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简介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在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募基金会,是目前我国唯一一家致力于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经历了第一、第二届、第三届理事会,2016年6月召开了第四届理事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宗旨是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募集法律援助资金,为实施法律援助提供物质支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近年来,在司法部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在慈善企业、爱心人士的关心和支持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根据不同人群和地区的需要,先后设立了22个专项基金,分别是中国优秀学子法律援助专项基金、“592”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妇女家庭权益保障专项基金、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生态环保法律援助专项基金、5.12孤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灾区县级法律援助重建基金、“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专项基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治阳光基金、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专项基金、立德树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复员转业军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互联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法治文化公益基金、矿山能源行业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寰宇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医药卫生行业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在这些来自社会的专项基金支持下,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以科学的管理、诚实的信誉、执着追求公平与正义的精神,严格遵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费用支出最低化、服务数量最大化、服务质量最优化”原则,成功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法律援助项目,资助办理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誉。十多年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先后被民政部评为“4A级社会组织”和“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获得“中国十大法制人物”和“中华慈善奖”等荣誉称号。 a3=1gh1+4at8-3h
发展历程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2017年大事记 n6=4nU9?1cD9~2w
一、1至6月,基金会在四川、山东、广东、陕西、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安徽等省(市)开展募资,成功募资880万善款。 j3~4vU9?2KC6!4L
二、3月,基金会与央视12频道开展深度合作,为《律师来了》节目提供公益支持。 08~8DI8;,uu85B
三、3月20日至24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召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采用书面形式),审议通过了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计划与2016年度财务决算和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c,-,Os3~4DW8=1j
四、5月10日,基金会参加“法援在线”济南推广启动仪式,与“法援在线”平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Z5!7nn3~3k04!2I
五、5月26日,基金会与湖南省司法厅组织开展“情暖高墙·关爱孩子”之“为了花朵的微笑”联合帮扶工作,共募集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帮助服刑强戒人员未成年子女解决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 W58Yk1-3Wj9:2w
六、7月13日,基金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6年度总结暨2017年度启动仪式。 L,?1Qd1?8Li8!,V
七、8月2日-5日,基金会邀请理事单位中远海运集团有关负责同志赴云南省考察调研“1+1”行动和“中彩金”项目实施情况,展示了项目社会效益,进一步加深了理事单位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了解,提高了理事单位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积极性。 r83pW2!4YC7~8x
八、8月23日,基金会召开“中彩金”项目2017年度实施单位评审会,对2017年度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确定了579家项目实施单位。 z3!3rt4!8GD1=9f
九、9月7日,基金会与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在兰州共同举办2017年度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培训班。此次培训提高了大学生志愿者素质和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提升了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行动和“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实施效果。 C4.5ri1!9Tr,=9J
十、9月9日,基金会组织开展腾讯“99公益日”募资活动,共推出了“法暖高墙,让花儿朵朵绽放”、“心系最可爱的人”、“制止校园暴力”、“受暴妇女儿童援助”、“法律保护受侵害孩子”、“农民工工伤法律援助”、“工伤农民工家庭救助”等七个项目,取得良好的募资成效。 d,?8Vy4?2yG2~2B
十一、9月20日,基金会召开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2017年前三季度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审议通过了理事变更事宜。 k8;,YG,+5Af56C
十二、10月12日,基金会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1+1”行动支援青海、西藏无律师县专项计划2017年度启动会议。原支援西藏、青海无律师县计划正式并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N5-1aB9:5xR8=7c
十三、10月12至14日,基金会邀请中远海运集团、中海油、民生银行等理事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调研“1+1”和“中彩金”两个项目的实施情况,慰问志愿者和“中彩金”办案律师。 e64Id9:4bN3+1y
十四、10月17日至23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召开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采用书面形式),审议通过了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任免事宜。 o2?6Kl1-3cw7=2e
十五、11月17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陈贤、曹旭当选“全国道德模范”。 L9:1ww2-50r51x
十六、11月27日,基金会在北京召开“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规范化建设座谈会”。 X3-1Zj96OP4~9A
十七、12月4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腾冲市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彭旭邦当选“CCTV2017年度法治人物”。 q,-6vH9;7KP4-5k
十八、12月13日,在《公益时报》社主办的“2017中国彩票年会”上,基金会组织实施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荣获“2017中国彩票优秀公益项目奖”。 s8~6hE4!4UR8:1a
十九、“1+1”行动向中西部地区15个省(区)189个县(区、市)派遣143名律师志愿者和167名大学生志愿者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项目覆盖区域与上年度同比扩大45%,志愿者人数与上年度同比增长53%。 L4?9JO7,nA,~7Z
二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共使用项目资金1.1亿元,资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2183件,98077人直接受益,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40亿元,受援人满意度达到99%。 Z4=6eq4=1jv1?6J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2016年大事记 l8:7RN2?3jo2-7X
一、3月10日,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选举张彦珍同志担任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 A7:8pe3-3cz34q
二、6月30日,基金会召开理事会换届工作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 S8?5Hu1?,YZ8!,l
三、7月15日,基金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6年度启动仪式。 v6=1Cc4.3Ox4~2z
四、9月23日-25日,基金会参加“第五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张彦珍理事长出席开幕式。 k5.8WW2;2DF4=3h
五、9月28日,基金会被民政部认定为慈善组织。 Z2;,xH7:6kl2:,s
六、12月4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陈贤、曹旭被评为“CCTV 2016年度法治人物”。 i5+2rN,!,gb3=3E
