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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扬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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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扬州市委员会简介

民革扬州市地方组织成立于1957年2月,初为民革扬州市临时支部,召集人刘云昭、唐仲勋。   n4;5AK6?8mk4:2Q

1958年11月,改组为民革江苏省委员会直属支部,主任委员潘栋臣,副主任委员王伟勋。   R,:5CY5:6oz7.1x

1978年9月恢复活动。   E73sH8!5qb75m

1982 年选举产生民革扬州市第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伟勋,副主任委员王振中、贡久谅。   m7.7EH2:3Xt5.5a

1988年第三届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振中,副主任委员韩世荫、倪权、贡久谅。   Q3;1Ai4+5jy3-7E

因王振中生病,在1989年举行的三届二次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韩世荫为主任委员,倪权、贡久谅、李孟星为副主任委员。   i7:7At6;7V07:7h

1991年第四届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健,副主任委员倪权、贡久谅、李孟星、杨奕时。 t1.6nf,:3sw15g

1996年第五届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孟星,副主任委员倪权、周武忠、阮家祥、邱念慈。 O4.4pg8:9ax2!9M

2001年第六届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孟星,副主任委员阮家祥、邱念慈。 t,?2Md2;8lx9.7r

2004年10月,增补祁文帆为副主任委员。 I7-8Fz9?3bo1.2T

2006年12月28日~29日,民革扬州市第七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民革扬州市第七届委员会,主任委员王静成,副主任委员阮家祥、祁文帆、叶美兰、丁卫社。祁文帆兼秘书长   l86jG,7ho,?2t

我市民革现有总支部1个,基层支部14个,民革党员275名。先后有6人被选为省、市、区(县)人大代表,有20人担任省、市、区(县)政协委员,有4人在政府中任职。   C7;2tQ17kM5;,C

市民革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民革市委会“团结、奉献、务实、进取”的工作方针和“以参政议政为主职能,积极建言献策;以自身建设为基础,提高整体素质;以活动为载体,发挥党派的群体功能”为目标,近几年来就教育、文化、社会事业、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2.00余件,反映社情民意200余条,其中“对发展扬州旅游事业的几点思考”、“加快发展中小学计算机教育,大力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关于加快扬州老年事业发展的几点建议”、“发展城市生态园林、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青少年法制教育亟待加强”等均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重视。   0,.8AC9;3AU6=5X

扬州市民革充分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开展了丰富多彩、卓有成效的活动,取得了较明显的成绩,各方面的工作有了新的发展。祖国统一工作是民革工作的重点。我市民革党员中60%以上有台湾和海外关系,按照“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的方针,举办了孙中山学说研讨会、“迎回归话统一”座谈会、书画笔会、台情报告会、国庆中 m1.5Hn37sA8:8Z

秋联谊会等多种形式的宣传和联谊活动,并积极为引进台资牵线搭桥,促进台湾海峡两岸的交往,为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P5!3oX7~1ns1~2S

民革扬州市委员会机关目前设办公室和组织宣传处,编制五人,在编四人。 H3~50t5.4CC8!2q

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190号  T,+5Fw5=3iP4:4T

委员会章程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2月7日通过) E6!1dS,;5At2-,q

              总 纲 H,+6fM95Xr6=5d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 h5:,IG9+9Co82I

民革由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所创建。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于1911年领导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创建了共和国。孙中山先生逝世以后,中国国民党内的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坚持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继续参加民族民主革命,并为促进国共第二次合作,夺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国民党各派爱国民主力量逐步发展和联合,于1948年1月1日成立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本党同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共同战斗,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以后,本党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成员,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爱国统一战线,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要求,实现了工作中心的转移,开创了工作新局面,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出了新的贡献。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革的历史经验,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这是必须遵循的政治准则。 s1;8Gh2=4Wa4~,M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为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w5;5nv,4rr6;7Z

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本党的基本职能。在履行基本职能的过程中,本党坚持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努力加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动员和鼓励党员与所联系人士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作出成绩。同时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以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本党代表与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积极协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t3.8Xk5=6oe5+5u

本党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工作重点,拥护“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赞同通过和平谈判,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坚定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和分裂祖国的企图和行动;赞同和推动台湾海峡两岸加强经贸合作和各方面的交流,重视以孙中山爱国思想为纽带,团结海内外所联系人士,为祖国统一大业而努力。 h2:,SW6=2wR3;,L

本党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重要地位,以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为原则,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增强组织活力,巩固党内团结,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把本党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参政党。本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s4.2EN7=6tu4;2p

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开展各项活动。 M4!,iW4+3sB,1c

  本党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承担政协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本党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d3?2dr,1Kg2!4q

                   第一章 党 员 t3!2HW4.5hX5=5m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X2.1ng3-1kl93Q

  第二条 申请入党,须有党员二人的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由支部和所属地方组织考察合格后,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查,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党龄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Y7:2HG6?4Sh5:5g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T5=2Tp8;4vy7-3E

