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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人大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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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大厦3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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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人大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黔南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职责要点 d9:1kn2.20i,3O

一、政治建设方面 S8;8vR3=1t089Y

1.旗帜鲜明讲政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始终对党忠诚。 l3!1MC6?3Ln1;2e

2.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得到全面贯彻、有效执行。 k7:1tL6.7sB6+3g

3.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持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恪守“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坚决杜绝“七个有之”。 F3!6mB1!5jT,,q

4.遵守《党章》和党内规章制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州委九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v9~6TG4?,si6~5f

5.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J61XK8?2vd7;9L

二、业务工作方面 w8?80v7=7LD63f

1.会同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筹备和承办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和常委会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承担机关党组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W1~5pJ4+6CZ43n

2.拟定常委会的年度议题计划并督促实施;承担以常委会名义或办公室名义发出文件的草拟工作;承担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文件的草拟工作,做好各种会议记录。 l9?,uP2~2XO7~3s

3.负责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和省(外省)、州外、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 b3?7mB1:3FT6.4d

4.拟定常委会的出访计划,并办理有关具体事务;负责全国人大和省(外省)、州外、县人大常委会来黔南接待服务保障工作。 f4?5LQ9.4BW6+2c

5.负责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文电、机要、保密、通讯、电子政务、文印、发行等工作,承担“智慧人大”建设、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m2-6mR5;2fx7-4C

6.负责州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人事、财务、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房产基建、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党建扶贫、行政事务、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以及全州人大干部培训等工作。 u4~2xo7;,yC3:,T

7.负责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其他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 J5!2wP4.5vV,-6A

8.负责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会议、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交办事项的办理和其他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L4:,VQ7;4Mr7!5F

9.完成州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1!5lq9:8eB6,M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j2.6Qq4.4fQ7:,x

(1989年7月29日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7日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4月23日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4月28日州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K4!3MU1:7Ln4;8q

第一章 总 则 v1;6am4!3lT1.1m

第一条 为保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q8+3FO6~9Zp47s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遵循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j7!1zH1?1nZ9;6Y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a4~4Cn,-3an,.60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f,,mA5+,Wz3-3Y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g12nD2:8sL3?9f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开会三十日前,将开会的日期和建议议程等主要事项,书面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及有关人员;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正式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材料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u4!5ir2+2Zg4-8L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常务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可在会前就有关议题组织视察或者调查。 F49gz,-20p,5A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全体组成人员届时必须出席。除因病或者因其它特殊情况经请假批准的以外,不得缺席。每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K2=5ba1:3MG8;2u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及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各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咨询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Z87AK6~2CC,:7d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规则》实行旁听制度。 r9!3Ap6:1sJ3:8i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形式举行。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分组召集人主持。主持人应当按照会议日程主持会议,逐项进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议程、日程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w7+40T4:5DV5=4O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05=4A09~4bI,;3l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v9=5CT3~1Rr9~2i

第十二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S9!9kn7=2VH8-3R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州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x2?,Su1:1Pe,+7z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在议案文本中写明提请审议的理由和内容,并附有关资料于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审议议案时,提议案的机关或者领衔人应当向会议作议案的说明。 S2;,Ug8-8ES1.3q

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Z8!1wR3-5wj5;,J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过程中遇有较大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了解后,向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报告,再交付表决。 A1+4IU7!7jk1-5V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规议案时,按照《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办法》办理。 u4?4qN7:6Fm7;8a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J6.8qB1~6mK2?,z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K75Kp8.9Kl8~2U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州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X3~4DO,-6nm3:,E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情况,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可以终止审议或者下次会议再审议。需要作出决议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代拟决议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行文通知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州人民检察院执行。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行文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信访督察室在三个月内,就报告机关的研究处理情况听取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报告机关于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州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R6=8Tt5+7Qo2;2S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表决制度。表决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报告机关应制定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V7!6Eg3!,Os2~8t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州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州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f5,ER4;8Fk5.1O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书面文本,应当经由州长或者副州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并按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v,-5VO9:2YN9;7P

第五章 人事任免 U5-8Z0,+2uz5;6q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范围内进行人事任免; y3?1no5!6lL8?9c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主任的代理人选;补充任免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J67Gk8?1Sy2~4s

(二)决定州长的代理人选;决定个别副州长的任免,决定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 c2;2TD9;3fM5;1X

(三)决定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P8=70j2+1Ti4:9h

(四)决定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自治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q,:5SG4~5Ib7!1J

(五)决定撤销个别副州长和州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或者委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决定撤销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S4~1Tv4=8Pf,.2B

(六)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州长、副州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报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接受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辞职。 Y6,IS51FQ,?7F

第二十五条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要认真审查,提出任免理由的书面报告,并附上拟任命人员的简历和考核材料,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送交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与代表联络委员会。 p2!7CX3.1bM6.8s

第二十六条 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与代表联络委员会进行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拟任命人员必须进行任前法律考试,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之前作供职报告。 N3:2fr9.,vY8.9v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提出的问题,由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常务委员会认为情况不清,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以暂缓表决。 Y7:7Hf9=6Pc,=1T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证书。同时行文通知提请机关。 b3=5KG5?7Mm3?9s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撤职案、辞职案和罢免案,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审议撤职案和罢免个别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案时,应当通知被撤职的人员和被罢免的代表到会申述意见或者提出书面申述意见。 F,!2WG1-7jV7~,0

第六章 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D1!3wi7-2Kr5=,j

第三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05-6MX3.5We3-,W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D,?7Fb8.2cH6?3g

第三十二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F9:5Qh6-3nq28T

第三十三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t5~1mD55WW4=6O

第三十四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q8=5dB6:3pK7.1N

第七章 发言与表决 u3=6aO13iy2~5k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I9+,AU4,mn1:,m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允许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选议题发言。 自选议题一般应是所在行政区域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过程中的问题,亦可作为自选议题。 拟发言者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发言题目、建议列席听取其发言的部门或者人员告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特殊情况和紧急事项需要临时发言的,应经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会议主持人批准。 自选议题发言可以个人或者联名进行,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分钟,对发言涉及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 U,~2fr43Ld8.2u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对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他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电子表决器或者举手方式表决。 X2+5jM7!6XZ1?3J

第八章 附 则 y6;7gy8=2MJ3!4K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制度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的文件,可以授权主任会议审定后公布。 c5+1It,?5xi3-1w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b2?20p1:5Jx87U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L9~2GV8:6SZ1=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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