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學士後法律學系)简介
主任的话 a4-6BL5~9Hw3?8K
辅仁大学于民国九十二年首先创办全国第一个「学士后法律学系」(以下称本系),目前仅设学士班,招收大专院校毕业之非法律本科系学生入学修习法律,修业期间三年,毕业后授予法学士学位。本系之设立,可谓完全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系十分正确具有前瞻性之作法,使本校在法律学士后教育这方面取得领先的地位。本系自九十二学年度招收第一届新生入学开办迄今,已进入第十六学年,九十五年六月第一届学生毕业,一百零八年六月第十四届学生毕业。 Q7?7lr8~4MJ8:,z
法治则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基础,法治的认真落实及有效推行,虽有待于良好的法制,惟更有赖于足够数量与优秀品质的法律人才为基础。我国过去数十年所培养的法律人才,无论量与质都嫌不足,尤其是更缺乏具有宏观视野的科际整合能力之法律人才,有待大力培育,此为本系责无旁贷的使命及任务。希望大家认识本系,并欢迎各行各业之专业人员,加入我们的行列,我们一定能够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并分享其果实,更期盼能得到大家的指教及祝福。 N2!40k2!6Ra9.6y
沿革与系史
壹、沿革 c8.6As8;9qT4?9g
现代社会,系属于以各种专业知识为基础之多元而复杂的社会,其所发生之法律问题,极须有各种法律以外之专业知识及经验,而具有科际整合能力之法律人才,始能真正知悉并掌握问题所在,并对其为准确的判断及妥适的处理。招收高中毕业生进入大学,教授法律单科专业学识之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其所培养出来之法律人才,因智识领域及社会经验甚为狭窄,显然无法因应及满足现代社会之需求。又法律系人类社会生活之规范,学习法律之前,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及其他专业知识者,较能在学习法律之过程中,理解并掌握法律规定之真义及法理,因此非法律学系之大学毕业生,且已有工作经验之社会人士,是法学教育的最佳对象。 w,!,Lo8.2Jp6~4y
本于上述理念,并配合社会对跨领域法律人才之需求,因此近年来国内已有不少大学法律学系,开设硕士乙班,或成立法律科际、科技研究所,招收非法律学系之大学毕业生,施予基础法学教育并于完成硕士论文后,授予法学硕士学位。实施以来,呈现出若干有待改进之问题。因此,设「学士后法律学系」,循学士班、硕士班、博士班之程序,培养法律人才,既符合上述意旨,又无硕士乙班或法律科际、科技研究所之缺点,并能满足非法律学系之大学毕业生进修法律之殷切需求。「学士后法律学系」,基于招生对象的特性,以及法律专业课程的完整性,可以发挥以下之功能: d1-,LJ3~,bi3:1k
一、 培养科际整合之专业领域法律人才 E,,Td34iU7-,p
本系学士班招生之对象,为大学院校非法律学系毕业生,且多为已经就业之在职社会人士,除可确保学生具有较高素质外,因学生年岁稍长,个性稳定,生活及工作经验较为丰富,又具有理、工、医、农、文、商、艺术、管理、政治、军事、外语……等各种不同专业知识,再给予完整的法学教育及专业训练,可以达成科际整合之目的,培养出各种不同领域之专业及科技法律人才,促进国家全面优质法治化。 A42yX3:5Cl,+7s
二、 改进学士后法律硕乙班或法律科际、科技研究所之缺点 u3;8Nn5=6lU5?2J
国内大学法律学系目前所设之硕乙班或法律科际、科技研究所等,同样招收大学院校非法律学系毕业生,修业二至三年,教授基本法律科目,且必须撰写硕士论文,毕业时授与法学硕士学位。因为其在学学生仅接受三年或三十多个学分之基础法律科目教育,尚未具有撰写硕士学位论文之能力,故有许多学生因无法完成论文而离校,有些学生虽勉强完成之硕士论文,惟其品质普遍较为低落,与一般法学硕士班学生完成之硕士论文,尚有差异而不能相比。 U,-2Nd9+6JM9~1R
又因非法律学系毕业生,虽已具有其他专业领域之学识及学位,但在法学领域仅接受三年或三十多个学分之基本教育,并不具有法学硕士之学术能力,授与法学硕士学位并不适当。因此国内法律学界人士,对此有非常大的反对声浪,认为关于学士后法律教育,应与学士后医学教育设为医学士班一样,设为学士后法学士班,方为正办。此外,学士后法律硕乙班或法律科际、科技研究所,系日间部学制,必须在白天上课,而学士后之学生几乎均已就业在职中,因此学生考上硕乙班后或法律科际、科技研究所,必须申请留职停薪甚至离职,丧失工作收入,减少继续累积工作经验及升迁机会,因此近年来硕乙组考生注册率普变不高。 J1:7XB7+4GZ2=,z
「学士后法律学系」,招收大学毕业学生,修业三年、教授法律学系学士班所修习的全部法律科目,夜间及假日上课,不必撰写学位论文,毕业后授与法学士学位,可改进硕乙班或法律科际、科技研究所之缺点,是比较正确的方式。 Y4=8Rc2.9f05;9d
三、 满足在职专业人士进修法律之需求 E2~9KZ6=6Wa76D
