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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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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是由广东省委政法委领导,广东省司法厅代管的广东省法学界、法律界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成立于198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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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简介

  广东省法学会是全省法学界、法律界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法治广东、平安广东建设的重要力量。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第三十条规定,广东省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在广东省委领导和中国法学会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完成相关任务。 a3~9Cx1;4xF,~9D

  一、广东省法学会的发展状况 j7=6YV8:1PE6?8D

  广东省法学会的宗旨和任务是团结全省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实践和法律服务,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j3;1uX9=3ic7=6Z

  广东省法学会成立于1980年6月。四十年来,广东省法学会积极组织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法律实践调研,参与立法活动,进行国内外法学交流,编辑出版法律书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及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为推进我省的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广东省法学会已召开过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的理事会,是省法学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省法学会会长历来由我省政法界副省级以上领导担任,副会长由我省政法机关、有关法律机构和法学法律院校的领导同志担任。历任会长为寇庆延(一届、二届,1980-1988年)、王宁(三届、四届,1988-1998年)、麦崇楷(五届,1998-2002年)、王骏(六届、七届,2003-2014年),现任会长为梁伟发。 l1~6NT5:1SC2;5k

  广东省法学会下设一个学术委员会和36个研究会,分别负责法学研究工作的总体规划和不同学科(专业)的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肩负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的任务。目前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119个县(市、区)、7个高新区(开发区)、57个镇街(不设区的市直属)成立了法学会,截止2019年底,全省会员增加至3.9万人,团体会员增加至1095个,省法学会年度工作连续4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优秀,在中国法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荣获全国法学会先进集体。 I6.8sz9+,OG76s

  省法学会机关负责省法学会日常工作,现有政法专项编制17个。其中,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5人。下设办公室(负责文秘、会务、财务等行政事务)、研究部(负责指导研究会建设、组织开展法学研究活动)、会员部(负责指导市县法学会建设、会员联系和交流)和编辑部(负责编辑发行《法治社会》及《法治广东建设年度报告》等书刊)。 Q4!3UC8.4gj5?4g

  二、广东省法学会主要工作平台与研究基地 z4-7sa1=4LA6!9F

  广东省法学会2014年换届以来的工作主要围绕打造“六个平台”、创建“五个法治研究基地”进行。在中国法学会、省委和省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指导下,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省十二次党代会以及中国法学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改革创新,奋发进取,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团结凝聚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鉴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伟大实践,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作出更大努力。具体表现为: U1.4ze9-8rE7;7c

  法学研究平台为“法治广东”提供理论支撑。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开拓法学服务国家战略的新渠道,开创法学研究“立足广东、研究广东、服务广东”的新局面。组织编写《与法共进》《广东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并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法治广东建设的最新成就;与珠海市法学会创作《法治教育故事丛书》,创办《法治社会》期刊自2016年起公开发行,打造法学研究成果交流新平台;设立“法治社会建设中山大学研究院”,开展法治社会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等法治问题的评价与研究工作。 w,?2rO7:,ym8:4k

  南粤法治报告会平台提升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南粤法治报告会是传达学习宣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央、省委法治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平台。2014年底,在省“双百”活动组委会的领导下,与“双百”活动深度融合,深入研究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述,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特别是广东改革开放40周年以来的法治实践经验,形成法治建设理论成果,并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了这一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的阐释和宣传。自开展以来,抓住了“关键少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夯实了基层基础,推动“双百”活动向基层、高校、企业、农村拓展;公开出版了《“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暨南粤法治报告会报告文集》;与媒体合作,及时进行了全方位、多渠道、宽领域、深层次的宣讲报道,建立了“网上”南粤法治报告会,不断提高法治宣讲的传播力、影响力、引导力、公信力。 T1=3ie2~90H6!1h

  立法后评估平台服务省市两级人大立好法。广东地方立法和修法的任务繁重,法学研究与立法实务的对接成为法学会服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课题。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合作组建“广东省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先后开展完成立法后项目评估,立法项目研究,参与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修改意见与论证工作。经验总结材料获选在广东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和第21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研讨会介绍交流。 o9:2cm79MM,6W

  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平台彰显法学会法律服务作用。充分发挥法学法律工作者专业性、独立性较强和公信力较高的优势,依法依规成立了“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组织广州地区优秀律所的律师和法学法律专家学者,以“中立、客观、专业、公益,公正惠民,弘扬法治”的宗旨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助力化解社会矛盾,为法治广东建设提供正能量。中立法律服务社的经验总结材料由省委政法委报中央政法委,截至目前,全省中立法律服务机构已发展到97个,21个地级以上市实现全覆盖,珠三角地区延伸到各县(市、区),同时建立“中立网律”线上公益法律服务平台。 G2;3Mg8+6xz4~9d

