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网站 >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锁定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成立于2004年10月,是由本市企业法务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网站指数
2021-12-18 21:19
最近修复
编辑次数
2022-3-17 11:32
最近更新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网站详情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简介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成立于2004年10月,是由本市企业法务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Y7;5oJ65ry7=9x

  协会业务主管机关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市司法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Z5;1Jt9:7ug5;4c

  协会业务范围是:法治宣传、法律培训、实务研究、业务咨询、法律服务、纠纷协调、权益维护、合作交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等。 g1!5Aw5+3Xn1:7s

  协会是企业法治建设的服务平台,也是联系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的桥梁和纽带。协会将集聚各方资源,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T8.9pN1?5w03?,n

  协会于2014年被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评为中国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4A级协会,并连续多年被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评为先进协会。 i,4ul3;,Fn6+6Z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511号604-605室 F2;7mK,~9JS9,0

协会章程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章程 E1-5Zk6=5wP8?7q

(经2018年4月1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L2~50i9+1Bd8-7k

第一章 总 则 d5=8Op83ef5:8k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简称SCCA)。 w,?5UD6~4co7-7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e4;6XA,.5nu6:7G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工作人员服务,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与执业水平,增进会员的团结协作和沟通交流,帮助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维护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 q9~,kp2=2kz5-3K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机关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a1;1Ap,=8Vf5.7v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x2-5QI5-2pa6?4N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01!5qk37Ac9;6F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A3:9dI,;9cs2:2Z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D62kp6!7CB6~,D

(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本市企业法律工作管理; r7-3UP2-1GJ7.,0

(三)组织信息沟通、业务交流、调查研究、专业研讨、继续教育、法律培训等活动; s3?4yx6~8PI,,c

(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开展法律同行间的合作与交流; m3:8jT5?8cS2~1j

(五)为会员及有关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办理法律事务; Y6.5EY8+6Zw7:3E

(六)反映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的意见和需求,支持其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合法权益,促进自律自强; X8~7go2?8rn4.9o

(七)向国家机关提出制订、修改、废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和社会的法治建设; B,!1kw7:4iY4:,F

(八)办理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承担其他可由本会完成的工作。 d6!,cJ,-1bx65Y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法治宣传、法律培训、实务研究、业务咨询、法律服务、纠纷协调、权益维护、合作交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等。 i13px3!,Yl1-8k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t8:6xm5:6WK8~5q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z4=2bV5.1dV9.8v

(二)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维护国家、企业和会员利益; g2.5yg4:,mN4?9V

(三)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a1~7dT,:4eV8?8s

第三章 会 员 B1:9c03-5aM2=9R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F2!1ox8=,UX8:6h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7+7lG49KB8-3v

(一)设置法律机构或配备法律专业人员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F6=2RA9+,vK4.9R

(二)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务工作人员; k4!2fH6!9xa2?9R

(三)积极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单位或人员; h6~8LP7~3ls5+5Q

(四)本会特邀的有关单位或人员。 J1:3Dd5!5fh6!5Z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q73Mn6+3Cy,-4Z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C4=4Od3?4St6~,w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向理事会报备。 f,;5tp3;2aK3+8q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K4!4Bq,=1mm4+7D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d5!4TS6;6Hr3;9S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获取本会刊物和业务学习资料权; U7!9em9=2ti55w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v4+1Nf,7Dp1:9a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N8?4Gl8~5mR,~9J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c9:2rY8?6Ar1?7i

(六)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U3-3oH8.,Rf8:8y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m,~9Oi9-4dn4!5u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N1;3TZ7?8xX9;5Z

(二)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d4=7UW7:,un3=4U

(三)如实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反映情况; x1;9iL1+2ZC9?8S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C3.8ly7+6qG9=9C

(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名誉,促进团结协作; m3+7bn,+4qo,,a

(六)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t6=4qo1=3gw1+4q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O6=8fs9.7yM2!7h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T5~8Lg3;3qY9-,R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 A6.2ex,+1sj5!8v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F58gd2+9gR3-8C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x1?2kc3-3Yd3!2i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t9~9zq8.5JY4+9Y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e6!4UG7?5dJ,?8A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Z7:5EC59lP7!8T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D37eb4~1bs4;2d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n8-3fE1~4OD,1n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由理事会决定。 d1+7Ai9~9AJ4=,Z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D620k,+6Me2-,F

(一) 制定、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W7!7Ag1~6Mu7+1c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n1+3rP3?8AI35U

(三) 制定、修改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x8+7Ki,.,yg5-,b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H1-2dg6~3WR5!3A

(五) 选举或者罢免监事会监事; k9:9Fs5;6EK4?,c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u4;,SO3;4vW7:9p

