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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宿迁市人民政府居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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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宿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宿迁市人民政府居金融工作办公室 ;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大道1号财政大厦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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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宿迁市人民政府居金融工作办公室)网站详情

宿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宿迁市居金融工作办公室)简介

宿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T4?2rS2:3hG6-6S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O8:2n01?6JR8;6h

第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m87vG4?5ZR8+4w

第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Q5.2gz1:7GJ3=6g

(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在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协同配合驻宿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负责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u1=6vN8:3lS8!7Z

(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办法;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配合驻宿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k3?8DM8?8LV82w

(三)联系协调驻宿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属地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协调推动全市企业挂牌上市和直接融资工作;推进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配合驻宿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加强与市外各类金融机构的联系,引导其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F2!8Fr,:1Lm6.4F

(四)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从事经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q9=8qu96TB9.7d

(五)负责强化对全市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上级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u5.7gW,-2IA1?9m

(六)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配合驻宿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 j4-4CI7-9jm91A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B2-,bB,.6Po4.5X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H9-5PP7!5vV,!6T

(九)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N2.6RX6:,LD5.6i

第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B5!,nn14Sm,;7N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党建群团、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范和政策;牵头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Z4!6Xx4-3KQ8.6N

(二)银行保险处。承担驻宿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普惠金融政策实施工作,组织推进全市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协同配合驻宿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全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建立全市银行保险业发展协作机制;加强与市外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联系,引导其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配合驻宿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 i3;7zZ9=,Mi7=4v

(三)资本市场处。承担上级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属地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承担全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协调和推动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 G4~4Fr7:4Xk3!7f

(四)地方金融处(行政审批处)。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初审工作,并限时办结;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从事经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市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上级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上述各类机构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承担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u1-6Nu1=3Kq7+4X

(五)金融稳定处。督促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同配合驻宿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e,;9No6=2JY3:2t

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正处长2名,副处长1名。 K9-3QK2;5W08:1V

第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银行保险处、资本市场处使用原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正1副,并严格实名制管理,实行“退一减一”,原人员身份不变。 a4-3SX5-1Ka8:2q

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U8.8BR4:4KZ9+9l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j,=1oi9+4tZ2+1k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z6;1U02~3rA8=1p

内设机构

金融稳定处 b7.8kW6;8Jv7.6Y

地方金融处(行政审批处) B9~,vl3;7JX7+5f

资本市场处 M8?6re7=,gn9;6n

银行保险处 a5+2vk4~1se9=9V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c9!8sk3~1Dd9=9j

直属机构

宿迁市金融服务中心 Z4=6Hz1-8so2!6H

经市委编委研究同意,成立市金融服务中心,挂市金融风险监测中心牌子,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经费渠道为全额拨款;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核定主任、副主任领导职数各1名。 X2+3se4-8cd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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