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为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明洪武年间,朝廷即册封红河南岸部分部落头领为土司,世代相袭,行使所在地区的审判权。清朝末年,朝廷在今蒙自设临开广道,辖临安(今建水)、开化(今文山)、广南三府,后改为蒙自道,由道尹、府尹兼理司法,审理案件采用纠问式和控告程序。 m,-5Ad7!70S,-3Q
辛亥革命后,仿效西方“三权分离”的做法,州城内先后设过蒙自地方审判厅、地方法院、云南高等法院建水第三分院等审判机构,行政长官不再兼理司法。 M1!4Ki4:8FC8;2f
1950年初,全州所辖各县先后解放,建立了人民政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接管了境内旧法院和司法处,对旧司法人员分别采取留用、改行、资谴、法办的方法处理,重新组建两级人民审判机关。 a9~,0N8.,WZ3?1M
成立蒙自专区人民法院和各县人民法院,并开展司法改革,清除旧法观念和旧法影响,参与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运动,严惩了一批匪首、特务、恶霸地方和反革命分子,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同时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离婚案件和暴力干涉婚姻案件,确立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e,.4WA1~1mu4+,T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全面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地位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全州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和有关机关的监督配合下独立开展审判工作。 o3:9Ib9~7iZ8:3j
1959年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审判机关受到削弱,部分人员调离或被划为右派,工作已不能正常开展,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砸烂“公、检、法”的错误口号下,人民法院受到严重冲击,一批干警被强加罪名,受非法批斗和迫害,下放劳动和改造。其他人员谴散调离,由人保组代行职权,两级人民法院组织瘫痪、消失。 H1,jB4?6Hx9-4T
1974年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市人民法院相继恢复。 m9:,jU2;4Zh4+9t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全州人民法院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随着中共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大批法律的颁布施行,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人民法院审判事业步入了法治的春天。人员编制逐步增加,干警素质逐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逐步规范,司法能力逐步增强,为红河州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s6.1vN7+8Ab6~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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