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法学会简介
一、武汉市法学会概况 w4:1Ut58EQ1+4G
武汉市法学会成立于1985年3月13日,是武汉市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市性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我市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武汉建设的重要力量。自成立之日起,学会始终团结、引领、组织、推动全市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立足武汉,研究武汉,服务武汉”,积极开展法学研究活动。学会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贯彻“为人民服务,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治实践和法学交流。注重应用法学与法律对策的研究,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力量。 d3+7JL9.3ME12i
2019年3月19日,在习近平总书记出席的中国法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武汉市法学会荣获五年一届的全国法学会系统先进集体,市法学会会长胡绪鹍代表先进集体上台领奖,专职副会长周玉获全国法学会系统先进个人荣誉。 O5.3Pd4~9ir7-7Z
1、学会历届领导 R3:5EC3?9cL1~9U
1985年3月13日至14日,武汉市法学会召开成立大会。市委书记(时设第一书记)、市长吴官正、市人大主任谢滋群到会祝贺。大会推选谢滋群为名誉会长,曹海波、高珣为顾问,选举邓波为会长,马克昌、刘亚文、刘丙申、章若龙、傅传新、蔡仲玉、谢心弼为副会长,何家寿为秘书长。 h6.7YO,-7Us69q
1988年5月6日至7日,武汉市法学会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谢滋群为会长,刘亚文为常务副会长,乐东汉、马克昌、罗玉珍、刘丙申、傅传新、金敬涛、王家启、何家寿为副会长,秘书长由何家寿兼任。推举高珣、章若龙为顾问。 m4!8zJ7?2kI5-6g
1997年1月29日,武汉市法学会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推举谢滋群为名誉会长,选举李岩为会长,刘亚文、王家启为常务副会长,张河洁、周文轩、陈恕恺、刘荣庭、熊旺、史昌旭、姜春荣、覃有土、莫洪宪、何家寿为副会长,李成发为秘书长。同时聘请高珣、马克昌、章若龙、罗玉珍、孙德华、蔡仲玉、郑仲衡、金敬涛为法学会顾问。 w9?9qV1.5ic6-8S
2003年12月20日,武汉市法学会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推举谢滋群为名誉会长,李岩当选为会长。王成宇、田传平、何家寿为常务副会长,王家启、刘亚文、刘裕堂、向天华、齐文远、孙亚、张河洁、肖伯符、陈孔海、周文轩、周敬农、姜春荣、胡德权、莫洪宪、崔正军、简永福、熊旺当选为副会长,李成发为秘书长。大会推举高珣、蔡仲玉、孙德华、马克昌、章若龙、罗玉珍、覃有土、郑仲衡、金敬涛、刘荣庭为顾问。 O9?2Hl8-2Rx5.7t
2010年7月8日,武汉市法学会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杨松、市长阮成发等市领导到会祝贺。中共武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绪鵾当选为会长。大会推举李岩为市法学会名誉会长,程康彦、王杰、高珣、蔡仲玉、刘亚文、马克昌为顾问。王成宇、崔正军、孙原琍、王观松、邓斌、刘仁山、齐文远、关太兵、吕金芝、孙应征、吴一民、陈元生、陈材佑、李云雄、李成发、肖永平、肖伯符、张河洁、胡德权、倪子林、莫洪宪等21人当选为副会长,董佑学当选秘书长。 t,?,Wx4~3uv5:8J
2011年5月,市委组织部任命周玉同志为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2012年4月五届二次理事会增补王晨、孙天文、丁雨、梁斌、周玉为市法学会副会长。 2013年5月五届三次理事会增补蔡红耘为副会长。 k6~4iS4~3pR1~9d
2015年8月17日,武汉市法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武汉会议中心召开。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阮成发,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副院长任海泉中将,市长万勇等出席会议。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胡绪鹍当选会长。大会推举李岩同志为市法学会名誉会长,程康彦、刘亚文、王成宇、吴汉东为顾问。王炜、王晨、刘健勤、关太兵、孙天文、孙应征、孙原琍、杨学文、肖永平、张凯、张忠军、张河洁、和晓曦、周玉、周滨、莫洪宪、夏俊、徐涤宇、梁斌、蔡红耘、潘汉生等21人当选为副会长。梁彤当选秘书长。2016年4月经六届二次理事会表决同意增补孙光骏、李湛为副会长。2019年5月22日,经六届四次理事扩大会表决同意增补张海涛、严宏、邹耘、李双利、陈晓华、宗华、阎忠宁等7名同志为副会长,王炜、孙应征、张忠军、李湛、梁斌、蔡红耘等6名同志不再担任副会长职务。免去王晨、孙光骏、周滨等3人副会长职务。梁彤同志不再担任秘书长职务,增补李晓晖同志为秘书长。 f9~6QF7-8ib6;7o
2、会员及学科、专业研究会 m85fy2!5lz7!3Q
截至2019年底,武汉市法学会现有个人会员6400多人,团体会员单位99个(含区法学会团体会员)。学会成立有15个学科、专业研究会,根据学科特色独立地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分别是法律文书研究会、警察法学研究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地方立法研究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社区矫正研究会、环境法学研究会、仲裁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公证法学研究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竞争法学研究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法律服务创新研究会。 d7;6Ru5?5b08~5U
自2012年10月以来,市法学会相继在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系统成立了专业研究委员会。截至2015年8月,已成立11个。分别是:(江汉区检)刑事诉讼监督专业研究委员会;(汉阳区检)刑事司法改革专业研究委员会;(东西湖区检)刑事政策专业研究委员会;(江岸区检)犯罪防控专业研究委员会;(江夏区司法局)民事调解专业研究委员会;(青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专业研究委员会;(江夏区法院)土地纠纷专业研究委员会;(洪山区法院)司法公开专业研究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保险法专业研究委员会;(市中院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专业研究委员会;(市中院研究室)应用法学专业研究委员会。 c8~,0O8!3MU8-,K
3、内设机构 S2?1ZC5-4Lt3-,X
经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学会编制9名,工作人员系专项政法编制。 h6!,yF8=7Ad8~4U
2010年5月,市委常委会决定市法学会由原来的市司法局代管转为由市委政法委管理。批准成立市法学会党组,设驻会专职副会长一名(明确为武汉市副局级),负责市法学会日常工作。设会长一名、兼职副会长、兼职副秘书长、法学会理事若干名,人选按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产生。 U5=80C3~,rE6+2f
2011年8月,市委组织部任命孙原琍同志为市法学会首任党组书记,周玉、董又学(现已离任)为党组成员。学会机关内设办公室、研究部、会员部。 e6=8Yv9!7oM8:4p
