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简介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5月19日。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国家石油公司在上海的所属企业,及上海和长三角地区一些油气生产、销售、信息咨询、期货交易等企业共同发起组建的,并经上海市社团局批准、注册登记。现己成为上海石油行业交流、咨询、服务的平台。会员单位占上海成品油供销市场的95%,燃料油供销市场的92%,是上海市成品油、燃料供应的主渠道。 L9.8xe,-8wJ3+6w
协会为了适应工作开展,设立了比较精干的组织机构,还组建了顾问委员会和技术专家委员会,做协会的技术支持。另按专业成立了燃料油分会,沥青分会。 B7=4PG5+6yn5+6m
为了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作用,协会建立了自己的相关资料库、信息库,并通过本协会网和内部期刊《上海油气》、微信公众平台、微信群等进行信息交流,为会员和政府的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沟通平台。 l9~8mZ8=1nl,-5T
多年来,在市商务委和社团局的指导下,在市发改委能源处和市经信委经济运行处的支持帮助下,行业协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为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业内市场秩序,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行业协会“代表、自律、服务、协调”的功能性作用,特别是近几年,协会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主动承接政府委托服务项目,收到了很好的实际效果。获得会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肯定和认可。 Y,?4lO36Io,!4W
本协会目前为AAAA级。 o3=7DA7.8vC5~1C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3号6D室 b9~9kj,;9Gl9:1S
(2018年6月15日) k,.2df8?4Yq28W
协会章程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章程 K5!1G07~9UB9: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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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Petroleum Products Tra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PP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石油产品加工研发企业;产品贸易销售商;石油产品设备制造商;工程承包商;储运服务商以及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石油商品期货、石油金融等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会员服务、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境内外相关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遵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通过各种措施促进石油产品贸易行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维护业内的合法权益;利用协会期刊等多种形式,为政府和会员提供各种服务。 (一)宣传我国石油工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地区法规,配合经济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等; (二)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依照有关规定创办行业报刊、网站和微信平台; (四)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五)代表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六)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七)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八)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十一)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努力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二)积极开展同世界各国同行的友好往来和业务合作,根据需要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技术界人士或代表团来访,组织有关经贸、企业代表团去外地及出国访问和考察; (十三)发展同国内其他省市尤其长三角经济区域的同行协会或工商企业的联络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沟通、交流、协调、调研、技术培训、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办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三)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从事石油产品研发、加工和仓储、贸易、期货、信息咨询、石油金融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之相关的团体; (四)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供单位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复印件;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向协会提供经营信息、工作经验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支持和承办协会委托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超过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k1:1ZM75Ju7?1j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等原因无法行使工作职责,按本条规定由原委派单位另派他人,并提请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副会长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有秘书处、会员部、财务部、信息与咨询服务部等简要办事机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可设立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代表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针对本行业的业务特点,建立精干的、有专业影响力的石油产品贸易企业管理顾问委员会和业务专家委员会,作为协会咨询业务的支撑。并视情况聘请若干位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向长期从事促进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国内外石油及经贸界知名人士授予“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两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服务收入;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w,~7Zl,-9PV9?3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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