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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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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珞喻路152号(华中师范大学中科创业学院A5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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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网站详情

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简介

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是经国家教育部、民政部批准成立并正式注册的独立法人社团,旨在加强联络与沟通,深化学校与校友、与社会的多方合作,促进学术、科技、产业的交流与发展。校友会的活动范围遍及全球各地,工作对象包括不同历史时期的新老华师友。 q,=3yh18Lf4.9z

华中师范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百年学府,是新中国成立后武汉地区直属国家教育部的三所高校之一。据最新统计,我校现分布在海内外的校友约三十万余人。数以万计的校友是学校人才培养的生动写照,成立校友会,既是广大校友的共同心声,也是学校改革与发展的现实必需。 P6;2fW7:7Ok3+3f

1983年1月17日,中央教育部批准华中师范学院举行建校80周年校庆并成立校友会,后因故延期。1987年6月,学校党政决定成立专门的职能办事机构——校友联络工作办公室,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活动经费。1987年12月28日,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1988年8月27日,中共湖北省委统战部以鄂统字[1988]55号文复函,赞同举行华中师大校友总会成立大会。10月23日,成立大会如期开幕。 z7+7UI3;5ri5?9R

1991年,在全国性的社团整顿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校校友会开始了从地方到中央的逐级重新申报登记:1992年5月,在湖北省民政厅顺利登记注册(鄂社法证字第289号);同年8月获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同意(教办[1992]387号);1993年4月在国家民政部获准登记(社证字第3869号),成为全国高校校友会中为数不多的获批单位之一。2003年4月,百年校庆前夕,根据国家民政部规定,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注销在湖北省民政厅的注册登记,只在民政部注册登记,日常工作接受民政部、教育部的双重管理和指导。 a67rm6!5YA9:8Y

2004年4月,为适应学校发展并与国际接轨,校党政对校友会、校友联络工作办公室进行了全面调整,校友会、校友联络工作办公室从学校办公室划出,归入学校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发展办),与发展办合署办公,校友会秘书长、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也作了相应变动。2011年12月9日,校友会七届一次理事会会议召开,选举杨宗凯为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会长,吴晋生、何祥林、黄永林、谢守成、黄晓玫为副会长,发展办(校友办)吴敬东主任为秘书长。2012年10月16日,校友会七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召开,增补李向农、蔡红生、王恩科为副会长。 2014年12月6日,校友会七届四次理事会会议召开,变更发展办(校友办)主任王志彬为秘书长;因吴晋生、何祥林退休,辞去校友会副会长职务。2016年3月,原发展办(校友办)更名为国内合作与校友办公室,更加突出了校友地位。2016年11月11日,校友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选举了新一届校友会负责人,杨宗凯任会长,黄永林任副会长,王志彬任秘书长,郭庆任副秘书长。 09-6Jz9~3bR,+6d

2018年12月16日,校友会理事会八届三次会议,选举赵凌云为会长,蔡红生为副会长;因学校领导班子调整,2019年12月7日,校友会理事会八届五次会议,选举郝芳华为会长,李鸿飞为副会长。 U,~8gN,!3EW9?2x

目前,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直接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海内外44个地方校友会、三十余万校友的热心参与下,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正以新的理念,广开联络渠道,全方位服务校友,为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综合性研究型高水平大学扎实工作、开拓奋进! a7=4Lu2;3dr2?5N

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A47vS3~,Gs9:7x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Alumni Association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缩写:AACCNU。 n7;1oJ7~2Bu9+2p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华中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教师、职工、学生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e2;3Da7=,wH1!6Q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及联谊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激励校友发扬华中师范大学忠诚、博雅、朴实、刚毅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f1.6uv,.4IM1-9j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R5-6vk5-1tG9:8R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C5~7r03;1li78V

第二章 业务范围 P8?,QP5+7du1+5T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w8~6gn2.,nx6!9Y

(一)与母校学科有关的科研学术活动; n1?6Zo7?8Py5+4c

(二)与母校发展有关的合作; o11Hb1=,0V3,P

(三)对本团体发展有益的非营利性活动; H1.3KR7=4Pd8:2M

(四)创办发行华中师范大学《校友通讯》; Y6;6DB9;1Ur8?4r

(五)维持和发展本团体的日常事务等。 x4!4Ct97bG,:3b

第三章 会 员 X1:8iE1?8Ou22B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M2!2Ag9!2Tp8;9K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9!,To6-4ia3?7B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p,;7XU,!6jV5;8h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E3?7JH3+7bC4!7P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V6+2cV3~9Vm8+7N