2018年10月8日,市委组织部正式批复同意武汉市法学会成立法学研究行业党委,11月13日,中共武汉市法学研究行业党委成立大会在武汉会议中心召开,周玉同志当选党委书记,党委办公室设在市法学会。 05~1FI58nr4.5L
二、学术活动 L6=9jR3?8lW,+7u
1、举办论坛、召开理论研讨会 f9;9Fl2;7ko2;5y
每年召开理论研讨会和学术年会,是武汉市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通过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产生大量优秀的法学研究成果,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学学科建设提供理论支持。2017年,市法学会主办的“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开创法治武汉建设新局面”座谈会、“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与法治环境建设”座谈会,提出了一批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受到市委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i6=4wG4~8lu,~30
2006年至2019年,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共举办了十一届武汉法治论坛。2013年,发起并举办了长江中游城市群首届法治论坛暨第八届武汉法治论坛。自2008年起,学会举办的每届法治论坛均在会后及时整理出论坛综述,报送市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参阅,同时将论坛综述印发各会员单位、各法学院校(系)及各区法学会、学科研究会,对论坛成果加以借鉴和应用。对推进法治武汉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武汉法治论坛也成为了武汉市法学会对外宣传的一个品牌。 a6+8qE6?,kR3!9G
2、开展专项课题研究 d9!3rJ8~,Nv3.,E
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和专题研讨,是武汉市法学会工作不断发展和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手段。 v3~2WC4;2Ca88i
学会每年均组织课题组,完成中国法学会和省、市有关部门下发的法学调研课题。同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的要求,结合武汉市的实际,确定重点调研课题,组织开展专题研讨,专项研究和交流,使学会的学术活动更现活力。 A5~5kE,,Nu4~8x
一批重要研究成果受到市委、市政府采纳,如市法学会专题研究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武汉市1996年——2010年法制建设目标的报告》,学会完成的《关于武汉市文明执法若干问题的法律对策和建议》,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组织开展的《深化武汉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及对策》《武汉社会管理创新重大法治问题研究》《中国城市管理智慧探索》《中国转型期社会管理对策研究》等重大课题。 X84dD7:6Kd4.,h
在承担中国法学会、部、省、市各级课题研究之外,自2014年起,学会采取“以结代立”的方式,开始组织市法学会自己的课题立项研究工作。首批研究成果中,课题《网络司法拍卖: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改革的重要路径》中的阶段性成果得到时任市长唐良智的批示肯定。 i4:6mP5=3aG7:1g
3、组织立法研究 S35BA8.3Ht6?5S
学会依托地方立法研究会每年都要组织专家教授开展立法研究,对国家法律、法规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立法建议,参与或接受市人大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形成法学研究成果在立法实践中的转化。 f,,Vu1.8Ie8~4g
4、疑难案件研讨 s2:7EM2:3nH63G
在我市经济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学会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专家学者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侵犯著作权和名誉权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企业破产案”“金融领域中存贷款纠纷案”“劳动争议案”等20多起案件进行研讨,形成专家意见供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参考。 K1=5MY8;4X07-4w
5、评奖优秀法学论文、著作和司法文书 y45Ld,-2Rq7~,N
为了鼓励我市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多出优秀成果,营造尊重人才、鼓励理论创新的良好氛围,市法学会先后举办八次“武汉市优秀法学成果评奖”和“武汉市优秀法律文书评选”“马克昌杯优秀刑事法律文书评选”等活动。 O4?6bY8!4zB8:3f
此外学会还积极推荐优秀成果参加中国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武汉市人民政府、省、市社科联举办的各种评奖活动。 k3-6Jt2;60b8-4G
6、开展法学交流 H8?4Nc2:6zZ5-1C
武汉市法学会组织武汉地区的法学教授和实际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第11届世界法律大会、以“亚太走向二十一世纪发展中法律的重要性”为主题的第14届亚太法协大会和国际海商法研讨会、以及在美国、香港等地召开的青少年犯罪学术研讨会。派员参加了中国法学家赴欧盟参访团,单独组团访问了美国、加拿大、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派员参加了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台湾地区开展法学交流,赴欧洲和南美参加“中国亚欧法律论坛”“第七届中国拉美国家法律论坛”“首届金砖国家法律论坛”。 q6~2JH1!4hQ2;8k
学会还十多次接待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来汉访问的法学代表团和律师团、组。 T9;2Cn7=1uI5+,b
武汉市法学会与全国50多个法学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法学社团保持着经常性的学术刊物、信息交流往来,与14个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和长江中游城市群法学会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促成签订长江中游城市群《法学交流战略合作协议》。 X5?5eB1.8zE7=2L
学会每年都要组织数十位作者携论文参加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法学论坛。如“中国法学家论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全国董必武法制思想研讨会”“泛珠三角合作与法治论坛”“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西部法治论坛”“中南、西南省市区法学会协作暨理论研讨会”“环渤海法治论坛”“全国副省级城市法治论坛”“长江中游城市群法治论坛”“法治湖北论坛”等。组织基层实务部门的会员骨干参加中国法学会和省法学会举办的专题培训班。 k9.6mT7~7NG97c
三、法治宣传 G8.4Ms2~1eS9+,n
1、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q3-2nA8:2iY2!,C
