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人大网(吉安市吉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吉安县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吉安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型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9年8月,中共延福区委在塘东罗汾村(今万福镇麻陂村罗汾自然村)杨殿寺召开延福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与会代表200多人,讨论成立延福区苏维埃政府事项;10月,成立延福区苏维埃政府。 r9+5yq8?3zy1:7L
1932至1933年间,隶属湘赣省管辖的吉安县苏维埃政府在官田乡(今安塘乡)竹垣村清江自然村召开了吉安县第一次和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建立了吉安县苏维埃政府,选举了苏维埃政府领导人,讨论扩大红军、发展红色区域,分配土地,发展生产,组织赤卫队等工作。 h,~3JK7~8qc9~5U
1949年7月16日,吉安县解放。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规定,当年10月10日,召开了吉安县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商全县大事。至1953年9月30日,吉安县相继召开了5届共12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于顺利完成政权接管工作、团结动员全县人民完成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支援抗美援朝、清匪肃特、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有益尝试,为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E8+3ei4.4BK6!8J
根据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地方逐级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1954年4月7日,吉安县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上,代表们肩负着全县人民的重托,共商国是,讨论决定当前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慎重投票,选举出了人民信赖的县人民政府,并相应地设立了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吉安县开始正式确立,人民开始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1954年4月7日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吉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历经六届,共召开代表大会会议13次,选举产生了六届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委员会,选举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委员会县长、副县长、委员和县人民法院院长。会议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推动了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在这期间,依照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委员会制度。在县政建制上,经过几次变换更替。1956年3月,吉安县12个区撤销,将原来的136个乡合并为36个乡,4个镇。1958年吉安县市合并,保留吉安县建制。1959年又县市分开,恢复吉安县人民委员会,所辖36个乡改设为17个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 Q1=7Vh7=5rE5-1b
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十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吉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县人民委员会撤销,成立吉安县革命委员会,由县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直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 G35lW4;7At9:1i
“文化大革命”前,从总体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比较稳固的社会环境中得到确立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逐步走向健全。但是,当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处于摸索阶段,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人大代表通过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听取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财政预决算,讨论社会主义建设计划和规划,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等。这一时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县人大代表不是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每届任期不定,最短两年,最长五年。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手段不多,时空间不广,每年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几乎处于休眠状态,亟待进一步完善提高。 T7?7jD8!8SH7=1Z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新《选举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吉安县按照新《选举法》的规定,成立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主要工作是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分配代表名额、确定选举日期。此时,吉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重新恢复阶段。 S3.1Bn1!,In3.2f
1980年9至10月间,组织上百名县、公社干部下基层进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试点,为今后选举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I69We,.,PH,;6W
1981年5月26至29日,吉安县召开了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吉安县中断了15年之久的吉安县人民代表大会重新建立起来,以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形式来行使职权。从1981年5月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至2014年止,共34年。34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和完善,人大代表充分行使自己职权,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巩固,社会各项事业长足发展。34年来,共选举产生了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37次。自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由原来间接选举改为选民直接选举,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举手表决选举改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代表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飞跃,标志着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范围的扩大,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选举产生出的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会前,县人大代表怀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深入基层广泛听取人民的呼声、收集群众的意见,形成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在会上,依法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查批准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议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的议题。人大代表畅所欲言,献计献策,共商国是,共谋发展,作出依法治县决议,从第七届到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们对《关于修建蔗区公路和抗旱井》、《关于恢复和发展油茶生产》、《关于吉安县人民政府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关于要求县政府兴建县妇幼保健所》和《关于兴建指阳大桥》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了决议。这些议案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Z,;2Bw3.4NL2=9C
吉安县人大常委会简介
1981年5月,根据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依法选举产生了吉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吉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设立,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履行人民代表大会部分职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确保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的连续性。 G3;1Mr,?3Le9+2l
吉安县人大常委会成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之规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先后建立并不断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会议议事、工作监督、重大事项报告、评议工作、视察工作、代表活动、代表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等制度。并根据地方人大特点和时代要求,对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暂行办法、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暂行办法等制度进行修订。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制度规定,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工作程序,保证人民有序参与政治活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县人大常委会在继承中不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视察调查活动,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实施五年普法规划,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执法检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落实;组织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活动,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培训各级人大代表,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广泛联系代表,反映人民意愿,集中人民智慧;依法进行人事任免,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行;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作出决议决定。 Z6=6HG8:9VI1;7Y
工作机构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l4~2FG4+8iI8!1p
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W8?4iI2~6af3.6q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Z9-8T09+,hz4-1K
县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 w,!3PW5.8L0,.2v
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0,+8nT9-5Yg7;8c
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R,:1CQ9;2nh22x
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D8;9VQ5?7Hk6?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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