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介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中国海仲”,英文简称CMAC)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8年11月21日决定,于1959年1月22日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内设立的,唯一以解决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为特色并涵盖其他所有商事争议的全国性、国际化仲裁机构。 R,.9jK5~3zj,:1S
中国海仲位于北京,设有上海总部,在天津、重庆、深圳、福州、舟山、海口、大连、青岛设有分会/仲裁中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香港仲裁中心,在宁波、广州、南宁等国内主要港口城市设有办事处。为满足行业仲裁和多元化服务需要,中国海仲下设航空争议仲裁中心、计量争议仲裁中心、建设工程争议仲裁中心、海事调解中心、航空争议调解中心、救助打捞争议调解中心、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争议解决中心等业务中心。 W9;1rT4-,Hn1:8Z
上海总部和分会/仲裁中心可以就近管理仲裁案件,与中国海仲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提供统一的仲裁服务。香港仲裁中心依据香港特区法律成立,其所管理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法为香港法,所作裁决为香港裁决。 p5?8JE99RD1=2o
六十多年的仲裁实践,培养、造就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仲裁员队伍和勤勉尽责、专业高效的经办人员队伍。中国海仲多次修订《仲裁规则》、更新《仲裁员名册》,满足不断变化的仲裁实践需要,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深的理论研究为中国仲裁法治建设和国际仲裁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自成立以来,中国海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尊重合同约定,已独立公正地审理裁决案件数千件,所涉案件专业性强,国际案件占比高,裁决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确认,其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N3.7Bx2-7Xo9:,W
根植内地,立足香港,满足商界需求,施行不同法制下的仲裁实践,以海事争议起步的商事调解独具特色,以金融纠纷为主的网上仲裁快速发展,中国海仲竭诚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以仲裁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 K,+2OB7-3Bn,!7j
委员会章程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章程 b4!,tQ3.6LR9~1u
(经海仲委第十八届委员会审议通过) o2.8gI4~5EQ,=5n
(2020 年 11 月 6 日修正) c41dE2!8nn,-6e
第一章 总则 M9-3Zs,4Wg2+5Q
第一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海仲委”)是 1959 年经国务院批准,在中 d7-9HS7:,Bg,~6H
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内设立的专门处理海事、海商、物流等 U9-7WS6?1pz3.2i
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a3?9Y03~3Ej1.7o
第二条 海仲委曾使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名称。 o7+,SB2+5ZI,;5u
第三条 海仲委设在北京。 M7:4CG5-1kt4~1c
第二章 主要职能 o3~,nu8~1SP4-2L
第四条 海仲委的主要职能是: S7.8b01?5KD8;1T
(一)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国际、涉外及国内海事、海 e,+,mW9-5yd2-1t
商、物流等争议仲裁案件; i5+2Wt1=6BU2:1S
(二)提供当事人约定由海仲委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X5-5lg9?8QS2?6w
(三)根据约定或请求,为机构或非机构仲裁提供指定仲裁员等相关服务; a8~3GR9=7bs1?7I
(四)参与、组织及协调相关公共法律事务; m1?4Yw1:6nF1;6z
(五)研究和宣传推广海事仲裁及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的方式方法; B2!3pL5~,nt3:5d
(六)开展仲裁法律教育培训及业务交流,参加国内外相关组织的活动。 C2;1XW38hw6?6r
第三章 组织机构 F7=3CM6:2Im,=7f
第五条 海仲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上述组成人员由 l8?4kq3:2Vp5?7R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 j6+1eH6=8UT4;,P
每届任期三年。在必要时,任期可做适当调整。 b6:,od2.7jI,?1n
第六条 海仲委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 r1-2YB5+7uz6:,b
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 v2~2Hh,!2WI,.90
第七条 海仲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B42Sd1?3VK7:3x
