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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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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南大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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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网站详情

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简介

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职能 M9!3MO2-9QF8.9i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一全院检察人员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t,!8vU7+3lr7+4H

(二)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D7?1Er5.4OI1.9w

(三)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完成检察工作任务。 E7+1fo,:2dr1=,f

(四)依法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K7!7vM5:1UY6:1W

(五)负责应由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m9!,IT,7lK4+3Y

(六)负责对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s4-6GV8=,lG2.,q

(七)负责应由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c3=5nF83Ek6+4x

(八)负责应由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安置教育机构、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a7!5Yg3?8Kz,.3T

(九)受理向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L8=3wM7-6re6:9z

(十)开展检察应用和理论研究工作。 n4;7Nu1!7eR4.60

(十一)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开展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D1!1LR5-9PR8-8U

(十二)开展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q54NP6-8yD4~2U

(十三)开展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R3-4S03=8Tj,;8v

(十四)负责其他应当由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b1;6JI,=2TS8!7E

机构设置

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 i,=4MP7=,Gq,;9q

  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承办党组会及相关党务工作、院务会。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对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管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本院规划、建设、应用检察信息化、智慧检务工作,网络运行的应用、维护、管理。负责勘验、电子证据等检察技术应用业务。负责本院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行政装备、物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司法办案警务保障,维护机关秩序、安全,参与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组织法警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管理警用装备,协同管理警衔等。 H3+,QC2.4Kv,?1b

  第一检察部:对内称刑事犯罪与未成年人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出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理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j6!7aQ1~,YM1!9K

  第二检察部:对内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承办对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o8+,VB7?2ZA6!2F

  第三检察部:对内称综合检察业务部,负责对安置教育机构、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负责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负责受理向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本院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负责对本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等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的具体工作。 n5+9cy8.,Tz4?4q

  政治部: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R7:3yw1:9Ca8!6B

光辉历程

 新疆检察历史考略 X8.2Zn3~3Vi41L

  新疆于公元1910年(宣统二年)11月21日建立省高等检察厅,至2013年12月已有103年。走过了清末(1910年至1912年)、民国(1912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至今)的历程。其中,1950年10月4日新疆省人民检察署成立,至2013年12月的63年,系人民检察工作历史:经历了1950年至1953年的初建时期、1954年至1966年的发展与波折时期、1967年至1977年的中断时期、1978年至2013年12月的重建与发展时期。为使年轻干警和关心检察工作的同志全面了解新疆检察工作,现将新疆检察历史考略如下,供参考。 F7~7dp,!2Qt6!8n

  一 n8=2dQ2~5ho5?1b

  “检察”,原是汉语常用词,泛指对一切不正行为的监督弹劾,辩诬驳正,如唐《贞观纪要》记载:“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唐朝以后不断用“检”字或“察”字命令专司监督的衙门:如“察院”、“登闻检院”、“都察院”等等。检察成为法律专用词和机关名称,是从清朝光绪三十二(1906)年修订大清新刑律时开始,并于宣统元(1909 )年颁行《钦定法院编制法》后流行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督、侦查以及与上述二项有关的其他工作。与《钦定法院编制法》相适应的有四级检察构:即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实行审检分工和公诉制度。中国检察制度由此确立了。 Q4!8cq1:1pG,:8a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这块领域里产生、发展起来的检察事业与祖国整个检察事业紧密相连。宣统二年(1910年)11月21日,清政府派张培凯任新疆省高等检察厅检察长。这是新疆省级检察机关第一任检察长。标志着新疆检察制度正式建立。翌年2月,新疆提法使荣霈,为了执行新法,创办了“新疆法政学堂”,从学员中选聘了一些审判、检察人员,并依照清朝的法律,先后组建了新疆省高等审判厅、迪化市(今乌鲁木齐市)地方审判厅和迪化县(今乌鲁木县)初级审判厅,在各级审判厅内,相应设立了各级检察厅,在新疆首次实行了审判、检察分工及公诉制度。这就是新疆检察制度的开端。从这时起至2013年,新疆检察制度的性质、机构、队伍以及各项工作经历了变化、曲折及逐步发展的历程。 l,;5TM18fS7:6S

  二   j51Ba31zu4+7S

  宣统二年(1910年)至1949年,新疆检察制度的性质属剥削阶级统治下的政权部门,其机构、队伍经历了建立、夭折、建立、夭折、再建立乃至发展的过程,其工作走过了开展、中断、开展、中断、再开展乃至深入进行的道路。 N8.,ek5:1KL5-3Y

  宣统二年2月,新疆检察机关成立时,省高等检察厅、迪化市地方检察厅及迪化县初级检察厅共有9名检察人员。这支初建的检察队伍主要在迪化市、迪化县从事部分法律监督工作,即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通过出庭公诉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阅卷、调查,纠正错误判决;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对民事案件以公益人的身份陈述意见。由于人员少,当时尚术担负对刑事案件侦查任务。宣统三年(1911年)11月,新疆巡抚袁大化以“审判、检察程序纷繁”为借口,宣布将审判、检察两厅废除,新疆检察机构遂告夭折。 Q,1DD6,H01?3Q

