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教育学会 简介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简介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系国家一级学会,成立于1996年12月,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学会由教育部主管,业务挂靠国家林业局。2010年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N6;8xM4~7Pn2-2p
学会设有高等教育分会、职业教育分会、成人教育分会、基础教育分会、教育信息化研究分会、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分会、自然教育分会7个二级分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教材与图书资源建设委员会,交流与合作工作委员会等6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总规模近210多个,覆盖全国设有林科专业的本科院校、科研机构和高职高专院校。会员单位类型多样,涵盖70余个各级政府主管部门、20多家涉林企业、20多个基层林业管理部门和部分林区中小学。 f1.,Qo4-3rB1:5A
学会于1996年、2002年分别在北京、昆明召开第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林业部原副部长刘于鹤任第一、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2007年1月在珠海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中纪委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组长杨继平当选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2011年8月在北京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杨继平连任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 V8~6TV66fh7=8t
2016年11月15日至16日,学会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由179名理事组成,其中常务理事57人,副理事长22名(含常务副理事长1名、法人代表1名、秘书长1名)。第五届理事长由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彭有冬担任。 w7~3pl4?9Qt,~1c
学会秘书处挂靠北京林业大学,配有4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常务副秘书长1名,秘书3名,另聘请会计1名。此外,聘任兼职副秘书长9名。 y6?6Yu3;8vJ9?9J
学会建有独立的网站。通过网站及时公开学会动态和各种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会与北京林业大学联合主办《中国林业教育》期刊,多次被评为国家部委优秀教育期刊,连续2届获得梁希林业图书期刊奖。 F7?8Vh7?8kk4?,F
历史沿革
1984年,为了加强林业职工教育研究、推动职工教育工作、提高林业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林业建设发展需要,经部党组同意,开始酝酿成立中国林业职工教育研究会。(林业管理干部学院档案记载) O1?,Xl3=4FP8!8B
1985年,经林业部党组和教育司批准(林业部 林教职【1985】85、99号文件),于7月29日-8月4日在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召开了全国林业职工教育研究会第一届年会暨成立大会。会议通过了《全国林业职工教育研究会章程》;协商产生了研究会理事;并推选了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了名誉会长。 e5?7cB1.1XI9:1e
1990年12月2日,在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召开了林业成人教育学会(原名林业职工教育研究会)第二届全体理事会议,(林业部司局发文 林教宣教【1990】126号 职教研【1990】07号),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聘请了名誉会长;通过了《成人教育学会章程》。 k5;9DQ3,OW2-5Y
1990年12月15日,中国林业职工教育研究会报请林业部批准,正式更名为“中国林业成人教育学会”(林职教函【1990】011号文)。 Z2~,Rk5!8KZ59a
1994年初,林业部领导根据林业教育系统内相继成立了一些群众性学术团体(中国林学会林业教育学会、中国林业成人教育学会、全国林业职业技术研究会、林业高等教育研究会),这些学术团体组织形式比较分散,又分属不同部门,各自分工缺乏系统的协调,因而影响各个社团作用的发挥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林业教育的发展,提出理顺林业教育社团之间的关系,酝酿成立中国林业教育学会,其业务范围涵盖林业系统各层次各类教育的意向。据此,林业部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征询国家教委、民政部以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商有关具体工作程序和操作办法。 K7+8vh,;6YV67J
1995年10月,林业部成立了以刘于鹤副部长为组长、部党组成员人教司邝国斌司长为副组长的“中国林业教育学会”筹建领导小组。 G5~9pP1+2NO2.1G
1995年10月,中国林业成人教育学会在京召开二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了林业部这一决定。同年11月,向教育部、民政部提出《关于终止中国林业成人教育学会的申请》,并按规定办理了各项手续。 X8.1ZP,+9qk4:9V
1996年7月,林业部向民政部递交了《林业部关于申请“中国林业成人教育学会”更名为“中国林业教育学会”的函》,填写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f,.2EH,=6XF6-5O
1996年10月-12月,中国林业教育学会筹建领导小组在刘于鹤副部长的主持下,对中国林业教育学会机构设置和学会成立大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01~8yY8,Bc3.4z
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编辑工作委员会。 d7.1Qi,?1tO3-6Q
1996年12月16日,在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召开了中国林业教育学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和理事长;通过了《中国林业教育学会章程》。 t14Xm39Dh3,i
1998年后,受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林业院校的归属发生了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学会的换届工作没能如期进行。 f7=6mW7~3ys6!4O
2007年1月27日,在珠海召开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林业教育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长,调整组建了组织、学术、学科建设及研究生、专业建设指导、毕业生就业指导、图书与教材、交流与合作七个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为学会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北京林业大学)。 w,=8Uu3:9IX5-2j
2011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林业教育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秘书长,任命了副秘书长,调整组建了组织工作、学术工作、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专业建设指导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图书与教材工作、交流与合作工作、现代教学手段指导工作等8个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为学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林业大学)。 y3:,ZZ6=30e3+5U
2016年11月,在福州召开了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林业教育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秘书长,任命了副秘书长,调整组建了组织工作、学术工作、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专业建设指导工作、教材与图书资源建设工作委员会、交流与合作工作6个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为学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林业大学)。 p6=7Xj2.4Yb59a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章程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章程 09~,aF,.1Wf4=7F
