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黑价协”。英译名:Heilongji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 Association,缩写HCECMA,成立于2008 年12 月,社团登记证号为512300005053005868。 R1~,nA3=5WQ,=7i
2014年5月21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召开了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z4!,if9+7Pd3+5u
本会是由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教育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深专家、学者等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k2+50Q1-2hE5-6F
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W2:6vR96Gf1=6e
1、领导机构 K51ce8:2Yf7?6R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41名同志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x3!8iL6;3zM68J
2、常设机构 x,+3uE6;,wt83S
协会设立综合部、业务部、财务部3个常设机构,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协会日常事务。 q,-7gD2?9Ru6!4M
3、非常设机构 L2=9wP,.8xu3-6R
根据协会工作特色和需要,设立专家组。 S7:2ms6~8nC3.9V
二、各部门职责 M5+5yx9=9VG5.9a
1.综合部职责 I4.4xV1-1kc6;4r
(1)协助协会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F1=3Pt9!4be5=6F
(2)制定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相关文件,负责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他行政公文; s9.3uw1+7M06!3T
(3)根据中价协要求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内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及讲座; Z,?3iW8!9DZ4?7v
(4)责制订本省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h96sU79OJ7.1V
(5)负责协会开展各种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g3;,ep9?8SE3~4L
(6)负责起草协会秘书处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负责监督执行; k4?5Nx1~5JG7:7q
(7)负责协会召开会议的组织与会务工作; H8.7PV3+4rR8!6y
(8)负责协会接待和外事工作; Z8-1YF5-8XY5;9f
(9)负责协会日常的人事、劳资福利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s4:2ju5!,gF1;8l
(10)负责协会安全、防火、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R660x65dt2+7H
(11)负责办公用品采购、保管及发放工作; P65LH6.1Cu5=8i
(12)建立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执业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工程造价行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D3+6Kg4-2Si6~,j
(13)负责起草修订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 B9!5Cg7:5wE9-5n
2.业务部职责 R7.3Ll,?3Aa9-4H
(1)负责全国造价师的注册、延续、变更、换证等日常管理工作; s4+,Hg7!7Wk1+8z
(2)负责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检查和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 m,-,is5~7tA,:9Q
(3)负责组织联系“专家组”开展工作; H,:5Av9=2Ok7~8x
(4)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S3.,gy8=60l8:9P
(5)负责网站的信息更新与日常管理工作; l3!9tv2+2em9.,B
(6)负责协会的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 C8!5zm6+3yD9:80
3.财务部职责 t62se3!4Ut2:,i
(1)日常现金收支、票据、账务、报税等工作; P6.4Mu4~,zr6!7L
(2)编制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和各类财务报表; u,.5S06=5zy4?40
(3)编制财务的工作总结; i2?8uI,+1PN3=1U
(4)固定资产的账册建立、制卡、监管等管理工作; 08!,xl,?7mJ3!1G
(5)会费的收取工作。 E5~1VG8;8oi1?5N
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b5-3FK9!2M08-9C
第一章 总则 g130L,8sX2=,j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黑价协,英译名:Heilongji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 Association,缩写为HCECMA。 C2.5Pb8!4bk5.5D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由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组成代表黑龙江省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l9:7Oa1:9QL,6m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及诉求;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中充分发挥黑价协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n1.4KT4-7aS69E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z7.,Zp2;3TI2=4v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康顺街 1号。 h,=1HU2:4WH4;7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q7.3Lx7+3DP9;1v
第六条 业务范围 C5!4RH,=7Ci4!4a
(一) 研究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工程造价专题调研,向政府部门提出工程造价管理发展与改革的建议,探索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应用; P8.,ha3?3nG9=4m
(二) 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的信息库。协调解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合同员执业中的问题; z3-2ir5+6Lp4?,k
(三) 贯彻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合同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按照“客观、公正、合理”和“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要求,对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l5!,HU,8wp6=10
(四)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和批准开展以下工作: q3?1YP5-,Ko8!2b
1、协助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a,-9va7!5kt5+3j
2、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合同员的注册及继续教育, t3-7qg4~7Sb2?8r
造价行业队伍建设等具体工作; P3?1Xd6+9LW7-7b
3、开展业务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向的先进经验; K7+3VF53fz7:1M
4、开展工程造价先进单位会员、优秀个人会员及优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 B,.4jf4?2k01?8U
(五) 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关系,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h,+2iR2!5QW76t
(六) 出版《黑龙江工程造价》期刊,组织出版有关工程造价专业和教育培训等书籍,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h2:7Ay4?9oY1-9T
(七) 完成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X8!,IK6+8Nu9.9w
第三章 会员 D,:3OE4:6zI4.7Y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e7-9cM2!6rs6?4L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X9+4Fr2+9fb8=,O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t6+7bZ1!7Dd8:70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I1=1M03!4du5=60
(三) 在工程造价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T4,Gj3!1ZU4+9p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S,+5ZC6=4DD8+9d
(一) 提交《会员申请表》; h8=,tJ1-9ly2;1G
(二) 经协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n6?7zu29sj,!2L
(三) 颁发会员证书。 z1:7no4;,bC3-4J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n2.,tA4~9Ga4:9O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r8~8mv2?3wo5;,Y
(二)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M7!9oW45Px1.5V
(三)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D4?8OI9=4cz6=8F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G4:7Hp8?2x09:7Y
