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简介
- 福建水电人才摇篮 e1;9do3~6FY,~4T
· 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 o4+5Xw3;2jc6=4d
· 第六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 s9?4tM1.6JO5;9r
· 全国优质水利高等职业院校 V34SC5?,kD2~4G
· 全国国防教育特色校 l3-7km7:3fD7?,c
· 全国水利行业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 z1;5XM,9NP6-7z
· 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 Z7=9t02+4Mt,-4u
· 福建省就业评估优秀高等职业院校 w8+9Tk7?4Fj8=7K
· 福建省文明学校标兵(全省唯一) R3+5ZX1~2be,~4L
· 福建省文明学校(连续九届) B4~1CD9.9CM4-9K
· 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先进单位 N1?8dA4?5kG2=9N
· 福建省级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建设院校 B5!7OA2!4cf8=2c
· 福建省平安校园 d8+6ov3=1jU2~3a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29年,是福建省唯一一所以水利、电力为主要专业特色,建筑类、机电类、电子信息类专业协调发展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是福建省教育厅和省水利厅共建单位,是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全国优质水利高等职业院校和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在90多年的职业教育办学历史中,学院为国家培养了10万多名毕业生,许多学子成为当地水利、电力等行业的技术骨干或领头人,在社会上享有“福建水电人才摇篮”的美誉。 H5-2gG3+3bF42w
学院已建成校区占地总面积1080亩(含福州校区和厦门基地),建筑面积21余万平方米。现有在籍学生15272人,设有水利工程系、电力工程系、建筑工程系、信息工程系、机电工程系等5个专业教学系和公共基础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学院现有校内外实训基地232个,其中校内实训场(室)96个,有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实训基地39个、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3个。图书馆拥有纸质图书35.5万册,电子图书30万种,其他数字资源26TB,实施了“数字化校园工程”并建成功能齐全,集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智慧校园。 R5-8LK6=5FB8~5n
学院现有专兼职教师632人,专任教师中正高职称16人,副高职称106人,高级职称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31.8%;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学位以上的教师240人,占专任教师比例为62.7%;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216人,占专业教师比例为82.1%。学院现有教育部行业指导委员会成员6人,省级行业指导委员会成员3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5支,福建省优秀教师4人,省级名校长1人,省级教学名师7人,全国水利职教名师4人,全国水利职教新星4人,教育厅省级专业带头人15人,院级专业带头人26人,骨干教师27人。水利行业“双师型”教师15人,具备工程技术中级以上职称的达到85人,“水利大类‘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入选国家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个,首届水利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2个。 J7-3vd7+2In1?9s
学院专业分布合理,办学规模持续、稳定增长。我院目前开设有专业42个,涵盖水利大类、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土木建筑大类等九个专业大类。其中,建成国家级骨干专业4个、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专业1个、中央财政支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专业2个、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5个、省级精品专业5个、省级示范专业8个、省级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4个,省级产教融合示范专业点3个,IEET工程及科技教育认证专业3个。建成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省级精品课程13门;主持、参与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的6门课程资源库建设,主持3个省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主持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9门建设,主持、参与教育部3个“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建设。 x,+7BN8:9QK6?8J
学院高度重视学生技术技能积累,建立了系、校、省、国家四级竞赛制度,在全国和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斐然并在数量与奖级上呈良好的上升趋势,累计获得783个省部级、全国行业级以上奖项,有191人次获得121个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其中胡蔓玲同学在世赛珠宝加工项目获得银牌,荣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并入选中国集训队。多年来,学院毕业生平均就业率达到98.21%,被评为“福建省就业评估优秀高校”。 f9.2dx8+3NO3?,o
学院建有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院士专家工作站暨清华大学海西水利综合实践基地(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数字流域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智慧水利福建省高职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动力电池材料福建省高职院校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16个产学研平台。2006年以来,全院教职工在CN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1373篇;编写并正式出版高职高专教材252,其中主编124部,参编128。获得省(部)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3项,福建水利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三等奖3项;获得省市厅级各类课题立项891个;成果获奖158项;授权国家专利125项。 g5.8RY1+4bn9=2g
学院拥有福建省水电培训中心、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多个对外技术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水利、电力、水土保持等技术服务与咨询,是福建省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项目培养基地、省级职教师资培训培养基地、福建省补贴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福建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和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学院开展高技能、新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各地市水利局、供电局、电力公司等政府部门或企业合作,承担省水利厅“基层水利人才培训计划”等资格考试和培训。 y9+8DS9.3cp9+9H
学院广泛开展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大力推进办学资源整合、专业结构调整、课程体系改革、实习实训模式转变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形成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格局。学院先后与台湾建国科技大学、万能科技大学、健行科技大学等开展校校企联合人才培养项目,积极开展闽台教育等对外交流与合作;成立“经世国际学院”,探索国际留学生联合培养项目。成立安博榕软件、大拇哥、橘园和伟海电力4个产业学院;对接“一带一路”,与中水十六局开办“闽江国际班”、与中国电建开班“金砖班”;与福建水投集团、福建恒安集团、中国重汽、建新集团等合作开展“二元制”办学,与国网福州、泉州供电公司、闽东电力公司、厦门轨道交通、福州地铁集团、厦门三安集团、宁德新能源等大中型企业广泛开展合作办学。 p9;2Sd1-7iI9-5z