  “以法兴企”文化沙龙平台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以法兴企”文化沙龙由省法学会牵头发起,联合省工商联、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法制日报》社、《民主与法制》社、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法治社会》期刊、《南方法治报》,组织省内知名法学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送法进企”,现场解答企业提出的法律问题和热点问题,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服务并引导企业崇尚法治、依法经营。“以法兴企”文化沙龙自创办以来,有效协助企业依法应对投资金融风险、合法处理劳资纠纷、债务纠纷等法律风险,引导企业理性与政府部门沟通,正确理解政策法规,为我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d4!5QR7~9op,~4R

  法学交流平台密切粤港澳台四地法学法律界合作。广东毗邻港澳,具有深化粤港澳台合作交流的独特优势。在组织了六届粤港澳法治论坛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粤港澳台地区法学法律界交流合作,打造粤港澳台法学互动平台,创设更有效的交流合作机制。2015年起在原有“粤港澳法学论坛”的基础上,增加了台湾有关法学团体参加,扩展为“粤港澳台四地法学论坛”。 c3-8BW1?5dC8.3G

  建设五个“法治研究基地”。结合广东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和各高校的功能定位,成立了中山大学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中心、华南理工大学法治评价与研究中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走出去”战略下涉外法律研究服务中心、华南农业大学新型城镇化法治研究中心和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中心等(下简称“五个基地”),展开重点问题研究,已进入实质性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Z58VY,!4Xk2!9y

  创建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广东省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是由广东省法学会发起,经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于2014年10月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弘扬法治理念,促进法治建设,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支持公益法律服务事业与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和服务省法学会“六个平台、五个基地”开展各类法学法律等公益活动。 I4+2qN1~5ME3!8n

  广东省法学会将继续通过推动省法学会“六个平台”和“五个研究基地”上新水平,加强全省法学会自身建设,彰显法学会职能作用,团结引领法学法律工作者为“法治广东”“平安广东”建设提供正能量,奋力开创我省法学会工作新局面,为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地区之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A79rB7=,gk6!9d

内设机构

办公室、研究部、编辑部、会员部 G4;9oJ,~90p6=9c

中国法学会简介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d3+6gz7.1Dd9.8j

  中国法学会的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和法治实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c3?,kG9-3dK2!5G

  中国法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参加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参与全国性、地方性和行业性法治评估工作;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等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咨询、论证、草拟工作,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实务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的积极作用;指导、协调团体会员和地方法学会的工作;履行主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管理、监督、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Q1~3jT2-9yx8:8b

  中国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法学社会团体和其他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5年。 T2~2Du6-9AK9.2R

  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目前,全国共有1069个地方法学会,其中,省级法学会32个,副省级和大城市法学会15个,地(市)级法学会346个,县(市)级法学会676个。中国法学会成立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有55个,全国省级法学会成立了研究会561个,基本上涵盖了法学主要学科和法学边缘学科。在繁荣法学研究,积极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学研究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取得了一系列有创见的研究成果。 K5?6At4=8sW1~1U

  中国法学会机关设办公室、研究部、对外联络部、机关党委(人事部)和会员部等5个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有中国法学会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法学》杂志社、《中国法律年鉴》社、《民主与法制》社、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及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08=8xK7;4IF,?5z

  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刊物有《中国法学》(双月刊,法学理论刊物),《民主与法制》(半月刊,综合性新闻刊物)和《民主与法制时报》(周报,群众性法制宣传画报),《中国法律年鉴》(年刊,大型法律工具书),《中国法学会》(双月刊,内部刊物),《中国法学》杂志和《中国法律年鉴》编辑出版了英文版。这些刊物在繁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就、普及法律常识和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T,-8MA1~6Eq3.1O

学会章程

(2019年3月20日中国法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Z6!3ee,!7ij1!6o

第一章 总 则 B2?8zv2+2mF86w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Y,;1gS5!3wv6;1t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践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实践和法律服务,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o3!3qD5;3Pr7!5j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政治建会,从严治会,全面推进各级法学会及所属研究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法学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大局。 R39xy5=2Oe8+7G

  第四条 法学会按照自身特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s7?3bp2-8sR5:3y

第二章 任 务 K5-4FU1.9hO1.6o

  第五条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学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p2:6EY61hO1=6k

