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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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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详情

巴彦淖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的有关精神,经市编委研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隶属于市建委的事业单位,负责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机构,规格为准处级。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会计核算科、资金归集科、资金运用科、信贷管理科、稽核审计科等五科一室,下设临河管理部、磴口管理部、杭后管理部、五原管理部、乌前旗管理部、乌后旗管理部、乌中旗管理部七个管理部。 K7?1fH9;8hA9!8W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Y,7Xv2:4IW8;,X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经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p1=4qu8~2xr,~5g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起草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h75Dh14Km4=3F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w7?5lb,?,vn6;9i

(四)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 U3~2Uy3?,yx3?,S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T7=4Qy6?2xh1=5v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 q4+4Wx7+9VU7~2j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的核销。 S13gF9:2vh7;7h

(八)负责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J5:6WR4=8NW2?,q

(九)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k1?6oT7;1lO1~2M

(十)负责住房公积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与安全。 A8.3MM5-1Mb1=4U

(十一)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u4.,lh,.2Th,!1z

(十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经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e92XM8;7Xr,+8W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G7;6iP9-,TX4.9A

巴彦淖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市委、市政府和管委会及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帮助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下,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严格管理、规范运作、优化服务,进一步加强资金归集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个贷发放量,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真正做到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为建设人文巴彦淖尔、活力巴彦淖尔、和谐巴彦淖尔做出更大的贡献。 Y3:7SR2=2rW5+2p

机构设置

F,.7Of1?5UO7:7Y

一、办公室 N7=4jb3.8GR9:9K

起草行政工作计划和总结;公文收发与办理;编制工作简报、动态和大事记;对外联络与接待、文书业务档案管理、物品采购和发放、固定资产管理、会务管理、车辆管理、印信合同管理、综合治理、用餐管理和文件印刷;负责党的组织、纪检、宣传工作;组织中心组学习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工会工作等。 G8!3of8.8fN9+1w

二、会计核算科 b3?2YF8.4yn3+9W

住房公积金、调度及保值增值;组织资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督和考核受托银行、旗县管理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 k2!6nG5.1Uf6;7X

三、资金运用科 n8-7EG7.8iN4;5I

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拟定、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统计报表、信息处理、动态分析、贷后管理等相关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执行和业务运作情况;贷款负责保障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e9-4Uy2!3xG7!4M

四、资金归集科 L5?1Mk5=4aJ9!1F

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业务管理;组织实施年度基数调整、催缴、清欠和扩大缴存覆盖面;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负责组织对旗县管理部的归集和提取业务进行指导、监管和考核。 o4:,No3+1ob8~2a

五、信息管理科 v6.,HD6.8UH2;60

负责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的运行、维护;保障公积金业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站系统正常工作;组织计算机应用项目的开发、调试、验收及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编制并组织实施计算机系统配套的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中心计算机等设备的采购、验收提供技术支持。编制信息化项目预算。 F1;2vd9;,M09=8u

六、稽核科 D9:1us2~7Yv13Y

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事后的监督、审核,缴存单位缴存类型的核定;负责贷款审批流程的监督、贷款申请材料的查阅、贷款申请人原始资料的查看;负责财务凭证的审核、帐目的查阅;负责办事人员对工作人员的投拆处理,对“双提高”活动开展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对各旗县管理部(各科室)各项工作的考核。 d4!2wp8~5XH1:5x

七、旗县区管理部 l,7YZ7.,0w,:,C

分别为:临河、杭锦后旗、磴口、五原、乌前旗、乌中旗、乌后旗七个管理部,各自受理所辖区域范围内所有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贷款发放与回收、变更、注销登记、封存审核及补缴审核等;受理封存户转移和个人账户信息修改审核;受理区域范围内封存户提取审核、自愿缴存各类业务的审核、困难提取审核、租赁提取审核、委托转移、提取复议;信息查询;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信访受理和处理;对区域范围内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进行催缴和清欠工作;对区域范围内应缴未缴单位进行扩大覆盖面工作。负责所在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Q6+3bB9?3jK2-7z

