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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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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沈阳市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法战线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市,振兴老工业基地与构建和谐沈阳的重要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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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法学会简介

沈阳市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沈阳市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法战线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市,振兴老工业基地与构建和谐沈阳的重要社会力量。建会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全市政法机关的大力支持和驻沈大专院校的广泛参与下,沈阳市法学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法学理论研究,参与立法咨询,组织多学科、多层次的国内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沈阳作出了重要贡献,多次被市政府授予先进社团称号,连续多年被省法学会评为先进法学会和社科联先进学会。 z4;,tu7:8TN1.7B

学会沿革

为繁荣社会主义法学,团结、组织和推动沈阳市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学研究与交流,1981年5月,经辽宁省法学会提议,决定成立沈阳市法学会。 s1:3pN98J0,.4F

市司法局承担了市法学会的筹备任务。成立了沈阳市法学会筹委会,负责起草《沈阳市法学会章程(草案)》、提出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发展会员。 q5?2PM5?3AU4;6v

1982年4、5月份,筹委会先后召开两次筹备会议,研究成立市法学会的有关事宜并对理事会候选人进行重新调整。 E3.6vI17na5-,C

1983年10月,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批准成立沈阳市法学会。市法学会设在市司法局,地址为:沈河区南一经街103-1号,邮编:110014。 H4+6vN7:,QE8+,D

第一届理事会(1983-1987) r1?4im46MK1:4s

1983年11月4日,召开沈阳市法学会成立大会。时任市委政法委书记王长兴同志代表市委领导到会并讲话。省人大、省司法厅、省法学会领导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社科联的领导参加了大会。大会通过了《沈阳市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邮51名理事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 Q4:7MG3:5LB83i

理事长:尚恩富 p6=8ac4~4dd5?3i

副理事长:程连敬(常务) 杨和 赵礼民 单振刚 吴宗声 杨永海 m1!9ke1-6Iq5;,f

秘书长:顾海滨 A9:5tY2:,Rp,~,j

1985年6月,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决定将理事长改为会长,副理事长改为副会长,并推选时任市司法局局长张平煊同志为法学会会长,副局长王德本同志为常务副会长。 A4+6kJ7~4eg3=5w

1986年9月5日,常务理事会增补市法律顾问处副主任金锡盛同志为法学会副秘书长(兼职)。 q6=9hL1?8UB7?8v

1987年3月7日,召开市法学会年会,增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刘肇澍同志、市法制办副主任刘济民同志为法学会副会长,市司法局基层处处长杨巢波、办公室副主任宋来同志为法学会副秘书长。 B2?3kp2!5RA,;5m

1987年12月8日,召开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唐萍(女)同志为市法学会专职秘书长(正处级)。 W2=7kg,.7nX5~5W

1987年,市法学会随市司法局迁址到沈河区青年大街230号,邮编;110014。1989年6月9日,市法学会在市民政局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号为社登字0009号。 Q1=7TA97WF5?9c

第二届理事会(1991-1995) A2-3zx4;3Hq7-8i

1991年1月9日,召开沈阳市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155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o64rJ4:1Yw,=3U

第一届理事会副会长程连敬同志主持大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学会副会长刘肇澍同志致开幕词,省法学会会长刘蓬、副市长任殿喜、市社科联主席李福义等领导同志到会并讲话。会议通过了王德本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通过了修改后的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由此可见名理事组成的第二届理事会。 I6:9Qj4;1yN33k