积极组织推动高端报告会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2013年10月,学会联合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成功承办了市委常委中心组(扩大)报告会。我会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我国知名行政法学专家马怀德教授作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挑战和任务》专题报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阮成发、市长唐良智、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各区委中心组成员、市直各部门主要和分管领导500多人参加了报告会。组织召开“湖北法学家巡回报告会”武汉专场活动,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仁山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专题报告,市委政法委和市直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听取报告。 O5;6Vz4=7UK3.7i
学会成立以来,先后组织会员中的专家教授成立讲师团,承担了市直属机关处以上干部普法培训班的授课任务。 d8!1qw6-6yX3!5E
在市委组织部组织的10期以行政诉讼法为内容的副局以上干部参加的培训班,学会派出专家学者承担了大部分授课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后,学会会同市委政法委举办全市政法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培训班2期,编印学习资料一万册。相关研究会还独立承办了10期有关青少年犯罪和海事海商实务、法律文书等方面的培训班。 i4-2dR6;5DA1?2K
开展“爱祖国、学法律、创和谐”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结合“六五”“七五”普法活动,举办法治讲座、“法律六进”巡回宣讲、法治文艺巡回演出、公务员无纸化法律知识竞赛、开展12355青少年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等活动,创建“法治故事会”“社区法治讲堂”“阳光工作室”等特色品牌活动,广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普法宣传新热点。 Z4~3rb97eK8-6g
2、组织报刊专题宣传法治 I11Iu7-5ek1=5n
学会在《长江日报》《人民意志报》《中国摄影报》《湖北日报》《武汉晚报》等报刊组织专题宣传法制。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十周年”等当年法制建设的重大事件和社会热点,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政法机关负责人和著名学者撰写理论文章在《长江日报》和《人民意志报》上整版刊出。针对2014年武汉市电视问政中十大突出问题之一“小区物业管理问题”,与武汉市房管局联合举办“武汉物业管理法律论坛”,会后组织民法、物权法方面专家就物业管理中的七个重点难题撰写对策文章在《长江日报》上刊发。2015年3月21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民主与法制时报》,在第38期的头版头条,以“智慧城市建设的智囊团——武汉市法学会探索会员制度取得良好成效”为题报道了武汉市法学会的先进工作经验。学会会同省、市摄影家协会,举办“新生杯希望之光”摄影比赛等。 e5:,uJ7.5dd6~2z
四、学术刊物 X6!2RT1-2n02.1Z
1、编辑书籍、论文集 o8~4zB2+6xU6;2t
1991年,根据市委政法委提出的“适应改革开放,调动群众积极性,强化社会治安的防范机制”的研究任务,学会组织专门课题组,深入调查研究,在圆满完成课题任务的基础上,还编写并公开出版了近20万字的《群防群治》一书,这项成果获得武汉市政府奖。 K5+,bi,.9aP3.3H
为满足人民群众和中、小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法学会先后编印、出版发行了一百多万册的书籍和读本。如1985年,学会参与普法工作,并组织提供了法律常识读本31万册、4.5万册的《常用法律选编》在全省发行;1986年出版发行5万册《法在生活中》;1987年,受市教委和市司法局委托,主持编写、审定高中、初中及小学法律教材,其中由湖北省少年出版社出版的《小学生法律知识读本》发行20万册;之后又编印高中、初中法制教育的补充教材50万册;1992年出版发行《群防群治》一书7000册;1999年为宣传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学会公开出版《法治理论与实务》一书,40万字,发行5000册。此外,先后还编印了《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问题》、《中国加入WTO法律问题研究》及《市场经济与法治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等论文集。 a42TA6;,Gh7.8i
2013年,第五届理事会会长胡绪鹍主持编著的以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管理为研究对象的《转型期社会管理研究》、以武汉城市管理和法治建设经典实例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智慧管理》分别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 c4:2Fc,?3HJ9.5x
2016年起,武汉市法学会每年组织编纂《武汉法治建设年度报告》(法治白皮书),客观记录武汉法治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为百姓提供了解认识城市的法治窗口,助力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受到普遍好评,人民网、法制网、光明网等9家权威网络媒体先后转载白皮书发布消息。 r7+20j9-7TN7-9T
2、出版法学刊物 b8!6Zg5;4iK3:4N
《要报》(2009年3月前为《武汉法学通讯》)自1985年创办,主要编发法学研究领域里的新信息、新观点、新论断和法律的对策建议,在传递法治信息,提高法治意识,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f9-2dv6-4DP1!2h
《法治前沿》是学会于2007年创办,公开出版的系列丛书,汇集了当年武汉地区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该书着重推出新人新作,刊发中青年作者的研究成果,激发了年轻作者著书立说、建功立业的热情。 S110K1=2eh3~5i
2012年法学、法律类综合期刊——《武汉法治》季刊公开出版发行。《武汉法治》以立足武汉,面向全国,注重应用研究为宗旨,多角度、多侧面地展现、推广武汉地区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执法实践经验,为推进平安武汉、幸福武汉和法治武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3月,《武汉法治》更名为《武汉法治丛书》,仍为每年4辑。 K9;1GT7-4qZ,;9A
2016年初,武汉市法学会与武汉大学合作,将第九届武汉法治论坛的优秀论文成果集结在核心期刊《法学评论》增刊上发表,于2016年5月13日正式出版。 g1.3ej91dO,=9N
学会章程
(2019年3月20日中国法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A9!2dh6.6AS9?9E
