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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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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研究院是江汉大学基于武汉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的战略研究,为武汉城市建设发展服务而成立的新型智库。武汉研究院打破了传统的以学科院系为主导的组织模式,依托江汉大学现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中 心),实行以研究所(中心)为主体的实体化管理体制,设立与配备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以新型的科研组织形态组建成武汉研究院平台下的综合性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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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网站详情

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简介

武汉研究院下设有23个人文社会科学等软科学研究机构,其中包括2个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若干个市级科研基地,形成了完整的专业研究队伍。2014年以来承担了多项国家、省市社科课题以及省市各项课题,并接受武汉市咨询委、经信委等多个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专项研究;同时,拿出100万资助29项独立研究,其中有三个大型资助课题,十项市级资助课题,十一项校级资助课题,五项成果资助课题。2014年共完成各类报告、专著及论文等87篇(部)。 j9;1pg1=4rT8+2V

宗旨

(一)贴近武汉、研究武汉、服务武汉 t5;9cX7;1RW4?9Z

围绕武汉地区的战略需求,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整合江汉大学及武汉市的优势资源,进行高层次的应用对策研究。 R2~1co9?7eq3:90

(二)立足于中长远发展战略研究 X9=5VD4=8at9!7Y

围绕武汉城市发展的重大宏观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展开深入的理论研究,力争为武汉市委、市政府提供有价值的战略决策咨询参考。 P,!,Bn6=2xG3?2D

(三)立足于第三方独立研究 E9=1HD,!2Um8:,X

武汉研究院是一个独立的研究机构,在依托江汉大学的现有资源,解决了大部分经费的同时,通过市财政建立武汉研究院专项资金,广泛开拓资金来源。因此保证了研究的独立性,科学性与客观性。 w2:3vs1:2bd5+7L

运作模式

(一)建立专兼结合的研究团队 y13bD7.4WO5?6Q

武汉研究院将聘请武汉地区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并在部分高校、研究机构及相关单位聘请知名专家担任特聘研究员,不断提升武汉研究院研究水平。 04!1wy,:9Ly4?7t

(二)构建开放合作的研究平台 Q1!,Rg,-5MK,~8W

研究院不但面向学校所有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开放,还拟面向全市、全省、全国,乃至海外开放。建立学校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共建平台、与武汉地区各高校与科研机构的合作研究平台。 J6=3Rt1=,vy,?,p

(三)开展服务武汉的综合研究 v7:2AK,;5wo5=8l

武汉研究院坚持服务武汉地区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独立性、现实性研究,结合前瞻性研究与应用型研究,建立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新型智库。 T6.,IU2+5Us1!6L

研究方式

第一,根据武汉的发展需求,自行发布课题。利用武汉研究院专项资金资助相关研究,通过邀标、委托等形式,组建高水平研究团队,将武汉的改革与发展纳入全国视野、甚至是全球视野进行研究。 M5-9Ss8+,xB6-8x

第二,与政府相关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开展应用型研究。 D4;6QC4!6Ga9.1h

第三,面向行业产业,围绕国有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规划等开展决策咨询研究。 W5:9Ou2+2oq4:2c

第四,鼓励本院研究所(中心)申报各级各类武汉研究相关纵向课题。 W4;9Rq81Ev5=3p

开放性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A6?8UB44Jq1:2B

第一条 为组织更多专家学者参与对武汉相关问题的研究,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特设立开放性课题,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E8=,kd85fK5=1i

第二条 研究院是武汉研究的重要科研基地,重点关注武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问题,以开放性、独立性、战略性研究为特色,以服务武汉为宗旨。开放性课题主要用于资助与研究院战略定位相一致的对策研究、应用研究与理论研究。 M,=,YJ3-2yE6.3s

第二章 开放性课题的申请与评审 L69gG7?7Ns5=6Y

第三条 研究院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发布一次开放性课题申请指南,在江汉大学网站、研究院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发布,接受课题申请。 m5!9Ju67uD3~7q

第四条 开放性课题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1-2年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重点资助市委、市政府特别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的对策研究。 X4;8Ma6!7Qn9=4x

第五条 开放性课题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博士学位),其他申请者需有2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书面推荐。 P3+9RP1!3Co9~2K

第六条 开放性课题的申请者须遵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开放性课题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签名和用印后,提交纸质原件一式3份及电子版。 m4.1CS8.4Cb3~4S

第七条 研究院办公室负责开放性课题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R46dx5:4tX8:2T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t7;3fw3-1ut8=2A

2.不符合资助范围。 Y26TI6~5uk2-3h

第八条 开放性课题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成果后期资助项目三类。经专家评审后,重点项目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决定;一般项目和成果后资助项目,由研究院院务会决定。 I,=7rQ28GS,;8i

第三章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r6;2yw57Ct4?9o

第九条 开放性课题资助项目批准立项后,由研究院拨付经费。 Z9?4x01;7bm8!2Z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课题中期执行情况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f1~3Th,;,gq2+10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课题结题报告》,经研究院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结题。结题材料包括结题报告、成果原件等。 e,?8qp3.9WO1;9g