会 长:王景新 J2=5HX4:4KP5+,p

第一副会长:刘福安 y2.6vE9:8DI87X

副会长: k,2VD4-3FY4=3y

顾长恩(常务) 刘济民 刘恒选 刘肇澍 张义军 张平煊 k99xV2!6MS32v

郎永生 金苗生 单振刚 韩树清 I1?8jc5?5oO8=5q

秘书长(专职):唐萍(女) s5!3tu8+2TD16z

副秘书长(兼职): r5;2jw6!4rS8.9T

王怀德 付佩荣 刘德源 杨晋保 杨巢波(女) n,=4rq5.1mG19U

郭永富 郭景枫 赵树全(专职) 雷玉琦 o3-4cD,-6Gg7!4D

本届理事会期间,共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8次。 P7;8zp3+,Zk82W

1991年12月6日,经二届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成立市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挂靠市妇联,由市妇联副主任王奉民同志任会长,付敬(女)任秘书长。2002年8月,婚姻法研究会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妇联副主席王晖(女)同志为副会长,权益部部长张怡文(女)同志为秘书长。2003年,因工作调整,由权益部部长赵丽华(女)同志任秘书长。2005年,增补妇联副主席杨利群(女)同志为副会长。 b2+3eA4!7mf1+2E

1995年1月11日,成立市法学会统计法分会,挂靠市统计局,会长为统计局副局长邱维林、秘书长为统计局法规检查处处长崔国侠。现会长(兼秘书长)为法规处处长郝云龙。 R6-3ri9;5LY6!8E

2000年1月4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明确中华国全国总工会等21个社会团体免予登记的复函》,明确包括法学会在内的21个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可以免予登记。 j1.5kG8~3Fm3.,J

2001年起,市法学会随市司法局迁址到: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5号,邮编:110002。 y1:4tx2!3Iw27Y

2002年9月,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顾长恩同志退休,由市司法局副局长柴德信同志负责法学会工作。 A69KH7~1Mt2+,O

2003年11月,政法委副书记王书海同志当选中国法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A26cK2~7HY83m

2004年,王书海、王晓宇同志当选辽宁省法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y87sG,-7HU6?1F

2005年,市法学会从市司法局迁出至沈河区北一经街54号,邮编:110014。 07~5GA5?4oi,.6T

2005年12月23日,市委常委会听取书海同志代表政法委所作的关于法学会换届筹备情况的汇报,市委组织部关于市法学会三届理事会副会长以上人选汇报,并做出王晓宇同志为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人选的任职决定。 t,-1gI8.2DH5!6a

2006年2月6日,市法学会二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议在省工会大厦召开,有18名二届常务理事出席了会议。会议对即将召开的三届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草案、三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以及大会议程等经过集体讨论做了补充修改,同时,决定增补张广善、王晓宇同志为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X7.1Im98Mh2!8r

第三届理事会(2006-2010) H2.8bG9;2Ny2=1k

2006年2月9日,召开沈阳市法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广善同志主持了大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明同志代表市委领导致开幕词。市委常委、副书记刘雅琴同志、省法学会会长陈素芝等省市领导到会并讲话。大会审议通过了王景新同志所作的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通过了新的章程,选举产生了由127名理事组成的三届理事会。 08:3Dh9~9Sf2!8a

会 长:王书海 u1!3WY,9jG8+5b

名誉会长:多静如 王声溢 王景新 张福礼 Y6-1Oh9+1IU,!8V

第一副会长:张广善 J3;7Us,.1kt14E

专职副会长:王晓宇(女) o1?5XT7=80q6;3g

其他副会长: Y4?1wY7=1Dx9:2F

尹良培 卢静艳(女) 刘济民 许传钊 孙义祥 y9?1Ue3?1aW,+2A

邢鹏 宋伟 张建明 李宏吉 杨玉凯 杨利群(女) Z6;3Ry9~9pz1;4a

吴景峰 佟连发 金吉媛(女) 周实 周庆聚 赵永宪 Y2!5zo6?2og1=,b

高晓珺(女) 唐明 柴德信 薄五一 V4!7oA2.2hb,!5A

秘书长:王晓宇(兼) Y1;4kT9?7Up3?6r

2006年3月16日,市法学会召开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有31名常务理事出席了会议。会议讨论、研究并通过了《沈阳市法学会2006年工作要点》,增补王树立同志为常务理事,决定成立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人选由各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产生。 K3-3nb9;8VM4;1c