七、12月6日,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交流会议在北京召开,各地基金会交流经验和做法,研究推动法律援助基金会建设发展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Z4.,Pn5.1mp6?9Y
八、12月7日上午,基金会在北京召开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总结部署工作会议,总结了彩票公益金法援项目“十二五”时期的工作,研究部署“十三五”时期工作。 H3;3fq9~3zE34n
九、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共使用项目资金1亿元,资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7306件,直接受益人90170人,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35亿元,受援人满意度达到99%。 X,?7cW6!80G5!2F
十、“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向中西部地区的13个省130个县区,派出115名律师志愿者,83名大学生志愿者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R3?4ow43dB6:8Y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C6;4Lq2?1vD3:3j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y5~5Tq5;9PO6?6G
英文名称: CHINA LEGAL AID FOUNDATION。 z3;,lB,;,NO4~9O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b,=2Yp8!4zX4?9P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f6!3TL2-9ty5-8c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 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 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q4~2Mx4:4wk,-3m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Q1;8vQ7=9pc1~8f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M4+5DW7!,S0,~9w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q,~,Ep7:6Pq4=8s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司法部。 N67JW7~5SO29l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J6;6ss8:6SG7+6Z
w3-1pC8;3uC,-4l
第二章 业务范围 d4;5Fs4+1hk6:4U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h2-6hS4=2fU3-8N
(一)资助法律援助活动以及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m6.6qJ,9mm5=4p
(二)开展法律援助的研究、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等工作; U7=1yp8~6gX9;5J
(三)开展与国(境)内外友好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k9.4aX2;3kI1.1p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F2-4nn7-1BC8;4J
R7.4Ew9-9nj2:5g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J1+5gi1~1CH7+7H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7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Z49ld3?6Rj4;2S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j5!8di4+5ZM2:6o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Q3-8oi3;9E05~6u
理事应当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O,+,W08!2Ez4!3B
(一)热心法律援助事业,在社会各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09!8Us65wc4,C
(二)对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 f6+8Ll5~2Wt7.6b
(三)司法行政系统有关人士。 w,.8NQ7=4SS7~7C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v8.1Gq3:3ZE4+4J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02;6Gb2-3YF,:9X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P1:7wY9+2mn8?1n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Z3=9tS3=9ws7?6F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B6;,oa5-1fn9+6Z
(五)具有近 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h1;2Zn2;7Sp7-,M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E4+2lR3!1QL5!2F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A9;7fP5~7um8:7R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n1!1FC2~5GD9~7O
(三)对基金运作和使用的监督权; d1~7bJ3.,dD85z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m1.8El9!5SV7!3r
(五)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v5:9oC8=6pB2:4I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宣传和履行本基金会宗旨,为推进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而努力; j3:3WQ4:1EX9?70
(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f,?5tH6:2HG6~4c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n5-4Tq5;7mK,-8V
(一)制定、修改章程; X8-6xm8=6zO3?9Q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l5=7ka3:5LN3+6f
(三)决定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c1.5el1=,bZ2;8h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i4!8hn,=7KZ6=,d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O7-6TK84hS9!3h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M2-6Rd8;4jp,5S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M5?6BP2~3qW2+7P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n5-2HY9=3Yk2!,E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y3?5Qq3:1Ng8;6Z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R3;9UT6.3uc9;9x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O2!1RG3~8sM,=7P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z,?4Xn28RP5.2J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L1;2bu5;,kZ1.5c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I9.7Ru9.6PV,;5o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t5.1vj1!6Oi6=3y
(一)章程的修改; H570g4~9bO8;4U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r9,Lo5;3mO,;6A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b8-7tj5~5Ue5;,U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j9~,eX8!7or5~7v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n,;,LQ33tE8;9R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x45Iz,:3xX1-6n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 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H4?,Li,:9fb3~8z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X36Ry1+4Yn9:1W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v4!4wM2=3yD,-6F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v7~70n83CS6=6B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Q9;9xh7!4yy6+5I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U7;7Nj6?2kW4=4n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E1.5iG63Fj73h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g9?3si3~2Px1~2u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X2-7Vw9~,Or5:8M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J12ta3?,xL8-1x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 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I5.1Li8~9Pd7!8I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O8?,SE9.9WH33t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K9~1RB,+1Zu3;5y
