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中院简介
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经历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立、撤销,八十年代恢复重建,二十一世纪初改制移交三个阶段。 r6.9yN5?4jn4-,u
根据中央关于设立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1955年10月15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宣告成立。随后,分别在蚌埠、徐州、青岛设立三个派出法庭。当时,铁路运输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理反革命案件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党政事务由济南铁路局领导,审判业务直属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1957年9月16日,遵照中央和国务院指示,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被撤销。 o,?5SX5?8LL3.9j
1979年,为保证新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切实实施,保障铁路大动脉安全畅通,中共中央以中发(1979)64号文件做出决定:在铁路系统恢复设立铁路运输专门法院。同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铁路运输专门法院正式列入法院体系。遵照上述规定,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80年开始筹备,1982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案件。 r8-6OC1-6yg9!3r
2004年,中央发出《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提出:“改革现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体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2010年12月,中央编办等国家六部门下发了《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铁路法院与铁路企业分离。2012年6月13日,济南两级铁路法院移交协议签字仪式在山东省济南市举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分别与济南铁路局签署《铁路法院移交协议》。根据移交协议,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一次性整体移交给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属地管理,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自2012年7月1日起,济南铁路两级法院全部经费纳入山东省省级财政预算。2009年7月8日,铁路法院在职在编干部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列入移交范围,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 i,.5it8.7np,=5B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副厅级编制,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现有政法专项编制68名,已设9个副处级内设机构。 Z82CP1-2gj4:5P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应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商事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审判的各类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受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和当事人不服本院及所属下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各类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提审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再审;依法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且需本院执行的案件;依法受理应由本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并决定应否进行国家赔偿;依法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对铁路法院系统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开展铁路法院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领导铁路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工作;管理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负责铁路法院系统的司法技术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V4=3xz8?4Bo9=8P
目前,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两个基层法院,分别是济南铁路运输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E1!7bA8.8LR3~5w
免责声明
网站收录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致力于为中文网站提供动力。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