2006年9月1日,市法学会召开三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会议总结了2006年以来法学会工作情况,并部署了年底前的主要任务;讨论通过了学术委员会成立有关事宜并部署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征文评审工作;讨论通过了《沈阳市法学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法学会会长王书海同志到会并讲话,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徐茂盛同志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辅导。 G8-4Cl3;7EN8+9d

法学会机构编制 v1!7Ee4~80z3:5C

成立初期,市法学会有兼职工作人员1名。1985年,市司法局抽调2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学会工作。1988年4月11日,经市委政法委协调,市编办下发《关于市法学会人员编制的通知》(沈编发[1988]146号),同意市法学会挂靠市司法局,由政法部门划拨8名政法专项编制,其中:市司法局3名,市公安局2名,市安全局1名,市法院1名,市检察院1名。 E73ka1?8Al9;6k

市司法局从各处室抽调了5名工作人员到学会工作。至1997年底,法学会实有人员5名。自1998一2003年,先后有4名同志相继退休离岗。 N7:10l5~5LZ1;6s

2003年6月24日,市委办公厅以两办名义下发了沈委办发[2003]30号《关于印发<沈阳市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将法学会列入我市十四个群众团体之一,隶属关系作如下调整:“市法学会由市委政法委领导联系,归口市司法局管理”,改由市委有关领导联系、市委政法委代管。 H8-7wk2.6Gt28I

2003年7月,市委政法委接收市法学会。由政法委副书记王书海同志分管法学会工作,由助理巡视员王晓宇同志具体负责学会日常工作。 R6!6Jh9!7Oc8.8k

2004年2月15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沈阳市法学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沈编发[2004]9号),为市法学会拨核行政政法专项编制8名。副会长职数1名(副局级);正处级职数2名。内设机构2个,分别为办公室、学术部。2004年12月沈阳市委政法委任命王嘉彧同志为市法学会学术部副部长主持工作。2006年1月沈阳市委政法委任命王树立同志为市法学会办公室主任。 L5;8rD2?3oG6?,l

2010年11月,沈阳市委政法委任命田宏同志为市法学会办公室主任,任命赵恒斌同志为市法学会学术部主任。 y95rs1?7Tq87R

至2010年12月,市法学会实有人员6人,专职副会长1人,办公室2人,学术部3人。 Z3=1Bt28sv7=2E

2011年12月27日,市委决定,组建市法学会党组,党组书记为王晓宇同志,党组成员为田宏同志、赵恒斌同志,机关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 u9+2fi7:6lc7?9e

法学会由社会团体转变为群众团体后,2006年7月11日,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法学会机构类型由社团法人变更为机关法人,法人代表为王晓宇。 u8.8kI4~8Ek7.5M

法律服务机构 Z27bD,;9ih1!,H

为了筹措活动所需经费,经研究,市法学会确立了以所养会的办会宗旨,即成立法律服务机构,用从事法律服务的收入弥补学会经费不足。 q7;7ND6;6ue5+3u

1989年3月15日,市编制委员会以沈编发[1989]97号文件形式,批准成立沈阳市法律咨询服务所,隶属市司法局,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为3名,所需经费由自收自支解决。 g8:3R04!4Nb4=2y

4月14日,在市工商局办理了负责人为王德本,经济性质为全民的咨询服务所的营业执照(字81776983号)。 Q4!1FU19DF1+4z

1993年3月5日,市法学会与市涉外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商定从1993年3月10日起,学会工作人员作为涉外所的兼职律师,以其名义对外开展律师业务,由涉外所提供文书用纸和介绍信及收据,学会将业务年收入的35%交给涉外所。 P1-3hf1;5jQ9=7F

1994年3月1日,市司法局以沈司律字(1994)6号文件形式批准沈阳市法学会成立沈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所,机构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具体从事律师五项业务。4月1日,辽宁省司法厅颁发了批准文号为副字004号的批准证书。 m1;6A0,-4OD8;,f

