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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程造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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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常州市工程造价协会 ; 地址: 常州市中山路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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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程造价协会简介

常州市工程造价协会章程(2020年修改稿) B4.4vD6?,GR7;2h

目 录 p6-3uV1-4rG1?6i

第一章 总则 X7=,0r5.9ql23q

第二章 业务范围 a5.7UB7:6MF69k

第三章 会员 f4:7Vb8-8HF5-7v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S7,KN81WH2~7k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C5!1ER2~1Cf2=,A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S1~3pc1=6ek1~9d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N4?,Iv6=,az8~1c

第八章 附则 W6~1Sp1;9Mv2-9q

第一章 总 则 L9:2sL6=1lG5?,D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州市工程造价协会”,英译名为 Chang Zhou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 O1:9Ue5?1gN,+,h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常州地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以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教学、科研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S,:3YX5+8Mr2+7R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W2.9LI3+,HM1:3c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促进常州地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 u5=8qr1=1nn2~4K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q9;4SL8?,Jw24z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I,?8qx7;3wx8=6V

第六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常州市中山路176号乙单元180号,邮编: 213000。 V2?,Jr8!1do2!7E

第二章 业务范围 V1~8Zy4-7Ti9:1d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g5?1RW9.3yJ1-6n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政府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q6:9TH21mg4~3m

(二)组织会员开展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计价依据、计价规则等理论、政策、方法的调查与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O27ud7:4Iw1-2h

(三)组织会员之间进行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开展交流和协作活动,推荐和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成果。 F2+6ia9-8fh2:9b

(四)协助发行工程造价学术和造价信息刊物以及有关资料,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服务。 L8~6Sy,-9FK6.4h

(五)参与制定有关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标准、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b1?5ju1=5Pb9:7c

(六)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开展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进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程造价中介服务组织的资质管理。建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体系。 E,!2zk3:6DZ9=,p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工程造价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b6+7Mf9?9Tz5~8B

(八)与本会有关的其它业务。 h4:8Aw8+9NC,!3Q

第三章 会 员 G8:3F04!9NY9-,L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S4?5zL8-9fL7;2t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自愿提出申请,本会秘书处初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可成为会员: Q,!2XF1=2fR2:9L

(一)单位会员 l3-1WX1-1Z07=3A

1、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以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 a,?,Og3:8GX3.2A

2、各辖市(区)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国家机关及内设机构除外); c1-9sk9+9uy6~4w

3、各行业协会、学会所属的与工程造价专业有关的组织。 J2?5za,;3EC61r

(二)个人会员 D6+9Na2;2Bz7=7M

1、从事与工程造价专业领域有关的业务骨干; C7=,fb5;7Al6,Y

2、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者; w3:,wU,=1dd8;,I

3、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科研、教育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Q9?3uZ6:2fc35O

4、在工程造价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 c1;,IW7-,bg4=9y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a6~9kq7=6tb5.5K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R7.3Pz6~6aO2!9N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j8~5Kt8-4mf9;6L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E6:30F3.4wh9!8D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v4;7r03!3xE53p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m3+3XA9?7zb4;,y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I,:8Wq3!3ny9!8C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H,;3Kl6;,RQ5+,v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G54vX5!7br5=1K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m5-6oq8;6AP9;5a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b5;,FZ,:8cO5!7E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a4-1ap7:7nz9.7o

(二)维护本会章程和权益; s5+1LR6;4MM8=1N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x5?,np95Lc4?5v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k75Ub9.3MH,.9g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J4!5nV,1lL2-3m

(六)向本会反映和提供工程造价有关信息、动态、资料,提出合理化建议; M6-,yw3-9oP7+8g

(七)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G2.,Zf3.7gj7:1y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D,=90k5~6Fj9~2M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r5;9KD8?5tq1?3j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K,.9Zk3:10s660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I3-7Cd1:7Aq4=9z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民主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Z8+3zW1~1pl5?8X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d2:1uS7=,Kg5:30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b9-2ls1;8Pj8;9v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S3~6Xr1+4pB6.4C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机构人员; X34TK1?9BC64M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M,~4Al1;7zX2;1l