信息公开规定

y8~2Iq8:7kF,~5a

第一章 总 则 V1,Qx2;,YS,;3k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利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p2-1bj1!,AR9;3z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政府及市级各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旗县区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务公开的义务。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得政务信息的权利。 m,-3AM5+5Rd,.6V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 y99Pr6?90B9!8v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务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f2=8wh8-6fv4!9A

第五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为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市级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可以制定本系统实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指导旗县区相应部门实施。 c9?2Zs64tK3;8E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n9;2CL5-8uS8~9I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i8=6ml9=9A02?5v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F,+7UX5!,dE1:2H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q9!9KO9!7Wj3:3W

(三)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措施; U19Be6;4VF9:2d

(四)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T2;1pT9;8zF6?3R

(五)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 z1.3qi5;2jI9=8S

(六)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的设立、撤销、变更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救济途径; G7!30i,;6MI5-3J

(七)当地疫情、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处理情况; m8=1zJ2-6nW5!7K

(八)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h79IY8.8qt6~7U

(九)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e6:1Vy6;8Ju,~,p

(十)扶贫、征兵、计划生育、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n6.9Rt,~2wm,;9I

(十一)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B1=1kv65ne,!6C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财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H98po2=,zw5-,H

(一)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及审计情况; a,=4qf4!5bc6?,K

(二)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 q2;5XU6~3hn3=3c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01:7Jy4?3ch8+5i

(四)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采购标准及监督情况; a9~3MI7:,jF8=8X

(五)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g82tX4=8zy4-6i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人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m6.,RO,-3fq82G

(一)政府及各部门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Y1-5jE7:2IH7=,F

(二)公务员考核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c7;9UB2?5TW1?90

(三)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P6.7lJ5!8Jm23q

(四)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 R6-,dC8?5005.,J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A3;9iM99mQ7;7R

(一)行政行为的依据; M4:8bE5~8GE1=1a

(二)行政行为的程序; H8,wP68ZK6:7a

(三)行政行为的时限; Z2+3cV3;9aX6;,r

(四)救济途径的时限; u,,Fl5?,VI,?3C

(五)格式文本。 q6!80e7;6eA8?9R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其告知下列政务信息: r4!4sF3-6Gw5=2k

(一)决定部门; L5~,hK2+3sA1;7U

(二)决定程序; l3;9NS4~4Xe4;1k

(三)决定依据和理由; g1!,ly4=8gO4-9V

(四)决定结果; S,-6vk6;1dP7?2i

(五)救济途径和时限。 W6+8xO,~1Au,:6n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务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d6=1Hj55us8-3i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j91Yh4~4Km6.7L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X93SM9+,Ed3!1Y

(三)内部审计结果; K7+7Kv3+3tw7-5n

(四)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 l5-7mJ8+8Cg6+6O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务信息。 q7=9wX8!6xU,?5I

第十二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b3?6hk3~1TK1:1o

(一)个人隐私; m9?3jX1;2CO7:7B

(二)商业秘密; h4,IC1.,ps8:4c

(三)国家秘密; I1~4vt2~3RK3~2L

(四)除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p1~6Us9;3ma3=9H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N8.6pg5:1ot,+4R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六条至第十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但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外。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予以更正。 G9~2Jf8:9fS3+,q

公开事项若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n9.,ii1.7yT7:8Q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 A,8kB5;,eD9+4x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最迟在信息产生后30日内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r3!1VG4=7eN9:2Z

(一)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综合门户网站、各部门政务网站; z8:1wd1~3UR4!6E

(二)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政报或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务信息; R6~5bL6:3lg9+8m

(三)市、旗县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投诉中心及其他一站式服务场所设立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厅、政务信息公开处、政务信息公开栏、办事指南、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v1-,PV6~9g02+8K

(四)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L9~4DS5=7Ws4=8P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u3~4xY5!3dL7?6b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决策过程中的,应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布: n8?4VL,;1yv2~,k