  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行政组织法》,规定各地设置审、检两厅。新疆省长兼督军杨增新以新疆情况特别、经费不足为由不设审检二厅。民国6年(1917年)初,民国政府司法部通令新疆应成立高等、地方审检各厅,杨增新于3月3日以“新疆情况特殊、民族复杂、习俗各异、经费人才尚缺”为由,请求高等、地方审检两厅暂缓成立。于是,此事便搁置起来。 t,~8fW4=,vq5=5X

  民国14年(1925年),新疆省司法厅成立。民国15年(1926年),新疆省司法厅改为新疆省高等审判厅,并在高等审判厅内设立了高等检察厅,新疆检察机构再次成立,检察人员共有5人。这段时问,仅仅对检察监督进行了些酝酿准备,这项工作没有开展,侦查工作无力承担。民国16年(1927年)8月,新疆省政府根据国民政府下达的《裁撤各级检察厅并改定检察长名称令》,新疆省高等检察厅裁撤。同时,新疆省高等审判厅改为司法厅。新疆检察机构再度流产。 p,!,bK7:1Le1!7f

  民国18年(1929),新疆省长金树仁将新疆司法厅改为高等法院,在高等法院内设检察处,新疆检察机构又一次建立。这一年,新疆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工作人员有26人。从此,新疆检察机构保存下来。至民国23年( 1934年),检察人员履行了一定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是对法院复判案件进行审查,发现错误或不当判决提出纠正意见。这一时期检察机关没有开展侦查工作。 06?2n05:4LU1!40

  新疆省主席兼边防督办盛世才于民国22年(1933)4月12日曾提出,在重要行政区域内设立地方法院,在地方法院内设检察机构和首席检察官、检察官。这一意见于民国24年(1935年)开始逐步落实。至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之前,除省高等法院外,新疆在地方法院设置检察机构和人员的有迪化、伊犁、喀什、和田、塔城、哈密、奇台、阿克苏8个地县。这一时期,全疆检察人员有85人。后在解放战争时期,即民国35年(1946年)至民国38年(1949年)9月新疆和平解放,又陆续在库车、叶城、鄯善、景化(今呼图壁)、库尔勒、巴楚、拜城、于田、吐鲁番、绥来(今玛纳斯)、焉耆、莎车12个地方法院设立了检察机构,配备了检察人员。至此,新疆检察队伍发展到191人。这一时期,新疆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初步开展,监督工作有所发展,主要是:对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犯罪嫌疑者,进行侦查,或指挥、监督司法警察进行侦查;对构成犯罪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不构成犯罪的,做不起诉处理;对同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依法进行,出席法庭进行监督;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认为是错误的,提出纠正意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通过原审法院向上级法院发表“抗告书”,请求重新审理;对法院判决刑事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工作进行检察;受理和查处了部分控告申诉案件;从事了调研、治理犯罪和有关刑事技术业务。 E1.7tr36Cw69O

  解放前,新疆的旧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运用检察职能,通过监督、侦查和其他业务工作,在保护剥削阶级的统治效能、维护剥削阶级的反动统治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缓解剥削阶级内部及其和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g1+,Ha6=8Rg6+3s

   y8.1OE45LJ51B

  三 m1~,SE6?4TI,!2M

  在黑暗统治的年代,新疆也萌生着人民检察工作的幼芽,这就是新疆“三区革命”政府”检察机构的成立。 c,!8ZO9?,qH2=4W

  1944年9月,在新疆伊犁、塔城、阿山(今阿勒泰)三地区爆发了反对国民党统治,争取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的“三区革命”。“三区革命”政权是19 44年l1月12日成立的。1945年l0月2日“三区革命”政府第100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在政府内设立检察机构,并任命了首席检察官、检察官;在所辖的伊犁、塔城、承化三个地方法院设立了首席检察官、检察官;这支新生的检察队伍共有17人,主要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三区革命”政府检察机构是以法律监督为主要职责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检察机构。主要从事如下工作:依“三区革命”政府刑法,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较重大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法院的审剡活动;对人犯的捕与不捕进行审查,并报司法署署长决定;对警察署的预审活动、对监狱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法院判决不服、巳过上诉时效的案件,检察长调卷审查,如确认判决不符事实或不符法律规定的,检察长则以个人名义抗诉。 b4:5bj8+5no8!1V

  “三区革命”时期的检察机构及其工作,为维护“三区革命”政权,加强“三区革命”法制,做出了贡献。 w3.5Gm8=6Oe8-6w

  四 j7-40U8-6Ns8~7B

  1949年9月25日、26日,新疆和平解放,在新疆的国民政府各级检察机构实际上停止工作。1950年10月4日,新疆省人民检察署成立,至2013年,新疆人民检察机关的机构、队伍建设及其工作,经历了初建、发展、削弱、振兴、中断、恢复发展的曲折历程。 e3:6Kl1;2aG1?6L