(六)决定终止事宜; I8:,oi1=8pq33C

(七)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i1;8ra6-6Lz3-3X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常州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s5:4cN4!3Uz1?1d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R5~5iy9-3dV4?8V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v5+4zL1-4MR3=3l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z1:6o09:5vP2?8D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c8?7pK9.1Ur9+6v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 u1.7wS5:2NP1.2i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I97PD5:1vg8:9o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r7.3x03:4jw,?9D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Q,-,tz4!6Uv,-3g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K2=6oz3!1Q05;1A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T2+7qk,~4Tp5!9m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z8.3hy9!1Vg3?9B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S6-2vO9:4TM,+5X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t3+4aR4;3HO4=9w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C2+6Qc6:1XY5+4M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J,:2zB33Mr3!1r

(七)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B5!6Ba,+5EM1=70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i5=5fI,:7eb1+6n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m8!1mA7~7oA8?4v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I9~3Jo5;,Ao6=9a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g7!3GS4=2Qt9=1H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z2;5ok46QE3~2p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Z6:5De4=9cY5:,T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n5~3Vj8!6eg2+1i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L35kH8-8Rf8;2W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m,?7oC34iq5+2i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V5~2Qp4?8nV27Y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A8=9LF,.1aZ2?1t

(二)在工程造价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a87gL2;,oO7=2s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O3-3qL3!8vn2.,u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Y1~9PS5;5Yh8.,h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H8-2Gn2=4ht6-3O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J3?2SU1?,kC1!4U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N56r0,-8HE4;9l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 S1:,dl4?8pY9;5P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负责人。 F7?8Ft2.4As38Y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i1:,Dq5;8wF7:1W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T7~1gn3!7OU7!9T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t6=4AH2:1rV5~6n

(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e2.6AF3:1An53X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F7+3pW1+3gH9+6b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M6:7Yj5;8Rj6?4s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o4~3iZ9-7ek5:3r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r89oI2~1uq25j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P7=8cg5!6AK4:1u

(四)如遇特殊情况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提交协会理事会决定; i2+,XV,+8gG5=5k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F290p3-,pi4;1p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o7~3kl2.3Io3+2M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A3!7lf5?3sT4:1x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x1~6jD9=4iR3+5D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U8+7EJ13bA3-8Q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依程序提出罢免建议; r6;4lx3=,So2.4E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e6!7Xs7~7Ia9+1p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l5?6wV3~1pE3~,c

(五)向业务指导部门和常州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K3+9Ul5:9ZW49W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S9!,ow1~1Gc5!2c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h8?2wR2-5rn7-5o

(一)会费; M9-5cy4=4Kb3+40

(二)捐赠; y2~9dd2!3Zx,-8o

(三)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委托专题研究经费; u3-7yP5.5JJ5;4w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y,=8Xk2~4us1=3i

(五)存款利息; m,?9IL5+8dC,8L

(六)其他合法收入。 h1?6nS1;8Er9=6o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U7+6YM6+3wC7;8S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Z3-5OZ1.8bA4?4P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Y,.2tr9?2qY9;3P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T5-7Gl4~6Or1;7T

(三) 其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z3+3ow6-8MQ3;8u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06:8ZY3+5VB6+,B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08+2YF2=8PV5~6l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q1?4xW9.5As2+2M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审核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x7.7sD6~7Ss18u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指导部门和常州市民政局。 I47JT5-2PC1.5t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常州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g79VZ7;9YJ9:8s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i8~8ZL43TX3?8u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03;9ug5;6IS8!,H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常州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B,=3ms8!7lK,!2U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常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常州市民政局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E1~,RB1+3RS3:3l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v6:,lh27Ra,:5A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V,+2ln1!8kU7;9h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审核同意。 R4.6OT96sd7.9M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常州市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t13YZ3?4Zn1;1k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常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K5?,OT4+9Jm4;5p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J3=3sx2;3vn6:6U

第八章 附 则 w5;,yK6~5aD7=2w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经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J2~3bu8+2QQ6?1o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b8?2Sl9;9WA3!1E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常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d6-5ck4:6fS5!1l

(2020年9月29日) V1?1Ky8.6MY3+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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