(一)社会公示; f93sZ5=8FX3!5A

(二)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n2;50I2:,EO,=1x

(三)举办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 N,:4Oo9:2Pg9-7i

(四)邀请相关群众旁听; L3=,Bq3:2Jz,-9A

(五)其他便于公众了解的方式。 D8-4fs,!8WN1?9j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t9?5Nu6:3i03:4l

(一)决定做出前,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事先告知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决定的适用程序以及法定依据; B4.8ml8-,KI5.7x

(二)决定做出后,公开执法文书。执法文书上应载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u9-2xe5+3ci16E

第十七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 J2~6MI5?8We1:5g

第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公开内部政务信息的,以符合该公开义务人实际情况的适当方式进行。 z6!5FA,.4Bu,~9b

第十九条 偏远地区应采取流动公开、会议公开或发放公开纸、明白册、明白卡等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j9?,iy8!3xf8~7d

第二十条 市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地区政务公开目录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市级各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编制本系统政务公开目录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及产生日期。政务信息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l1=4hu1+,iU5~4N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P2!3UI8+6Xe6!6k

第二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导。 f9;8Au7~1mO3!3G

第二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Z,-,bw4;4bB,~3m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j5-8uf6+6go1=8b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B,?3Xv,~5GI6.6K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H8;4Cv45L0,=3M

(四)申请时间。 d4,Xj7?2lU9-9Q

第二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公开申请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4.6mQ9!5UW1;4f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务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后果的,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W1;9cB6+3cu2+7W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C8?9HQ1!5SR7?,n

特别重要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 V8+5Xa4~,Be8=,D

第二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C5:1ww9?1pD61F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公开权利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S3-1nM6?3Uw1?4f

第二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公开的,期间中止的,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时间继续计算。 k3-3dc8-9Ax7?7Q

第五章 特别规定 Z8;5LA3+4jo7:6D

第二十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本章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W7=9tR3~2CF8=1d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在印发后15日内在《巴彦淖尔报》和《巴彦淖尔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印《巴彦淖尔市政务信息汇编》投放到市、旗县区档案馆、图书馆供公众查阅。 T3+5Bb9.9ea1?9f

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在印发后15日内通过政务信息网站和当地电视、广播、政务信息公开栏公布,年终汇总后存于档案馆、图书馆供公众查阅。 r6!5re3=3US,+6m

第三十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城镇每个社区(居委会)和公共场所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务信息公开栏的数量不得少于每万人一个。 X7~5fD83Zr9;6j

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栏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N4+,Wj8?6bo2?1f

(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和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 h6-9QO5;3JW5.3L

(二)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v1:9Ot3:9mk1!7R

(三)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J,-4dq1:3Jp87J

(四)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P81vC7:5cV8~7V

(五)扶贫、征兵、计划生育、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z8?1ia,:5mW5?5e

(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o3.6fU3~6uW3=7P

(七)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n8;1mk3.2mw3!7v

以上政务信息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l5;6Vk1!,Dp,!1A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苏木乡(镇)政府办公场所和各噶查(村)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栏,公开栏应具备以下内容: H4.6BI8;4Dx6~4F

(一)苏木乡(镇)政务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l,;2DO2-4YR6?2q

(二)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i9!3Ge6!,zD9=2f

(三)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Y3;8Zd7?3US8!4z

(四)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K1+9YB6?4em3-,U

(五)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优抚情况; c,+,qn8;5JT6-5n

(六)筹资筹劳情况; Q1!5TM7;8aG38Z

(七)审计部门对乡镇财务的审计报告。 V38Zo,=4mg,1q

以上政务信息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h4=5bZ8;6vA3~3x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外的其他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将本部门办理的各类事项制作《办事指南》置于办公地点供查阅。市、旗县区两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其他一厅式服务场所应设立政务信息公开处,统一收集各部门的《办事指南》供公众自由索取。 j6:7BC7?9pF9=,H

第六章 监督与救济 L2.8lG7=9DE8~6w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部门,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其他公开义务人的主要领导为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负责人,机关内部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L6.1Aa5?4Sv6~,b

第三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向同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d5?6lY9?7ly8!,I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时,应将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H6~,QP6=,VR5=5w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定期将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政协通报,接受政协委员监督。 v2~,Zh9-,Sl9!3A

