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网(广西律师协会)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简称广西律师协会)成立于1984年,是全区性的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社会团体法人,依法对广西律师实行行业管理。2023年3月搬至现址。依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均为广西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广西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x76DT2;1rc8:1P
截止至2023年05月10日,广西律师协会有团体会员2718家(其中合伙所800家、个人所162家、国资所22家、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1734家)、个人会员15404人(其中专职律师10500人、兼职律师303人、公职律师3261人、公司律师1012人、法律援助律师328人) k7?1GP4;,AM4+8n
广西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广西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会长办公会是日常议事机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党委办公室、行政综合办公室、宣传部、会员部、业务部、培训部共六个工作部门。目前,广西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行业规则与发展委员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等11个专门委员会以及刑事专业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等14个专业委员会。现任领导机构是第十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有理事75人、常务理事25人、监事11人。会长李安华,监事长黄志文,秘书长农锋华。 x9!7ZT8~3dl,;6y
广西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对律师业务指导、交流工作经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宣传律师工作、加强内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行业管理体制不断完善,为我区律师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s7!4SV4~2yH9;2o
协会章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 R,:3JK6=3xw6;3z
(1984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2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6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8年10月13日第九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0年1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e,!2Fd5~8LA17Z
第一章 总 则 q4.5TZ1!6Sp8~6X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章程。 y2:1Ed4:6D01;,n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全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E8+,SQ3?1we9=1A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市律师协会联络站、组。 H3=1ts5;6fD6~3x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会员联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V11GE5+5BE2?5j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l,=9Dk6!8wO1?8A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T5+3sP,-2Bq2:4m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 K6?9kZ5?9wj2;3R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r1,es1.8be7!3S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本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律师协会进行指导。 l2=8RU2+7ot7=3i
第六条 本会中文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简称:广西律师协会;英文名称:Guangxi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GXLA。本会会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s7=8Kf36gd1-3M
第二章 律师协会职责 U,!1rI5!6FU67h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U6=8ER3;3NO8?6p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V8=2fE8.6bz2=1k
(二)制定并实施行业规范; S7-8Be5~3CJ6!3O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d8;4JO3;,xb,;4D
(四)组织开展律师业务培训; N3;9SQ7;7Wq4:9U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J2.2ie2?1ug1?7d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律师业务与法学理论交流、合作活动; b1~4pa7+5ld8~7y
(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会员申诉;对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027eu6~9bj9-1l
(八)开展行业评先评优活动,对会员给予奖励; r1-4pq3-,oS3~6Z
(九)对会员进行登记管理;负责对个人会员进行年度考核管理,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年度考核管理; y5.7TI7:8IY2+8c
(十)组织、支持会员参政议政,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g6-3HU,+2Nt8;4T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h35OP,+4MN5?50
(十二)建立并完善会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S4!2Ls2=8Sd,;5z
(十三)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建设律师网站; O,?8gT8~8Ix5~2z
(十四)组织、指导、督促团体会员规范化建设工作; f9?2bQ22XX8=8B
(十五)指导、督促下级律师协会的工作; h4!8HW4+4xj5:1i
(十六)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B9-8PU57Ew2+4Q
(十七)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C4:5nX6-3HJ,:1P
(十八)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 T9~3bq4-5XB8;1i
(十九)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j6=4bM6;4P05!,k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D5!7S02.,ez3:7q
第三章 会 员 k6?3UT4.1rh4!1V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预备会员组成。 J8-2Jh1=9bk13P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V1=,TG5~9rH,=5k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取得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K3.,es3.5Zd7+5l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 X8?50v9?6YC1;7H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b2!4jd1-9Uq4?3w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t2;1Um4;7Kr8:5S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W1=2Ag7~9RD1!9V
(二)向本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请求; J1-,xb2~2Wo3:4N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W6-6qL3=8aN,80
(四)享受本会的有关福利; 03~2T05-3Er24l
(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z2-7FI5~1KI4:2O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Z4~9pL2:1gb,?6d
(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a3:7hh,?7Eq,+9C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I3!1pF9~8Zx7,N
(九)《律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本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J8:6oE2:5ft9+6H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R1-,Pz2=,Ut6+5x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C8-5mP74Dv9-7u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I4+4Co8.,tD6;5J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V55cj1-5tK9+,d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年度考核手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调查; Z3:9Qn2?5AI1:7t
(五)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F8.,mb8.,cD6.5U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H2~4GI4;9Hv7!4K
