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简介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土资源部主管, 2008年10月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3A级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肩负着“协助政府,促进中国古生物化石及地质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的使命。 M6~5vq,~3LV6!4Y
基金会在国土资源部领导下,严格遵守《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章程》,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基金会通过与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古生物化石科普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古生化石和地质环境的保护,努力达到群保群护的目的。 r9.6fI,=2xc3.4U
基金会以化石保护为核心业务,积极开展国家化石保护政策法规、保护重要性、化石知识性的科普宣传;努力促进化石产地原址保护、馆藏保护、修复保护、科研成果和保护技术总结推广;协助政府依法探索和搭建化石保护工作的市场化运作及化石产业、产品开发利用的平台;创造条件开展化石保护的国情、保护重点及难点的调查和对策的研究等。 D4~3OW,!2KD,~10
基金会致力于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地质环境,就是要保护我们现有的生存环境,保护美丽的地球家园,造福子孙万代! B4=7jk5:9LP8~2v
热切期望大家共同参与,关注古生物化石保护,关注地质环境保护,关注民生! D5!7qs5=6rc1:5h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n95Ey5-4Me4;1E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英文译名是China Fossil Preserv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FPF。 U7=2ft6?4jZ7-3t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r9!4Ab3~3hr71I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力量,依法募集境内外资金和物资,促进中国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发展,提升全民保护意识和科学素质。 m4,cf3~2lN2=6P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单华春女士和安徽宝地矿业公司捐赠。 d2;8Ue6;8Hn9~2k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H3=3cc7+7tY5.7A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 u1:,BX9!2JR9;4r
第二章 业务范围 J,-7Ga8+9vB2?6j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t,1PK1=6Ap7+2m
(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专项任务,开展有利于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的各类公益活动和项目; m3.3ZX1!8ca9;8c
(二)开展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知识的科普教育活动,宣传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的意义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全民保护意识和科学素质; a1:9lF8+1DE2?4O
(三)协助政府做好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乱采滥挖、倒买倒卖、走私贩运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 l3.8bK9;1OI9-,E
(四)资助开展古生物化石发掘、研究、产地及馆藏保护、标本修复、资源登记等工作; i6~5iT8.1SL2=3S
(五)开展和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交流合作; H1:3EE7=4tL7+3c
(六)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和奖励在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等相关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T1=8yp7~7UH,!2Z
(七)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y5~7H05:1It9~7g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n1.4bb1~5bW2~8b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为单数。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041hB6.7eU2!2t
第九条 理事的组成与任职资格 G4~3yy6;5Tu3.7T
(一)本基金会理事由以下人员组成: V2;5jw7.8Xb9-8X
1、在基金会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理事; m8-2Qs3-6BZ5.3d
2、在指导、监督基金会业务的管理部门任职的兼职理事; f1:8OQ6.2ir7?3Y
3、在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或公益事业等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理事; 09!2qN,:3XN,+80
4、热爱公益事业、有经济实力、愿意并能够为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做贡献的企业家理事。 w5;8zA9~3Xq24j
(二)本基金会理事应具备: n7=7Kg4;5kv2+4L
1、政治立场坚定,服从党和国家利益大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清廉公正; n,?1ZK3.6dI4~1n
2、遵守基金会章程,热爱古生物化石与地质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d9~8Ef6-4Bq4=7X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能够公正、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决策; 08?,IR7;3yJ1~2Q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i8.9cV7;2FN9!6p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p3+7BX4-2co2~9j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s93Ig7:7le5+,p
(二)理事会换届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本届理事会、主要捐赠人等组成换届领导小组并提名理事候选人,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O8!,WH1=4cG,!4D
(三)因特殊情况届内需增补或罢免理事时,由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提名后,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H,:2eR5:5lS,=5P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p6.6ap6.2Pj8:9z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C1?6xk2!6hI1=5N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D7~4OF9:8xi4;8O
(一) 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f6.4JN8:1mY,=3C
(二)热心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 K4-5Qo3=9ZT,?7y
(三)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完成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交办的各项事务; j,+,Wv62Iw7;,M
(四)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Z2?,ru8;70E8~1N
(五)对本基金会工作具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M4-5Vb6:5hq8:,m
(六)保守本基金会秘密,未获授权,对外不能代表本基金会发表意见或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Y1!9yQ84nY19g
(七)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 R8.6Pb19tP7+2g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k5?7ZK4~9tQ7?8p
(一)制定、修改基金会章程; k9.,0E6.8bC3=4E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O,;1ya8?3Lu1:2o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的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s1;4lq9=,ZR4!5J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C8:4Dw1:2eo7:,T
(五)审定基金会的重要管理制度; M51GN5.9VY4?4Y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G3.8aV4+4CG8?6c
(七)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监督理事长、秘书长的工作; f2=4mU2=3xk3;8n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M1!9ov3.7Si4:6o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c1:5U0,-,gT4-,q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副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D8:2Nx2?1Lv7!8S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M7.9Sh,?1xL8=3u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D9~6cm8.9Fg9?9L
(一)章程的修改; Q1?7rR5~5tY7=7U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k5?3Nq2.7Hm,:5U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C5;,AI4-,mS9=6h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G,-9FZ5=3jx8?9O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q,.3kX4~5Av7+2C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E2;1Mw,;4Qq,!4F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R2!3S08:4jf45A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R7:5vu3=8mC4;1f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K24BD7+8fG6~3F