  第三条 党员履行下列义务: g,1Ab14cO8~5h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t7?8Cm22EK13W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J6.5Rl39W03-2A

  (三)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G1.8eH39im1+3M

  (四)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o4~5ER8?7FW1,m

  (五)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h5-7Uh3-5AV9!4z

  (六)执行组织决议,交纳党费,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M1+5Oc3~2hu9?8l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o1-4Lb,+,zM4-7g

  (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g9?7TX7:9nI,;9b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N,?1aE7+7Hs5+9M

  (三)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 O42Vi1+2va3=,l

  (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和向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 E5~2XW5?1kZ9?8z

  (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K,-6ht8!2KI,?8v

  (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T4?,qC9;5sF4?2k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须向所在支部提出本人的书面退党报告,支部层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注销其党籍,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查,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M8:1MB8=8Tv9~3d

  第六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多次教育无效者,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查,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Y49ar1~1Bk6.4y

  第七条 党员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必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Z3-1kt94vX3:1N

  第八条 党员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Q6=1MN1!1vi7:6k

第九条 党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政策,或违反本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按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留党察看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R2!8bg44HS1-2R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常务委员会备案。 E9!8Ys9?4zF5;,P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层报中央批准。 A1=,Oj56oi1=,L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N1~8uJ,:4LV7-4d

以上纪律处分,由所属地方组织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h9-8Fn7-6uC8:1t

第十条 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本党政治纪律,任何情况下不得有违反或削弱本党政治纪律的行为。 X2-5UD1:7TV5!5x

                   第二章 组织制度 b7=3TN7-9Sw4.3R

  第十一条 本党各级组织是: W,-4JF4?6Ma1~,l

  中央组织为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为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省级组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级组织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组织为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委员会。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 g7=1gq44DP6.2B

  第十二条 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P,-8ZE,.,Pm6;9t

  (一)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v3!4uh6!,VY7.3X

  (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Y2!3MO9;7zK8!90

  (三)各级领导机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作个别调整。 B,!2UQ,+1MV65g

  (四)各级委员会对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问题。 p4?3Gb1!70w3=8o

  (五)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方能作出决定。 H8.5Ky,!7yU8:7J

  第十三条 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委员会。 z8~2HR77GF,!5U

地方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同级委员会。 p9~5mP8~1007;4Y

  第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G4=8Bu4!6es4?2v

  第十五条 凡成立新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须经省级组织提出,报中央批准。 B7:4ge,;7Gm,?7B

凡成立新的省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级组织,须经中央决定。 Q8;8NN7-2MQ3=70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的工作机关应当做到队伍精干,纪律严明,制度健全,运转有序,办事高效,服务优质。 G9=3fE8~3cN8=8z

  第十七条 发展党员,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注重政治素质,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基本方针;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本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以及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z2:1mU7~8oX2!3L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是由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所创建,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中的参政党。    h1:4ij4!4ae5~6e

  1945年和1946年以国民党民主派人士为基本骨干的“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简称民联)和“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简称民促)分别在重庆和广州成立。 b9~7yY,;1So9+,j

  1947年11月,国民党民主派第一次联合代表会议在香港举行。1948年1月1日,会议宣布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推举宋庆龄为名誉主席,李济深为主席,何香凝、冯玉祥等入选中央领导机构。 X,.,SQ97xE5+5K

  1949年11月,中国国民党民主派第二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决定将民革、民联、民促和国民党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统一为一个组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联、民促宣告结束)。 N4!6Ce55cl2?6o

  民革成立以后即参与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为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建立后,民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做出了新的成绩。 K9!3iU7?9Hr1?4L

198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后,民革确立了参政党地位,明确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基本职能。十多年来,民革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不断建立和健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自身建设,针对国家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受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同时,民革还利用自身人才智力优势,开展智力扶贫、医疗服务和办学等多种活动,受到广泛的欢迎。 X3+3Bk99wA4:2F

民革发展成员,是以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以及其他人士为对象,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q7!1GV5~4Pz3-4d

目前,除台湾、西藏外,民革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组织,现有党员六万余人。 y2:2tk4.9fP3:2F

  民革历届中央委员会名录: x8+8Mi6:7BD7.9x

  第一届中央委员会(1948年1月——1949年11月)   W,:9Ur,~4iK5?8n

  名誉主席:宋庆龄 S9!9EN7?9cB6-9s

  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李济深 r4-6TI6.,zq5~9N

第二届中央委员会(1949年11月——1956年3月) H2-1Wb4.4bM,;6F

  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李济深 K8!3XS92gV2~6n

        秘书长:梅龚彬 Z78nA6!8xs5;1A

       名誉主席:宋庆龄 a9.5iX1.4Pl,8Q

第三届中央委员会 (1956年3月——1958年11月) b7?6NW9.2Vd7=8O

    主席:李济深 M1,Gx4~8Ki8!5F

   副主席:何香凝 程 潜 谭平山 蔡廷锴 张治中 熊克武 龙 云 h9;5qU5-5dW9:5d

       邓宝珊 陈绍宽 R4-8cg3?6Ra8~6T

   秘书长:梅龚彬 n9?8Fe9=,YB,~1H

        (1956年3月5日民革三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R4;3cM5~8DD5=9E