(七)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k,:5Dd9+,Yo,=,n
(八)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 g4~8gF3?9nb1.5s
(九)《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T9.4EU7-5Xh7.5W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九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的权利。 N5=5GV8+9MZ4:3h
团体会员除承担第十条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b6;5zf8;1DR3;3B
(一)教育、督促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p8~4lX1:1sv2.3d
(二)组织本单位的个人会员开展培训; l9!,qN96Mc7-70
(三)组织本单位的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R48jC1!6MQ4!4K
(四)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团体会员规范化建设活动; T3~7KP5=7JJ6+2J
(五)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O4=1tR,~6us7+2y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P4+90L2=1h05?5h
第十二条 预备会员的权利: P3?6WX4;1fM6?7f
(一)向本会提出维护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的请求; F,=3zt4:8nb54z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业务交流活动; j1!,Mt3!4nK2?3Z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n6?9Id8:9ZL57m
预备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j3~7CK7~8Db8?3I
第十三条 预备会员的义务: E2?9zS2!8iB5.,V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j6:6xk4+7YI1?7U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c2=1Jq4~9x03~8U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J,3ge,=3Ut4+4P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按规定办理预备会员登记手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调查; I8:4DW1,Do9=9H
(五)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c6:1Qy,+,Fj6?5R
第十四条 会员应遵守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并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规范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w3?8gN1.1Wq4+5N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规定。 l4-3Le6+4qt,;5F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u6~5nM2;,Ho1!,o
(一)迁出或者调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 I9.4xf1;2Wa,:4b
(二)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 j580r8?8mx6:4m
(三)已注销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z7~4CI4:3NK7+3x
第十七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执业证书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Q79bb9~8JJ7?1L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 会 M1:8bE3?5Sc6=5w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 Z3!7UO5=8kG1?9Q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同意召开届中律师代表大会。必要时,本会理事会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律师代表大会不得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进行表决。 p,!7MN7?8fd7~5G
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律师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X3~2DG4!1Yr1+1M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u8!7SL6!6Ks7~,x
根据需要,本会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w2=8rD9:3Ls6!6P
第二十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表决通过本次大会的主席团成员名单,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G7?2Np2+2q07~3G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确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候选人。大会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C1~1Rm4+5gy7?2T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x7-1qW,~7RA6+9h
(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x7!4RQ5?2Cn6?6O
(三)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 C,+7pG2!5Js,9u
(四)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任理事的本会个人会员代表; d8=9YA1+4Mk2?2z
(五)部分律师代表。 I2!5DZ9?9r03~6X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L5.2YU9=1ap4+4w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M6!,iC6=7hQ5=5H
(二)制定、修改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p6.9lD6.7TE6?,G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b,-1qd5.9Zs8;3c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T7:,pt7:1zX2;6S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财务工作报告; u6:3iU3+,qA6-6l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R98Yn8!2Sv9;5p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K1:,Qw2=,Ng4?80
(八)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j1;70J7+6tF7:6I
(九)审议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D7?5qS1.3Zo9;7W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k7=4bs8~1vD1=1W
(一)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7!1BF9.4ru3.1S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权益; H7!5EL31PF8+3B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s4=4PV7=5XR6;1L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代表资格。 c2-8xu8?9oa3!4e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z,~,Hr9?,tz4!,S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T9:9bF5.8px6!6W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或不履行表决职责的; f4.3fA35jE3!,K
(四)调离广西律师行业的; y9.5mQ7=6yA5:3b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职的。 z5~6UY3:1sf,=8v
代表在任期内丧失代表资格的,其基于代表资格而担任的本会其他职务一并终止。 r9:4oh,=8gA9:6Z
代表出现空缺时,不再进行补选。 S1!9Lr9+5Zv9=7S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律师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大会期间的提案,至迟在大会分组讨论结束前提交。 x4~4wt27VO8?2c
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提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p3-7Kk9?4fy1=5S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或十名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向本会提出提案。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提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A84St2=3UM7:6c
第五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 长办公会 x6~7tx4+5UM2+6g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 f9;8UA4-9dU,?1l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从在广西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T2:3EU8+1Tn6~1b
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F,.8Ez3.2Ds,!1m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p3+2rw1~2XM,:3t
