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介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内设机构 J1;8Zm8~8Dz7:5l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阿拉善盟机构改革方案》和阿拉善盟印发的《阿拉善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h6=4cF1!4GV8=3f
第二条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阿拉善盟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M73Wm7;2LP8-9D
第三条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L8=7BX,!2iv6,f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起草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s3;,fJ2;3Qi7:2Y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P7~9ZZ9:8KK9:6f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房屋征收的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a,~3XJ2:8LS1.9q
(四)拟订全盟物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地方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规范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方主体行为。 A9:1JE5~,RL6-3X
(五)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全盟工程建设定额。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q6+1gD2=7cW8;9y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V6+7cq,?8JN16N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E1:7Xy9!3SY5:9h
(八)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x1+,pL4?1yN3!9f
(九)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M2!6YM39KJ7=,b
(十)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拟订城市(镇)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v4~7BJ4=2YL9-9S
(十一)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盟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盟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g5-9LB3!8vP9!8x
(十二)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n7!4Xz8:,zD7;9u
(十三)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盟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盟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t4?7ub5+1oO8;3r
(十四)负责全盟人民防空方案编制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旗区人民防空方案编制管理,并组织实施。 S71qA75Eg5~1j
(十五)组织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方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a4;5TM7!8Yi5;4t
(十六)指导监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建设地方性标准等。 U5-4Ob2.2ag5:1d
(十七)承担全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依法依规负责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 s3+4GZ6!1ga9?4N
(十八)组织指导城市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执行防灾救灾应急支援任务。组织人民防空训练演练。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p5.7cA4=9Kv3+1c
(十九)拟订规划并组织实施全盟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报建设。指导全盟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在权限内负责全盟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的审批。协调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警报设施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 h7?,sc2+,LV5!,e
(二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重要目标防护管理工作。指导重要单位落实防护要求。 j3:1IA6-5sl1~,N
(二十一)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负责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l7~6lW97K094c
(二十二)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综合协调。 I6:3eC17yw3~5Q
(二十三)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R5?8TE,1bw3!4U
(二十四)完成盟委、行署和阿拉善军分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A9?6jZ,=2wF,!4N
第四条 盟住和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I7=,Ra4+5uq1!8p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信访综治、督察督办、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起草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防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 d4!1mH17ZR5?60
(二)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财务和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和内部审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盟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 a1:3Q04?4ep9!,Y
(三)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的管理工作。承担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防工作重大政策研究。协调深化改革工作。承担政策调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全盟行业法制建设。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组织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受理和审批。 E1!,lH7~7wQ,-5p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与住房保障科。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的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规定并监督执行。管理全盟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监督等制度措施。监督全盟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承办中央、自治区和盟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负责盟直属部门(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 O9:9Qf3?8Ac9:2k
(五)物业管理科。拟订全盟物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指导全盟物业管理工作。拟订地方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监督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和物业招投标。协调处理物业行业重大投诉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L8:6Cb6+9xQ1+,g
(六)建筑市场监管科。拟订规范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的政策、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并对评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国家行业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v94mp8:5CI54L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指导监督建筑、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R6;2Bc72lx6,n
(八)城市建设管理科。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和对外合作等工作。指导城镇水务、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镇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盟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理工作。编制城市管理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盟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全盟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并开展考评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跨旗区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c5+9j089Tc1:4N
(九)村镇建设科。指导全盟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全盟各级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G4+9Jr6;3vt,-7z
(十)人防指挥通信科。拟订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等相关标准,检查指导全盟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编制人民防空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人民防空指挥建设地方性标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落实人民防空战备制度。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组建和管理群众防空组织。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应急支援任务。拟订全盟疏散基地的规划并指导建设和管理。拟订全盟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报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负责全盟人民防空战备数据工程、“人防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综合信息统计。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全盟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核。组织指导人民防空通信跨旗区支援行动演练。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平台为平时应急救援服务。 q1.9qx4!3fa,.3Z
(十一)人防重要目标防护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规划、方案和目录。组织执行重要目标防护地方性标准、办法。监督指导重要目标单位开展防护行动和防护专业化队伍的训练演练。开展重要目标普查,建立重要目标数据库。拟订全盟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检查指导全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监督全盟防空地下室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落实防护要求。负责阿左旗范围内城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X,-6Ta,:3Sf8:5B
机关党建办公室。承担机关(系统党工委、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M2!1Rp4=3RN5-3S
第六条 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k2:7i0,.8I04~9P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6?70s8:7Mr8.5w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c5+1Bs3:1Oy9+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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