第十二条 课题成果须注明研究院开放性课题资助,其科研成果权益归研究院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 I,.7mF8-80q8;6V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1-2年,对策研究项目与一般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A6?6gC,+3uU8?2W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可申请延期半年结题。凡未按相关程序申请延期的逾期项目,按规定时间相应扣减资助经费(如一年期课题逾期一月扣减1/12经费),逾期一年追回全部款项。 F8.8dT,.9iR4-3M

第四章开放性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t6;40u6!4dd1~30

第十四条 开放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学术活动费,主要包括课题成果论著发表出版费用、国内外学术差旅费;设备购置及材料消耗费;机时费等;专家咨询费;课题工作人员劳务费;外地客座人员往来差旅费、住宿和生活补助费;水、电、管理费等;其他应支付费用。 G34te7:8Ul3+1I

第十五条 开放性课题资助额度为:重点项目10-20万元,一般项目0.5-5万元,成果后期资助项目0.5-3万元。 G4?6AF2~3dj68l

第十六条 研究院对课题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查。 g,-8Bo8:4vS4!3q

第五章 附则 b9?5Zb8:9SX8,z

第十七条 凡参与研究院开放性课题的研究者,须遵守研究院相关规章制度。否则,取消此后开放性课题的申请资格。 W53WY,=6wY,!7V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b,.6IJ8?2ma8.8w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院办公室。 X9-8sG2=3Mp7:5l

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为加强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Q5:1uy4.4ca5~6Q

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包括: S3-3jY5:,Fa9-8j

(一)研究院主办的国际、全国和区域性学术会议; N6.4IL3~5CV5;4R

(二)研究院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的国际、全国和区域性学术会议; H21wR1.9HF1=4w

(三)研究院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会; K7?,Tu7-80m2!4b

(四)研究院成员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K34ki69jZ5+9M

(五)研究院接待或派出人员的学术性访问。 N1+4eK2!4ZP2=8l

第二条 研究院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际性会议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b,.,AK8:7tZ8!9Y

第三条 以研究院名义主办的学术活动,须经院务会讨论通过,或经院长批准。 L8;5fw1;9Ku4?3Q

第四条 研究院主办或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主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经费核销和会议资料存档。 q9+7dT1~7Mz6;9D

第五条 相关人员和机构以武汉研究院名义参加各类学术会议,须经研究院同意,并须有论文录用和参会通知。会议结束后,须向研究院提交书面参会报告。 V9.3fi8=9DD9?5r

第六条 研究院相关人员和机构以研究院名义参加各类学术交流,研究院负责相关的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论文出版费等合理开支。 C9+5bB7?3xZ1?3S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武汉研究院。 S8-5PT9~6ji,.6k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R1.8LN11lR1;3z

第一条 为保障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顺利开展武汉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研究,根据相关政策与文件,制定本章程。 w,+8Kw8+5rf6?6L

第二条 研究院性质。研究院为江汉大学直属科学研究机构,对全校与武汉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直接相关的研究机构实行专业领导和统筹协调,对内与研究机构所在相关学院共建,对外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共建。 G6=,xd9=9UI1!7R

第三条 研究院定位。研究院是由江汉大学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组建的研究机构、咨询机构、高校智库。研究院整合校内外研究资源,以问题导向为主,专注武汉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的理论研究及相关应用研究,逐步建成武汉研究的重要科研基地;以学术影响力、决策影响力和公众影响力为目标,依托国内外专家逐步建成开放式、独立型的高端智库。以突出对策性、应用性、理论性,注重社会调查、国际比较、第三方评价为特色,逐步形成面向社会,服务地方政府、中外企业、行业协会的评价咨询平台。 V6?9hi9;4mD2=,E

第四条 研究院运行机制。研究院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实行项目制管理。研究院面向社会开放,面向学校所有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开放。鼓励校内外研究人员自带项目进入研究院开展研究,充分利用研究院的资源,享受研究院的政策。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跨学科合作机制,促进多学科交叉协作,发挥比较优势和集约优势,努力进行协同创新。 Z2-5cX1-1yg9?3W

第二章 组织架构 B86Zy4!,Nq,?2b

第五条 研究院由院长、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各研究所(中心)等组成。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研究机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负责制,业务上接受学校科研处指导。相关学术事项及重大建设发展事项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日常科研工作由院长和各研究所(中心)所长(主任)负责。研究院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g4-2Bm9;6Hp,+9F

第六条 研究院对全校与武汉建设发展直接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软科学研究机构实行统筹领导。除研究院直属专职研究机构外,其他研究机构之行政隶属关系、运行经费来源、人员编制归属等保持不变。 q7~8Cc7?6Ex5,R

第三章 主要任务 g2-,sN7+,IB7-6l

第七条 根据武汉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对外申请各级各类相关纵向科研项目。 q4?5ze6?7Di73V

第八条 根据市民和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设计相关科学研究课题,开展独立研究,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向社会发布研究成果。 a9~5xP8+6GK7.8O