(一)召开全区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U1;2VL8?3i06;70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r1;,oq5+2FL8;7P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y7+2Tw7-2NK2=,y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d,+6BI7=3wv7.8P
(五)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s2+2Et15rA8;8M
(六)决定本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D6?3QX2:8VA3?6V
(七)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i,+5xh7-1bT5.2w
(八)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广西代表及理事候选人,罢免由广西推选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罢免由广西执业律师担任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 k7!1Dc93tr1=8D
(九)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A1=6Yz4!5di2-,a
(十)讨论决定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g8.5Bk4+6vh2+5R
(十一)审议财务工作情况,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 Y1+8px8;6ZZ2-9S
(十二)听取近期律师工作的情况通报; w3:4tN6!4tc1-,s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u3:6oe9?3Go7.,i
(十四)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k27UV3-5wP7:1D
(十五)审议本会章程、会费管理办法的修改方案报律师代表大会表决; y1!6TB5=8lL1+5f
(十六)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C,9Kv,;50s7?1u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i7:9wl5?8cP2;5v
第三十条 理事在任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按除名处理,并且不得参加下一届理事会的选举。 l,.,Ti7=5sp6-9S
理事出现空缺时,不再进行补选。 B6!3qq8-4LF9-5X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J4?1Su6:3Uq7.3I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B34yV1:8Pp59H
(一)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O85NB2-6Qw65f
(二)审议本会预算外一般性支出; L1-1iI3.7iy2:2E
(三)向理事会提请决策的建议; K4.6en7.4iN5!6F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 t51al5-8tr2!,h
(五)决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v5-50n,~6Ek7:9D
(六)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a6+,jk4=,rn6+50
(七)讨论提出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 I5!9oW,;9TZ1?1R
(八)审议通过秘书处、委员会内部工作规则和律师业务指引; S69lT,1lh3?9R
(九)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理事会职权; h4!3zn6~4Xu5.7G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P6=4kk1+4Fz8!5T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工作。 k7-1yw7=,x07?4T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U5!9ST15Lz9=7p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按除名处理。 A4+6Im5.,HK,=1u
空缺的常务理事由所在律师代表团从本选区未当选常务理事的理事中按相应名额推选,并报本会理事会补选通过。 r5:5mX84DI9=4k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l9~3ih7?3lQ6?3J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从全区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十年以上的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同一任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G98MF28rd4?1O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b4=2zy62Kv9?1G
第三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m2-,dW1;6bd8=2J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D5=3Tu4?7HT72l
(二)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M1=4Fc18Or4=6V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y7+7re3?,Yd6,E
(四)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X1!8Ys8:1kN7-3L
(五)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Y86sR23AO,?4v
(六)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F8;6Li7;9qu2?8c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n3?5hY7:8Iv8.7k
(八)章程规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s7=4Om9+9hv2;5E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U6+2LQ2:6lz1~4q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未指定副会长或被指定的副会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办公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空缺达六个月时,由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新的会长。 f7~4Yb,:3Cl8.2q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K4:9pn3;3Fu,!5z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 S1:30X4;3ex48M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 U7!1uw8=8SW5;2c
(一)负责督促、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H7;5dT5-8ui8=8x
(二)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安排; c8~2lA6=,aG5.2J
(三)决定本会临时性事项; C5;2Yd5?1df6+9V
(四)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F4!6DJ93cJ6~,X
(五)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 G4:6mI,!3Co,~,p
(六)向常务理事会提请决策的建议; l3:1jQ8,pp9=3E
(七)其他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S2-4ki7?1eV3!3n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监事,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H,.40L2!,CP6?6Y
理事、监事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者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K2-4Xc7~5XR32e
理事、监事应当诚恳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L2!5VB2=2nD,.3e
第六章 监事会 E,~,Mp9:1ng,~9c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 q4+6r01:,QI1=2J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 z3!1zQ5?4SO7~9G
监事应当从广西区内执业十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f4!,Wl,+6iV8.5Q
监事可连选连任,但每届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长、副监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b3:6Wk4~2rA1:,f
本会监事不得兼任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o3!3rb2+3Mv36F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x4-5Ml4!40V4:6F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执行本会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Y8!9fN2-8My,-3X
(二)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职的情况; e5:9AE4=1mS6~7C
(三)监督会费收取情况以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情况; N2-8gh6-5ou2;5c
(四)监督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各类事项; J8.3ga8+7lM2:4Q
(五)监督本会开展的各类评优、推荐事项; C5.1CX8,W06-5n
(六)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V3;7US8!2KO3~3i
(七)向理事会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y4+7m09?3Vs6-9y
(八)本会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i1-1uS3~6wJ3=8w
第四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8:9Rw2:7JV7-6R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Y9.1vC4-4qY4-6p
