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湖北商会简介
上海市湖北商会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牵头组织和领导,在沪湖北籍企业自愿结成,经上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商会于2006年5月20日在上海正式成立,是联结企业与政府的桥梁,是促进鄂沪两地交流合作的纽带,是展示在沪楚商整体形象的窗口,是服务企业发展的平台,是所有湖北在沪企业的家。 05:,Br1~4zG9=,m
随着上海及长三角地区经济龙头地位的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湖北籍企业及商业人士纷纷到上海投资创业,湖北和上海两地经济交流不断加强,发展至今,上海市湖北商会已经成为了在上海极具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a,-1yG45EE8+7R
商会自成立以来,致力于沪鄂两地的企业交流合作。目前上海市湖北商会下设房地产建筑分会、金融行业分会、医药卫生分会、金属材料行业分会、物流行业分会、水产行业分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女企业家联谊会、楚商高尔夫球会、青年工作委员会、通山工作委员会、武穴工作委员会、赤壁工作委员会、潜江工作委员会、洪湖工作委员会、汉川工作委员会等16家直属分会机构。现拥有直接会员单位800家,间接会员单位过3000家。在上海市湖北商会的支持下,旗下会员单位在上海各行各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他们分别在上海的各个区、县及周边地区,涉及电子科技、建筑建材、房地产、餐饮娱乐、医疗保健、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法律咨询、交通物流等多种行业和领域。 B4=5iV4+4Qc5.,g
为促进鄂沪两地的合作交流,上海市湖北商会先后组织了几十批次上海企业家代表团回省投资考察,足迹遍布武汉、襄阳、黄冈、宜昌、十堰、孝感、咸宁、随州、荆门、鄂州、恩施、天门、仙桃、潜江等市州及多个县市区,落地资金数千亿元。 o3;1EA8?1tq7~6x
上海市湖北商会在为鄂沪两地的合作交流工作牵线搭桥的同时,积极建立广泛社会关系,收集信息资料,整合可利用资源、人才,搭建合作双赢的平台,商会依托这一平台的作用,将这些具有浓厚家乡情结、时刻不忘回报家乡、回报社会的在沪楚商们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推动湖北与上海之间的合作交流。搭建起企业与弱势群体的资助平台,培养企业的责任意识,在密切经济、文化往来的同时,更促进了沪鄂两地和谐家园的建设。 t4:20t4.5FN1~,H
上海市湖北商会以知识型企业家魅力和国际化眼光,以服务广大会员为办会宗旨。围绕开放、合作、创新、发展的思路,上海市湖北商会引导和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作为在上海极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将进一步为促进鄂沪两地更广泛、更深入的交流合作谱写新的篇章。 02!6QI2.5yN7-2Z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建工大厦20楼B区 m2:8kV4;2DY4=4B
商会章程
上海市湖北商会章程 V4.5cv3~5Xb1?7z
第一章 总则 o3.,dx9-7zl4+7k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湖北商会,英文译名为 Shanghai 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HBCCS。 s6!3lA,+9Sx3+8k
第二条 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异地 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由湖北省在沪企业和经济、服务组织自愿 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F6.8rF85Me7=4z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以 19 大报告精神为指导, 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 作用;诚信为本、服务至上,加强商会会员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 上海市、其他各省(市、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维护 湖北省在沪企业的合法权益,立足上海、回报湖北,促进鄂沪两地经 济、社会和谐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H4!4SC9;6DB1-,V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 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本会接受 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湖北省人 民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的指导。 05,aD3~2eM5.9w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O8+40l6-8fi79m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h4;4OX9!9mw4+6E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Q9?4rS3.2uO6?,V
(一)促进会员单位加强两地经济合作与交流,帮助会员增强发 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 O2;7fM6-9GA9.9T
(二)开展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为会员排忧解难, 向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F2+8OP8!,zP6;1t
(三)组织信息交流,开展宣传报道,举荐优秀会员参加参政议 政组织和重要奖项评选活动; b6;8Rs9:2aV,-5Q
(四)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宣传两地投资政策,向会员提供 相关咨询建议,开展业务培训; m8+2OY9?7YJ6=5I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 争和经济秩序; U8+7xq,:9bb7!,t
(六)履行商会的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建设中 的积极作用。 l5:,S03+9cE8+9P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联络和协调会员,开展会员间的经 济合作和联系,为会员提供招商引资、合作交流、信息咨询、培训服 务、公益活动、展销展示、经贸洽谈、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服务。 g9~6Vx,:1Va1:5c
第八条 本会活动遵循下列原则: B34HH5.5RS7;9M
(一)遵纪守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 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 活动。 i4-5Bz1=8sM4-6K
(二)民主办会。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 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 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M6:4kn,:2qN9=9x
(三)诚实守信。本会开展活动时,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S4+4ng1?2YY3=5B
(四)自主办会。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B7+5Sw3.,ct2=3y
第三章 会员 g5+5WW5:1Uc,?,c
第九条 本会由湖北籍在沪企业和经济、服务组织的高层人士 以及团体会员组成。团体会员是指按照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设立的上海市湖北省地市级异地商会。 W4!9Sg6,gh32l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并具备下列条件: Q7~4dS3!1QH7;6X
(一)取得上海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机构登记证书; o34rq2=4Oz6?,e
(二)取得上海市税务登记证书; i7!3lz6+1xD15U
(三)取得上海市机构代码。 c35Lu8.4Jy4!,p
在沪设立的湖北省各地、市、州商会可以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本会。 n37WH3.7mn,=4u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A8:7Ml4;9tb96B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如实填写《上海市湖北 商会会员登记表》; A5.4g03~7Cy5+9D
(二)经商会秘书处审核备案报下一次会长办公会确认。 m4!,EL7+,YT6+1Z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I7+7ZR1+2dK2?1A
