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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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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运管:扬州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地址: 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曲江公园东侧)城市运河广场4号楼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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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详情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是直属市政府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座落于美丽的古城中轴线文昌中路1号,担负着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重任。中心下设仪征、江都、高邮、宝应、仪征化纤和江苏石油勘探局6个分中心及直属、广陵、邗江3个管理部,内设办公室、业务处、财务处、信息处、稽核处、电子政务处、客服处7个处室。 z,~,sZ3.1tb6+4G

中心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V1~9Nf4~7NN,=6G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 V2=4sT5:6Mw7:60

三、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W7.8Dj5~,OR,:,j

四、依据规定,实施对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的垂直管理,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j8?1UW54hI1;1o

五、拟订、实施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 Y8+5rI5:9yr4?2t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按规定购买国债。 E4;,fL3~9ej4:2c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s4?5nr7!2XF6.8C

八、根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资金的使用要求,承办廉租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使用手续。 L8?7ug7=80S9:5I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f3.5QI3-1p099S

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l3.5CO93rr,!9C

十一、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y86Md3!2LX81K

十二、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W8.7BO17gN8+3f

十三、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H9?1jL4;4Eg2-9b

十四、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b9!6Zn9.6lv2-9N

部门职责

办公室职责: C8;7Fq8?2Wl,4e

  Y6-2UN5-5Pz5;,m

一、协助主任室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 f32bl1+2QP4;3v

二、负责落实主任室对人、财、物资源配置、调整和管理工作; w9?,nF6:1xC5;5H

三、负责重大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接待联络、宣传培训工作; Q4~70y1=6sr5.6X

四、负责市中心党务工作,指导所辖分中心、管理部党组织建设; I,?8kj5=1Rz5+4i

五、负责市中心中心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z5+1Sf8:3QC9+,E

六、负责市和所辖分中心、管理部机构编制、组织干部、人事劳资、技术职称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h4:6Zm5?6i05?,z

七、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g8:9Fr22Gr89I

八、负责中心依法行政工作; I93Og8!,Cx6?7i

九、负责双拥、人武和计划生育工作; L,?2gO9=4vG,=2z

十、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u2.7Dh3+,zV42N

十一、协调共青团、工会、妇联工作; D5;6Uc32bO2?9N

十二、负责市中心后勤工作; z,.,rE1:2YB4!,B

十三、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k5+8uH3=7YD6:8H

财务处职责: m8=5gL,~9gD1~4H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制度; E,=2wo1+5HJ1;2e

二、负责编制、监督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W,4ts5-9tc3.3c

三、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经费预决算及各分中心、管理部经费划拨工作,进行财务分析; W3;,pw7;1AO6;6W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经费的会计核算及银行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r2=4CH3+2hn6=7L

五、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关会计制度,拟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和管理经费的会计核算流程,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X9.6qO8-3rh8+1b

六、具体负责办理资金调度、国债投资等资金划转及账务处理; T6!7kx1+5dz1?1z

七、负责市中心各项工资性、奖励性和营运性费用的核实、发放、报账等工作; f9-8tp6~9dt6!70

八、负责所属国有资产管理; F,;4hG4.6RI5+4U

九、指导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工作; o6+5IX2~5jd1+1u

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8.6vt8.2Bj7-,s

业务处职责: V95Cy1-1Qf32z

一、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监管工作; E5-3P03?1jD7!1D

二、负责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V2-8kO,~1pM7+3M

三、负责对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U8;3w02=2PD5.2r

四、负责指导各分中心、管理部的行政执法工作; y29rx9-,Ai45s

五、负责对分中心、管理部业务管理和业务指标分解、考核工作; D7-3RD,8zl2-7t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q2!9qV8?9ve8.,0

分中心、管理部职责

分中心职责: S,.3ZS8~5tj3=8w

一、编制、报送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M97mR3-1So8-9v

二、在市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按照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内部核算; P8-1QR9,sw9:7m

三、提出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市中心统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增值收益单独列账; m9=5bE1+7Kv4!9G

四、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0,~1lz,,nF4=2L

五、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x2!2Hu3=5bl8?5K

六、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管理; P4+2ud1!6vH4=,A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l5.8Lk,7io5=,n

八、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h7.1nt7+4vf2:,K

九、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n3=3c08?5kk4-4M

十、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办理呆账核销; n8.5EC1~9Tr6~6v

十一、市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n1=4US8-9kE,6l

管理部职责: T7!9Jt9+8Dv3~8D

一、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P2-,WW3;8Ev8+,j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W3+2bO,+7lF7.8y

三、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y4-3RP8.6Mr88t

四、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管理; P5!3kS4;6B09;8x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W6+20S74Fe6~6Q

六、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X9=2ly62fI4:8A

七、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u8;1yL4;2ee5=9Z

八、市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M8?3WY2!5Xw1.4n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Z5-1eS22Yu,:,j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d9.1CA6~4Lu6~,r

第二条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扬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K2+6nV4?9ru5-7d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W9=4Jc6:7ig8=,x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的产生 O3=6Vh9?4zx7:7S

第四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z6?9MP92DQ4:,c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A4?1ea62nm4.4Z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的产生,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由市人民政府提名,职工代表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分配到单位,由所在单位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单位代表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县(市)的原则分配。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m4=6SY6+5Cr7~7f

推选出的代表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予以聘任,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h7-5av4+3tw8~3x

管委会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离本部门或者退休,应及时作相应调整。 R5=5Vv8=4GW6?,E

第七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p11ft,?7uw9.6l

第三章 职责范围 f8+7zy7;6Jf7+7b

第八条 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K3.4Fc2+1cb8+6t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T5,Dd7+9wV7+,s