(二)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决议; p4-5ww,=2cx6+9F
(三)主持和处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y7=9Ct5.6LZ3!9g
(四)督促、检查监事的工作; y6-3uX2.7WN1;5g
(五)代表监事会参与各种活动; q6~4gT5!6MT99M
(六)本会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F9-2Nz1-9pN6-,Q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W9!,0Z7;4AY4+2U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副监事长临时代行监事长职责。 u9=8SC6~6eH1~1L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副监事长代为召集、主持。 G2-4WF8~7wS3!,i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P4:9zN4?9Am1!8r
监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f9.6Tp7;9QJ5-5c
第四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C3!5Yv4-9yp31d
监事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分工,可以列席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或活动。 Y3?6ae7,pW6?4p
被监督对象收到监事会的监督意见后,应当按照监事会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答复;监事会认为答复未解决问题的,有权向广西律师行业党委或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q,:8ZV3~8HN6-2b
第七章 秘书处 P3?7Bf1+9pJ,~6p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K4.7HQ9-9xg6;4k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S6+7wq,=7ON9+7f
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表决产生。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表决产生。 06~8XN1+7hN7.2C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c9-4QU9!,0d7;1T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z,!7ts4.,Xv7+8L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G5~2Af67zk9=7h
(三)组织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n,!4ec4!6id7+2y
(四)组织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08;6TI6.40a62R
(五)组织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A8?,cC9:8LN83Z
(六)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关系。 n,~5Zp8!6hU78i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召开的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及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应邀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出席或列席。 g6:8pG6!8IV4?,h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i8.,Nw2:9KQ2-1J
第五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理事会决定。 N8~6qV9+,la4.5Y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B2.6Ry4=,pE3=5D
各专门委员会应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积极参与本会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h7.,vA,;3Nz3:7U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理事会决定。 X7!2up61tl42B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e1?1Og4-6IS4+8U
各专业委员会应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行业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l5=2ha5=,vJ,?1p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S2?4003-,Dv86g
第五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律师担任。本会定期对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及组成人员进行考评,根据其成员的表现情况、委员会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增减、变更等意见。 Q6:3el27dg9?,N
第九章 奖励和处分 07:9T06~6cc2-6D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N,?1eM82zv7!2l
第五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予以表彰、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q,~8Rs,;4Zt,!8V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g4+3Zi3=3zT,.,E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k3;9uq2:8cV6+2P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i5-3cP3~7oV5+3h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成绩显著的; p56kA,?2Ho,=7F
(五)被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Y2+9QM1=7Ca3~6B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D4-3yo290V1.,x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q,-9mn1?2bc,+5i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e8!6BH2.3aM27w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D1~,cR6=7rD5+7f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B,.2ia4.3Qr8;5u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n4-9kY9-2CI7!,I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A4.2fm1~5DP5!2C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i,-1DF8-6fU8:2U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H6!,sr9=1cL1=1T
第五十六条 个人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i1!8wA6?5VS8~1Y
第十章 经 费 Q9:1qj8=8tN6.3N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L3.6sT81qo3-,F
(一)会费收入; U2~9yW3!9hA7=5a
(二)国家财政拨款; 05,oG,=,kr1~9K
(三)社会捐赠; x7=4Ve3=7tx2~9Q
(四)其他合法收入。 o1:6BY9+2Is,?1x
第五十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 b61Ej8.3Up7-1M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j2-3bR32OD6+8p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r6!8NL7?6gJ94j
(三)党的建设工作; G8=1sf,-4Rn41y
(四)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G8;7dW2?1Vn2-7M
(五)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 n4=5wB4-,jO3?5H
(六)组织开展律师间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Y8.1lJ,!6PS2;1O
(七)开展会员福利事业; t2=5RA1.2WN92z
(八)会员、预备会员的培训; p4!6FF3:5wL2~5X
(九)律师行业宣传; D1;3Wy,?2XL3-3K
(十)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和返还各市律师协会会费; U2.8OX2+,xS51s
(十一)本会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S1!,pF9!4mL9.7I
(十二)履行其他职责所需的必要支出。 K8!,aR6=,YK8!8v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y81in,?2kG6=4Q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u8=,Kr2-8De5;2J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Z3!,Ct3~1wG2?1n
第十一章 附 则 e8:9Za5:7l02!8f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u7+4Ct2.9pE1~5x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区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本会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修改。 i8=6Ms6;,QS,!8T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G3+7kG6:2ai2;5c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v,~5jQ6-5pg6.9V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n2+3Co6!1nI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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