第一章 总 则 o1~,B08;3nE,~9H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e5~,Ub9;4Wz,~1s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践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实践和法律服务,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d3?2Ot8:6sA3?3u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政治建会,从严治会,全面推进各级法学会及所属研究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法学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大局。 t6=4qf8?1vn6!3Y
第四条 法学会按照自身特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A8=7JI8?4cK3!4b
第二章 任 务 w2~5zt1;5xR8~1A
第五条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学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t5=3yT,:4It98J
第六条 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j14Ze3+,pN9=6j
第七条 参加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k6.1bZ,+4EC42Q
第八条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U6~2eI8=8GZ8~3T
第九条 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 h6.6hP7-8wM4!8u
第十条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参与立法、执法、司法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等评估工作。 I5=8Mj1?1N0,=8G
第十一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等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l88jC8!1Dl2!1O
第十二条 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法学法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法治服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咨询、论证、草拟工作,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 T8:2vd,:9GM5;7S
第十三条 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法学会报刊、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D8?5Xr7-3VD,+7W
第十四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 B7=9ui9:5bz,-,n
第十五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思想库和智库的积极作用。 j7.3Vv8!6yA4=3N
第十六条 履行主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管理、监督、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A5=2ql9~1qw2~3O
第十七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S,:1vR7:2Uq8+1V
第三章 会 员 q6=,nl8.7na7!,h
第十八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G3.3EL,?4bI1;,T
凡赞成本章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抵制错误言论观点,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或网上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特殊情况者,由中国法学会直接批准。 P12iD7!5jN,~1z
凡赞成本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不得重复申请。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个人会员。 W3!9eT1.6bX7+3X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提交书面或网上申请,所在地法学会应当准予退会。 h1.4dr6;,HP7;5H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撤销其会员资格。 J3~7eG3!9ph8.7N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k8?8Rg1?9LN3.2r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q8;4xK1?7zo3.,C
1.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J,:6Ay9+1Oo8!2D
2.向法学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R4+8yU2;4UE,=9w
3.参加法学会及相关法学社会团体组织的学术研究、法治实践、法律服务和学习培训等活动; w1=4kI9-1db3.3Z
4.利用法学会的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法学会相关的资料; D3~5rg2~2pH4-6k
5.对法学会工作进行监督。 Y9?8qI8?5AB9-9q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H,:4AO4:2Fm3?,R
1.遵守本章程,执行法学会决议; l1+8Nc1.8KG9~4G
2.参加法学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和支持法学会工作; c7!6VR3:6mg5?7o
3.承担法学会委托的工作; B5?,Jx8.1RS,.8T
4.提供研究成果; h3-7Ed5=5NG,-4G
5.按期缴纳会费。 l5+2Es9.,cI3:2t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P8;8Cm9-1Ns6.4b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p5?2UM4?3Ct5-,y
1.参与法学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Z5?7bt3!8wV61I
2.向法学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S8!7qb4;6yT8=7D
3.参加法学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h2~4CU9+2CU,.3y
4.利用法学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法学会相关的资料; I98iG4,wo,!6S
5.享受法学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Z7!1Iy3?4ja8=7z
6.对法学会工作进行监督。 h2+3ZY4!4Se,~,F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v8;7eR8+2wt7-8U
1.遵守本章程,执行法学会决议; R3.,FZ,7bz6~2z
2.参加法学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和支持法学会工作; q7.6FX2!1pT6~2j
3.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法学会委托的工作; o9+3Dx7.,ZG6+9k
