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1952年,山西省工业厅创办山西省机械制造工业学校 1953年,划归国家第一机械工业部,更名为第一机械工业部太原机器制造学校 1955年,汉口机器制造学校(后并入武汉理工大学)锻冲专业师生全部并入、长春汽校(后并入吉林大学)锻压专业教师全部并入 1960年,更名为太原重型机械学院 1965年,大连工学院(现大连理工大学)、沈阳机电学院(现沈阳工业大学)起重运输机械专业师生全部并入 1998年,学校改为教育部与山西省共建共管,以山西省管理为主 2004年,学校更名为太原科技大学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66号学校章程
太原科技大学章程 序言 太原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52年,初名山西省机械制造工业学校,隶属于山西省工业厅。1953年划归中央第一机械工业部,更名为太原机器制造学校。1955年汉口机器制造学校锻冲专业、长春汽车工业学校锻压专业并入。1960年更名为太原重型机械学院。1965年大连工学院、沈阳机电学院起重运输机械专业并入。1998年划归山西省人民政府。2004年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化工分院并入。同年,更名为太原科技大学。 太原科技大学是新中国第一所重型机械本科院校。建校以来,学校坚持以工为主,质量建校和特色办学的原则,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科学研究人才和引领行业发展的工程师、企业家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努力创建特色鲜明和具有行业重要影响力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旨在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学校所有机构、组织、教职员工、学生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训为“负重奋进、笃行求实”。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通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推动产业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八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是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兼具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留学生教育等。 学校学科门类涵盖工学、理学、哲学、法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九条学校中文名称:太原科技大学。 英文名称: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英文缩写:TYUST。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66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保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积极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学位; (三)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合作; (四)开展境内外教育合作交流业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评聘、晋升和辞退教师和其他员工;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及聘任相关管理人员; (七)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校园建设和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校办学宗旨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 (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能; (四)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及社会监督; (五)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六)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逐步推进对各类教职员工的分类管理,其中: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教师尊严和学术自由; (二)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服务; (三)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公平获得境内外访学、进修等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八)知悉、参与和监督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十)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执行学校教学计划、方案和任务;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六)维护学校利益和学校名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学术及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培训、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优秀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员工以合法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享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全面发展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学术活动; (四)自主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等活动,在校内自主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五)公平获得在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八)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九)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十)知悉、参与和监督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十二)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和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尊重公序良俗; (二)勤学修德,注重实践,完成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恰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如下支持: (一)设立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二)健全贷、困、补、减免等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 (三)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为其他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综合考评和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以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社团。学生社团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络线、方针和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制订、修订学校章程,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预决算和重大资金使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统筹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及校园文化建设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统战工作,督促教代会提案执行落实;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若干名,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产生。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重大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表决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教学科研改革方案措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及相关业务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活动;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招生、就业及奖惩管理; (七)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九)负责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由主办者依法任命。副校长根据内部分工,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校长(或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校长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委成员参加或指定其他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作为教职员工依法保障自身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和修订报告;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福利和聘任、考核、奖惩等方案;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对学校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七)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 (八)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从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附属部门)中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代表比例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代表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员工、民主党派人员及其他人员列席。 第三十七条 太原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学校教代会届期一致,原则上实行两会结合。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教授代表组成,成员包括指定委员、选举委员和职务委员。指定委员由校长直接聘任,随校长职务进退。选举委员由各教学科研单位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职务委员由分管学术工作的副校长担任,随职务进退。 学校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位管理、职称评聘、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工作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性质设立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负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咨询议事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拟定和修订、改革与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校社会合作项目方案,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开放办学; (三)审议学校办学经费使用情况,支持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四)评价和监督学校办学沛量和效益;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规程,决定委员增补和退出; (六)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成员分为代表理事和个人理事,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国内外合作大学和科研、学术机构代表; (五)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人士; 学校理事会组成中行业组织和企业的代表理事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可以连任,代表理事随职务进退。 学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千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学校党委提名,理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学校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 学校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作为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或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学代会章程修改草案; (二)选举学生委员会;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讨论或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决议。 学生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任期一年。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职能机构,在校长领导下,承担学校相关业务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 职能部门及管理岗位的设置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其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校长动议,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职能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设有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的职能机构重大事项决策前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置相应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其管理和运行参照职能部门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在分校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分校区管理委员会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太原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共青团、各民主党派在校党委和上级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其各自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八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研究中心(所、部)。 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须经校长动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工作组织。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代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学院党委(党总支)设书记、副书记。书记全面负责本学院党委(党总支)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设院长、副院长。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院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书记、副书记由学校党委提名,根据学校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产生。 学院院长、副院长由校长提名,根据学校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产生。 第五十二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议题和重大事项。 学院下列事项决策前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一)学校重要指示、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决算、内部分配方案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学院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干部及其他重要管理人员的选拔、推荐和任免; (三)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 (四)学院大额资金的使用; (五)其他学校认定需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中涉及学院党务职责的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院长职责的由院长主持。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术管理事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学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直属的研究中心(所、部)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七章 校友 第五十六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校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第五十七条 太原科技大学校友联谊总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校友的共同发展。 校友联谊总会根据需要在各地设校友联谊会。 学校支持校友联谊总会及联谊会的工作,为其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校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公开制度作为基本办学制度,保障师生员工知情权,推进该依法治校和民主监督。 第六十条 校务公开包括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其他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所有信息均应通过有效途径向校内外公开。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学校制定校务公开具体条目、内容、范围、形式和工作程序等。 校务公开工作列为全校各级各类考核的基本条目。 第六十二条 校内教职员工、学生及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 学校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相关规定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预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入平衡”的预算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 学校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完善后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提供优质后勤服务。 第十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环,徽志内环正中由英语大写字母“U”和“螺旋式上升电子箭头”组成,其中,“U”代表“UNIVERSITY”,表示大学之意,“螺旋式上升电子箭头”表示当代科学技术进步。内环下方是“1952”字样,表示学校于1952年建立。外环上方是毛体“太原科技大学”,下方是英文“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徽志主体色为深蓝色(标准色C100 M80 Y0 K30)。 第六十七条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印有毛体“太原科技大学”。 第六十八条 学校拥有标识(包括曾用名标识)专有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6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学校理事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审定后,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学校党委、校长、教代会、学代会、学术委员会、理事会享有本章程提议修订权;占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占教职工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员工可联名提议修订。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其他规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本章程具有解释权。 学校党委设章程委员会,由法律、管理和教育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本章程相关疑问、争议、修订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废改立事宜。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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