1998-2003年,市法学会的4名律师分别退休,市司法局按有关规定决定取缔律师分所,从2003年起,市法学会未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A7=8sk6:9pH3:7T

学会刊物 X5~6VX8;1JS7?3i

1984年9月,市法学会会刊《沈阳法学通讯》创刊,出版局批准文号为沈文内登字第66号。 P7!5Jo9:9zs,!9r

主编:尚恩富 程连敬 单振刚 Q3!4sS1+7Gf5.2T

副主编:顾海滨 a,+2ZL6?6fI8=8U

编委会成员: F8:20q2!4uP7;1W

李景文 陈启和 于国光 李柏林 李文芳 张世勤 o3-8yX1?3MQ8-5k

刘济民 陈方奎 郭中韩 武星慧 周慧敏 u3?7Fx4-7yM3:9T

1985年10月,《沈阳法学通讯》改名为《法学通讯》,不定期出刊,责任编辑为周慧敏。 r4+9Zb58ln1~6L

1990年3月,经市新闻出版局、市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审核批准,《法学通讯》更名为《沈阳法学》,季刊,16开,48页。 m9?9hM1:,dJ,;3e

1991年,《沈阳法学》编委会调整为:主编:刘福安。副主编:顾长恩 唐萍。责任编辑:苏建伟 徐飞 刘晶。 n44yS8~,rE4=2m

1997年,市新闻出版局按照内部资料管理办法中的“内部资料不得设编委会”的有关规定,决定取消编委会。责任编辑为唐萍、王贤。季刊,16开,32页,每期发行600册。 H27RY7-7ml1+3G

2005年,经市委政法委领导同意,刊物发行增至1000册。增补王嘉彧为责任编辑。 g47Qq9:1wu5;7q

2006年,经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决定增设主编、副主编、执行编辑。主编:王书海。副主编:王晓宇。执行编辑:王嘉彧。 v65VJ5+7zw9.7H

分会、中心组及会员 F7~6hd1:8Wg4:1c

1988年4月-1995年1月,市法学会先后成立了沈阳金杯汽车工业公司、市安全局、沈阳航空学院、中国刑警学院、沈阳新阳机械制造公司,以及婚姻法、统计法告示7个法学分会。同时,还先后成立了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辽宁大学、市人民警察学校、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等8个法学会中心组。 S4-,AG1=4ws61E

2001年10月,市安全局隶属关系改由省安全厅直管,安全局法学分会停止活动。 p7?4kn1~1Bs1~1g

2006年10月,市法学会对现有会员进行重新登记并发展新会员工作中,将之前的分会和中心组,分别作为专业法研究会和团体会员进行登记和管理。 H,.2Fw3.,iT2!3d

法学会成立之初有会员300人,分布于市直政法部门、驻沈大专院校、部分企业及军队检、法机关。 h8=4tj7:8sw,-,m

1991年,二届理事会决定对现有会员进行重新登记,登记后核准会员为663人。 q7.9Mi84Hm9~7T

2006年3月,重新核定会员为747名。 k3!4dH3~4Zb3~7u

2006年11月,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现有会员进行重新登记,并发展新会员。 w3:8IJ1?6nU7~7Y

法学研究组织体系 Q39og8:6Sb6:1q

2006年9月1日,经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成立沈阳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 Y1+9lY8-8nM1+1S

主任:杨松(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 y8,aJ2;8Vz,7Z

副主任:王策(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G2.1Ki5+2Wa8=9M

委 员: b2=3id2;6fR3?8R

于维同: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 n1:3lQ,+1Nn,=8W

安锦荣(女):市法院副院长 z7!4GF8~3jJ3-3d

刘 良:中国刑警学院法律部教授 L82Xe65jU6.9f

孙 政(女):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教授。 j2+3o05-,Ff7=5R

孙德英(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08=5jV9?6Hl4!7h

李宏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H7=1zK,.,Hj8;7Z

吴 钧: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主任、教授 f3.6lq,?4Wy4-3E

张百杰: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院院长、副教授 u,+9r03-5gQ8?4H

周 实: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 i3~6Or2~3XS4.9i

高晓珺(女):沈阳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副教授 U8+,ek9!9GC44Z

郭 杰(女):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x22ac1+4Ou,.4w

2006年9月18日,召开沈阳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和宪法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通过了宪法行政法学研究会和民商法学研究会活动规则。 g1:8Hw2?50p9=4B