会员如无特殊原因,经提醒连续 12 个月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 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Z1~1Vi5?,MQ8=5C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会章程的,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a65FA3+4Tn29a
会员对理事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由理 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可以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作出答复。 C7:2zX7!8yx,.4o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 化情况及时调整。 c5!2UF8:3Zv8;8g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事会 i6?1TE2-9iR,+4A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g,+1YA8!,Pp7:3w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 会长和秘书长。 l7!1uv9=7Xt8:4w
按照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设立的上海市湖北省地 市级异地商会的会长作为本会的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I1.3ZA7-1bD3~6O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H9;5nj7-9xV5~6E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 e4;5AS1!1Be7:7r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M1.9ha9;9b04?3W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h75SF6?6Zf8+5N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当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 殊情况,可以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过一年。 q4=2fQ2!5wr97h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u5;2tN2;,cF3-3Y
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 即为有效。 d,?5NQ73aR1?9d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 大会。如会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以推选召集 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者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会员并 告知会议议题。 k7+4wV6?6EJ9=4c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 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u61EC9?5jb1!3c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h9~5ZN8=6EH1;5r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q1.8zX3~7tw8!2y
(二)制定、修改章程; X8~4ul43ki6~8U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s3+9un7;2zm6?9W
(四)制定和修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04-6uQ9=3os1?2L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03=8Kz2?6zR9+6Z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z1:7Eu69jn8~30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b7=6Tu3+8ff48N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n46Ac9=1pe1!6o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项; h3~6hK2;,Ae2!9x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T,!8WS3-4RV3-1R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 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E2!3Ox9+4pb7=9u
理事会每届任期 4 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当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得少于 7 人,但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s5;2Hd5?6KY8:,K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r8=9XC26MT6!30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a5+1ij46LI8?4b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A4=4QY6:4Yf,=9t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会长、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N76Kv65Rt9-7l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f3?6qD5~1GR8=9M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和增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并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W4?7Bk2.4on,.3H
(六)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N4?8eu2:2YI7!9Z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E5+2oU8-2qb2~1y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r4!6dZ,=2zM9+5B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 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6:1em7;5jj4:1D
(十)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免; p9;5kX6?9TG7=7C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 P1:7bh35oC4=,N
(十二)聘请顾问; s39Bv3.3tc3!6X
(十三)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和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k16Ev6~4du9?,V
(十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q1=8nM9:4VC1~3M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v9-2ip7:4FC12O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随时召 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以推 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者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 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p1.9kt1:5UN1?8s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事项。 f8~,ne,~4EG9+5l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j2=90n8.4nZ7:7M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理 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J,;2Nd8=,sn3;3d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v6:3ht6=8Dq4:7S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议事会议。会长议事会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对理事会负责。 M6.1oP9+1E0,;3m