4.向所在地法学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s4-2ES1;8ON9!8c
5.按期缴纳会费; C7;5m05=3ff6-,a
6.接受法学会指导和监督。 y4;5Si8~6ov1=9b
第四章 全国组织 s6=,kd2+2jb2?2W
第二十二条 法学会的全国组织是中国法学会。 c5~2MC7?2KG4-2A
第二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G7-1Mi,~1DC8-1I
(一)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C4-3eG7-7Mp6-6A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须完成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推荐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法学社会团体和其他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 F7-3sU2!4oF6;2y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X,:9A03+1yI,+7e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l2:8XI4=3LO9=8m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q7~1gB2?1JF,?4w
2.修改本章程; t1-2Xo9=1td3~,p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D1?8jz3?1Tu5!3v
4.选举理事; E4!6qm3;5RU9~8M
5.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C2:4ds7:8n04!8Y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 g4;1Wg1~2sj6-1K
(一)中国法学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X79Gr4:3ox1?1M
(二)理事会的职权: f8~7WC26pG3!4o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s1.7oY7!4gX6.6h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D6?3ud,!1OA1=3v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a9~9sw2;5TH4~8B
4.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y5;70P1-6pR,;8M
5.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P7?4bP1!2Gj8?2K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V2?7XI2;,sZ5.4u
(一)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临时召开。 Q9+9Lz6!6na9=,M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E2;6ID2!4Xl3-7R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a7~40T9~,gV8.3y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i,;3pT5=6uT,:6m
1.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c42Rv8!1kn7?9W
2.推举常务副会长; N9.6wT9+7Fs6=2l
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S5?80P7?1GY8!6k
4.必要时可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x6-9JF4=1xw5;9r
5.聘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F2?8bj5!3le,-6r
(三)常务理事变更 w4=5fQ2;2xL97n
省级、副省级法学会会长担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为职务行为,届中因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通过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进行替补,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g2+4Cd1;1al2-6s
第二十六条 中国法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应认真履职。理事、常务理事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i81uz3-7Wm85l
第二十七条 中国法学会会长、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E8-,oO6!5nR32p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c8~,oW1:8go8~9B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听取本会重要工作的报告,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决定增补、变更、免去或撤销常务理事、副会长,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h4=6tX7=,Iu18A
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重要工作。 p47EI7~,ui61H
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u5-6Jo3~4v05.2A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 Q6.7xX2!,CU6;4n
第二十八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国法学会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机构,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U3!8eH5-9ka7=3y
第二十九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p8.7r07=4FE4.6V
第三十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政治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为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Z5~9EJ4=1KC2-8M
第三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09-3Bw2=5eL3;8k
(一)对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规划、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等进行评议; s,.3S05;4Rf1.6Z
(二)参与组织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期中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 j5;3CR17Gx,~10
(三)参与组织评选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 E3+4vF8?8NG6:3J