第一章 总则 I5!8Vh2-6uC5;8L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林业教育学会,英文译名: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Forestry,英文缩写:CEAF。 J6!4vX16Qa,.4d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从事林业教育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U9~4QJ7=1ub7=1l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人才工作要求,服务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于林业现代化建设、服务于林业教育改革发展;开展有利于不同层次林业人才培养的活动,全面提升林业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林业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实施科教兴林、人才强林战略,加快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m,-,jv1~3Le7:6X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x5?4Wj,?8fu8:3C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林业局的指导和管理。 b3=,D02~,It4+7c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秘书处设在北京林业大学。 J5,Nx7;7Nh,3S
第二章 业务范围 o4!3Nb6;1Yk7+3Q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Z6.3vM7-8hF72P
(一)活跃学术思想,开展林业教育教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建设;促进林业教育教学改革;拓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搭建创新创业教育平台,开展林科毕业生供需信息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引导林科毕业生到林业行业就业创业; h5?1Tm98HW67y
(二)开展林业教育改革发展、林业人才培养使用的调查研究,为各级林业教育、建设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做好决策参谋助手; I2=6QZ5.7DV6?9B
(三)发挥社团作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组织评审林业教育科研成果,做好教育教学改革经验总结和成果推广工作,开展与林业教育相关的认证、评估、评价和评选活动; F2?3IW2=,rI6,q
(四)开展林业教育咨询、业务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依法管理所属分支机构; r4;5aF4.3ie4-1t
(五)开展国内、国际学术合作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其它教育团体、个人的友好往来; E4.,tr7-1wd9:6c
(六)维护林业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为广大林业教育工作者和会员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w73EL9+5qJ8~40
(七)组织编辑出版会刊、林业教育相关的书刊、论文集和其他信息资料等; p6!1eo6~,cT4!,t
(八)完成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k9.2CM4+8SS2-2U
第三章 会员 p8!,wz5=4Bz8=,V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h2,YI9:2Wz7-5k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Q86to1~6mR4?1T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c7:3GH2:,QJ7?2C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d3!1Ci4+9iu59a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W4=5ZE8:9hb1?1b
(四)与林业教育相关的教学、科研机构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K7!4i03.3Ay1;2u
(五)热爱林业教育工作,关心、支持林业教育事业发展的人士;对林业教育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或是有较高威望的教育家、学者、社会人士,可以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j6?2YB1-7jL9;7n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S87oQ2?8Ve3-7x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初审; b5+9Ej5~8ow2~6I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S4:4Up2-30O3,D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G5~7fK6+3js5?7V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y4:4pv2:7nQ2+6B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k4!6TX,-4xi9?2P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i3;5tE2;9uS3:7j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q,~5JY4:5bF2-8G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R6=3KF6:4Ug,:2D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o5~4Dm,=6Wd6?,d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R4!8Un8+6fM9.3D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r5.6s09~8DR8!7C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E1;3GU7~3Oh6;1j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O2?,FQ6+3rw6?2J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资助学会发展事业经费; H3-7ZC5!5TC5~1w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Y6=9He1;3ng4!3f
(六)资助学会发展事业经费。 u8.5aJ,.3Eh8?3P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k6=1Zf2;2Te6-2M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q2-7Oh,?7LR4~4T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G2!4Fb,~1YV7.8D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G7.6Xg5-8SL8:6H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X4:7HZ9+2AA,~4M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f9,nU6.8dk,-6G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s3+9Az5!1sm7+,B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I4;6mE1;1qH5+8x
(五)决定终止事宜; Q24GW5.9UI1?6r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L4-8Xs1=4zb13o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T9;,Zf4?5La7.4g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u2-5eM8.6JF8!6y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o9;7hv6~5yF1~4B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Y1.5dN7.9AJ9+3R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K8?,Ft7+4AB6=9l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y3-8KA7+1Ek4=1w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U3:1Lm8+6Fr3.4T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n5-1MI3.8tD7?,j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X4-2ut9~6wl7~7R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V6-5HM2!6jR6~8i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v8:9yS3:3Xc8:5V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d5-,xN1+5dE3=4p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z7=5zM8+8l037y
