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简介
塔里木大学是由时任农垦部部长王震将军于1958年10月创办,他生前一直任名誉校长。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2003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塔里木大学,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2017年成为“教育部创新创业示范高校”,2018年获博士学位授予权,同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性评估,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受到充分肯定,2019年进入教育部第二批“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同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020年荣获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2021年2月荣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现隶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教育部共建高校。 E3:,xa4=5PT2+5Z
学校是一所以农科为优势,以生命科学为特色,农、理、工、医、文、管、经、法、教育、艺术、历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学校现有教职工1435人。面向全国31个省区招生,在校全日制学生2.4万余人,内地生源占68%。现有16个学院,79个本科专业。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6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2个。4个自治区重点学科,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兵团与科技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4个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工程实验室,2个兵团协同创新(培育)中心,3个农业部试验站,2个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d3:7MK5:3QA7?4A
建校以来,学校发扬南泥湾优良传统和抗大作风,培育出以“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扎根边疆、甘于奉献”为主要内涵的胡杨精神,彰显了“用胡杨精神育人、为兴疆固边服务”的鲜明办学特色,走出了一条有特色、跨越式、可持续的学校振兴与发展之路。建校63年来,培养毕业生7万余人,就业率一直排在自治区高校前列,为新疆特别是南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权建设、民族团结、维稳戍边等做出了突出贡献。用人单位普遍评价塔大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具有政治可靠、吃苦耐劳、实践能力强的优良品质,在“稳疆兴疆、富民固边”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Z2?9Qx7~3Qq9:1l
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1487号 i1?6ur32eo1.8q
大学章程
塔 里 木 大 学 章 程 X8?9IV9~8vL4-3X
序 言 g9:6ga4~1Fl,~6C
塔里木大学于1958年创建,原名塔里木农垦大学,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2003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塔里木大学。原为农业部直属高校,现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 f7=,oR2+,P0,:8u
学校发扬南泥湾光荣传统、抗大作风,秉承“自强不息、求真务实”的校训和“艰苦创业、民族团结、求真务实、励志图强”的校风,形成了以“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扎根边疆、甘于奉献”为主要内涵的胡杨精神,彰显了“用胡杨精神育人,为兴疆固边服务”的办学特色,已成为一所以农为优势,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 m7-8kR,7Ao1!5S
第一章 总 则 d4?8gn2?2Sf9~3w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T9~9sR8;8WC,=7G
第二条 学校名称:塔里木大学,简称“塔大”。 i8!6EP9?,NX65s
英文名称:Tarim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TARU”。 R8~6ay1.,0V7=3G
学校域名:taru.edu.cn。 k1=3mp7-4qD6+80
第三条 学校法定驻地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1487号。经批准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r,!2On9.8QJ2!1a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批准设立。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简称兵团)。 P1;6XN3?2eF86v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定义务和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H5!1R08.5ba8~,Y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o9:3Zq5+6ft9+6j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a9=,Qa7+3ty6!7h
第七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兵团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接受举办者和主管者的领导和监督。 k44Rp8;8IE1~8j
第八条 举办者、主管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以下权利: L7-,Bq9?7cx61x
(一)领导和指导学校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Z7-,eL5~5jc7+2w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依法依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 g17Rc,!3pM2=4w
(三)任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A8:8Su6:7ff1~,X
(四)将学校的建设纳入兵团总体建设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m6:3ZJ6+3DL7.4N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和主管者审批的事项; E1;1we,4rs9=9Y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r5~4xp8-9By6+3o
第九条 举办者、主管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以下义务: t8;5Kx4;7QH,+2G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i65DP8!7Ag2!8f
(二)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 d4=5sz2+1pG9.,G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I1-3qm6?1Yr4!6S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m6+8Xv4-8xT15R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 t8!4bD2;9Ti1;6j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主管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Q9:9QE7~6gu1+7c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q6;8Sm15xu8=,T
第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R9.6PA1-3zH6~6v
(一)科学有效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K94Wt7.6dt7~5J
(二)科学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F7;8xp,~9Cd,~7M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W9-2ll,:9os6~7h
(四)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c4.2uW,:4ll31V
(五)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I6-6go3?9e03~6i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处理或者处分; b9!3iO4.1WJ7-5R
(七)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国家资产和学校资产,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c5!6gB5=3ab7+4b
(八)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V9-3Mm,;1LV2-1Y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U9?8rc2;8DS22x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t1=3oO8?3ht9:6N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D9?7Qn,?8My2+9E
(二)遵守学校章程; b87WR8:,AJ5?9f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者的领导和监督,执行举办者依法制定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I6:2jX,!4EO5?9Q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j5~3nW78Lm4+,f
(五)执行国家和兵团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u2~7rr3=6Xw27x
(六)实行校务公开,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内部监督机制; N2!1Oh3;2if3-3U
(七)为区域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提供服务; C2.8eA6=8Tk3!7C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n7~8Ud8-,Pe8!3C
第十二条 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办学制度,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和主管者、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确保民主、规范地行使各项权利。 x2:,jh8=4BH5+8q
学校基于行使办学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视为无效。 R5.8Rb7;40F48K
学校基于行使办学自主权做出的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举办者和主管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X6.9tP9?4Zt2:1k