(二)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S7!9Mk46Or,-1y

(三)审议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f,+5iu8.6Xp4;3L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R3-3lv4?5Rh1+2U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O7?,nJ,.3Qi7~4l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批; N18aX8?3hO6:1H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b3?3Rc1:80M2:7D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g6:9Ov,2OE7:7v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o92te,~1LP3?,f

(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u4=9vV9+6yk27v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m9:2jd7?,fa65X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意见; q,+1sV3.1mv1!,H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L6!4pw8!,cz9,f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 m35Xm17Oq7.5h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Q4.3HH6~3Up7?7s

(二)享有参加管委会活动的权利; i,-1ZI,!1Is,?3N

(三)享有对管委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P2:6Ni1.4sF1=4t

第十条 管委会委员的义务 L,~3qy2.4gs2;2M

(一)遵守管委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a,;2pq1;8Jc3-6Y

(二)按时参加管委会的会议和活动,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a78pZ5:5QV6+4c

(三)及时向管委会反映本地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u8:3TU32sb4-6q

第四章 议事规则 Y9+9EO3;1Sb9.80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 X7-4vE7;5rB,+8N

(一)管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需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t7+6ig9.,oj85f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o28Zv3-5Uj4?4B

(三)管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草案由管委会办公室拟定,主任委员确定; H4?9qt3.3uu9-9H

(四)管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3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管委会委员、列席会议人员;临时召集的管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Z3-6iK,;5ao7?4s

(五)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一般不得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委员批准同意后可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士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并将审议议题的书面意见报管委会办公室。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E4-6nk7+5pT2?,C

第十二条 议题的提出和审议 e3-5FN,?,zd2~2A

(一)凡拟请管委会决议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内容包括议题、情况说明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后,向主任委员汇报,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 L5~2cY6:8Nw9:2A

(二)列入管委会会议议程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在管委会会议上对议题作出说明;联名提出的议题,应由联名人推举的代表作说明。管委会会议在听取议题说明后,要对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x2!4VP6=3BA3.4s

(三)列入管委会会议议程的议题,在审议中如有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主任委员提出,经管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管委会办公室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后,在下次或以后的管委会会议上审议。 y3-6GG9.8Bb4~3g

第十三条 委员的表决 n6=,js6!5um5=,Q

(一)管委会会议对议题的表决,须经管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01+9YC1:1Ze4=1x

(二)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应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文件或会议纪要应由主任委员签发。 I,!3Ta2;6Ka4?5v

第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执行 R1;,ON16mm,?40

(一)管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办; i7-3YQ9!4Rw2-3U

(二)管委会委员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坚决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在管委会会议上复议。但在没有重新作出新的决议前,管委会委员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须坚决执行原决议; y8;6xp2+3Sn5+4c

(三)管委会决议报市人民政府及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联系会议办公室备案。 I9+2pq,:6Ip2?,d

第十五条 决议的监督 j1.5Lz9;6ha2+8v

(一)管委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i5+9XX3.9Lg1?20

(二)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市政府予以解聘,并按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a9=1Kc8~8lB3?6H

第十六条 管委会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 ,须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或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未经批准公开时,管委会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L8:8ze9~9zQ1-2z

第五章 附则 d7~,Hw9?8Bw3.9R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E87qE5;9fn4.3a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U5-5gb,~5iE9!3H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本中心的政府信息,参照《扬州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本指南。 W,~5Ky5:3PN44z

一、主动公开 P1+2bn4.8Zh1-8D

(一)公开范围。 P5.6cI8=1sS7-5v

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Y3:1NL7.5Tr9!9U

(二)公开渠道。 K2?50h1~1Nh4!6t

1.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 h56QO9:1Cu6=1a

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开; y73cu6.6Bv6-7G

3.其他方式: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开栏、大厅电子信息屏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i4!1oS,~7Xa8~1l

(三)公开时限。 j9=2yI8+7lH5.1o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4+7QV8~2nO5-4m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03?3ai4.6ts6;7t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 P4-5wg,~5so2~1k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w3-6Jk8;1hU5=6t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2,IK4:5de8=6P

1.当面申请。 g7;1MW1.1xK6+6Y

申请人可以到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A7!7mK7=5kk6!3y

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座9楼; L7=6Ej81YK9-2B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春秋季: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c2:4aS6-2QU5+,m

2.邮政寄送。 h,;3fd,:,mu5;9p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S9;1wR2+7fa2+1P

来信请寄: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5000。 B9=5mu2?5pq6=40

3.在线申请。 w1-6XC5!6UZ7.9W

申请人可登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l5=,HH2?90h,:6e

4.传真申请。 D88Av1=4st9.5S

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申请,在传真件上须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联系电话兼传真号码:0514-87229571。 M6.,pr5~3nN6=8Z

(二)申请注意事项。 i8~3Xu8+,Cx7:2e

1.申请人应参照江苏省办公厅制发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10项指引》相关内容提出申请。 G8;6uM87bf7!5I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扬州”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O2:4MB6+3TQ23s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z88VC5!2ut4;7Z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k,!5LR7?4Gu4-4e

(三)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V,+5rw1-6do3:5a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k3~7TJ6+8Qe8:5r

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U7-3my85Hp1!5B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k7:9Xw8.,Qc7-9c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n5=2bT7-4Im8+4t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J2.1Th42IU1.5h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c1=7fL7=8FJ4!9B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g5;2Ze2;9hw5~4w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k6?5GS7=7eT8?5D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K1:2CJ8;7mg2+8I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J9+4Cr2=5YA5;1S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邮政编码:225000。 y3;4qQ,9Px4.5L

四、监督和救济 i7~,ip87gQ9;1v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U8!2Gq8:9wr3-6V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G8.1yS9+9ia2=4X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j5-2bP9.2yq6~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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