第四届中央委员会(1958年11月——1979年10月) R2=4zr7.5mJ6;3N

    主席: 李济深 j1~2Ec9-,Hx9!4C

        何香凝 (1959年10月9日李济深逝世。1960年8月15日四届二中全会选出) a7!4EI7?8Ci1!3i

    副主席:何香凝 程 潜 蔡廷锴 张治中 熊克武 邓宝珊 陈绍宽 P9.1yy1:,jK2!4I

    秘书长:梅龚彬   t56SJ,=4Mh9?5i

第五届中央委员会(1979年10月——1983年12月) N2+3Uz4;8xR,=,p

    主席:朱蕴山(1979年10月24日五届一中全会选出) e1+2Rv,=5bc8:6j

        王昆仑(代)(1981年4月30日朱蕴山逝世。1981年9月9日民革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推选了民革中央代主席) E67Ue6!2X01,b

        王昆仑(1981年12月25日民革五届二中全会选举) o4+3mv3!7on1+5z

   副主席:王昆仑 陈此生 刘 斐 屈 武 朱学范 裴昌会 李世璋 L8~1PV,=1dF,;1w

       刘仲容 钱昌照 郑洞国 甘祠森 吴茂荪 贾亦斌 K1.5WE2.3xQ5;7J

       (1979年10月24日五届一中全会选出) S8!4JK3-5zD4!9K

       侯镜如 孙越崎 赵祖康(1981年12月25日民革五届二中全会选举) v9:8NE7~4RV9=,o

   秘书长:甘祠森(兼) F9+,Kf8-9oj7-7Z

       (1979年10月24日五届一中全会选出) W1+8Kp1.,TI2+7h

第六届中央委员会(1983年12月——1988年11月) P7?7Ho7.6nj,5D

  名誉主席:屈武(1988年1月1日六届五中全会选出) z2?,wA5:6AU9;4Q

     主席:王昆仑(1983年12月28日六届一中全会选出) I4:2nN6.8YF3~,C

          屈武(代)(1985年8月23日王昆仑逝世。1985年9月27日民革六届中央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推选了代理主席) k5-1Dm7!7hP9~,V

         屈武 (1987年2月5日民革六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 I,+1fN6;7YH3;9x

         朱学范 (1988年1月1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六届五中全会接受屈武辞去民革中央主席和中央委员职务的请求,选举朱学范为民革中央主席,推举屈武为民革中央名誉主席) C8:6LA9=6gY6=8K

     副主席:屈武 朱学范 裴昌会 钱昌照 郑洞国 吴茂荪 贾亦斌 O5?3Op6?7Px4?6q

             侯镜如 孙越崎 赵祖康 徐起超 彭清源 李赣骝 B5-2jp3:3pL5.7V

     秘书长:李赣骝(兼) x7+9Ag,?2uN6=3V

第七届中央委员会(1988年11月——1992年12月) t4~3pT9-3NF6~1M

  名誉主席:屈 武(已故) J4:5dB1~1wm4?6h

  名誉副主席:裴昌会 赵祖康(1988年11月16日民革“七大”全体会议推举产生) q2~2Os3=50z3-,b

     主席:朱学范 Q,=9Nb9-2Wb2.1h

    副主席:郑洞国(已故)贾亦斌 侯镜如 徐起超 彭清源 V3-4La7~2Qf6+2O

李赣骝 何鲁丽(女) 李沛瑶(1988年11月16日民革中央七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 w2=,rn8:4Tv1;5I

        沈求我 (1991年12月选出) M6!2gD6=7wJ4+8a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1992年12月——1997年11月) t,2eK,.8ZJ2,D

  名誉主席:朱学范(已故) 侯镜如(已故) 孙越崎(已故) c4:3xQ3?8Km4?1z

  名誉副主席:贾亦斌 赵祖康(1992年12月22日民革中央第八届一中全会上选举产生) o1-5UK3?5Cv4.4F

     主席:李沛瑶(已故) 何鲁丽(女)(1996年11月11日民革中央第八届五次全会选举产生) n6-1ax2=3Fk8+8g

     副主席:彭清源(常务) 徐起超 李赣骝 沈求我 周铁农 童 傅 y4!8c08:6OB,.4t

         程誌青  胡 敏 何鲁丽(女)(免) L3?8Yw2:1XH8=7D

     秘书长:朱培康(1992年12月22日民革中央第八届一中全会上选举产生) P6?5Ir5=8oi,?4s

中央监察委员会:.....略 Z2;1Ao9-9xo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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