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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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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英语: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世贸组织(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世贸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现任的总理事会主席是David Walker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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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英语: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世贸组织(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世贸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现任的总理事会主席是David Walker大使。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调解纷争,加入WTO不算签订一种多边贸易协议。它是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还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各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以及为贸易提供解决争端和进行谈判的场所。该机构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成员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的绝大多数,因此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世界贸易组织前身是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作;1996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 截至2020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有164个成员,24个观察员 。 2020年8月31日,现任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正式离任。

历程沿革

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设想。 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呼吁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问题会议,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进行世界性削减关税的谈判。随后,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 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界贸易组织不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 1947—1993年,关贸总协定主持了8轮多边关税与贸易谈判,第8轮谈判于1986年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内瓦举行,称为“乌拉圭回合”。其中第五轮称为“狄龙回合”,第六轮称为“肯尼迪回合”,第七轮称为“东京回合”。 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 1990年,欧共体和加拿大于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议案。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 1996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哈萨克斯坦提出入世申请。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2003年8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 2006年11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特别会议,接纳越南成为该组织成员。 2012年10月26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总理事会会议上正式批准老挝成为其成员;同年12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总理事会非正式会议上通过塔吉克斯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文件,批准塔吉克斯坦的成员资格。 2013年3月2日,塔吉克斯坦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同年12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在印尼巴厘岛落下帷幕,发表了《巴厘部长宣言》 。同年12月4日,在世界贸易组织第九次部长级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通过协议,批准也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2015年4月26日,塞舌尔结束了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长达20年的入世条款谈判。 同年7月27日,哈萨克斯坦 President 纳扎尔巴耶夫与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会议上共同签署了《哈萨克斯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同年7月29日,利比里亚和阿富汗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2019年12月11日,因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成员只剩一位,低于有效运行的人数下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在运行了20多年后正式停摆。