会长议事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决 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g7.4tK8;3zM2!6D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 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g2~9ny2;3YM59y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 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m41eV5.,Ek8;5m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B5?5bd4:70M,.,D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N9!3qA9=2nv4;8Q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较高公信力; t3.,hx5=1vJ9:6X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h5!6vU8-4JF1=,L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F1-7oH7+5lr8.9v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g6~4WS3.1wU5.3d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y6;5nO6~4hf9-9V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常务副会 长、副会长的任期 4 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N5?5tK5:5Tz5~2c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轮值会长制,任期一般为三个月。轮值会 长在常务副会长人选中产生,由会长提出 1 年内的轮值会长名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轮值会长轮值期间,在会长领导下全面主持商会工 作,若干名副会协助轮值会长开展工作。轮值会长 的具体制度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y4+2nR,-6oc4!3w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 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S4!4Iy4!6mX1-9w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I7+,OF5.7WZ,-6h
(二)所领导的单位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05:4Ir7?2bO9.1N
(三)热爱社团工作,有自愿服务社团的精神,善于团结协作, 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F2=5nA2-9yG4=2A
(四) 在湖北籍上海人士圈内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I1:4Xl7?5vS7!2o
(五)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b7!6sP3-,NK,?3c
(六)在本市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u7:8Ef6+9cM6!4G
(七)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D,.2Mt7!7sM8;2f
第二十九条 本会名誉会长在往届理事会为商会工作作出突出 贡献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会长,以及在上海湖北籍人士中有较高威望 和社会影响、热心于本会工作、在本行业中卓有成就人士中产生,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b1+7ao3=2yb9+8m
第三十条 本会荣誉顾问在为商会建设具有卓越贡献、享有较高 的社会声望、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中产生, 经会长议事会议审议通过。 k5.3Gx9-1kX,:6P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人选应当有较强的事业 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 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b2,Cf3=2wL2+7w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l5.6HS,.1so3!6q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0,+6Da2!9hW5.,O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E9?4Km7~3Eo1?9m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b9.1mS6!1Bp,~,B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e,=3w03:,0u52I
(五)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k3-9Xb1?6Gw1~1Y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E,?9Ny4;4Qk7+6p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I2-3Nc6+5eA,?,W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 工作。 e,5ze1=1iN,~9S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F,?8sM2-6aN1.9x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V98MU5+8Uc7=4L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组 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g8+2Eo,6rL2!3K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e47Jg5~7BQ5;6A
第三十四条 本会成立党总支,坚定服从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和 加强本会的党组织建设。党总支设书记 1 名,总支委员2 名。 党总支书记必须是常务副会长成员,党总支委员要从商会理事以上领导中产生 ,且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为商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党总支对商会重点是加强政治思想上的引导,在商会中贯彻执行 党的各项方针、路线和政策。 K2~9NK4;9uQ,;,r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 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熟悉相关法规。 T9?4zV6+9up2;5k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 以连选连任。 b2+8sp5~5Dy5=,B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u7~,jE1=1eG5~9X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I7~9pT6=4In1-7y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y8.1OE6+1zu9?7g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 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Z5+7V0,+9DB1~,u
(四)实事求是代表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v1!5yE5-4sx5!5q
(五) 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P,?2ZC8-,BO9:,l
(六)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 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者政府相 关部门报告。 Q9-7Mw5+1gl1=20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 切实履行职责。 Q2~20F1?3VR3?8g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r1-7AX,~2mD8~4f