第三章 学校职能 f2~,kh5~3cH6?7R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j4=6TI7?2jD6~8U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符合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O8=8ld4~1oI92W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完善学分制。 s5.,Aa7!1ri2+7I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C4!6NF3~4Hh2-,t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教学全过程各个环节实施质量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g6-6DN3!6WE48W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毕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o2-3HB14nA9?8v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促进知识、技术与文化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L5?9Wp4-4TW8!,V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学、研、产、用结合,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 I2:2VN,=,zL1;3p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积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与技术开发。 k,:4Bc2~9SW8?2a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V,:8r06=9oM7?,g
学校组织机构 K4-1pR3!4TJ8;,K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O9?3oa9+7OA3!9C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实行中国共产党塔里木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B2.9sk,!3LF6~4u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q9?9OA5!1QL4+,g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u5-3Sw8~8HX2+4a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w56VB8?,Mu1-3U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i2.1py1?1ae8-9L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q9?4Xw2?4oD3-1u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D5=,pd8+7K06!1M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Z84Mr5~5DJ8.3o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X2?9dU7;5cT,;8P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c,.3SG9=1Oi4:3M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u5.2Hk7:8CR,~9r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J28NI3:8XR5~8N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按照全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a9;9rZ3-6CN9~7k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A7+5oD5.5LP,-2r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主要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u3:4yT9=1Ba1!5W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h4-9PG4.,Rb7!6N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Z7-3Zj2;5Q0,+4s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U6-2Wx8:8Ul,;9D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u9:6Eb17RI9=,p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X1?7iY5-4of8?1O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m7=8JF1?7Af5;4v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F9.3MQ1~6oF,.8o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g,!9vG3+4sA7=6O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j8!9bs8?8Kz6+2Z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J6;9iE8+7NC5~,f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Q5?9or1-7ST7;,F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塔里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开展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S6;6DZ4.7RS,:4h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学院教学和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04?3xe,-2ST45E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负责审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等重大问题,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工作。 i6!7ir4~6lB5+2Z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学位条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 y,!9nP2.3lZ9~4w
第二十九条 塔里木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v8:,yb4!8KE9=8J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依据有关规定和教代会章程行使职权。 e2?3RY2;4bZ,=7O
第三十条 中国教育工会塔里木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加入的群众组织。 r9-3Hh3+,hw92j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f1-6Ug6+7Rv5?2s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塔里木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N8!2yB9!80k9?7z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D,~,Yx7:5Uf7?8z
第三十二条 塔里木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E6:9uu6+,lP7~20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a2=1bJ5-,xR3~4M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N2+5kz1+6pX7:3j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v7:,Pf1,pL4.4U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n,,UH3.3qD2+1K
第三十五条 设立在学校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u3?6sf5+1KE1=8B
基层组织机构 L3!7sI4!9jf560
第三十六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层组织,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N8=2xF2.,oq,~5P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01!6dL1~9lB1.2s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z7=5iF13dq,-,q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t5=3iY2!,to6=3C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p98oZ3;2yH3:8R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Y2;,Sh3?9nf7;8o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院工会委员会,实行教代会制度。 d6.6dW8=2Ix57h
学院工会委员会和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总支)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b1:7HB16Jg8?7A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学基层组织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F8-,Mg7?,fq,-6x
决策与制度 d1:5qf4;9Or2+4M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g8.6dO4+5uS4:5x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O4?8AI66QM6;9E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x4.8oR9~7Wo,1W
第四十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集体讨论决定: O39pF9!2ne9~7i
(一)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S,!4Ag4?3em,?1U
(二)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 K56AD1.7IM9=4A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V5-4QD7=4NA51P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t8.6GP5;9TT57b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与后果的行为人,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G8~7KY8?2yb8;4t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r4~9dq4!5uZ,+2E
学校制订管理规定,规范规章制度制订的原则与程序。 S3=3BK,;8BT3.8p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学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性的审查。 d8;9JK5;3xD1;3F
第五章 教职工 S3!,eK1?7Op4;2p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q2~5xR6;8EB9~1q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Z6:6qU4!6Hb6;1l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m2!4hK1?7pX6=5f