社会上有许多非法律学系毕业之专业在职人士,例如医师、药剂师、会计师、工程师、技师、公司中高级主管、政府官员、护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具有很强烈的进修法律及接受完整法学专业教育之意愿。这些人士欲进入法律学系就读,若必须重拾高中课本,与高中生一齐参加入学考试,入学后又必须修读相当学分之共同课程,既辛苦又不公平,多数人因而却步,使学校丧失造就更多专业与科际整合法律人才之机会。设「学士后法律学系」,提供专属的甄试入学管道,以及免修共同课程之方式,不仅得以满足这些有心的专业人士进修法律之需求,更可使学校招收到素质优良而有强烈学习意愿的学生,在施教上得以事半功倍。 M3=2xK6!5BT4-6Q
四、 与硕士在职专班接轨提升回流教育品质 s7;5jJ9;3Qj1=3v
近年来政府极力倡导并推动回流教育及终身学习,本系之成立,提供了一个非常良好的回流教育及终身学习管道,完全符合上开宗旨。本系之毕业生,如有愿意利用公余继续在法学领城深造者,自可报考本校或他校之法律学系硕士在职专班,于接受完整的硕士班课程教育,取得硕士学位后,再报考本校或他校之法律学系博士班,攻读博士学位。在如此循序渐进而厚实的教育及学习下,将可以大大提升法学回流教育之品质,除对于学生原所从事之专业领城之发展,有极大的助益外,对于具宏观视野之优秀法律专业人才之培育,亦将有重大的贡献。 U29Vx3:5js7+8I
五、 实践校长对于法学教育之建议 Z7+5dm3!6Fr56A
本校李前校长宁远先生,于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参加「司法院八十九年度邀请教育界参与司法改革座谈会」时,提出五项建议,其中第三项:「法官过于年轻,法律教育应改为学士后,以因应多元化之需求,并解决法官年轻化的问题。」本校设立「学士后法律学系」,是实践李前校长理念之具体作为。 F8=1MP7-9lX2=8O
贰、系史 K7:9EK2~,Xf9?8L
辅仁大学学士后法律学系(简称本系)系陈猷龙教授基于培养科际整合之专业法律人才、改进学士后法律硕乙班之缺点、满足在职专业人士进修法律之需求等理想,亲自撰写计画书,利用同时担任本校教务长及进修部法律学系主任之便,于民国九十年十一月向学校提出九十二学年度「进修部法律学系」增设「学士后法学班」之申请。 c3;4KT8?9Lw,+7m
经过一年八个月的沟通与努力,终获教育部同意自九十二学年度(92年8月1日)起成立,随后教育部并将本系之招生办法,核定为「辅仁大学学士后各学系招生办法」,本系即以「辅仁大学学士后法律学系」名义办理招生。 j5:5Nf7=3dc87s
九十二学年度起陈猷龙教授因获遴选为本校法律学院首任院长,辞去进修部法律学系主任兼办学士后法律学系系务之职务,改由陈荣隆教授接任。嗣后在陈猷龙院长与陈荣隆主任共同努力之下,学士后法律学系获得与一般学系相同之地位,拥有系主任及系秘书。 e8.7yK2:2ZX1=,c
为解决本系所带给进修部行政管理上的不方便,以及增加本系对外之号召力,陈猷龙院长三次向进修部部务会议提案,要求同意将本系移归法律学院经营,均未获通过。陈猷龙院长乃又亲拟计画书于九十二年十一月向学校提出九十四学年度「法律学院」增设「学士后法律学系」之提案。 O1=9hI8-3Pg2=4s
93年1月8日于辅仁大学九十二学年度第一学期校务会议,讨论研发处所提本校「九十四学年度增设、调整系所班组及招生名额总量案」时,由于陈荣隆主任的发言,而作成附带决议:「1.学士后法律学系将来由法律学院承接之后,原进修部学士后法律学系未毕业之学生由法律学院继受。2.现在进修部的预算方式请以法律学系在职专班之模式处理,将来移至法律学院后,由法律学院规划。」 Y9;2sZ47fr6;7b
93年2月1日,陈荣隆主任因借调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担任委员而辞去本系系主任之职务,由刘春堂教授接任。 N5=7mz1+,sl8!20
又经过两年的沟通与努力,终获教育部93.11.3台高(一)字第0930139084号函核定法律学院自九十四学年度(94年8月1日)增设学士后法律学系,并获分配日间招生名额52名。 C5.1if1=1no4=6S
宗旨与目标
本系宗旨 H4?6sX1;6GC,=9a
法律人为正义与善良的守护人,优质法治的真正落实及有效推行,有赖于足够数量与优秀品质的法律人才。培育优秀品质法律人才,为法学教育之重责大任。本系为整体法学教育之一环,秉持本校追求人文关怀与服务社会的全人教育宗旨,以具有法律以外之专业知识及经验之人员为对象,透过全面的、完整的法学理论及法律专业学习,培育其成为同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能以宏观的、国际的、多元的视野,为跨领域整合之法律人。此为本系设立之宗旨,亦为本系之发展方向。 O4!9JG6?2on8=2M
本系教育目标 H72rM8=1tT9~2V
(一)重法学基础理论的专业教育 Z2~5mC81JP6-2x
(二)培育满足社会多元需要之法律人才。 k2=8fo1.7nt76d
(三)培育具有科际整合能力之法律人才。 m1=5LI2;6pX2=9L
(四)培育具有宏观视野之法律人才。 S13fK5?5Kt3!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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