  第六条 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r7-,HA,-,uz,~2U

  第七条 参加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R85qD8;9ZP7!5l

  第八条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J7+3uw8:5lP4-6W

  第九条 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 Y9.8Qx5?5pN6~7y

  第十条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参与立法、执法、司法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等评估工作。 F5+6eu6:9Pr7!7U

  第十一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等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Q9,nZ2!2Ac6:8n

  第十二条 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法学法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法治服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咨询、论证、草拟工作,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 W9:8fu,!6qy4-9n

  第十三条 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法学会报刊、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w5~8uJ1~3Oq8:9Q

  第十四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 I4-6gW9=8AO1=5p

  第十五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思想库和智库的积极作用。 d7;,RQ5;1rF6.9s

  第十六条 履行主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管理、监督、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I6-9uy7=5hQ,-3V

  第十七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08!7aU2-3Cz2?70

第三章 会 员 C3=2bd1+9gR3:9C

  第十八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H1+,NN5~,nA,;5u

  凡赞成本章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抵制错误言论观点,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或网上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特殊情况者,由中国法学会直接批准。 k8+3Qh7?,yw2!,T

  凡赞成本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不得重复申请。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个人会员。 y7!5hy,+6vn29T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提交书面或网上申请,所在地法学会应当准予退会。 l7.7Oy1.9US,~6B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撤销其会员资格。 V,?9Ye,:4Yh1=8D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S4?,Yq7+7lB4+6C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U5~5lT6=7vN58M

  1.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9?8wx2-7ni5~6d

  2.向法学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w3.8Gj6?7dO,3I

  3.参加法学会及相关法学社会团体组织的学术研究、法治实践、法律服务和学习培训等活动; u3~5bM72td9:,w

  4.利用法学会的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法学会相关的资料; c6!6gf,+2im9;2J

  5.对法学会工作进行监督。 b4;2de2-8rU2+5h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T6.2Ib5.7Gt2+5G

  1.遵守本章程,执行法学会决议; A4~7EL,=9rU6?8Q

  2.参加法学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和支持法学会工作; G6?9CD9=8gk86W

  3.承担法学会委托的工作; i9=6uD69tO2?,N

  4.提供研究成果; Q3.7Ax4+9PV7+6M

  5.按期缴纳会费。 T8?,Ke1!5RN4-1e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M98fg5?,qk1-1Q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E5;9Gk5=4az8;7K

  1.参与法学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a1?8Wv4.7I05-3K

  2.向法学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k9~9aS9;1tS2-1M

  3.参加法学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j5!3ZT5:8EV2:6m

  4.利用法学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法学会相关的资料; J3+9oM,+1Po6+4x

  5.享受法学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q,+4Fb7:7Mj,1E

  6.对法学会工作进行监督。 l9?6wC8?4eZ6=5n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U5=6wB9?4Bu7?,B

  1.遵守本章程,执行法学会决议; B3:4wo3~5sk1=8E

  2.参加法学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和支持法学会工作; u4=9ag53nJ9+7P

  3.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法学会委托的工作; m7.5kc2-7ry4!6u

  4.向所在地法学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r3=7nO8!,KH5~6f

  5.按期缴纳会费; M1~5Le1!8Hr5=8Y

  6.接受法学会指导和监督。 g4-4mn1!6jA8=1u

第四章 全国组织 b5?6mW8-4WK5~5x

  第二十二条 法学会的全国组织是中国法学会。 Y85dQ3,LU5?1x

  第二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p3!6QQ5~,BG6-3u

  (一)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c1.7Tu5:6CI2:5I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须完成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推荐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法学社会团体和其他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 B4?4ub,!4HN42S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s5?3cN7-9by1;9S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a2.4xT5+,tF2!5J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E2;,Hp5?3LQ7~,L

  2.修改本章程; f8+4bo26dm64o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I2!,zj9+,xI9!1w

  4.选举理事; i9+,xq2=7ST5?5f

  5.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y14JR2-5Cy3~6B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 K9.,g06~9Db4!2l

  (一)中国法学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K8~30V2+6bU9?6V

  (二)理事会的职权: G3~6bx9-4ns8.8C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w3=9Dd3!2eG6=6T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038kw,+4Oz6~,Q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k,+8OQ5!2WX9+6q

  4.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b4~6yK6?1Ul9-5b

  5.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x4!1Up5+2wR8~2u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m6+9jt8-3qI9?1y

  (一)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临时召开。 H,-4Jd2-80Q23f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s2~2BL8=9ow9~,y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p,:1Yy9-1Ob5;1X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N540V,.,jG3.8g