(二)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w6+8Ew1!5Og1;1k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D6:9yo8?7Jo9!5y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E4~5fy6?1td42b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07+70w9?1YR4!40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l5=1pF9.5dp,.2X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U,~6Kh,-9YL7;8w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w7?,cH7-7Fc8+2O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02:2nC6=8iT6-5m
(一)政治立场坚定,服从党和国家利益大局,热爱公益事业,清廉公正、无私奉献; P6~6OB7-3gr6;1H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k4;8CY7?3wk3.3S
(三)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适应基金会工作的较强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m6;,ST1~,Bm9+5P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03;4Cv89Q01:3O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g9-2st8-5Ag3?,v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W7?2aA5+9kr3!8G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G7+6cO7.7wJ3~,M
(二)犯有政治错误或严重经济问题的; D5!7uN2=2Hy6=7f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b,.7Kl3?3ND,!6B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A3;2xV8;5tB5:,j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N6.50b,,Kn9;2E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G4=,Op5-2ew5;,T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G1:3mh,-9hl1:9h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f8.2cs5+,Ty7-3j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法、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行为,导致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主动协助上级有关单位查处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t1:3UB6:3pU5:6D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负责基金会全面工作,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p6!,ge,.7sP3!1q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d2!5Zc4?,HF4?4l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n8!8Vn9=8Sw5!7G
(二)组织召开理事长办公会、专题会: Y8-4gB5=4hC2~1T
研究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报理事会审定;审定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重要制度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研究决定由秘书长办公会或专题会提议的募捐、投资活动,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Y6!4Ig,=1tB8=4d
(三)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e,-2ZZ5~6YO2!4o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和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S2+3rG,=8Xb6!8t
(五)领导、检查、指导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q2-6JB1?8VG,?8t
(六)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P2!3tG4;1Id1?4l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O5:9g04:2kH8!7b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J4.4FI8~3KV4.6r
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R82vZ6~9Ey7:8q
(一)组织召开秘书长办公会、专题会:研究提出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及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开展募捐、投资活动; K5.3uo4;3WW2~7a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w3;3NV9;9hi6:3P
(三)组织拟订年度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I73Nk8,oJ9+7L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理事长报告进展情况; f5!3Tg16cI4?8T
(五)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G8.2xs1:3Rx2:,Q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R,=5Nm8=2ow8+3A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v33FG6.5oj9:5W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s2;2E03-5wF2!9B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z4-1jU3+1vX8?,s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L4.5tN1-1Yp5.7z
(三)保值增值收益; k6.4p03?9dX3~6T
(四)其他合法收入。 c,:5dm2.4iS6=8F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e5-5kp1~8vb5.,S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n1~1MY2.2ed87S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H,:8bs6?1Kg6;,Y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捐赠人对已捐赠予基金会的财产不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j5=3CI1!1ZF9:2q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w5+20E4!3YX,!7r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p1?7kH4?,Sf6+8p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I8!6yD7~1yu7+3E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项目; D1-7N01~1kS62j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06=1qV4:2Ll9.2X
(三)投资合法、安全的保值、增值项目。 m33fq5=1MR4+6H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G8!4JR8~6YP61E
(一)年度募捐、投资计划; z4+8mt9:6fG1+1x
(二)3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D8~9kn1~1FY1?2m
(三)预计募捐金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募捐活动; E9-,UF3.2YS24o
(四)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及境外的募捐活动。 J1~8lR6=,lz9~3N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o1?1Ch1~9to6~2E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l5=6oB4=4Pp5~1J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O9;,ek55QA6~7j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x3-9aX2?1wS1+9f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b1=3xm8~5ye2.3v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Q4-5ts5:,oa3?3g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k8;7wK2;7xg6.6Y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G,+4Vb1+4vx8?7n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j3:4pQ11uc2+60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R57KL7;5EM1?3n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p6+8EE7=,cf7!1W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C2;3SE,8S06?7y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p9!6tl3;5rY4!2k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T91Ko9+1rg2.6a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s5+1M04:8WW6?3F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P4;7A01+1E06=8Y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Z9-2Cc2:5ll5~7E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e5+2BL2:6dI8;,q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f,+,wE2!4Ox1;,X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Z,~7kj9~8kD15r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j8:6ea9.2fp8;9x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业务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w4-5AP,=9Rb8=3v
第六章 章程修改 s8?20E,~2fD2;8L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r4-6ZO7~4zJ,~2X
第七章 附则 y,+4kq2;5LZ7=20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b5:5XA4.1ih,?2P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v9;,bz6-,eX3.2C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P6:8If6+9Yd7=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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