经过九十多年的积淀,学院形成以“上善若水、厚德载物”为载体的特色校园水文化,具有鲜明的行业办学特色,有效推动了学院各项事业稳步发展。学院先后荣获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水利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第六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全国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先进单位、全国国防教育特色校、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文明学校(连续九届)、福建省首届文明学校标兵(全省唯一)、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福建省就业评估优秀高等职业院校、省级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建设院校、福建省水利工作先进集体、福建省水利科技工作先进集体、福建省平安校园等荣誉。 m2?8nJ5;9lA13g
栉风沐雨砥砺前行,春华秋实岁月流金。九十多年来,经过几代水院人的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发展之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面向未来,学院将继续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在省委省政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坚强领导下,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坚持“亲产业,创特色,促内涵”的发展思路,扎实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为把我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院校而努力奋斗! R1-1Sl2.50s4!7l
(2021年4月20日) y,+1xC5;3rP3!1W
学院章程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m5=2nV9+8BJ9!8X
序 言 u1:7jw6.4JK5?,m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29年春,原名“私立莆田职业中学”,1938年更名为“莆田县私立东山职业学校”,1949年更名为“莆田县私立东山高级土木科职业学校”,1956年春更名为“福建水利学校”,同年7月迁址永安。1958年更名为福建水利电力学校;1981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重点中专学校;2003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升格为高职院校,定名为“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学校被福建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原隶属福建省水利厅,2015年1月划转福建省教育厅主管。 h6=9dI5~6FM5.7S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教,以人为本,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走“内涵发展、特色办学”的发展之路,以行业为依托、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水利、电力专业群为主要特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适合现代化生产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的技术技能型高等职业院校。 g77wR2:4le7~9f
第一章 总则 i2.1aw8+4lo9?1x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B11BC34Nl4:5L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福建水院;英文名称为Fujian Colleg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Electric Power,简称FCWCEP。 g57j06;3Vk4~2v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永安市巴溪大道2199号,邮编366000。 a2.4SO8.4OB43l
第四条 学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厅,同时实行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水利厅共建。 B7.4vp1:7et8:8F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教、以人为本,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L9?,Cb4+4iN6?,q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行业、面向社会、服务地方,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全面职业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的“精求技能、崇尚文明”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以水利、电力专业群为主要特色,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的技术技能型高等职业院校。 H3;8qG2;9Vt4?3F
第七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职业教育融合发展、学历与非学历职业教育并重、规模稳定和内涵提升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积极推进与中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加强与普通高校的合作,建设畅通的多层次、多类型职业教育体系,形成涵盖成人教育、开放教育、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和技能鉴定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格局。 t4+4wM,?7DV87L
第八条 学校按照“从严治学,特色兴校,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质量方针,构建多样化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人才培养与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的全过程管理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双证书”制度,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r7+8Ko9~8Xz3~,X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 X4:5vU43dT8~,b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x7?7j09!7vy8:7A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任命学校负责人,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R79Ht9.1jT6~8Q
第十一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N8;1Uq6!2cB8~3A
第十二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享有以下权利: 07:9jR9!9jh2?8s
(一) 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I5:5qk9;8pq7+6y
(二)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L32zD33wC4+2D
(三)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上级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类别及招生专业比例,招收学生。 p9;7va5-8EB3;7A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p8+7Nx3-2gv4?2Z
(五)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u2;3QU4+,wx4=9A
(六)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相应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r5;30y5!4K02-1M
(七) 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W1=2VF2!6GN4-3v
(八) 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财产、设施和经费。 Y,~8nv3~7xh5!4x
(九) 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i7=,dy3:8pI3.9k
(十) 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g2=8cL7.7z07=2A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5.7GD76UC5:4f
第十三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x5!1Xg5;,Qs16z
(一)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07-,qr6:,Bk9+,W
(二)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R9=4bo3=5Wn2!2L