(四)对设立全国性法学社团进行论证或评议; r5!6ri1-9xV5.2q
(五)对中国法学会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为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的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I4=5ZP2+3Uz6=1l
(六)参与中国法学会重大法学研究、咨询事项的协调工作; k7+4tC2!3ck9-5A
(七)承担中国法学会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 v6?1Oy,+8lE46B
(八)承担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 Q7:8Sy42LM,.6K
第三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在中国法学会机关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p8=6QT7;2Om3-2V
第六章 地方组织 j8-2ZG6~2cH6;5Q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自治州)设立法学会,县(市、区)应当设立法学会。 j46hA2~5lN1;2S
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法学会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各级地方法学会应当设立党组。 w9-8KM2;5dn2!8i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本级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E9!4Yj4=6Ea1~1l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i95WO9+6GH2:9o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s9!8PO3-5QK2.4l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法学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Z2!9Au,-3qJ,!2w
(三)选举本级理事会理事。 y5+9QQ,=7Fb9+5L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会议选举本级理事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级法学会的有关重大事项,增免个别理事。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一般一至两年举行一次。 a7-8gZ1:6Bd7,W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y5~,uA4:7qt2-1L
会长主持本级法学会的工作,常务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J8:4AU9?5yw15R
第三十七条 省级法学会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地市级法学会可设立学术指导与咨询机构。 W9?,T08;,rn5;,S
第三十八条 在个人会员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B4!3Ot,-,Wt,!9x
第七章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 c4-7mx9!7UT4;4D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简称“全国性法学社团”)是由法学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U9!9QE2!5Vz4~4t
第四十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 G6+6DR9~4nN8:5W
第四十一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反对和抵制错误思潮的影响和侵蚀,按照《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各自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 K59Zn,-,Y0,=4O
第四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依照中央有关文件、国务院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对全国性法学社团在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方面履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责。 U2?8ZI5;9ae3-1q
全国性法学社团换届、修改章程、届中增补改选负责人、机构设置、重要学术活动、对外法学交流等重大事项需提前报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01+8jT,!,sn3;6M
第四十三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a57om9~4FF1.2d
第四十四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 U9~,Gh4=5Wp4.,I
第四十五条 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其他全国性学术组织,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x8;9nd6;,xm,;8q
第四十六条 地方法学会主管的地方性法学社团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s7;1kc2!1ka7!3E
第八章 经 费 D2.7kX1;,My8!5s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u6+,xO5;,Vx1;9t
(一)财政拨款; I9!3JX3.8iD9-7N
(二)会费; K6~5Nh7=5vr4:,g
(三)社会捐赠; a9=2mN6-2TJ9-1O
(四)其他收入。 f6?2aU1;6jg5:9X
第四十八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v,!4nH5?2or9?,A
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财政拨款、会费;依法依规依约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a2=8fz8?6Mg8!4k
第九章 附 则 B2?5qP1+2ZJ8+,h
第四十九条 中国法学会会址设在北京。 f5-4eg9:3JU4~2R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为各级法学会的统一章程,由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p9=3hs2?2ww,+9s
第五十一条 依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章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和地方性法学社会团体制定各自章程。 U,=,ki,=7oj9~9p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L4!8ZV,?9xV6=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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