民商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 Y9~2ep2:4Zv,~7D

会 长:杨玉凯 a3;7pg6=1cm5;,a

副会长:于维同 牟瑞瑾(女) 杜甲华(女) 吴 钧 H5-9VM5~3mw7.3E

柴德信 I2;2xc8!5dP,~5D

秘书长:贾海洋 V86qG65FB8=7y

常务理事46名,理事99名。 M7!2MD9+9BA3=9C

宪法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 f1;1uE9=6zB3.1x

名誉会长:李宏吉 u2=3Qb3.4KI7~4O

会 长:周 实 v3+1rF6+2ed5,w

常务副会长:于海鹰(女) J4?7sY7.8Xd5+7N

副会长:王 策 包玉秋(女) 李英民(女) 张 弘 a3=2Hm2=9qa1~3D

康 健(女) K,.,XX5+4In2?7v

秘书长:张弘(兼任) p9~2xb8!4Us2.7o

常务理事28名,理事56名。 m,1rQ9=3Lo5=9X

k9?7aD4-2Ov1-,L

O7,sp5;9rI,1t

t4=7Qd7.9rJ2:,E

s3+,JD3~3FQ3:3V

O5;8Jw5;9Ai8.7B

学会章程

(2009年1月21日中国法学会 U4?4Ya2?3lr1:1x

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C7:4Nc7.7ju5-3M

第一章 总 则 Y6:2BN,~4SE3+9g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a3?3Ml9!,rR1;7N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h1?5rp15008-6m

第三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M4!5EZ3:4lW8+3G

第二章 任 务 G1=5Mv3;,DC2;,b

第四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f4?5vd9,EC6+5z

第五条 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Z4!,xG3+6YV1+9E

第六条 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b4=6GF73Rb3?50

第七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b1:3jx7+5Uo5~3k

第八条 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H6+2bJ99nP,;,E

第九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B7~4MG19sg2~2W

第十条 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u2;,Ml7+8fm17K

第十一条 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Q8+2ba9!1Fh1;4z

第十二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K4:7Dy7!4yi5!9g

第十三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c1!9FZ9-1zO2~4P

第十四条 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g1?1cC9+2tb7?,N

第十五条 履行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J4=6kw9.7Wn6;3A

第十六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D2+3Uz6.8IC94F

第三章 会 员 p5-4bp1?5Wu2;,a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083xn,:6Or6.4H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A2?3Xa5=3NU2=1O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可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V7;3Tn7+8pU2:8x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书面申请并经所属法学会同意。 L1~3nZ9-3tf5?6I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法学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I4.3WA8?6pL3~,z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r2-6kY7~5eK7=6w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i3:4NU,+8Rk5~9K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O9.8nC,=4QF2.5D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N6!9gY,-7Ow9?5C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h5=,ce7~8Hy3.10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j7;6sl5:5eJ2=2L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J9:8xL8?2oK6=8s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x3!3fh54iT5=2j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m5.,QJ8+2Op2+7A

(三)提供研究成果; E9.,aB5-3uF5!1m

(四)按期缴纳会费。 D7-,IQ2-2fk,+9n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a,-,ti8!3lA4+9T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m19jq9=9Uw4+8t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D4:6aH5+3cW,:6F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e3-9ig48DV3?1r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P9=7Nd7.4Ho,-6B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u5~4zV41vn2,Z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Z,7Bz8+1U04.5I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e1;7Qt6=,oM8~2W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U7=2Xt,!3mH2=7y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X93lQ7+5zX1;6H

