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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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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设屯里、窑渠两个基层法庭,民事纠纷经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调解无效的转由县法院和两个基层法庭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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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人民法院简介

一 c69rO8~8es67r

吉县,位于山西省西南部,吕梁山南端,2600多年前即有建制,古称屈邑,后曾几度更换,明代始改名吉州,民国元年(1912年)改称吉县至今。清末,知州集行政、司法权于一身,州衙内置通判、典史,辅助知州掌管本地刑事审判、缉捕、刑狱等司法事宜。另设皂、快、壮三班,分别执行传票、缉捕、掌刑等事。 H3:7dS,:7WF3.3o

民国时期(1912——1947年),国民党吉县政府先后设承审员、司法科,司法科配科长、书记、录事三四人,专司审判工作。 n2.8zU5~10w,,J

1947年10月,吉县解放后,县政府内设司法科,主要承担刑事、民事审判任务,并兼管司法行政工作。刑事审判活动执行的是独立审判和二审终审制,即是在县长监督下,将案件审判结果报送上一级法律机关审批。主要是对国民党、闫锡山执政期内犯有严重损害人民利益和有血债的官吏、特务分子以及恶霸地主分子的审判。民事审判活动执行的是先由各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的转司法科依法审理,县长署名。 z8=1DU8;2ze25f

二 r7:7VU32Pm4!3O

1953年10月,吉县人民法院成立,行使司法科审判职能,内设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六七人。1955年1月,吉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吉县人民法院院长。初期,围绕中共吉县县委、吉县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开展镇压反革命斗争;在审判中严格按照“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依法处决的罪犯占判处数的6.15%,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占1.69%,判处有期徒刑的占35%,交群众管制、监督劳动改造的占57.16%。同时对在国家机关、企业单位内部清查出的历史与现行反革命分子予以刑事审判,其中39.9%负有血债者给予判刑处理,70.1%给予戴帽,交群众监督改造。1957年,设屯里、窑渠两个基层法庭,民事纠纷经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调解无效的转由县法院和两个基层法庭调解处理。 U1:3sE,-,No,=8g

三 S3!2AB5=6vQ5+7W

1958年10月,吉县、乡宁合并,吉县人民法院也随之并入乡宁县人民法院。1961年6月,吉县、乡宁重新分开,7月,恢复吉县人民法院建制,院长由上级任命。1963年7月和1965年12月,吉县第五届、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听取和审议了法院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恢复建置后的法院院长。 N,5Ww9=1cq1!,J

四 L2~4zQ2+7Yr5:2U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初期,法院工作基本上还能正常开展。1967年2月,在许多“造反派”组织实行了“大联合”的基础上,非法夺取了县委、县人民委员会的“权”,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入“无产阶段专政委员会”审判办公室。1968年8月,审判工作由县革委会保卫组办理,1971年3月,吉县开始恢复政府工作机构,1973年5月15日,恢复人民法院建制,院长由上级任命,内设办公室和刑事、民事审判庭及屯里基层法庭。 d5!1HB3;2VH2+4n

五 Q9:1PM5;5nB7?3c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吉县人民法院逐步进行拨乱反正,清除文化大革命“左”倾思想影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政策精神,按照中共吉县县委作出的平反冤、假、错案的决定,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解放思想,排除干扰,组织人员对“文革”十年判处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特别是“婆门村反革命案”涉及全县4个人民公社、7个生产大队,先后有16人被处以刑事处分。经深入调查、取证,纯系“文革”中蓄意制造的一起假案、冤案。1981年8月27日,由院长主持,在东城公社召开群众大会,当场宣告当事人无罪,予以彻底平反,在政治上恢复名誉,对冤狱所受损失予以补偿,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错误。 z9:8Qj11ua6.6R

六 c4,oc3!1Vf7;6s

1978年,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开始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法院工作出现新局面,各项工作迅速发展。1980年7月,吉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之后,吉县人民法院再次收入政权机构中,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受上级法院、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吉县人民检察院监督。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依法审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至1985年底,法院内设办公室、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和刑事、民事、经济三个审判庭及城关、中垛、屯里、文城四个基层法庭,人员也增加至25人。 g5;6ka5~1mf8?6B

随着吉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的内设机构也发生了变化。1987年成立了执行庭,专司执行工作;1992年成立司法警察大队,专司提押、值庭、强制执行、机关保卫等工作;1992年成立告诉申诉庭,专司一审案件和申诉案件的受理工作;1993年,成立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从民事审判中分离出来,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推进民主政治建设。1999年成立政工科,专司干部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1999年成立纪检组,专司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人员也增加至40人。 Y3=4If4~2Tf4~6q