(一)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H9?8BY,-2Tg47w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W9!4om7:4XI2:5L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u8+1rl2?,rA1+,f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g2+9YT22ln7-8K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j5?1Wu5?6sG3?7m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I8~7FR8:5AQ7;7U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s3:7Al5?7fv,:5w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v1?8uw9;6Eh7!,P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X9;7sl2;50n7.,f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i8?,Qk,!5Wj3.2k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H8=4xe6:20x9~2e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x9-8FK4!6dw5?6x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e2.3Py2:1Rs5-4x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D7~,Yh3;1AV99G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b5!4il7:3hD7=8a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o6=2Kv13Tr9~8K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S5-8hP9-8Ne,:9l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A,5m04:9lM,1r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q,=1Oe2:4iY59E
(四)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名理事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z7~2mI,:7jt7:3P
(五)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K6;4My7~,pJ8-6F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u3?5wM8=2jB3=6O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M,~5GM5?6Uw3?8I
(二)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S,!8Ab9:5Re3+2G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V2+,Vu6=4PS1=9e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m,:1oX1:7Cd1~1w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z2!,zt4;2pM4=,F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V7.5Bp2!1Ez7=9F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K2?3zP4;7AD27O
(八)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b1=6kR9~6vk4~6v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s,2Hc6,EQ6?3f
Z52pK3-2hk8-1s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l82pc,=5KQ5?9y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k,=4qA8?1Cd5~,Y
(一)政府资助或拨款; U,.8fR8+9qk9.5N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j9?1YK9-6CF2~5o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O6-4Zh5=,xc2.2s
(四)投资收益; u3:8oh9=6UV4?5v
(五)其他合法收入。 d6!1Dh6+1JG1:9X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R3;1jI5?,Le4?5f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g9;2Cw6!7ec8?7g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g8-5ZN1:9gh8?2c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T,~5MV6+7VH1?5w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m3+2uO8=9ic1.9j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Q2;3rA5+4ZX1+7y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 J3.1mc7.9bR6?8r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v1:2Vp4:5PQ61U
(一)募捐支出超过50万元的募捐活动; j2?4ZH9-6NR4:1U
(二)在国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w6!7MN7-8Qi9+,o
(三)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m8+,Ap4?2GJ,-6m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L2+4CR2!4mM2;4C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E,.9J08-8xl2;1Y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S,=3EX7!5nV6;6J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x7!1Az9~3lW3!,e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i2;5Yv,;4PG,~3D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y66xm5!50J4+2g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y3!,Ld6.5pt,+8N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0,5FI7=5Tv,!1k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K,=2ST8.9zo95T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G5?7FE7!1XT4.1v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q19AY8:4jU3?9S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v4;3JJ8;,XQ1?3l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I8;6vO2.,bh85z
(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09;9oY3-,Na,7l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G9+,rU4!2dE34N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r2-5ej46oF,1d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j8~7LL16bl8+3i
k2:,xh1:6qX4;9B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D2;3TI9:9Up1!1e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L,~6pZ4!7sN9+4e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B7!5PE2-1vG2.5p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E2~5DD,;4jt9.8B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r,;4He5+8wd1+5l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6;3mH9~9ch2?9g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d1-9bN4:,te3:9K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e8!5LV8:6pC6-7q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R1?2qM6!9gf1!70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O21Dq,~4Ue6;3i
G,;2dg8;2to5-2D
第六章 章程修改 K5-8Ri,;3Ou2~4B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L7:4Hg,5SK4!2v
r8;4Td4-5nN9?7r
第七章 附则 l4=,cd3!6tf8~6a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4日第四届第十四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r7!,lq9:2D0,.6u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W7?9Ji57CK1~4T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z9-,Hb29GY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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