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应急协会学习平台简介
一、协会简介 q5:1CO,+4SV2+6K
厦门市应急管理协会前身“厦门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于2004年4月成立,与同年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厦门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为主动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2019年12月正式更名为“厦门市应急管理协会”。协会秘书处作为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设有办公室、专家办、应急产业促进办、培训中心——厦门市安幸安全生产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全资控股)。 K7+9JB9=1xJ4:5C
协会工作秉承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的工作思路,围绕构筑“政企之桥、会员之家”的工作目标。主动作为,发挥协会专家队伍在开展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管控,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推进应急产业创新发展等活动中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作用。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平台建设,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安全文化,交流安全资讯,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等。为推进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n5!9xx9?2IH,!9u
二、强化宣传教育平台 t1:5Wu,.9DZ1+5e
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会员信息沟通渠道,是更好地为会员服务,营造温馨家园的氛围的重要手段。应用互联网+技术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为此,秘书处在努力办好既有的《安全生产简报》的基础上,对协会官网进行全面的提升改版,开设对公的微信公众号,开通了全省首个网上安全生产远距离培训教育平台。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工商联、市民政局的支持下着力拓展畅通,借助主流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报道工作,提升宣传效果。 L5?5ga8~1fw2!6M
目前,协会主要宣传渠道: H2~6FC5-9gQ65p
(一)、协会官网:http://mwz.zwzzw.com/html/site_xmyjpx.yxlearning.com.html W,!7On7?3St,-3I
(二)、《安全生产简报》 i2!3NB6-,YJ4!4X
(三)、微信公众号:厦门应急管理协会 M1=4PN37KO8;4y
(四)、向相关网站及主流媒体推荐稿件 V9:5tl7!6go2:3P
三、稿酬奖励制度 Q7:6Zz,?,ai1;2q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强化协会“政企之桥,会员之家”品牌建设和会员单位经验交流,增强团队凝聚力,促进共同发展。根据《厦门市应急管理协会章程》和协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对本会用稿及由本会推荐后被采纳用稿稿酬进行规定,特制本规定。 A9;1ZZ5.6QY5?9e
第二条省部级类 S7-2rQ6=7iE3!7I
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中国安全生产报》、《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福建人民广播电台等省部级官方主流媒体采用的稿件,2000字以上1200元/篇;1000至2000字800元/篇;1000字以下400元/篇;500字以下150元/篇。被上述相应官方网站采用的,按30%。 M2;,Sf6.5Cq5+8J
第三条市厅级类 s9!3uc7-9qU1.8z
被市委市政府、省局《福建安全生产信息》、《安全与健康》、《厦门日报》、厦门电视台、厦门人民广播电台等市厅级媒体采用的稿件,2000字以上400元/篇;1000至2000字200元/篇;1000字以下100元/篇;500字以下50元/篇。被市直机关党工委、市纪委、效能办、文明办等机关采用的稿件视同市委市政府采用发放稿费。被上述相应官方网站采用的,按30%。 t5?3Fs,=1ct1=6D
第四条都市类 D6.4qV5+1MC6-7C
《海峡都市报》、《海西晨报》、《东南快报》、《厦门晚报》、《厦门广播电视报》等都市类媒体采用的稿件,2000字以上100元/篇;1000至2000字60元/篇;1000字以下30元/篇;500字以下20元/篇。被上述相应官方网站采用的,按30%。 c4-1EF7.9aA6;4m
第五条本会及区县级类 v4;2LO5!,hN2;4p
被协会《安全生产简报》、各区采用的稿件10元/篇。被网站采用的5元/篇。 A8-8iT31jf6~2F
第六条各级各类征文及评比类 D1:7ak3;7pK8~3Q
参加各级各类征文、评比获奖的稿件,按获奖奖励发给相同的稿酬。 R,4or,=2Nh5-5C
第七条头版类 t4~9HX4!7Ay,-,X
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媒体头版刊发的信息及宣传报道,增加稿费25%。 C,.2wZ73na84a
第八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秘书处解释。 H,.2t07.7Qj5-,g
说明:市应急管理协会每年末总结用稿情况,发放稿酬。 l4,wi7:2SQ1~4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中列支。 j88ks6.7Rs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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