第三十六条 市、旗两级监察机关为市、旗两级各部门执行本办法的监督机关,负责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每年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Q3~7wE6:3uC9!5G

第三十七条 市、旗两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政务公开义务人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结果和监察机关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政务公开情况的依据。 K2!3Rk1?,gI,-2C

第三十八条 公开权利人对公开义务人不予公开的理由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原公开义务人复查一次;对复查结论仍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复核; Y3=6bu3=3wO7!6F

(一)政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向政府部门申请复核; e1?7sB12QO,+,V

(二)对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向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复核; S4!,ow1=4lc1+8v

(三)对政府部门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向本级政府申请复核; 06:2Mb,~4rV3=2x

(四)对垂直管理部门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向垂直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n4:1cW9;2PF2-7d

第三十九条 对其他公开义务人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复核管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确定,市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复核结论为最后裁决。 G6.5ti6=2eH9=9s

第四十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复查、复核的,应当自接到公开义务人不予公开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核机关办理复查、复核的期限为30日。 q1;2of2?3um4;,u

第七章 责 任 M8.7Cj5:8rH,=8a

第四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照本办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检查机关或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Y8=1mX1.6cJ5-6C

第四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实施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市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监察机关有权利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行为。 p4-6AM2.3lA6~8u

第四十三条 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N5-2DR6?9uZ7:4q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z6;1BB5-1ZQ1=5J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政务信息目录、群众反映强烈的; n,:3lt8+5dN7!9F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i8~3yI4?,cE1:6W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V4!7lt8=1Qu9~9M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F4.9Tp1;1wR2?1T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U1.3qM,5uO5-9I

第八章 附 则 e9~7HC3:5eN,2p

第四十四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务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B,!,hd3.9nu7~8s

第四十五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各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办事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编制本系统政务信息目录在全市统一公布,各二级单位的政务信息目录内容由主管部门审定。 l7-1K03+9me4+4a

第四十六条 市监察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巴彦淖尔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巴彦淖尔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并组织实施。 X,=3JZ1?9MX7!2p

第四十七条 市民政局、工会参照本办法可制定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卫生局负责参照本办法制定学校、医院公开办事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U7.9hU1-7LG9=3d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p8!9ni3?8FX1.,P

信息公开指南

h1:4MT5!2fa6:,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了《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O,-9ID,=2kO2!3T

一、政务公开的形式 O,-3kp6=9qO4-8w

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政务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O3;1gh4?2fX6~8H

(一)主动公开 Y1.,ey6+9Bw4~2A

1、公开范围 l1!4ob7=5MO4-3v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巴彦淖尔建设网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咨询。 d2;8vz,,EL3:7W

2、公开形式 Z6+2Kr,;1nO1~,E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请登陆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mwz.zwzzw.com/html/site_gjj.bynr.gov.cn.html)。指定地点为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 P9?4a08;7yN6!1I

3、公开时限: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w2-,TS3?3lt1;7h

(二)依申请公开 C,-,bR,!2UE3?1W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获取。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V4,PR1.6nR2?,r

1、受理机构。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办公地点为临河区新华西街南银河路东住建大厦16楼,通信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015000。 t,+,cY,!3Ej3-9r

2、申请形式。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 z8-1hd7+7lk,?6H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当面申请。通过信函和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当面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k2+2Sr8+3wv3!9X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y5?,OH8=8Az4:9K

(三)申请处理 X7=6Nc2=3rC5-4s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x96pd5+3sT2+4F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y3;2BW8~3bz9:9L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A4~80N4+5AC62J

1.申请的信息如属于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止申请受理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公开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X1.9wr6-4QZ2=2e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f,?6dW9.8Wo9?7v

3.对不属于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y4+9jV,;9Bv8!6j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T6.6Rb3!8Jh5!6v

二、监督与投诉 g6.3pM7~,HP4=4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或纪检组举报。 R13XR1!1tW6.8U

通信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南银河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编:015000。 w99iY2~4WZ1:7p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m6;1eN5?,pC,!3B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I4.9Ah75HR6.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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