第九条 提供社会服务,接受国内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委托,开展研究和提供咨询,撰写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专题调查报告,以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信息资料等。 q2=2kU2.8SP9?,t

第十条 多渠道积极筹集经费,或接受武汉市相关部门委托,对外发布有关武汉建设与发展的开放性科研项目,资助武汉研究的相关成果。 q7:8it4!9NK7?6H

第十一条 与国内外智库及相关机构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开展合作研究、学者互访等学术活动。 Y6=9cC4?4ae7?9c

第十二条 承接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讲学等活动,开展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训。 F3;8fT4-4cj2~,Y

第十三条 编辑、出版、发行反映武汉发展的时事动态、理论研究、学术活动,以及体现研究院研究成果、政策建议的刊物。 P3=4It3~,pk,:9N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 v4:,wF7+9Au7!1J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主要职责是审定研究院重要学术事项,审议研究院的重大科研项目,对研究院重要发展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K16DJ18wX4=4d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领导和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D2=9Zm9!6KL,~,d

第五章 研究人员 c5?1SL1;7eR1?7M

第十六条 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人员具体情况,研究院研究人员由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构成。 U6;1Bv2!1sb5-4i

第十七条 研究院直属科研机构和其他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具有科研编制的专职研究人员;同时根据研究需要,聘请校内外带项目进入研究院的兼职研究人员。研究院所属科研机构的兼职研究人员同时也视为研究院的兼职研究人员。专、兼职研究人员均可享受研究院相关科研激励政策。 R6.7Bu18GJ6!8v

第六章 办公室 N7?,Wx1:2Hr3.1G

第十八条 办公室是研究院的日常管理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组织、协调、管理等事务,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各项决议及相关工作。 A7.7oa,.,NJ5-1j

第十九条 根据武汉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相关调研、考察、研讨等活动。 h4;8Pl8.4Vf68P

第二十条 协助院领导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等对外合作项目,负责相关研究成果的编辑出版工作。 0,-6RY1?7hQ9=5g

第二十一条 负责直属研究机构专职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其他科研机构及其研究人员的协调管理。负责研究院运行经费和相关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r3.3xv3?8vN7;,w

第七章 经费管理 v6!,Sj8:6qy6;3P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工作经费由运行经费与科研经费构成。 d4;6Cj9.6iW4.8U

第二十三条 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予以补充。 I4-9pQ5=6g01+7h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根据自行发布的科研项目按规定向承担单位拨付科研经费;各研究所(中心)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由其自行掌握使用。 D6:6t09?4IY3+8r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须符合江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v49un2+7yo8;5W

第八章 附 则 p5;3ag1=9lh1?1j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负责解释。 e3~4EW7?4TA4-7l

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编辑 W8?4Mv49gl4=5v

第一章 总则 V5!9vI4:5qF7~3A

第一条 为努力将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高端智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结合研究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J7;6NA4:8qf6-4M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学术评议、项目审议的最高机构,是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主要职责是审定研究院重要学术事项,审议研究院的重大科研项目,对研究院重要发展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T2?7dU8-2zp8-9O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研究人员在对策研究、应用研究与理论研究中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院的学术水平、对策能力与公众影响力;促进研究院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事业发展。 N7:3iE3;2pi66A

第二章 组 成 z5.5Kk8!7PT4?3q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武汉地区经济、社会与文化等领域知名专家担任。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聘任。 z3~9Yl1!4zP5=,U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15人。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研究院办公室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 O,:1Hq9+2ot7+9L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但连任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五分之四。 u6+6wm7;2oH6!7n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l1+7UC9.3Yi5:4p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及需要动议的问题。 r6~9pQ3.1FZ9.1s

第九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知名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第三章 委员任职条件 Q5.7mk8;6Nx,-,z

第十一条 委员须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及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原则上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对于来自企业与政府部门的专家,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工作成就聘任。 q7-8YP5:2xA6,A

第十二条 委员须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徇私情,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咨询能力与研究能力。 h7~5fd6?7oX,!6L

第四章 职 责 k96BI1:3WJ6?4W

第十三条 审议研究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规划;受院长委托,对重要理论研究项目、对策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L7?7Rm26jv,3B

第十四条 开展对重点项目立项可行性的论证,科研成果的验收及项目实施的监督。 o3?2WT6:4bv,+6F

第十五条 指导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研究人员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及管理制度的建设。 a46Fv9;4qJ4!7D

第十六条 制定学术奖励、惩罚制度;审查学术争议、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审议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p1,OR3+8BG7?8v

第五章 工作原则 g5=7VC87fh6+8q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到会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对委员会决议进行表决时,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同意,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k1-8XR42ZP8+7I

第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d5+1nK6!9HY2?2L

第十九条 会议由秘书负责记录及草拟《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03;3bL6,Kv6;7k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秘书处在限定时间内向委员会通报。 b1.2yd7?7cs6?9v

第六章 附 则 l9;4bI9+1Zf39K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p,=7ea9-6Ct1;6M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C2.7gq1.1v01~9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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