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人民检察院简介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地处萍乡南境,原属吉安地区管辖,1992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划归萍乡。东北面与安福县接壤,东南与永新毗邻,西南和湖南省茶陵县、攸县相连,面积1062.06平方公里。辖琴亭、六市、高州、闪石、坊楼、路口、湖上、良坊、南岭、荷塘、升坊、神泉、坪里、三板桥等乡镇。 C7:8Tx1+8XM2;1u
莲花是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28年6月,便成立了苏维埃政府,开展苏区政权活动,一直坚持到1938年新四军北上抗日才告停止。在此期间,在苏维埃政府领导下,设裁判委员会,指定专人行使检查、逮捕、传讯、出庭告发等检察职能。 s2,0W92dA3-9f
1937年,国民党在莲花县成立司法处,司法处检察官由县长兼任,负责处理较大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具体工作由政府秘书室的一名指导员负责实施。 G9!,Jh3+2dm6.4U
1955年6月,成立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公安局院内办公,定编为6人。1956年6月,经高检院批准,张玉阶为第一任检察长,行使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和经济、法纪案件侦查等法律监督职能。1967年县检察院被撤销,实行军管,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代行职能。 k8=5zK15AA4=9r
1979年6月正式恢复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定编为5人,12月成立党组,1980年组建检委会。1980年底,全院配备人员24名。包括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检察员6名,助理检察员4名,书记员3名,法警3名,会计1名,秘书1名,驾驶员1名、打字员1名、炊事员1名。院内分一科(负责审查批捕案件)、二科(负责审查起诉案件)、三科(负责自侦案件)、办公室(负责内务)。1981年,将一、二、三科分别改为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县财政拨款,新建1栋三层计700平方米的办公室兼宿舍楼。1984年增设监所、信访检察科,1989年建立举报室,次年成立税务检察室,1991年经济检察科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科。1992年7月划归萍乡市管辖,年底实有干警32人。 f7=9gx71dZ6+2X
我院现有在编干警31人,其中员额检察官11人,检察辅助人员13人,司法行政人员5人,工勤人员2人。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五个部门,司法警察大队单独设置。 M7!6dR6.9sZ3=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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