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人大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楚雄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历史沿革 y6=2rj4?4Rv2=7I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的政权体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四条关于初建的各县、乡人民政府必须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凡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规定,武定专区于1950年9月25日至10月3日召开农民代表会议,楚雄专区于1950年11月29日至13月5日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1950年至1953年内,楚雄、武定两专区所辖各县均先后召开了两届以上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各族各界的人民代表会议,以翻身做主人的姿态,积极参加讨论国家大事,在征粮、剿匪、抗美援朝、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土地改革、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以及民主建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准备了前提条件。 p9;8Lz11qw2=9J
1953年4月,楚雄、武定两个专员公署合并为云南省人民政府楚雄区专员公署。这时,全国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州境的匪患也已经平息。随着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国民经济已经得到恢复和发展,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楚雄州境自1954年1月从楚雄县开始搞试点,各县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普选活动,并于当年6月底在普选的基础上,各县、各乡镇由下而上普遍召开了县乡两级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云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也分别于当年8月和9月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地建立起来。 d3,Vy7!7Vb8+1J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在楚雄彝族自治州成立的同时依法设立的。1957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五十八次会议批准筹建楚雄彝族自治州。1958年1月13至17日,楚雄专署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协商筹建楚雄彝族自治州问题。会议选举产生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筹备委员会,决定于4月初以当时楚雄专区所辖各县建立楚雄彝族自治州。1958年4月10日至1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楚雄鹿城举行,会议宣告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庄严成立,通过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选举出州长、副州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州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于4月16日举行楚雄彝族自治州成立庆典活动。自此,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正式设立。1963年12月3日至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楚雄鹿城召开。1966年5月16日,由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始,原已筹备在当年8月召开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因受“文革”冲击,未能举行。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重申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978年4月17日至2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州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1980年4月17日至2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决定设立州人大常委会,并选举产生了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委会委员;决定改州革命委员会为州人民政府,选举产生了州长、副州长。 m4+8sO,.8Qz5-4Q
自1980年4月以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经历了五届、六届、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十一届,2017年3月,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任期至2022年4月。 n5~6RF9!6UR9!5O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设立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本州实际,代表全州各族人民,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职权,为自治州的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h6~4ly5.9Tq7!1Z
工作职责: p6!5Ao4+9Uh4~,r
一、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质询案和其他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M5,Kp5-6uT6-7z
二、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v6=,Lq3+1qf5!6l
三、负责提出属于民族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制定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计划,并负责起草或者联系参与有关部门起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报请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W,1Qy8!1CA2:2V
四、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涉及民族委员会联系部门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I8!4rK6:2YI8:4n
五、对列入州人大常委会议程并与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专题审议、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进行调查调研,提出报告,需要作出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审查结果报告的提出建议,并负责起草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审查结果报告草案。 K83HR8;7Rf6~9D
六、对联系的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民族委员会联系的工作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r6!3EE2;5bp7!5S
七、对“一府两院”和县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涉及民族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O5:1eT8!8lM9;4H
八、办理答复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批评、意见、建议。 j5~,wk1~5zy2=3Q
九、联系和指导县市人大常委会民族部门的工作。 f9;9FP,:4JK8=8f
十、完成上级人大及有关专委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u8:6nJ2-1OC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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