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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民族事务局、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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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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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民族事务局、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详情

兴安盟民族事务局、委员会简介

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盟委相关决策部署。负责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加强指导各旗县市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承办全盟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民族乡,组织协调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 s8.1BD1:,gx5.2w

机构设置

监督检查科 R9.5hU7?2Sx2=4F

承担全盟有关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N2;1SG7:9RZ4?4P

社会发展科 u5-4Rw7+8gA5!7K

研究提出全盟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工作。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协助配合做好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N7;3I08:1fW6=9C

蒙古语文科 H5;2Ov6=8JZ6:2S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指导全盟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协调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动态,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指导推进全盟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全盟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承担促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和产业化发展的具体工作。指导推进全盟民族古籍工作。承担全盟蒙古语言文字执法工作,依法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事务的管理。依法受理、查处蒙古语言文字方面违法案件;承办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蒙古语言文字方面的突发事件工作。 O7+6qB3!7Ss7?9M

经济发展科 W5!5qZ8.2zP,+6X

研究提出全盟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全盟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 O6.1lD9:5xD9+9W

民族古籍办公室 E9~2Pl2.,Dp9+8a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整理的组织、协调、联络、指导工作。制定规划,全面部署,编制目录,科学管理,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出版。加强对民族古籍的研究,使之为民族工作服务,为中华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服务。重视发挥老专家、老学者的作用,组织动员具有这方面专长的退休人员参加民族古籍工作,并重视培养新的民族古籍工作人员。研究制定民族古籍工作规划,使总体布局和具体实施相结合,推进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 z9-1iv9+4OG5.3s

兴安盟民族事务局 工作职责、内设机构情况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兴安盟机构改革方案》和盟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兴安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S5-1kD3:5GY7;20

第二条 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是盟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兴安盟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盟委统战部领导。 s6+4BY,.5EO5?3Z

第三条 盟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r4;8yZ4.4JZ9-9M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盟委相关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承担全盟有关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参与制定全盟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全盟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l5:3Ko9=8EU3,S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全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l4.8WX4!8Sv3=3X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对旗县市民族工作和蒙古语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j9.8vc9-4IL5?2s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全盟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u2;6mF7-9Ky2.,r

(五)加强指导各旗县市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承办全盟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民族乡,组织协调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N3;8uI,-9xm7!3y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T1+,ed5;6AB3+,F

(七)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i6.5Ua1.3gr1!9V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e5?7Ib7~5Wr2.8u

(九)根据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经盟行署划转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审批职责,承担监管职责。 Z5-4FF8?4UW19i

(十)完成盟委、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r7-9CM8!3Jn7!5K

第四条 盟民族事务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A3;9QJ,!7jl4-9t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盟民委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实施推进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担重大庆典、重大活动的组织和承办,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具体工作。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办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 S2.7Vl4:1fO8.3O

(二)监督检查科。 承担全盟有关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u2;5MP3;1mO1;8Y

(三)经济发展科。研究提出全盟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全盟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 f6~3jK,=7mN59R

(四)社会发展科。研究提出全盟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工作。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协助配合做好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A15Vg3!,Hy3;6E

(五)蒙古语言文字科。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指导全盟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协调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动态,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指导推进全盟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全盟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承担促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和产业化发展的具体工作。指导推进全盟民族古籍工作。承担全盟蒙古语言文字执法工作,依法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事务的管理。依法受理、查处蒙古语言文字方面违法案件;承办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蒙古语言文字方面的突发事件工作。 U7=4yE7=2JM3:8J

机关党建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U6-8Ul3+5Ir6-,k

第五条盟民族事务委员会行政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兼任兴安盟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2名;科级职数7名(6正〈含机关党建人事科科长1名〉1副)。 e7;7AN6-7Mm2?4n

第六条 盟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N4!4Ic,.2gz2+2V

第七条 本规定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C4+3Cq3!7bx7=6Q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l6;9Ng2;60P4=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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