  1.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R86zo6+5mn9:1G

  2.推举常务副会长; I1:7BF,;7ll8:6B

  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L6-4dw,;3a05?7j

  4.必要时可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P9;4nt6?,zD,;2p

  5.聘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w6;9ns55xD4?1R

  (三)常务理事变更 z3:9m08!6qa,;8Z

  省级、副省级法学会会长担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为职务行为,届中因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通过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进行替补,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R2-1UC7?1zw8-9h

  第二十六条 中国法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应认真履职。理事、常务理事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u6:2IC9-1eZ5-8N

  第二十七条 中国法学会会长、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N76Dp6=9KH5?9M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t3+9eW23Di1:5n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听取本会重要工作的报告,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决定增补、变更、免去或撤销常务理事、副会长,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J9.9aj6?3UY6;4D

  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重要工作。 c5~7fB3=3kn59i

  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O4;7nG6=2GI5:8q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 q4-3uZ4~,io,=4S

  第二十八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国法学会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机构,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B3?2cB,!9AP1~7c

  第二十九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A,5Az2-4nP6~7A

  第三十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政治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为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w3+9yY8?6Hm6=9z

  第三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L4.4pM4-2aI7-4M

  (一)对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规划、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等进行评议; m93IP5+9lt7-8z

  (二)参与组织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期中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 R9!8UM9?1hr7-3O

  (三)参与组织评选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 k2:,UD5+9Mm2;,V

  (四)对设立全国性法学社团进行论证或评议; p1-5iq7!2IX6:,f

  (五)对中国法学会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为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的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b9.4rX62xA4.,f

  (六)参与中国法学会重大法学研究、咨询事项的协调工作; q71Qh5:60x9=8T

  (七)承担中国法学会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 C8-,wG28V01~2d

  (八)承担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 j9=1by7+3gf1?1d

  第三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在中国法学会机关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M5;7yu7;6EB4=4j

第六章 地方组织 j,~,pD7;1Vk1!,g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自治州)设立法学会,县(市、区)应当设立法学会。 v3-8GB9=9AH6;4P

  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法学会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各级地方法学会应当设立党组。 M8:1vq3+,mA,;3A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本级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v96mX1-7cZ7:9V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K2+2jw1+6xm2-5h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E4-3Od7=,jO2+1n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法学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h1~3EA9?,Hs4+,Q

  (三)选举本级理事会理事。 z9;1mF98Gu87T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会议选举本级理事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级法学会的有关重大事项,增免个别理事。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一般一至两年举行一次。 F1-8vV8~8Op1!5x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Z6+2yD9?4cp7~3U

  会长主持本级法学会的工作,常务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n,:7Bh,!6BJ970

  第三十七条 省级法学会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地市级法学会可设立学术指导与咨询机构。 I1+6LN6:3gT3?1j

  第三十八条 在个人会员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n1+9Hv52jU83Q

第七章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 E,-3st1;70a1:3u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简称“全国性法学社团”)是由法学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m1~,ay7+5hV6?1z

  第四十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 E98xx4:,Jy,+6k

  第四十一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反对和抵制错误思潮的影响和侵蚀,按照《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各自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 l1~1Se4.2nJ9!3O

  第四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依照中央有关文件、国务院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对全国性法学社团在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方面履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责。 b9+6mk2,AM8+2D

  全国性法学社团换届、修改章程、届中增补改选负责人、机构设置、重要学术活动、对外法学交流等重大事项需提前报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t3+5qp61oh5~5N

  第四十三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H8;2qa93ed5:6F

  第四十四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 n5:,FO6~6ph,;,d

  第四十五条 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其他全国性学术组织,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t7+7tr47lh8~80

  第四十六条 地方法学会主管的地方性法学社团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w1:3EG3~7XE2!,G

第八章 经 费 d7.6we3=50y9-8s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v8=8nf1!1at1:5Y

  (一)财政拨款; c7+3kC4.,pq8;4L

  (二)会费; y8!7NX9~4LP,?9G

  (三)社会捐赠; d3!1RV5.8jx,=8J

  (四)其他收入。 W7;7Qt9.2KC9=1D

  第四十八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R2=3XJ7+2ye5:4I

  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财政拨款、会费;依法依规依约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o,:,zl3?3Qf,=3a

  第九章 附 则 0,=1bG,?6ZW,.,g

  第四十九条 中国法学会会址设在北京。 n1~4km,=9Up3-,o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为各级法学会的统一章程,由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9~3lA9,G02~7D

  第五十一条 依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章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和地方性法学社会团体制定各自章程。 E5+6BU7?1hx,+3i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a2!60a2=2az6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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