第八条 海仲委设秘书长一人,负责海仲委的日常工作,由海仲委聘任。 l1:1yn5?9sP4.,O
第九条 海仲委设立仲裁院和秘书局。 y6+4Ol,!7rU1=3z
第十条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海仲委在上海设立上海总部,在具备条件的城市 r8?8Ac7!,Lj6+4H
设立分会、仲裁中心等派出机构。 Q6:7Nf1?7Ck3!6k
第四章 委员会议 S5?,zL8=9gz9:8o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议由海仲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委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Z4?4ZN,!3iA8+5U
(一)审议通过海仲委章程; w6;8vA43tN6~3s
(二)审议通过海仲委年度工作报告; Y8?6NO5?40M5!4U
(三)讨论海仲委工作方针、工作原则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J1,JQ4.8FP1.8U
(四)主任会议提请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X6~6Bw4=1oz4:5Q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议由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在必要时, U9+,SB7-9kY5!9d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e9~9my4:7If9;,J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议的决议须经多数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可提交书面意见, l7-8xU3!8uA8.5h
其书面意见与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D9=8va3!7fD7=1N
第五章 主任会议 V,~5Ts4+4tT25e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由海仲委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在委员会议闭会期间, D6?1On9~4DX1.2k
负责海仲委的工作,履行委员会议的相关职责,并负责如下事项: y5+8yR3+6kz4;6F
(一)审议通过仲裁规则、其他争议解决规则及其修订事项; F8!9eF7+,FB5=9J
(二)研究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事项; x6.3up1!2k04~2z
(三)研究决定授权仲裁院和秘书局管理的事项; D3+5TB9+8gO,!4i
(四)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n1+,Gn4=8wL6.2z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 l,=7cr6?2ID6!1Q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的决议须经主任会议多数组成人员同意方为有效。主任会议 s8+8NE8~8Oe9!8i
组成人员亦可提交书面意见,其书面意见与出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a2;5nV5-8rp9!7e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 G1~4EB9?1aD,;9t
第十七条 海仲委设立如下专门委员会: H6-4ti2~7nb4~9D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就仲裁案件程序和实体等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 x2?3RC6;6ps8;3B
咨询意见; C8;5gX8;9HS8=2M
(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负责就仲裁员资格审查、聘任、考核及业务 C9~7Ze2;8dn4!5S
培训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E8:7sm4!2Jy8-7c
(三)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仲裁案件等案例编辑等工作。 N2~4sT1,ue5.6a
海仲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t8=4cb7!4Xs7;5M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以及委员若干人, M6-3kp1;6ao5!4z
由海仲委聘任。 r7?9tF93jJ26B
第七章 仲裁院 M9+1sr2-1XY7;7O
第十九条 仲裁院负责海仲委案件程序管理等业务工作。仲裁院设院长一人。 E64Wn4!1Kw7;3s
仲裁院的主要职责为: u2;4he8-9Ne7?3h
(一)管理国际、涉外及国内海事、海商、物流等争议仲裁案件; E8+3Is4=5gn65A
(二)提供海事调解、诉调对接等争议解决程序管理服务; a5+1ya52uv6!7J
(三)提供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管理服务; I6.2Cw4;2Wm1?7Q
(四)开展仲裁及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研究; b6;2cT3.2rQ1.6X
(五)开展仲裁及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的宣传及推广工作; M3?3LD7~2TD2=4L
(六)负责海仲委其他业务工作。 u3.,Ux7;90s8+9t
第八章 秘书局 g9!5sU7-1VG5~4q
第二十条 秘书局负责海仲委内部日常行政管理事务,并负责海仲委应参与、组 k4;4XG7;6Kt4;7V