(十)决定本团体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p,.8C07?2Xh5-2e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F1-1Iv48v09!7Q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q5+1Rh9=8pK5~9S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o8=7lX8=8hd42N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P5:1Zc9~8OL4+6P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u47Vs2=7vP5:9Z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L8-9sa4;4xd4-1W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6~5ub6:,Qa6:3E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d5-5Eh3=9Po9.7k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H8?9wI5,ry5?5b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02!7lJ5?,QI9.5v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专职; Y5?4LF4-4nN4+,b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t9?7vh5.9lN8!,h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P3=6Iq8=6IG3+8U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8+9Qw3-90s9-,s
(八)热心本团体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O5=1WB,.5mj9-5U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R3+,KS3?1mH5-1Q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职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T6;,RT5?,hS5~3f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L7?1OA,:4PL5.,i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02;3VL1-1gJ7.2V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F,9eU6~2jR1,a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m6;,uv9?6VD6=9O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x5!2oF3!7Qe8.9g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i5~7Qn4+5ia5~3r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 J3~2Jd9!7pX1+7b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J9=5Tj9?3ul8!4u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i2+5Cw2=3BI3;3e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C1?,GA2+3HR,~1y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y4=9EJ,~2xx,-8Q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Z9?4qE7!2gp,.9U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h9~6ig1?,wj6.7W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林业教育发展需要,在有关工作领域设立分支机构,其名称为中国林业教育学会××分会(或中国林业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 S8.1wr7!,oh5;7K
(一)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需按本团体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得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P2!,mw7.2bs1+6v
(二)设立分支机构,需由发起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报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在认真筹备的基础上召开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需报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W2?7nR8?9LD59n
(三)分支机构领导机构由分支机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本团体备案,任期与本团体理事会相同。 L4-9Op5+6zi,-5U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b2!9qc1!,qg6?5f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C96Eb9.3sD,?7q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u2.6jn6!6vw3+4F
(一)会费; O8=8Ha3+8mc6.6T
(二)捐赠; P76pv6=3Kk,!4l
(三)政府资助; t9?4sw6-1KW7:,0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人; v9=7Cd1:7NK6!7p
(五)利息; e7~2jh81Dy2-7U
(六)其他合法收入。 H6+4CI6;3nk4!7q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x68JA7?5Rf6-8A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Q9?4SH87yh6=7q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01!1Gz2=6zz8~2H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h8:5iL,=5rI5:,D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M2-6CZ6.3hV1?9T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s7:6iF2-2SZ6=6i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v7=7zG2-7dt9:5o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D5:1Tk4.5zD2;1u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z1?3aA9.2aX7;5W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u9.2mJ5?3HJ9!2R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局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O8?,fb3!2kC6:7j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7:6Ke8.3oT1=,T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W51rC7?1dU9!3b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o3;1qY3:90d7-9z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y6?8cZ5:9mn73G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o8.7Fq8;5MR7:2t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林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R8+8OF5?6Km7!4m
第八章 附则 A55xq2:4cz56u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6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P2=8Da6~8AP6?3D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N7:4HD1~4Lu9-7z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93zQ7-1pc6~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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