组织机构

组织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成员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成员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在处理该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政治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 基本原则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 相反,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界贸易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11)成员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 市场准入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原则(Market Access)是可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它以要求各国开放市场为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市场准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保护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倡导最终取消一切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虽然关税壁垒仍然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合法的保护手段,但是关税的水平必须是不断下降的 。 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 。 经济发展原则 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 非歧视性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四条。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 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要点: a、自动性:立即和无条件; b、同一性: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c、相互性: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承担义务同时享受权利; d、普遍性: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和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例外: A、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比最惠国待遇更优惠的优惠,区域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 B、对发展中成员方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C、在边境贸易中对毗邻国家给于更多的贸易便利; D、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方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要点: a、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这些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b、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c、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 主要职能 基本职能 制定监督,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 五大职能 管理职能: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法性。 组织职能: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协调职能: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调节职能:当成员之间发生争执和冲突时,世界贸易组织负责解决。 提供职能: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发展 。 基本权利 (1)能使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50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基本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 机构设置 会议机制 部长级会议 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部长会议具有广泛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准司法权;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批准非世贸组织成员所提出的取得世贸组织观察员资格申请的请示 。 常设机构 总理事会 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随时召开会议以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 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已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 秘书处与总干事 秘书处与总干事: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部长会议明确了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界贸易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 成员 截至2020年3月,官网显示世界贸易组织共有164个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 。 任何国家或者贸易政策完全自治的关税地区均有资格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成员。 --------------------------- 成员 年份 加入成员 1995年 安提瓜和巴布达 澳大利亚 巴林 巴巴多斯 加蓬 匈牙利 洪都拉斯 欧盟 圭亚那 加纳 芬兰 多米尼 新西兰 纳米比亚 墨西哥 马来西亚 卢森堡 科威特 肯尼亚 印度 日本 爱尔兰 丹麦 喀麦隆 英国 乌干达 坦桑尼亚 瑞典 苏里南 西班牙 斯洛伐克 圣卢西亚 塞内加尔 秘鲁 巴基斯坦 挪威 冰岛 希腊 德国 法国 哥斯达黎加 智利 文莱 比利时 奥地利 阿根廷 赞比亚 乌拉圭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罗马尼亚 葡萄牙 菲律宾 巴拉圭 尼日利亚 荷兰 缅甸 摩洛哥 毛里求斯 马耳他 中国澳门 以色列 古巴 牙买加 土耳其 突尼斯 多米尼加 津巴布韦 斯里兰卡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孟加拉国 委内瑞拉 新加坡 美国 泰国 斯威士兰 南非 毛里塔尼亚 马里 几内亚比绍 萨尔瓦多 博茨瓦纳 多哥 中非 哥伦比亚 马拉维 马尔代夫 莱索托 吉布提 波兰 印度尼西亚 韩国 中国香港 伯利兹 巴西 加拿大 科特迪瓦 捷克 瑞士 布基纳法索 埃及 危地马拉 布隆迪 塞拉利昂 塞浦路斯 斯洛文尼亚 莫桑比克 列支敦士登 尼加拉瓜 玻利维亚 几内亚 马达加斯加 1996年 圣基茨和尼维斯 卡塔尔 格林纳达 贝宁 阿联酋 斐济 厄瓜多尔 海地 保加利亚 尼日尔 冈比亚 安哥拉 乍得 所罗门群岛 巴布亚新几内亚 卢旺达 1997年 刚果(金) 蒙古 刚果(布) 巴拿马 1998年 吉尔吉斯斯坦 1999年 拉脱维亚 爱沙尼亚 2000年 约旦 格鲁吉亚 阿尔巴尼亚 阿曼 克罗地亚 2001年 立陶宛 摩尔多瓦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2年 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 2003年 亚美尼亚 马其顿共和国 2004年 尼泊尔 柬埔寨 2005年 沙特阿拉伯 2006年 越南 2007年 汤加 2008年 乌克兰 佛得角 2012年 黑山共和国 萨摩亚 俄罗斯 瓦努阿图 2013年 老挝 塔吉克斯坦 也门 2015年 塞舌尔 哈萨克斯坦 利比里亚 阿富汗 --------------------------- 观察员 阿尔及利亚 安道尔 阿塞拜疆 巴哈马 白俄罗斯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科摩罗 库拉索 赤道几内亚 埃塞俄比亚 教廷 伊朗 伊拉克 黎巴嫩共和国 利比亚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塞尔维亚 索马里 南苏丹 苏丹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东帝汶 乌兹别克斯坦 不丹 观察员资料:

条约条例

条约协定 《巴厘部长宣言》《新加坡部长宣言》《新加坡宣言》《部长会议声明》《部长宣言》《亚太信息基础设施汉城宣言》《联合声明》《茂物宣言》《大阪行动议程》《黄金海岸宣言》《坎昆宣言》《行动计划》 条例规则 《相互认可安排(MRA)》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管理集体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任期 姓名 国籍 1995年1月1日—1995年5月1日 彼得·萨瑟兰 爱尔兰 1995年5月1日—1999年9月1日 雷纳托·鲁杰罗 意大利 1999年9月1日—2002年9月1日 迈克尔·肯尼思·穆尔 新西兰 2002年9月1日—2005年9月1日 素帕猜·巴尼巴滴 泰国 2005年9月1日—2013年9月1日 帕斯卡尔·拉米 法国 2013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 罗伯托·阿泽维多 巴西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1997年10月9日,世界贸易组织启用新的标识。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满活力的世界贸易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形表示世界贸易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有动感,象征世界贸易组织充满活力。标识的设计者是新加坡的杨淑,她的设计采用了中国传统书法的笔势,六道弧线带有毛笔书法起笔和收笔的韵律 。 组织语言 世界贸易组织官方语言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这三种语言的文本为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录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文本的意义在于,当与世贸成员发生争端的时候,这些文本中的条文是可以直接援引适用的,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收录了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中文译本,以便不习惯阅读外语的读者学习、掌握世贸规则 。

评价意义

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及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世界贸易组织为解决全球贸易争端创造了新的机制和程序,包括设置争端解决机制及其上诉机构,确立具有国际法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决机制,因此被称为带“牙齿”的国际组织 。(中国新闻网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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