第三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r6=5qR3;9td1~5a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B9?3oK31ar9-3A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Z9!7rY5;4TP47C
2、参加本会的活动; J7+,kK8.4da2!,m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f3+6VO5.6od7?1W
4、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Z5:1vb1=8ap4;9z
5、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X1:7iB4=4jT3!4x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R,~90a3?6pS6?5a
7、在各方面表现优秀的会员,可以获得本会宣传及向沪鄂两地人大、政府、政协、工商联等推荐的权利; D,:5E0,~6cw7.7W
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g9-2eV,?6op9:9T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T2+8Ft4!6ZO1~1d
1、遵守本会的章程; m9=70v1:9YK2,n
2、执行本会的决议; s,;2kH6-4lM,!8n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r83oW1~3jg32N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团结; B3.2CJ6.1zy2-2g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G3+5dG1-3gl1~7I
6、按照规定交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1)会长年度缴纳 会费20 万元;(2)常务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6 万;(3)副会长 年度缴纳会费3万元;(4)理事年度交纳会费 5000 元;(5) 会员年度交纳会费 2000 元。 f3,FL7!4LT2:7S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S8-,dJ7!5ws5+,d
第三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S3:5av9;2ea8-2m
(一)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u4-6Nd7-9Ct,!9U
1、参加理事会; k1~7cZ6-4xT1!2C
2、参与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 C,;2uC1?7JI2+8V
3、参与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w2~6ow9-9To1.,v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k7-2zu7?,gI3+5D
5、会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V7!5yq9.8Jv5=8e
(二)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s57EQ,:3mC7.5E
1、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L7?2ru5:1db7-7k
2、会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e9~9iy2:5Ea7:2U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O7-3HC4,hL,.3p
(一)副会长享有下列权利: P3:9nF9.7xb,:8K
1、参加会长议事会议; E85gM,+3cy6:6g
2、所在单位纳入省委、省政府及上海市领导调研的重点对象; o,=4PC4=,Va5-4X
3、所在单位纳入商会举荐参加参政议政组织和重要奖项评选活动的对象; L4~3zi5?6gZ9!9h
4、参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P5~4ih8~8Kc1:3G
5、提名理事建议人选; x4=6aa,.7pC,?9q
6、理事享有的其他权利。 Q9+8EZ4+2Tl8-7L
(二)副会长履行下列义务 h6:2Ho5-9ug68d
1、执行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 p5;7Gw,;5MP8~7P
2、理事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S9+5vx1?2du8=1w
第四十条 常务副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S9=6dU4;6xB7~4C
(一)常务副会长享有下列权利: N98wm2~3gs5~3n
1、参加会长议事会议; g3=9ms6?1Bo,+8X
2、经会长授权可以代为行使会长职权; j,4EJ4;1nu1=5K
3、组织并参与商会经贸、投资洽谈等活动,组团或者随团进行境内外考察; p2+7mg7-2aC3~,u
4、根据会长安排参与省委、省政府及上海市领导的接待、交流等活动; h7-1ox6;5cC,+5v
5、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e66wz77dK,?7M
6、副会长享有的其他权利。 P1+2mp,.7Fa4-4a
(二) 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义务: D4:3eZ1=8OA,?1Q
1、协助会长、轮值会长组织制订并实施商会工作计划; R7=6zk99KJ6?7q
2、根据会长、轮值会长安排,组织和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m1!8AV6-2gH8?6S
3、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r4~2qX5=7GC39X
4、副会长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Y2?6ve7:70x8?,q
第四十一条 轮值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V6+2Ml5+6Vn5!7M
(一)轮值会长轮值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S5.4vY,.7IT2.8w
1、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轮值期间商会的工作; D7~7YH5.2Fy9~2e
2、召集和主持商会相关会议和活动; e7,wS5;5vu2:3T
3、除需要会长特别授权外,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U9?1GE63iM2!2p
4、常务副会长享有的其他权利。 l8=6qE5~6uc1-8P
(二)轮值会长轮值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H2-4fj7+,me8-4c
1、协助会长组织制定并实施商会工作计划; z5!2SS9~6Nz8~8A
2、协助会长领导开展商会的各项活动; w9.,bX3;3QB8:7m
3、协助会长统筹协调商会内外关系,开展对外交流; y9~6VV7=9oL9:1c
4、常务副会长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k7-4Fo6-6zw4;3Q
第四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V42Je7-5Qg11d
(一)全面负责商会的工作。 q8?1jc4.6Xe5!8S
(二)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各类会议和活动; b8+4Gu8-8xs9~9u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A4-6ck6?2Ho,.7l
(四)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o3.1Oo64ed43S
(五)统筹协调商会内外关系; v1=8Fv7+5GY1=9G
(六)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w5:4oe7;,as7.2H
(七)检查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R1;9Pl81tJ6.8D
(八)提名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建议人选, 提交理事会选举通过; p8~8vR7!4wY9~6p
(九)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授权轮值会长代为行使职权; K4=3kX3;7JA3.3C
(十)组织理事会对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进 行工作考评; a6:5qE8!4eu6!4U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B,!2xn3:2nm29S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退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n2?9rM5;7nM8.4j