(三) 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R1?70M98Zp66r
(四) 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G82OI9;9eQ4:6W
(五) 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与标准。 a4.2Th9-1PM1!,x
(六) 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v7:3uT4!60f7=9b
(七) 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t1~3XT7!,dw,!3M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J5?4AM3:2Of5?4q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致力于培养技术技能型创新人才,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确定办学规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民终身学习需求,开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p47Qw9~9wq6=7f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坚持服务水利、电力行业与区域经济,构建覆盖水利、电力产业链主要岗位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专业体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建立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专业调整机制。专业设置、调整应经专业建设委员会论证,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h8~9u0,.1Mc2=7D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根据行业企业需求,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通过协同合作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和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动态完善与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协同育人,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m9:2Mi4;5yG4+2C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政企联动机制,发挥龙头作用,主动参与区域职业教育建设,发挥行业企业优势,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与政府、行业、企业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大力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增强社会服务功能,为行业和区域经济技术进步、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t8!7iA65cH5=5O
第十八条 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为行业企业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主动对接终身教育、社区教育。 Y7.7bQ,!3Jr3=1e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闽台教育等对外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大力推进办学资源整合、专业结构调整、课程体系改革、实习实训模式转变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形成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格局,进一步拓展办学途径和提升学校办学实力。 l12RQ8=6L0,~2W
第二十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坚持“在传承中发扬、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积淀”的理念,注重文化育人,弘扬学校“精求技能、崇尚文明”校训精神,发挥学校“上善若水、厚德载物”水文化精神教育导向和凝聚激励作用,全面建设特色学校文化,把学校建成福建水文化的传播中心。 M,=2kt,~,VF6!5B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N3,Oa6~4U09;3B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k2=7vJ6;1zc,+5V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Y,+,ZY9?9pH,?4V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c6+3VW7=6KV6?4S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E1-6QI4~9Cl9;4f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 m6=6vx,?9ec1-10
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A7:9bq,;9Xg99Q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z9:5do63Uz8.8m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l8~9Tx5!1si5.8w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K1.9oA2;1VX43u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v3:8QF9?,IZ1~9r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a8.6OI3=3mQ27a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N6:,ew2-5xa,?1S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p4+,Sm61im3!9D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系(部)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党委。 W8?2eV9?7Lu3;1d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04=3wp8.6vi2-,n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出席党委会的成员是党委委员。非党员的副院长,党委工作部、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人等列席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其它列席人员。 Y2?7Mp5:4KE3;7d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V2.6gv3=2bc78f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W9+9gw99FP7-,j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y,=5uC2=80P86Y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r1-8HA4~8Ue9-8V
第二十九条 校长主要职责: e2-3Gi9!,AV5+3g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b,~2CL,:3ZL,?7G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 s,-5pp,;3qb,!8L
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D3;1jL2+9RX6!6S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c3:3Yf7+9Br6=9X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y9=3mS4?4K06=9h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D73Xf,~9qU9:,w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R7!2rc,;7gE1:5V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03~4WK9.2Jj7-1P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g6-7ef5:5ON8!3R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P3.6do5.5vk1=7Q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p5;7jb5,QN5!1b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G8-9HS,2jV8+5V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方可召开,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可由院长指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 n6?8wG6!9If4~2Q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校长办公会,必要时校长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V6;,BT8:4bk5,f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研究、审议或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作出决定。 07+,mP73ju2,u
