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ree Trade Zone and Export Processing None Association,简称CF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由中国关境内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跨境工业园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区内企业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是沟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与政府部门的桥梁,区域间信息交流的平台,区内企业自律的载体,加强国际合作的渠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主观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海关总署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东配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的管理工作,促进会员单位自律守法。 (二)收集、分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的运行动态,开展组织会员单位间的情况交流与信息沟通,促进会员单位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三)组织调查研究,探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发展实践中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向政府有关部门反应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会员单位提供有关培训、咨询、统计、宣传等方面的服务。 (五)开展与国际(地区)同行业间的合作交流。 (六)承担主管部门和业务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开展会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议意愿。 (三)在我国境内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跨境工业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驻区企业和相关企业申请为单位会员,热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事业的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可吸收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与单位其他会员相同,但免交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交流等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刊物及相关信息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服务和帮助)帮助研究,协调有关业务,发展,政策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协会协调、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需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并办理退会手续交还会员证。 (二) 会员单位关闭、破产或自行停业者,接触会员资格。 (三)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 会员单位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中的理事会单位一年不交会费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宝宝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关总署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带边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个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个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关总署审查并由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海关总署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理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队协会个机构人员进行考核,表扬奖励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个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组织或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颁发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海关总署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海关总署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关总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海关总署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关总署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本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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