织或协调的公共法律事务。秘书局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H6~6ui1=,Jo9=8K
秘书局的主要职责为: m2:1UL3;6O0,!5I
(一)组织实施海仲委年度工作计划; w4=5pE47la6:2h
(二)承担委员会换届及委员会秘书工作; m9?,Sk8!,pg9.8z
(三)组织实施对仲裁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 N2=2yt9~7TD1!5g
(四)向国家立法部门提出海事立法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国际仲裁法律规则的 G9=2hx3?7Xj2.,C
制定; T2;1rf8?8oR8.3K
(五)负责海仲委财务收支和管理; E7.2GU6~1uK5=5D
(六)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d2.1lq2:,BQ3=6y
第九章 派出机构及其他机构 R9;8tQ8;6PD3?1C
第二十一条 上海总部/分会/仲裁中心是海仲委的派出机构,由海仲委报请中国 g7+7jp2?5ua32H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后设立,由海仲委直接领导。海仲委 Y9+8gW6:,Po,3K
制定对派出机构的管理办法。 E4+6sR23NS6~5O
第二十二条 上海总部/分会/仲裁中心设秘书长一人,负责上海总部/分会/仲裁中 w3=7pC7!9sW7:9D
心的日常工作,由海仲委聘任。 w8~8NO2-9Aj3!5U
第二十三条 上海总部/分会/仲裁中心设立仲裁院,设院长一人,由海仲委聘任。 H2.3wR6:2sr79y
经海仲委授权,上海总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负责如下事务: X8:,QV4?9bV3=6E
(一)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 o2:7rH6;2QL8=5x
工作。 j7+9zN7,FM6=7b
(二)海事调解中心,根据海仲委授权,提供海事调解程序管理服务。 M54YR9?3kS,?1X
(三)特定行业仲裁中心,根据海仲委授权,为解决特定行业争议提供服务。 K5?,QM9?7aJ6!6w
以上机构由海仲委报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后设立, A9.6zo9!2Gd9~8R
负责人由海仲委聘任。 v,-6AP,!6sG1=9j
第十章 仲裁规则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 g,.8bB33Mk6:2h
第二十五条 海仲委制定仲裁规则,适用于海仲委受理的仲裁案件。 N3=3Fz7;1yb,;3l
第二十六条 海仲委可以制定行业仲裁规则,适用于解决特定行业争议案件。 u,:4Rm6;5a09~9K
第二十七条 海仲委可以制定其他争议解决规则,适用于解决其他争议案件。 K2;1xT,+9Lk1.6V
第二十八条 仲裁规则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的制定及修订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R7;7Zv9+8Su5+6U
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核准后施行。 w1-8fk8=4nq9-8B
第十一章 仲裁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v4;,DC8;9ZL9-,G
第二十九条 海仲委设立仲裁员名册,适用于海仲委受理的仲裁案件。 k3=,Rq3:9xe8-7E
第三十条 海仲委可以设立行业仲裁员名册,适用于解决特定行业争议案件。 u4.7gI4+9Wg8+3T
第三十一条 海仲委可以设立其他争议解决专家名册,适用于解决其他争议。 s2!4RB6:4mh3:,Q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经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经主任会议批准, T85MK2~6iy9:4h
由海仲委聘任。 f1:8Iz4;2Sy8+6x
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由海仲委聘任。 X,?8bX62PL31N
第十二章 财务 P3+,eN2~2tG,?2U
第三十三条 海仲委的经费来源为: v3!5Ly47of1.2B
(一)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H4+3LL7=8Lk1+,c
(二)开展活动或其他服务的收入; a5-6ya8-4Dl,+,c
(三)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 B,;9MG4:4Pu4=1F
(四)其他合法收入。 S4+7ZC8~4RS8~5V
第三十四条 海仲委的经费支出为: J,?,oM44pL6-8s
(一)办理仲裁案件等费用; i3-6aZ,.4Xj26v
(二)日常办公费用; l7~,ag2?5fS6=6S
(三)仲裁宣传推广费用; U7+5Ew6;7Wy8=6p
(四)其他必要的支出。 i8.9yU67nX8;4w
第十三章 附则 I3?6xA9?8qb6~2Q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海仲委负责解释。 a8?,Ui,+3rl4~2i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 2014 年 9 月 5 日经海仲委第十八届委员会审议通过,报 W,2CF9;5Ke4=3A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备案,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o7,kX9:,ih4;4U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16层 M3?7nM,~1Cs6.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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