第三十四条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它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指导、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O4?4Rr1+1SB1+8J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N4+5xj51cP3~2m
(一)审定学校下列与学术相关事务: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调整;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专业资源配置方案;教学和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改革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自主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各专门委员会与分委员会等下属机构章 t,:3bf9;2wI2?3Q
程。 p8;,KZ6.,dO8:1w
(二)评定学校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下列事项:校级教学、 Z6.4OF9;5fc4?6y
科研成果奖及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校内教学与科研基金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b7.9wb5;1aF9;3D
(三)应学校要求对下列事务决策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重大对外教学、科研等合作项目。 C4.3Fz9?7yY3;8R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s2~3tr8-3Jh7+,S
(五)审议或处理按本章程可办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m,=9Di7-3hc8+6q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具有突出专业技术专长的青年教师组成。 n3?3eF4:9Yf7~,s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m7+2pV4~4EO,?8i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01.1dJ1?6zl9~2l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U9=6yg7:9jM3?8C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X7!6gH3~7fI6~9X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 t3?3WT9!7TT,~4K
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A4?,sv,~,hF,!2g
第四十条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k8.5pt6!3dJ9-1H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B6=4nH2.1FI7+7Q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M,~5oD3=2qA2-10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A9;9Wn,+2BI1!1n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s7?7ka6.6vr95a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X8.8ma,:1it5-2D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g9?7NO7:9Pv4;4P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D4;2dm3~3qk1:1c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o6?3fG9~2ld1=,d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L,9ui3.4xy1!7m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X6!7vq2-9FN5?5A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p3+2Py3;9MI,:8e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K,=7OI7+7NT3!,O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B8.7yL6;7UG7~2g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学生工作中的统一组织指导、督促监察、调查研究等作用;统一对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常规管理工作计划进行安排、落实和检查;研究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n,9eO3!7mJ1-9J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d8;3FU7~,CC4~4O
第四十五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o,;,tR8:9HL44l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t7?1oP1-3LT64i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系(部、中心)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a4+8Oj9:9Ew8.50
第四十七条 系(部、中心)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 Y7~2OC1.9g017i
第四十八条 系(部、中心)负责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学校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系(部、中心)相应管理权,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j3?4KV1:9xl,~3I
第四十九条 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议事、决策机构,系(部、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会议成员由系(部、中心)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系主任、副主任、工会负责人组成,同时可根据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涉及党建、学生等工作议题,会议由总支书记召集主持,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议题,会议由系(部、中心)主任召集主持。 L4~7ro9~9cN,:,x
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系(部、中心)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协商后确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紧急事件外,凡未经系(部、中心)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会前商定的事项,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由系(部、中心)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分别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或副主任主持。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事先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会议正式讨论时,与会者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w6+,IV3?3tB8+2d
第五十条 系(部、中心)主任为系(部、中心)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系(部、中心)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系(部、中心)党总支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加强系(部、中心)党政班子自身建设,领导本系(部、中心)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系(部、中心)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P5=8TC8;8fK9~6S
