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i网简介
【信息公开指南】 p6~,ee,!7oO9-9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我校编制了《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校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中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校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部门查阅。 L,:8jU5~8ec9?9v
一、主动公开 X6+7mU1?8ir3?,H
(一)公开范围 D9:3m016Vh8.8v
本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校编制的《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u4=9DS7~8Ff4;9w
(二)公开形式 T9~9kf8:6VZ9!6Y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校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公开。 Y5=1Ch9;,mE8;4K
此外,本校还将根据具体实际,分别通过文件、会议、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e2?4bq1.6Jx1=6l
(三)公开时限 J,-2hK8:7PI5=4B
各类应当公开的信息产生后,本校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y,~2zX3-7fE6=4h
二、依申请公开 z3?1I04=3tV9!6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校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校申请获取。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R8!5bY,+,Zk3?9i
(一)受理部门 Q7,Nd9:9tm9.5i
本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为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办公室; E2!4Kz28CL2!3A
时间为工作日8:00——16:00; j2=8RI8!5Pp6?6S
(二)提出申请 A43eW1;6lw,~7X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请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表: p2!2MT3~7XT7-9w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a14bw6+6na5!4S
2.有明确的公开申请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z1+9OP6?3mD6+7b
3.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校提供信息的方式。 H4+9YC1~2zu1?9Z
(三)申请途径 A3+1fr,?7cE9;5Q
向本校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并提交《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f7:1re2;3DS,=7F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校“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l,:5PD2?5Ht1+6N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K6;3gT4?4PV1-,E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校受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J8?2eZ9:6uG6;9B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校提交书面申请。 y,+,nk,.6wm8!2t
本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N2~2MJ,2py,-8V
(四)申请处理 E4=7HQ,-4fD6;2w
本校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b7-3Qt,+8gE2=4A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i2=,0v,:1sQ6;8g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B6~9PW1.,tB3.9N
3.不属于本校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U8-2Xw2+4EL6.5q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予部分公开; q9+7Kv7=,Kr4.4i
5.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F77KR7~1q08?9B
6.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校已经作出答复的,将不再重复处理。 O6=8lG8;10y35u
(五)处理时限 a1-8zF1:6wB8=9T
本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v,=5HI75zF8~6F
本校提供信息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将在申请人办妥缴费手续后即予办理。 W5!1nY1+5Dl78a
(六)收费标准 o4.7Uk8.2Cv8?9O
本校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收取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政。如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需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z8:2Wf2=2nb12N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d8+9oC2+5ml4:3a
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校监督部门投诉。 H5;1eX,!2PG9:7V
监督部门:上海政法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K6=8hU8?3xD7!,o
办公地址:上海市外青松公路7989号求实楼312室 Z4:8mD2?5Ua3.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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