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i网简介
【信息公开指南】 M,.5sC4~9da63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我校编制了《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校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中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校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部门查阅。 i7!7Pu1.3Ot2!1Y
一、主动公开 H4!1sq3+9uz,;4n
(一)公开范围 E6.7AP8-6mH,:2j
本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校编制的《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k5?3CT1=8kI9.9g
(二)公开形式 h7;4eZ8.2Fi8!9r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校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公开。 L7=2mP2.8zK46B
此外,本校还将根据具体实际,分别通过文件、会议、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a8;4GE6;6tL6~2k
(三)公开时限 K7+8tQ,4Nz5,U
各类应当公开的信息产生后,本校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u,:6bk6.1kx5:1k
二、依申请公开 z5;1kN8:8St,;3m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校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校申请获取。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E2;8pj5+2gk9!7m
(一)受理部门 Y,.80j6=2tQ2;6b
本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为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办公室; t1?3sw7?2Ib6=6F
时间为工作日8:00——16:00; E5;2Xs39Wz7;6D
(二)提出申请 c3:1Ml6=,cY9!3X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请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表: n2:5Fe3?9MY7:1g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v,;4pn5;8MV1;1u
2.有明确的公开申请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d8?9Cu8!9XJ,-4L
3.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校提供信息的方式。 q3;1Ll2.5uQ2?1J
(三)申请途径 T2!2Jh4.7qR8~5E
向本校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并提交《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O5-,Fd9+8pA4?4K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校“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H5!3tO2~3Fv9:7d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K,;6qa6;6XN4-4H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校受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S3?7GQ,!4uY1-6a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校提交书面申请。 A4=,GW5~1DI1,M
本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q2-70L1?,cf5+4Y
(四)申请处理 m1?9nf9~,OX9;6t
本校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b2;3wz7?9VE,2C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P3?3WV8;2GW91y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q,.3pO8+5nL2-6t
3.不属于本校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x7.4xe6?7jg6~1Z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予部分公开; d2;3bZ2;,fs4=7R
5.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t8=8KW7~6XD8!6f
6.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校已经作出答复的,将不再重复处理。 k6:6Vk1?2fL22G
(五)处理时限 P7+5fX,2uz3+9j
本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S4=6sN7!9vD3:6n
本校提供信息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将在申请人办妥缴费手续后即予办理。 09~9nk9:9kX3!2d
(六)收费标准 w4.5KN6:7CW7:,n
本校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收取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政。如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需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Q7~8if6;4Hw3:4A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07~8WC7~,Km2;7J
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校监督部门投诉。 V1~2Da7.4qx1-,u
监督部门:上海政法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O5=,gy9:3pE5!,S
办公地址:上海市外青松公路7989号求实楼312室 f3~8HR1-7st4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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