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河源研究院简介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河源研究院(正处级科研机构)由河源市人民政府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合作共建,是一所面向河源新材料、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智慧农业和职业教育等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技能型人才培训体系研究与实践为一体的科研机构。依托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现有科研平台和优势学科所具有的研发实力,结合河源产业需求,研究院为河源新材料、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智慧农业和职业教育等提供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完善创新创业投融资机制,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孵化,建立相应成果转化基地,实现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的融合,为相关企业提供配套科技服务和构建相应的创新平台,为河源相关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撑。 M9-3WH1.6aA7~8Y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大学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河源校区求新楼406 A8!1pA96gv9;6V
大事记
2013年08月13日,河源市政府与广师大签订了校地协同创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共同发展职业教育等5个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 J6+3iL9=8OV42I
2014年我校与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开展“3+2”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两个班两个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和电子信息工程)70余人进入我校开始应用型本科教育。 z3.4t05~8mR180
2016年我校师培中心为河源市开展“河源地区中职教师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法培训班”,培训人次达到500余人次。 A8+1vs3.5qg1.2f
2016年暑假,在戴青云副校长的带领下,科研处组织我校博士、教授赴5县(龙川、紫金、东源、连平、和平)3区(高新区、江东新区、源城区)8个产业园举行了密集产业调研,就河源研究院的管理模式、运行机制、服务产业、合作基础等开展了系列论证研究,并继续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 B8.1xD1=8ay3-4n
2017年9月30日,在前期双方深度合作的基础上,广师大与河源市人民政府正式签署共建河源校区,河源校区占地1081亩,建筑面积约22万方,河源校区于2020年10月迎来首批新生约4300人。 C9~6GK7:7xe5+3r
2020年3月20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与河源市人民政府正式签署了共建河源市广师大研究院的合作协议。 p4.,Eu2-8vf4:1k
2020年3月25日,经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委员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独立设置成立广师大河源研究院(正处级科研机构),配备院长1人、副院长2人,专职管理人员1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另行配备。唐宇教授全面负责河源研究院工作。 Z5;,tj8?1DI3-5H
2020年9月4日河源市广师大研究院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w6+9Za2.,hx1.,t
2020年9月17日,河源市民政局向我校河源研究院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同意成立“河源市广师大研究院”。 X9~8bk9:1fi1~1q
研究院章程
河源市广师大研究院章程 I1?8CH9=2ta29h
第一章 总则 z9-,KR1!2sh9!9F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河源市广师大研究院。 n4=3Ye24ZJ1=6j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U3+,No3.8Jy4;5Q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河源的新材料、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智慧农业和职业教育等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服务活动。 q2~5hE8?6ye7:9j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源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是河源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w2~3lD49JF7:5G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五路147号金地创谷C2-2栋。 o3-3tR92Nt6;2f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O5:5tw1:4LO1.,q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f1=,Ih,=9RL6:2n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n7!6jl4+6sq8~,Q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C42Te,9KC,+6a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M63Ec4-4jx8~4I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T4?3oa9?9bG1.8i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Y4=5FZ5=4PF5+3y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万元;出资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金额5万元。 z7:3yc4~1Ct7!8D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新材料、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智慧农业和职业教育等产业共性产品研发,技术开发与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技术成果孵化,学术交流。 b7?3Yq5+,gt6;2i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V9+7Vg7;2mg4.9X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05,EJ7-2CT1~9T
理事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及河源市人民政府推选产生。 Z5~4jc7:7em9:2L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s6?5JU8.7cN8=9F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N5.9Td,!9cj3:5g
(一)修改本单位章程; K88gr2=,qe2~6m
(二)研究通过业务活动计划; m9-5ja9?80d3;,F
(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h1!5xf4-8Rm4!4n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J9;5Ht9-3Ce3;4b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y99Jf5.4DG5~,a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副院长; R3!,cm1!5nK66b
(七)罢免、增补理事; e2?8uC8,XF5.4v
(八)审议内部机构的设置; d8=5ci9-8in3=1I
(九)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Z5!1xb5?8uZ9-6k
(十)审议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B28Nd52CJ3!,S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s1~6aa9:5io9~3I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Q5?3kh4~4jd6;6o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D5!1cb6?1qP1?2j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理事担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产生或罢免。 o9!2pM8.4ok5:8i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k8-4Pu8:2Xc9.4s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w3!,qu62wj8:7S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y,-9Nk7+7vF6-1k
(一) 章程的修改; 01:8OD73FF9!,q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C5:7PY3;6ra1+7D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纪要及记录由河源市广师大研究院办公室存档保管。 p9;4kD7-6ok1+4l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W1!6kg4!6Nr4;3m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m8!8sY5:5BV2;2R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E,!1rZ1!,Dn6!3L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P5-2aJ3-,HD3.,G
第十八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0,~6GS5:80x5~9G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U,!3Jl5~2TF1+3K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a7,XP2=1Lz2.2x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y,:2ok16Ge1-3F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N2-7Fb5-2Pr11a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R2~6Ie6+,WW8?5Y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s2.1zN7?2OF,4R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D14HJ6.4oU8:8f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2 人。 y8?6pf7;7IM1~6G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N3!5GE3?2Ba7=1N
第二十条 监事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选派、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选派。监事的变更与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x1+8GC4+4rd3~3l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3-7ar2+4Xq2!6G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C9~8bw2+8ZA55F
(一)监事有权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理事及院长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g4~5uy7:6he9:2A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q7-4Jh7:8WH,:2P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B9-,YM8.1qL2!9a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G46oa8-6OB8+8n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唐宇。 b58ha7~4JP3=,W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a5;9YM2!7Dz1~4D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N74yL4+7So3.4T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Y,;8mq1.5Nm7:,L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a5=6JT4;,Ru9-,l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V8:1XM1;5uZ6=1i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M4:6rm4=,PB7:9w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T5.4nD5:1CC7-1M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b5~3wV2!4zQ5=8o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R6.9Ao6:8rc7;7z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D4?1Ah7;5Qg,9l
(一)开办资金; c4.5ex3-9YJ8!2J
(二)政府和学校资助; K4?8Ky4?1UI,!4J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i9:8gO17Ph7+4e
(四)利息; V8!40f28lw1-40
(五)捐赠; b66um3~1ZG2;,e
(六)其他合法收入。 m5!8cM6?6GW6:1R
第二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Z5~,JT5;5de3=,i
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主动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b2.9st,:3gu,=9x
第二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7-6eH3-1Mn9-8r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h7?8O0,:,Pd8!6P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i6=3BO9-3Bo6.3b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Y3-9TE3=7il8-8Y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N6~,lO6.6Sw4=9s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l92dT1-2S09;3O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X4=1nb8!4pp8:1c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W51GL9=,pO6;9C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j7+7aB5~3gW8~8Y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p5!4bv2~20O1+4J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C,.1V04?60Q4~9V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迫使研究院无法继续开展业务的; G8-2iP,:4Cs9?2b
(五)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j,2yu1~6qx,?8J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i8+8TQ6=,vQ3+20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S7~,ov5=5tF1!3X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y,8yE5-4hL4~40
第八章 附则 01:4Qd,:6Cz8~6t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 4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m3;7qc1.,me,+2i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a9-5Bz3;9pj9=,T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P6;6St3;7Ko27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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