  1950年l0月4日至1954年宪法颁布前,新疆人民检察制度处于初建时期。在这一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中共新疆分局的指示,至1951年建立各级检察机构56个,1952年实行精减,新疆检察机构被缩减到30个,1954年各级检察机构发展到42个,队伍发展到329人。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配合党在新疆开展的减租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司法改革以及“新三反”(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运动,初步开展了检察工作,主要是:对人犯的捕与不捕参与审查;对部分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这一时期处理的政治案件、刑事案件参与复查,纠正偏错;初步开展了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工作,接待和处理了一些来信来访案件;1952年开始从事了一般监督工作;配合公安部门侦查或自行侦查了一些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包括部分经济犯罪和法纪犯罪案件;初步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 0,+6UK3+2zE3;9O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后,至1957年,新疆人民检察制度走向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全疆检察机关的机构、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有了较大发展,至1957年上半年各级检察机构发展到93个,队伍增至913人(下半年开始精减机构,至年底机构又减为71个,队伍减599人)。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配合这一时期党的各项工作和国家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依法开展了检察工作,主要是:逐步全面担责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参与民事诉讼;初步开展了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工作普遍开展起来;对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和一般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对经济犯罪案件和对法纪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有了程序性、制度性规定,侦查案件范围进一步明确,案件查处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调查研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刑事技术工作也开展起来。 F4:8TZ29UH4~2S

  1958年至l961年,新疆检察机关的机构、队伍,除l961年有所发展,其余时间一直维持在1957年下半年的水平上。这一对期的各项工作,由于党的路线、政策发生失误而出现挫折,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受到批判,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被指责为“是将矛头对准人民内部”。在政社合一体制以及“左”的路线影响下,基层检察机关实行了所谓“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做法,检察机关一些办案程序、办案制度被批判为“束缚手脚”、“有利敌人”、否认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许多地县级检察机关还一度与公安、法院合并而成为“政法公安部”,合署办公,兵团各师检察机关曾合并在政治部的政法科内,称为检察股。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的错捕、错诉案件,出庭公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和控告申诉监督工作一度放松,民事一般监督工作、对法纪案件的侦查工作、刑事技术工作中止;对经济案件的侦查工作虽然开展着,但限于狭小的范围。 K33q01?1pw2:,l

  1962年,新疆检察系统开始纠正“左”的错误,通过调查研究,总结了1958年至1961年在“左”的路线影响下使检察工作遭受挫折的教训,纠正了“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和合署办公的做法,至1966年,各级捡察机构维持在114个和101个之间,检察人员保持在689人和694人之间。这一时期刑事监督、监所监督、控告申诉监督工作全画开展起来;恢复了1955年至1957年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依法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对经济案件和对法纪案件的侦查工作、调查研究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都有新的进展。这一对期,各项检察工作突出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工作路线,配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备战工作以及新疆的各项经济建设,为稳定社会治安、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做了大量工作。 W5:5iE3!2H08-4V

  1966年下半年,新疆虽然开始了“文化革命”运动,但各项检察工作仍正常开展着。1967年开始,这场运动冲击了新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自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被造反派夺权后,各级检察机关开始陷入运动的旋涡,检察工作逐步瘫痪。1968年1月2日之后,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相继实行军事管制,检察干部被集中起来搞“斗、批、改”,清理阶级队伍。12月底,新疆各级人民检察院被撤销。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这样,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得到了中国第二部宪法的确认。1977年,新疆各级检察机构及其队伍建设完全中断。由于失去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再加上“文化大革命”本身的错误,这一时期,新疆公安和法院系统的工作出现大量冤假错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破坏。 w6~5EB9;7jG9+8e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中国第三部社会主义宪法。这部宪法第二章第43条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揭开了新疆检察制度崭新的一页。在自治区党委的关怀领导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9月1日正式宣告重新成立了,之后地、县各级检察机构陆续成立。到19 79年底,全疆成立各级检察机构108个,有干警l745人;至1985年底,各级检察机构达146个,有干警4 099人。同19 57年上半年对比,机构、人数分别增加了1.49倍和4.9倍。到1990年全疆检察机构达151个,干警达5050人。至2013年底,全疆检察机构达159个(包括兵团43个),干警达6692人(包括兵团967人)。 Z66NF2-5lX88I

  根据新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走过的道路、担负的职责、从事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成绩,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1978年5月至1982年12月,新疆检察工作完成恢复重建使命,属于重建阶段;1983年至1988年是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主要任务、各项检察业务初步开展阶段;1989年至1995年是以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为主要任务、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发展阶段;1996年至2013年是把严惩“三股势力犯罪”列入检察工作之首、各项检察业务深入开展阶段。 v6.8fm9?8YH5;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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