(四)凡曾在华中大学、中华大学、中原大学教育学院、华中高等师范学校、华中师范学院、华中师范大学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R,=1mp4=8iS9?1P

(五)华中师范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和访问学者,以及名誉学位。 A5:2ZS7;2zs3;2y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c7:,jK14uM1+3o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Y7.,Ct3;3uB,:4i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b8.6NT84Yc7;4F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i3~3KW8+8ns,=2C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f9=1OD1~3De1;7B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Q,~9Cy1?4Hk7-7Y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G8:4EA1=9UZ6?4k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q5;5XZ4:,qQ7-2Q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G7~,MV2~2bg3~8A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I7+,zs7:8zt6?2d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r,-7pz3-6Wz8;5q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U8?5KM8;7RY8+2L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o4-,PN1;2nZ4!1H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F3?2Bq2~,wO4-,w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e1:9sS5-3wE9-5a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z8:7Oe,?3ds2!1S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一般最多二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p4.1Tu2+2SO1=2O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N4;1oH5,ZQ3+6K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k1-7pR1-9ua2:4s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Q9+1vN8+2ca2;,U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K8.8jN4=4AO7.8j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F8:3bM8;9Mj1.9w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U2?4hf1!7Vs8~,h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I6-7Ch2-1xd1:6W

(五)决定终止事宜; 03~4vm9.4Us7-2N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T4~5er1~4cR1;1L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S3.8Mj8.,r02=4f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W5=9Jn6!1kD2.,s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f1-8O07;5fC9:3o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R2+4Ie2.3CR9!4h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G2!6aq,~5DI3:1D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R3:7sO,?5lf52k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U5!5IJ2!5fz9+7Y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D8~3KN,!5fB7~8q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P8:,NV8=2qf33t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X2;1pX3-9az3:1b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K,;5Hz4=60T6.6R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E5:,tv6~6Mh7;5b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l,=2Ux1:6Tf9?,Q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s5~7DJ9=8Kn7+4R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N3;9he4~2tv8+8l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Z9;7Ua7;1ug3=7l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Y4~1iJ4?5Av9;1a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T7?6qI9.1up6~5r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Y,-9mu,;1dA6~,s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S,:,FK,?6ZB7?9k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m6=,Nt,;6SA3~7I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B1.3eW7+5MH5:8X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f8+9BT2;10r4=5U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Z1;5Xh6!6Fm9?1N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k19cO8!8Uu4:8r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r66HZ5+3IJ9.,h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f4-2Ez2~6so9+3n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O6+,XC9+9pB9~2s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A5.,iJ,!9aj1:,a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R,-4vJ3~5dg8=5T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Y6!5Qd3,nL3-3w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w3?9NM96rf9:9W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H1~8UO5!8uw7!8F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Z5~7wM4?8Bu4:9c

(四)聘任名誉会长; z67yA27aZ2?4o

(五)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S7=3pS9+7VJ4=9p

(六)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定权。 Z,=3gh3:7Dg,+9Z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T8.2wl8:4Fl5?1g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J,+9yN1~5oX7=9o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I2?4TG9?,tP6.9V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d2=1vN4=5Vx9!9A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09~1Fs6~6xp7=6g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C9-6DL,=1BH,?7r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04+8mL9?8Uw3+8k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V7.4oI53VH6+6T

(一)会费; M9.4nI,:5DV2?3h

(二)捐赠; e9;7xP85Uh,?9w

(三)政府资助; q2:,UJ2+9Tz2=,0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M5+9go4~7lb1-5G

(五)利息; G7.1Tl66eD7:4e

(六)其他合法收入。 k4=9rr8!5OV9~7S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b9.2aK8=6wG,8F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L4=2iW4!8oi3=5a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Y7~1Oa6=8Xm8~6m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d4,tp91gP9!,w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W2?20H19dj2;4o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L2.4Hc8;1el4?3w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j5~,MV2?6Dm2-,e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i55uJ5-4mJ3!2x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T9!3WV8.5pt7;9X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I5-,lw4-8bH5-3i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c8-1vr,;9mM7=5u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k1.1Dw,=6ZO18Y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p49Om3+1kk5.6U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k1;8Gz5+8xz21c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l,9vn33Iz7~,U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c5;4IS2~,kt95H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 x,?,af9.1yj5-9C

第八章 附 则 n,+9lk1-4lq4+3g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 年12 月9 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J68kh5=,Ap6?4R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Y,.6tW5?2In7;3T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W4-4Gk5?2wC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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