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 A6;1ZN2!2OA5:9g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T5?,sj28Ds5.90
第四十七条 除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教职工还享有下列权利: R9=5Aq,-1un5?2w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职责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p8+7pP3:8Io31v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B9!4uQ9.8OY7=8X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f3~8P09.8fK4.9x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F4.1lt8:,zW5;7B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诉讼; f2!8yW,?4Wf3~1p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e7;7wh9!1HI8=1N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I9~9Ez8!6IK7.6M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y4-8aF1;7hL5~3Q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T1-5om9.,SK9-3J
(三)弘扬兵团精神、胡杨精神,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047gu9;3Ey4~9X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T1!2xx4.30e4!1H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G7.9DD6:30P7~5Z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G8.7BI,:5sn8.5J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评定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相关规定。 u5:6NZ2:7xA6!3r
学校与受聘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签订聘任合同。 a,.8IP4?2PP47h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D19aM7+5BN7?,b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h2+9WK2;8hm6+1O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q,8od5-8VO1;8I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p9~1Xi81F04:3m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D7?9Xk8;7Qv2+4X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X1+2uj1;3nm6:,V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Q1.3Hp4.1XM,:3i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r99rF56zz6?9W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D3-7yv5=1lP4.7r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F,:3Li23iR9:7f
第五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T,;8mr2~6Mp4!9l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I17Wp4?5Kc6:3w
(二)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h1=,Vz61BH7+6x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或助学贷款; y8.1nt9:1zS7.20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K5!7ls9;4gU8~8P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Z8-5fZ1.4bh5=8F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S,~7vF4-8ku1;3q
第五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U4~7ng9?4QZ4.4X
(一)遵守宪法、法律; P5+1gj9?9Yl7;6k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w,:5Dk,?2un8+6W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H6~5xh6=,eI6.7p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t1~1dQ7=,nw6;8j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兵团精神、胡杨精神; r5+1BI2:1ld2~6C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K5?5TC6~1TU46K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N3:2mu1=5QA9;6p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v,=2rN5:2FK9;3v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m6~,uw17kN27x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l9-4Ca8!7Hl,6n
第六十条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d5;,vy2:5eB5-3I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r7,tL,:7Wb3;9J
第七章 校 友 Y12OW3?20y3~7m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n4~2vS3=9ik1~,c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X3~4Ft5=3zv3.6p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人员是塔里木大学校友: K2;2Ug5!6xS2!9r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H5;7Tk6:7bN5+4y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Z97CZ7;9gJ7:8F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 u5?1fH2:5hP1=9g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H,;,gN3~7pI6,g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A6;3VT,;5YB1-6r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K45DG29Ru6?6g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通过捐款、捐物、建言献策等各种方式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x97Hm8-2zu,;9Y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H93mJ7!4fk,:6i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校友及社会捐赠收入等。 t,.2Mv1=7kW1+8T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06.60U2~4Lg7;7U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x7?8kA9-,GO9.8B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按照“依法管理、合理配置、鼓励共享、有效使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合理高效利用。 p2!5Zr7-3Aq9!5F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E9:9Ji,?8VN6.6L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建立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b6?1HX6.3pH,+,J
第九章 校徽 校训 校庆日 f5!7Wh95Yi2-9Y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t,;8bJ9=,SO2=5J
学校徽志为圆形。绿色环形上方白色的中文校名为原国家副主席王震手书“塔里木大学”,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为学校建校之初教学楼,下面为带有红圈的白色背景;“1958”为创立年份。 s6:9yY5-5CO9=,N
学校徽章为红底金字校徽图案证章。 A4~6kT4!3XM1~1K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不息、求真务实”。 w1?8rP2;,dm6;,u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5日。 k,~3Pj9=5yK9~8S
第十章 附 则 B48Xc8:3te5+9j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B5?3fl4.4iv4?8I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教代会讨论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赞成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兵团核准后生效。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a45VR5+6dk6-7I
第七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Y6+2JE9~9aD3!3n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Z6-7CE5!70s3;2e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A79LU,;,fm3+4p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f5!5MV1-4PK5!5X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G,-8mT1+3HN6?1X
(五)举办者和主管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G7=,ye6=1eQ4.1g
(六)其它影响本章程执行的情形。 h9=9Zq3:9Yk,;,U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核准生效之后,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d32aX3~,KK2-6V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塔里木大学负责解释,学校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X1+9GH2!6wt8:6P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1=1qc2?4LL8!3G
免责声明
网站收录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致力于为中文网站提供动力。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