第六章 教职工 b6:,WE82ML,1N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是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07;3Fq9-8mN9;4s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u6;2CS3-5ba8;2n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r2.,Ao4;,JO1.2j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优劳优酬、多劳多得、责任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收入分配原则,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学院财力状况,提供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员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实行总量控制内的岗位绩效工资制。 v6?5je84ED6-2b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J9~,iy,3pb9!7E
(一)享有学术自由权利,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R1!4nT8.8ld6+2y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e96OX4?9dz6=4b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C8;,at5:,JB6.3J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E,-3vK,6sW,~3q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C22us1;,Mf19X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l6?3XX7+,HR2-2c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c,+1AN2+1bo8+6y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v6?,no4.30W1-6U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v8=2MI8=7Hb58D
(二)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z9~4bs6=1VY5!5V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o9.,uB5:9xh8?8o
(四)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完成岗位职责。 R69oD3!9vX42J
(五)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创新育人,传播先进思想、科学新知。 h1~1ey3;8Sb75q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水平。 A7~4PF9~7qB2+2A
(七)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r8;6JU4,ry5+1S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经验交流提供必要条件。 o2!1oP,;6WG6~4R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员工离休、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相应待遇。学校支持教职员工在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G,7TN5!4gv5:7U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教职员工代表组成,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u2-4bi4-,uc7:1t
第七章 学生 X65Em5:,IZ5~6c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K1~5qH7?4hv4+6M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k2=,TW,=2ct7=7Z
(一)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w7!2UA1!1za15G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享受学校提供的指导与咨询服务。 L8-8Qy,.2Va2.3U
(三) 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s4:5vO7;2QU1:5I
(四)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参加党团组织学习、活动。 C,~8Zt52Ee6+9R
(五)参加学生会组织,参加社团联合会活动,按规定组建学生团体或参加学生团体活动。 v6!3ug4!7eC,:2t
(六)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申请困难认定、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它资助。 K9.6kc8:6ck2-3y
(七)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科技、文化、娱乐和体育等活动。 Q4~9kH1,bt3,d
(八)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或其它正常途径表达诉求、意见和建议。 L1!2uj9+6IF6?9M
(九)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N5!8MZ2;5O07.6o
(十)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d,1SE9:6qA4?7U
第六十二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p5+9sw9.3le1;2k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L4:2rU3=7Zq18i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 e7;9LL9~9jJ7~5L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积极参加各项校园文化和体育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习实训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 s6.6pE,=7yR2=6x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F7!2cZ2,Dh9.4X
(五)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个人素养和行为习惯。 N9+2II55Ef5?3Z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铭记学校校训,传承优良风尚。 Z8+6tL6?3qr39i
(七)遵守学生会章程和社团联合会章程,履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N,?,fH9!4zi9=8Q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K,=4Eb3=3Yv8=4M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y7?3p05!7Cs9:7N
(一)学校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A5;7Of87wj9-6L
(二)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奖助学金制度和评审制度,学生可以依据《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由学校组织评审后实施。 H4;1vQ2=2CH3~3v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依法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学院批准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o9!3eM5+3CG3:5d
第六十五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h6?5Ou6~1HD1;3i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实行学生学年综合积分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h9!2Tw7-7uw9:7p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l3.3sm6:2Y0,:3v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j,~1AP7~4FZ5?8R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为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的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L4?7EO1!1ba7?7B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f1.7EJ3?5aG5:7A