(一)经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应当向理事会提 出书面申请,经会长议事会议审议,理事会会议通过,予以退会; D,~2tF,~2dk2?5O
(二)无特殊情况,理事会成员连续 12 个月不缴纳会费,或者 长期不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及活动,经书面通知仍不履行义务 的,提交会长议事会议审议,理事会会议通过,予以退会; J6.6Ha,:,oC9;1p
(三)理事会成员企业破产或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经会长议事会议审议,理事会会议通过,予以退会。 J8+3Am8-1hJ4+3d
理事会成员退会报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R9?7bW8!9eO5?5c
第六章 关于商会换届的原则 N5-1fd6+6XV4!9i
第四十四条 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 G59Ic7-7WC5-,E
第四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可推荐或自荐理事、监事候选人,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汇集理事、监事候选人推荐或自荐情况,提出新一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初步名单,由换届筹备领导小组讨论,提出理事、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 q8:4nB7?2HV1-5o
第四十六条 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在理事、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的基础上,经民主协调、充分酝酿后,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监事长候选人建议名单。 K6+4wZ8~7FS8-8q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D2-7Kv4=3EI2~6X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H3-3nJ1-5Ke7=8P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R7+5Rf7.4CQ6-3r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x5~5cc6;8B04=3s
(三)政府资助; j3?2DR5:1OM,=2Y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P3?7fn,-3lX8+9C
(五)利息; y5-9kN6~9iT4+9e
(六)其他合法收入。 e1;5bD,+4vr8?2t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u1=7ep3?,TY,:1P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以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O7=,Sa7+8Wi4?7C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 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应当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L8:5iB87tD4-4k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 的工资薪金支出。 f54Ie2:9zL4+3M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 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 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 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B,-2CR3.7HW95p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W6+4Ev1.3bQ51K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n9?4Lg3,PT2+1T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 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Q2?,hW4.1cS2+1i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V8:3nd1+9th,?4z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b,~3gO4~6AG3!5z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x6!6yh5+6WV1!5S
第五十四条 本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 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v6.6KU7!1ol3.1W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w3:3jT1-6vx8~2Q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V89ez8=2Ad1.1R
(三)财产清册。 q8-9ne7~5LR9;,Q
第五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 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y5!3ct6+3iM8?5q
第八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N4+7Ul4.5YE6;3v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L8~,lj6=8XY2;6P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 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q4~4sQ5:4Xz1=3o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 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06.5Jm17bS1-8l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N3-3kM3!7nd,.5E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g8=,cN1;8wq,~,F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Q1~,aU7.2xA7-3W
(二)决议自行解散的; I21AY5=5BC6;1S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g1-8Ip9~8md6.5V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V7?4Gf6~7zH3;5W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u,+2cE9?,cF2-,m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 x8!6fy8.7Oj3-6J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Q3+9pu,=4Yk,?3c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 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 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6?7rn9?9kp6~8w
第六十三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 U6-7uh,4EM69y
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 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y2+3Io3.6oD4;1y
第十章 附 则 04:1Ep5+9Ua1~9n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7年12 月 29日第四 届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u5~4Ba6?,Mt5-8P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X,,nO5:1Be1?3r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 A8=,FA36mr2~4a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4:,eD84Vi6~6Q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z7:5Ke99py9: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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