(七)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04+7eF8:4Ck9.1R

(八)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E,-,HX1~,OQ8;7m

(九)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P3~2Nw2-4ze,-6A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或者决定本会终止的会议,须经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r1.5AS3+2HG6-8s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d4!7MI8?3m05-9O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须经本会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M2~,oC9!6Ox99k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O6:3RN4-90q,=8i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T8+6Bv8;8lD8-,S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o1?6lf1=1Fz1?6u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v9~,ig7!2hD6=6C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R9!3Fc3;8Gu2+6R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c8-5US5:9gm5~,W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决定个别理事的增补和调整; g2+1fu5-8qh7~,V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z2=1YX7;6Vt16r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C3?8Zz1!8Go5~4V

(九)审议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及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l6.9tN7-3vm2;2v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Q9~4Fy9=4OI8;1D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N3=6VS8+1wp8!9s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有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增补或调整理事,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j,?,ak5~4OL3=3O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D4-6Jh2:6dF2+2W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副会长或其他理事为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I5+3ge2-8Rx8:8s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事项。 E1+,eR8-3zt17t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l9.1go7!1uQ7?4h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监事长、秘书长,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o2:7lD2!6iS9+6j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i6-,ON7;9Df98i

会员有权申请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有关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审计报告。 A1.4uI42Kh1;6R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须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d8-8kO63oP2~6X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公民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K9:3ab7=2mz9-,F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z1?6PA,!2Pw55w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A6!3cR1~9ZD1=3B

(一)坚持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 d9+60N1-2Zd7;8w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N5~,KW41yC6;5L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L31kR58GJ1!3w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l2?1MT6;6SG5:8n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S8:5ad87OL7?7W

(一)因犯罪曾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 f8=8vt2.,Yi9-6j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w2.6Zx4:8sX97v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R5:1La9=5Df5?7N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I3.5iE,?4JE4:2T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r5;,Xy6.8ga7:,N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g5-1Jm8~7FM18h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Y9+5mt5?8Az5;5C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决定聘免; I8+6vp3+3Be7!50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T6:9Xo9+6IR4-8W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u8:6Ep1.6TA3~8b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A9+3qH6;5zx7;2l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q5=60i7~,fo5?7S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G6?6Cp,!4jO6:4X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A7~7la4!3Ci5-4b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W6.,zT3!4ZZ2,F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D9=,wf5+6Za6;1U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a8!5HO5?8Td5?9f

(七)主持起草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负责人及理事选举办法等草案,报理事会审议; q3~7PE8~4IH5;5n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Y8:4vb9?6iN6?,c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由办公室、培训部、会员联络部等组成,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X4=5EF1?4Lp6+2E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l6?4EA4?4ZA2:3N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 u69dK2.2EG1.5Z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义务: I,6WZ8.8Tk31c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q,;7Ns2=,xm7~5A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u8~2nR,.9qn7?2w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p3-2hs6~8qa9=,c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I9;5kp1:8IB6;2y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本会负责人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X6-,lu7;10x5=5f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p,-,Tc1;6SW7;9e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O1+,mq8:2OB1~5q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G6?6Dd6!2bq3+7o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R5-3VG6+7tZ4-8x

(一)会费; g4:5tX4=9Ic8~1j

(二)捐赠; B4!2ZB8?,TB3:3N

(三)有关方面资助; F7.8qt4~2xA7~3M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V,;5xS1;9Pw7:3w

(五)其他合法收入。 X1?5hf4;6UF,9o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m2~,DP6.4ay12G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b,!1Fe4?3hh9=7i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G26fS3;5VE2=7V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N5+7Bx4=6ie6~6r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o3?5pg3:7IH1+2C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C6+1bb1-6iy2;3P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028NQ2~7gi3~9D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p7!6KB4=1jU3=,V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q2~1Fy2.2rZ3!9G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F6+2hm8:,QY7.1B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Z8;7LM4;4VW8;9G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P,!,Lr,:8xV3~8D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q4.5uS7!6kM,4r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q9;2zX3.6Ho6;5X

(三)财产清册。 X5?4ef6!9kC,2u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P6?6dn9;1eX,:7z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Z7;4Uc3;4mb7+,q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q3.5yS5.2ml2~7w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W,~1ej7:7ts9:1e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D1+1bb1;7Fr7+4n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B72be5!5Bj89r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s9+,cn7:,XF6=9E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D3!7wl7-4Qy1~6W

(二)决议解散的; H7=5Gg7-3q092h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m1-1IY6;5Ly4!8P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c6~7iz5,xq3;9W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R7?5YD7;2bl3.2D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D6:,gZ7:1PJ,.7o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p8.4Fs3+7ZG6+1D

第五十二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P5.2sZ1+,sL3+4r

第八章 附 则 t3.,NV2=9fx7=5F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4:9Ix,=8rj9-4E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x7+8gz2:9kS8:2a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J8:3CN1:8Ns7!1a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01-5zf690u3!3n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Q9~3Ps9-5sc4+1w

免责声明

网站收录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致力于为中文网站提供动力。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相关热词
更多>>
最近收录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