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大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代表大会简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是黑龙江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h3+,Fn8=2Ht8!7P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由全省13个市地和驻黑龙江省人民解放军民主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G7~2jZ2:9zL5=8D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根据黑龙江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遵守和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全国人大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b5:6Gw6+5AD3-1p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共设9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林业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人事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j1+7fu3~,TK,+2D
常委会简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i6:3JQ6~9fy5;3y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职权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代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省人民政府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根据省长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依法任免人民法院除院长以外的法职人员,任免人民检察院除检察长以外的法职人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法职人员,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t,=3Vv2:9gZ6!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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