C6-,Jq4?8UU1-3i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o,-6yo3.3dl3-3Q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Z2=9HG6.6zK4+3d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Y2=4L02?8bO4:4U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Z4;2bO2:3Ft9+4H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c1?1bf,?9ZA,+1V
(五) 按规定向协会反映情况; J2;6KU2-3qs6+9K
(六) 按规定为协会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b7;6UT7~9zo9+8F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j1=8lW1-9Ju4+7a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行为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S3~8OE,?,Rh2-4B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x,4kM8:5gM5-1T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E46uX5:4KD6;2u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N7=7Be8+8RH6.1p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q8-4Oj,3Rh4!8G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c6!7HT3!4L08.,z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y,?6jk2!6ii5-3P
(五) 决定终止事宜; Y4=4JL6+7zl,=9y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F9?1cr2=6hu1:3d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Q5=5xr9=9sz4!,u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j9!5nK9~6Wk7;9J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W6.4Bv5!4pv1!3s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f6;3BI65uv7.4W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A8+8IC17Qn32s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k9!6Hn4;5md7.4X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P4:,eo6+50E4=8T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x5=4r09.7VB3~2y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l45Ch8?4Wl1!4P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I2.7uC8:6K08.8E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P5?3HF9?4tw5-5U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S4.2DP1:7mJ4.5T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m7!2cg9;,vB,~7b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X7,fo8-8Xi31F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l5;2hr8-1VO3-2F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n,2Ur9=9Up38Z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p7;5Wl1?5oK7-5S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 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A2-6Nv1?2It6.,x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06;4bu,?7Xm8;9S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V2+7cN4!6ub1~9O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K1~9Sj3:2Da6:,S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D56Cz6!,aP79x
(二) 在工程造价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z,-4IV9~,Ae7~3h
(三)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m,;6mx6.9rP2=,r
(四) 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k9~4ml4.1vq8+9u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s8+40H9;6Hq9?,q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H8.1Ro5-8Qa88u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Y1.7vb6-1nw3=5j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C39AD1=7DV5?6a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R1;,oR5;4lD3!10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c7+6BF,-4bs6+,i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y8!7eT8=,pC5?4p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W9!6dL7.7Ev5~2r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H1;1Wd5;6FU5+3A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A1!,Ta8,en1?50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z1!7Dc2.,Ac76m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02-,xN5~3VJ1=8a
(二) 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开展工作; J9?8vv,-9Xh7+2k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门、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N5?4KP6;5LZ,;6J
(四) 决定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C4!8wG,+10H8~5F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z4+6nW7;2mg9:2r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T1;,Ym4;2cj2?5V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y5-3TY4~8IM66H
(一) 会费; z3?,fD9~9Gy2-4F
(二) 捐赠; t1.2wa2-3AK5!7V
(三) 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经费; p6;4uT8-40a3!8b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M5+4dz41ao5!,l
(五)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x3?6tY6=8wJ2=6f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R8~,fR1+,Yu89W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J9.3Rb4:8Mu3~4M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A6.3tv9+80k1!,O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m94Cf76Bl7:,K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公布。 W2~4mD1,ci9!7p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l8-3Wp7.2mS9~6u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Y1.4Iq3+9ah4:2a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N2:5gX2!6Fu9:3S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w6=3Rq8;9xe6:8p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y1~2JR3;2KE7-2y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A,.2eb6;3RS,-,f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j,3YE24DY9!4W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v3?,jT2.7xi8-1T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U2?3Sr,+5kS7-6C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黑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J3?3VY8;1kw6!5H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d8?5St4-2cp9!8i
第八章 附则 E2-3ng59fF7=60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2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f76uC6!2JS9~,x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x6?4Lc99Nq8~8K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q2;2mF3?1TN,~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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