(四)按期缴纳会费。 E6!6eN4~1qi3:4I

第四章 全国组织 G8~1md2?8Xu37o

第二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L8+1ME1.2ut9;8F

一、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j6-6bp4.7WY8!3I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L3;20W1:60x8!3h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研究会和其他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 c7!9TJ4;1cF2.9p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n44Rx6-6wF5-,w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K9.1ma4=2ZD2:3p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y4:2NH2;9nO4+4L

(二)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g6+5Cl3~3Xh,;6p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T8.5RS7.4CA9:1g

(四)选举本会理事。 L3;7NC4!,HV7=60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m,!,je9+5HN6:3t

一、中国法学会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a,8Pk6+,Gn1-9J

二、理事会的职权: r8-3Px9.5Na8!8D

(一)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N2+8Pz7=2iH3?5B

(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R8~,Pp2+7WN9!4z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C6-2sN9-9WC5:2M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成员。 g9;1RX7!90J9.5M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Z2=4tG6.3qs3~4M

一、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n,~70l8:6wa4+5I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s2-3FG,.,hT8;9d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Y9=9dh2=6wH9;3g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a,;7Fu8-9Lz3?7H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p7?3TN2-1Ad9:6h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0,;8Yr6+,ld7:4D

(三)推举常务副会长; q5!4rm4!5tA,-5Z

(四)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D6.8YO1,Lk5?1B

(五)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h8:3Su,7KR59L

第二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 v3=9dk7!,ky,!9G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决定本会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相关事宜。 J83VW5+7ER,30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E5!3la,-9Tp8=1G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法学会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 v6!,sf42rD3=,q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请资深专家学者组成,任期五年。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x6:5cD6-1Zr6-2O

第五章 地方组织 Y,-1xp2:1TO1:3G

第二十六条  地方法学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自治州)的行政区划设立。 J6~3gd7!1Lm,=2H

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本章程,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工作,接受上级法学会指导。 L73Ta6;7ST3=,O

其他法学会,也应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m8~7j02+3Wv1!,u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本级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C1;4yC5!1co,-3H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G1+,jp8:7cY7!3i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z9;3TW6=8Cz9?1w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法学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V7.5dn1;7Bl1+4C

三、选举本级理事会理事。 c6+6VH7;6pz3:7d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本级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和会长、常务(或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级法学会的有关重大事项。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D68gU8.40Y7:8J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本级法学会的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s9;7kT8!2gI,6h

会长主持本级法学会的工作,常务(或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q4?8my,2Fu,+3t

第三十条  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自治州)法学会可设立学术委员会。 H7;9BH8-4bY1.,v

第三十一条  在个人会员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和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k9?6xg8;9Id9.9C

第六章 研究会 E,5HX9+7rx76f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是法学会开展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h9+7vj9!6Dc9:2K

中国法学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自治州)法学会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设立研究会。 a3!6fk4=1aS,!6p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所属法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m,:7Vx2+6Ij7-6L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的设立、撤销、调整以及换届等重大事项须经所属法学会批准,并向所属法学会报告工作。 C6;2Qd2?9nE9-2Z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设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D2~8pE3=5Ir8?7o

研究会理事应从本学科、专业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学者、专家中产生。 B6-1pu7;1Nh,+8r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k9.8w09!7Ru2;8Z

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由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O7!6FN4.8uR4.9V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应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的学者、专家中产生。 p8;7bF7~3Ld8~6o

第七章 经 费 M4~2Co9-8yn6.1h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B2-3cG1=5mY7:90

一、财政拨款; 06!3Pe2-5BM8=3a

二、会费; j3.3wc9~2pD2-9t

三、社会赞助; D9.8Ud1-9wU5?6O

四、其他收入。 S,~,GM2+3Lx2:7c

第八章 附 则 M8~9kC5:8hk4:8d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p8~1iI8:8qh,;2Z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d34gT8?2QY,!5g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V4?8ee5!1sV9~3j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03-7sP9.,EC1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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