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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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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期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高校信息,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2010年3月30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布,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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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网简介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7月) n6:3SQ6!4Sk8!2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期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高校信息,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2010年3月30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布,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j1+7IG,=1vB7,o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本院编制了《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院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n1:8JQ7-3lq78d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院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中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院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部门查阅。 J8~6ic1.6xk,:3S

一、主动公开 T1=4eZ5-8aG27Y

(一)公开范围 y,.7NG1!,kP7!2Z

参见本院编制的《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a6=7Q013006:,n

(二)公开形式 s4-,nK,+4ig25W

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进行。 X2;2lP6.7we1:7c

此外,根据信息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分别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宣传资料等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辅助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z6-3oX4.4Fi6+7B

(三)公开时限 H5-4Zb3=7In9~9f

各类应当公考的信息产生后,本院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H,:9Cv9;8pE,+8l

二、依申请公开 l8~,Zt6.60k2=7E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需要本院主动公开以外的学院信息,可以向本院申请,本院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c9.5GP8;7PF7?6s

(一)受理部门 U64wQ9+4uU5.4S

本院自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u99YM9?4tH,!7a

受理部门: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学院办公室); T5?5CK,-6BH7!6F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M7~2RJ7?8aZ3=60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楼1110室。 v1.3Pw9+3ud7!,r

(二) 提出申请 k5-2OC9!5Gl2=8l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开信息,请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表: V1:8pN6.2un1,Z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 o7~2Cd9;7Bk93J

2.有明确的申请公开内容,包括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I,,Jg1+5GW7;6T

3.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院提供信息的方式。 J89ET8:5Ww2~,Y

(三)申请途径 n,~6Nt1;,rN9!2z

向本院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Y5-,tc5;9VY7=6v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院“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上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网上发送即可。 V3:2Ap2.3Oa7+9X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电文中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U8+1aC7;1H09?,a

3.当面申请。到本院受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当场申请。 N6-8yE1?4OR59T

4.特别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M7-,DZ84Wt5-1b

本院不受理电话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j8.1nD5;9UB9-8h

(四)申请处理 z8-8np8:5fU2!3v

本院审查《申请表》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8.8jE3!2Gc,;8Q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09.5no2=8fX7-,U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S7.6lJ8!6Jp5=6Q

3.不属于本院公开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X5.1ac1.7oA6.4k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给予部分公开; Z4;9fS8=1s07~6r

5. 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K,!3hv4~2Ha3?9U

6. 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院已经作出答复的,将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Q,.,nw4?7ym9:,t

(五)处理时限 s9:8mD1-2rd8:40

本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当场予以解决;如需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J,8ur5+2hU2?9Q

本院提供信息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申请人先缴费后办理。 N8?30z3;5aA,!9X

(六) 收费标准 a6!,oN7!8ti9-4O

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需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08~8fF8!1Kl3~4C

注: Z3+3RP5!9PA6=5Z

1.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m1?4PQ9~3Hc,+6A

2. 收费标准参考《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新增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8]011号)。 y1!10a2:6zy9.3h

三、救济方式 X1.1Fq2=2xR7:8Z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院未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院监督部门投诉。 U5+7Xn1+2HV7=,T

监督部门: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纪委办); s3.5ol2.3Tl,;8V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H6=3yl8?6Dz5.8m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楼1112室; P1+3A03+7ff,=8x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本院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r63SE2!,zC6: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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