2003年,根据上级有关改革精神,按照立、审、执分立的原则,经报县编办批准,吉县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组、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立案庭和刑事、民一、民二、行政、审监五个审判法庭及中垛、壶口两个基层人民法庭,机构设置更加合理,审判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法院人员的文化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1980年以前的以初中生为主,发展到现在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10人,大专学历27人。 A,;6vw,=80r7=9v

1980年起,审判案件的程序日趋完善,刑事案件由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到法院后,即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大体分审查、开庭前的准备、法庭审判三个阶段,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这一系列程序制度为提高刑事案件质量提供了可靠保证。1983年,开展了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为主的“严打”斗争,坚持党中央严惩刑事犯罪分子的精神,对打击和震慑犯罪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受到社会各界好评。1981年至1987年间,吉县人民法院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时期以及1983年“严打”中的99起申诉上访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对部分“冤、假、错”案依法宣告无罪,对部分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的案件进行了纠正。截至2007年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067起,为吉县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i1:8ET2!2vD37f

民事审判自1980年起,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办案方针和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待原则,广大法官在办案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常常步行或骑自行车深入到纠纷发生地调取证据、了解案情、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率达到90%以上,调解率达80%以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这一时期审理的案件主要以婚姻家庭和宅基地纠纷为主,年平均受理案件150件左右。二十世纪末,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共吉县县委的领导下,在吉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贯彻执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坚持法官中立裁判原则,使案件审理进入快车道,但由于公民法制意识淡薄等原因,服判息诉率有所上升。近年来,吉县人民法院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民事纠纷,促使吉县社会和谐,民事案件的调解率逐年上升,截止2007年底,吉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8245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60%以上。 L9!2xl6=3co7~5O

行政案件坚持依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共审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治案行政处罚、房屋产权登记等纠纷67件。 q3.8cU7!7AG1=9x

执行工作着力推行执行和解,不断健全执行工作机制,有效缓解了“执行难”,自成立以来,共执结417件,有效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S6~3Zp76iq4+1q

七 Y6:9n05!7ft3!7l

1954年,吉县人民法院开始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县共聘请陪审员50人,每次开庭审判,均邀请两名陪审员参加审判,并参加休庭合议,发表审判意见。“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止陪审员制度。1980年再次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各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出陪审员21人,轮流参加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1984年在乡(镇)换届选举时,各乡人民代表大会再次选出陪审员25人。以后在每次乡(镇)换届选举时,各乡镇都分别选举出1—2名人民陪审员,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却较少。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吉县人民法院在县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通过县直各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本人申请,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11名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广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与审判员“同审同权”,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M4+6vU3+,hv5?3g

八 g6=8cw6;7xn3~6x

1953年吉县人民法院成立后,随着审判工作的展开、发展,服务于审判的行政后勤工作也逐步从行政和司法中分离出来,为各项审判工作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五、六十年代,法院仅有几孔窑洞。八十年代初期,也仅有窑洞六孔、瓦房十五间,交通工具有自行车三辆、三轮摩托车一辆,212吉普车一辆。进入九十年代,司法行政工作迅速发展,审判庭从审判和办公合用中分离出来,新建二层办公楼一座,彻底告别了土窑洞的历史,共有办公室、会议室、审判庭合计35间,600余平方米。2007年又进行了维修改造。1999年建成了壶口人民法庭,2002年建成中垛人民法庭。拥有审判执行用车六辆,计算机20余台,摄像机、照相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一应俱全,开通了互联网,建成了局域网、视频会议系统。办公条件的改善,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推进了吉县人民法院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 u7.6aW,!5vA9;4D

九 g4:1jx8-4DX4:4I

2007年以来,吉县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得到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以及上级法院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最高院、省高院以及市中院领导多次深入我院指导工作,县四大班子领导经常来院调研,县委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着力为我院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使我院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按照机构改革和“两定”方案的总体要求,我院现下辖11个内设机构和两个基层法庭,现有在册人员45人,其中法官17人。截止2013年底,共受理各类案件2873件,审(执)结2865件,审(执)结率达99.7%。先后被市委政法委评委“先进集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先进集体”,被市文明办评为“2013——2014年度文明和谐单位”,被市中院评为“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谐司法先进单位”、“执行工作先进集”、“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队伍建设先进单位”,院党支部被县委评为“优秀基层党组织”,30余人次被省、市、县授予“十佳优秀政法干警”、“公正廉洁执法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g,~5XQ1:8st1;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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