第六十九条 合法募集和使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所有受赠行为,必须签订合作或捐赠协议,或者有捐赠方提供的捐赠函。接受捐赠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t8:4CP7-,kV1-3Y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u3.1Lv,:8pO2!1a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索取或者变相索取。 a6+7Tv8-3eL,;2q
(三)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我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R,.7Eo94gT2+9b
(四)严禁将受赠设备挪作他用。 H8.2sp,8de2~8F
第七十条 学校后勤保障应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u1=6Sa2:,ce5~7E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d4.4Ri2-5KW5=9P
(二)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 g73dA1;7kf9;3f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y,;5ol3;1sM,.1F
(四)坚持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p970b5?5oY,+2z
(五)坚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C5?7c06-8ea9~4s
(六)坚持社会公益性原则。 g5!2Ze4;6bc31t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办学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v5=3iT8-5yQ2~,v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集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基金。 F8?6ap7.3GO3.,Y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学校办学实力。 b4!7bO,8zT6;5Q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I9!4Wh1?6sF9.1X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j4.6lT,=,au3?7p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由院长主管,一名副院长分管。学校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学效益。 j2+7vK1;2yK1-8H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提交党委会讨论审定。学校一切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以集中财力进行学校建设与发展。 Q7~,Ib3:8Iu5!9M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主管部门和分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财务管理情况,保证财务公开、透明,完善民主监督。 L,!7lc8!7nE9-9j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加强对财务的审计和监督,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E1=1og3;9wX3.5o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推动财务信息化技术与教学、科研和管理深度融合,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助力。 R5:6vN3.,Ee37n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c4:7Uy4.1uG9.6w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w,;5ro5:,bR41W
第八十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决策咨询、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建立广泛的联盟关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G4~5PA4;2LU,:3R
第八十一条 学校通过闽台合作办学、国际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对外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多层次发展。 b3-2BA6~5Rd7~9s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地方政府、企业的交流,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D5?6lP4;3cH7?,A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友会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章程开展活动,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和互动。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学校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c5=7pk3-5RC9+,F
第十章 学校标识 u6.4WM4+6UC3=6s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标识包括校标、校徽和校旗。 C3!7QV5-9Nk3=7l
校标:学校校标外形为圆形,校标的上部分由奔腾的水流、水花与电力标志构成,也是“福建水利电力”第一个拼音字母F、J、S、L、D、L的变形组合;下部分既是一本打开的书,又是一片广阔蔚蓝的海洋,还是一只展翅的雄鹰。上部分图形相互紧扣、呼应,具有强烈的动感,既突出水利、电力类特色专业,又象征我校各类专业紧密联系、协调发展,全校师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下部分图形整齐有序,象征着学校和知识的海洋,也寓意学院如一只矫健的雄鹰正展翅翱翔,三道线条代表严谨的教风、积极的学风、优良的校风。从整体上看,标志的上部分代表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主体,下部分张开的两翼分别代表成人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蓝、白两色的主色调,与“中国水利”标志色调一致,表示学校与水利事业紧密联系、共同发展。“1929年” 表示学校建校时间为1929年。外圈上下方配以“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校名。 F6~2MT1+7Q03?1U
校徽: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带校徽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校徽为银底蓝字。 G6?9dW9:,SJ7;2l
校旗:校旗以蓝、白色为主色调,以蓝色为底色,中间图案取自校标中间的主体部分。 P4=2EB5.,nT3;7y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精求技能,崇尚文明。 B1+2yA7:,nd11H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校歌是学校的前身东山职业学校校歌,谢松涛(原莆田县私立东山职业学校校长)作词,林蕴章(莆田县私立东山职业学校教师)作曲。 m,;2sQ5+3SM29O
第八十七条 校龄自1929年起计算。校庆日为4月1日。 x4?9Ld9~2az8+7y
第十一章 附则 l9?2IT72zL8;9L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L3~1nZ,-8NK9:7n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j,:3id7?,zV8.5S
第九十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p7?8Hr7;1BZ2.5a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U8?7qI5~2aT8!1l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I6~7sH8=5BG3!,I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M9+7EH3=5cB5?3v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Y7.5zh6;1Pc7~2U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H9.5cb27GG8.70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公布后实施。 h8-7mT7~6VO3!5W
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巴溪大道2199号 b9.5AG2;1lS3.4R
免责声明
网站收录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致力于为中文网站提供动力。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