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简介
会徽中心图形由“残疾人”三字的汉语拼音字头缩写CJR组成,表示“残疾人”,与国际上通用的残疾人标志相近。 Q3:8Mc8?9Vm7.3I
会徽为金黄色,外形是梅花,既有浓郁的民族色彩,又象征残疾人顽强拼搏的品格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进取精神;梅花盛开,寓意残疾人事业的春天,代表着全国残疾人及其亲属的希望。 t7=5Vn,-9JX4;,P
梅花以五个相互连接的人字组成,象征残疾人团结携手,生活在友爱、互助的社会中,得到理解和尊重;象征全国人民共举人道主义旗帜,和残疾人一起组成亲密无间的集体。会徽的中心图形和边线金黄色,象征残疾人生活在社会主义祖国,沐浴党的阳光,也象征了我国残疾人事业生机勃勃,欣欣向荣。 0,;9yD9~8SH,.8y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3月15日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理念是“集善”,即集合人道爱心,善待天下生命。使命是高举人道主义旗帜,动员社会,集善天下,为残疾人谋福祉,为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愿景是努力建设成为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组织,推动残疾人共享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帮助残疾人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Z5=1ab7?1QA6;,s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自成立以来,高举人道主义旗帜,大力倡导扶残助困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开展募捐活动,筹集资金,努力改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各方面状况。在邓朴方会长的领导下,培育了“扶贫类项目”、“集善嘉年华”、“康复类项目”、“教育类项目”、“就业类项目”、“文体类项目”、“生活类项目”、“无障碍建设类项目”、“预防类项目”等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公益项目,推动了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C7=6L093Oj9.9v
成长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工作。1953年成立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成立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两会合并组成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这一时期残疾人的状况与解放前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残疾人工作主要侧重于对残疾人的扶助、收养和救济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问题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文革"期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受到严重破坏,残疾人事业也遭受严重挫折,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的活动被迫停止。 L7-2RI3,ig2-5e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新回到党内。伴随国家改革开放的步伐,残疾人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给残疾人渴求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带来希望。八十年代初期,北京、大连、广州、武汉、西安等城市的残疾青年先后建立了残疾人协会,也涌现了张海迪,史铁生等一批优秀残疾青年。 X6~6ce2=2US3-3t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等各方面交流活动不断增加。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3年,联合国大会又宣布1983年至1993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使人们进一步开阔了视野,增强了全社会对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的关注。这一国际环境促使我国必须建立自己的新型的残疾人组织。1984年3月15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时而生。 n1!7IS6=8GV5~5U
基金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O9:,kk,:5tj8.8y
第一章 总 则 N,:5Zr1;4jx5:8G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英 N7;3tY6;2Ue48z
文译名为 China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缩写为 r5.4dB8~8FA2+1l
CFDP。 j,.7NP5=6iA2-1h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按 X5!9jV2!2ls7:9F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e1.3Bh,+1dU5:8a
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r3;6Mu6;6dc8.3d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 r7.4M08!5LC3!1j
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Y3-6Sv,-5jN5+7t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 Y4~1zH4+3NQ,;6p
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03+2WB3~7an7!7k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M3.2bL6=8AW2:2i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 a4+5Ms2:4WH1+5o
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r29gy8-,fO44V
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c6.2wu5?5mC1:,a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50621 万元, c9.8Dq3?9ff2!6d
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P6!8nN8~3Sq4-4t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 E5?6qq1:,nI6=5f
单位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p,+7Hg2-7qS8+8p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T2;4Cy9!2GQ35v
第二章 业务范围 h7.60M9~1zR9.1x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Q4+2Df9=6TP3+8Z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 o8:7CZ3?7UM,~6K
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k3!,gN,.,UM6!6g
(二)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u3~,tV9;,Fw8-9C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q7+4Ht,-6mb7;2a
(四)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法律法规政 F1;4Za5~3bD4?7q
策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03?5Ft5-4OZ5+7y
(五)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 x5+1rB18FI4=,A
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m4~3PR75dd2?3U
(六)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 c,-3Kq7;6mJ720
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H73vM,:10u4+,n
(七)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残疾人问题的研究工作; k5:1Py1;3eA48i
(八)加强与地方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联系,共同开展 Z7!3gL6?2Hz3?6d
业务工作。 H7~,dN8=5ub,2r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 l6.4BQ4~6qF,-2Y
法经批准后开展。 t,!3KC8!1xm,=1m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u1~5hs4!2Cr2?2a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 5 至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L1~5Ue76Ee1-3O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N4;,IX,:5ak5=7W
任。 M8~,JK5!,vl1:4a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f2:2px,;7Mw6~2L
(一)拥护和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残疾人事业,具 v8:2fQ5;1jq7:8E
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06?,qK2!,gZ6=8t
(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 S7=3aY1+5SL6.5c
的社会形象; m3?8TX4;,wm1?5l
(三)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z7~,FI7+7Ip,:8N
(四)与其他理事没有近亲属关系。 P4+,aF,=3Jp6~9x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066iG9=,vF6;4D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 R2?1FL6;2ET2=7a
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F,-1pg3=1Kn8~3X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 x3!1fN,5ZY8;10
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 B5,kO,;5wl1!3w
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Q7~4pW4:3yK2.8k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 G4.4Nb5:4w08-8M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b52G07?9SG,!9K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P9!5SX4~4sY8~1p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p9?4PL8=3iv2.9N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f3-5ra4!1gn4:50
(一)权利 W4.6dS,~9oT5~3Z
1.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L6~5uC,1Qi1~8c
2.推荐理事候选人; E4?2RC8!1ht2.1S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b7!6uc78kG5;,L
4.享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059yW7:60i9-,n
权; J46Dl68fS8+7Y
5.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B2+5mv4+,FC2.3T
6. 具有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p6.6hW,~5CV4.2Q
(二)义务 L76Vg7~4Qg6+1f
1.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I6.8oh5+1Tg4=,o
2.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拓展募捐渠道; n9+5XS3!3JQ6=2c
3.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基金会安排的工 e8;2pF1+8lC1+3V
作; J33zb8:10L85x
4.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将本基金会建设成公开、 k7!8ld5?4yc7=7g
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推动中国残疾人事业 N1+,nm5+1LG1;3I
发展工作。 J4:7Pu4+8nC8+8h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 f8?7Ws4:2Mx4.9m
下列职权: G8?8Xo1?9KN2.,R
(一)制定、修改章程; O,=2gV4-9Yh,?2C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u3=3cF2!,rM4;60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 U4~3Ey,~4VW75v
和使用计划; i5-4oP,+3DO8~3B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h9=1iK6-,hR9!7Q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a2;2Wo1~7rr8?1y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 o8~1WD7.3HA5:6K
更和终止; q8;6VD8=2JD6~70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 x1?5NH4;4ED4~,o
人的聘任; h1!5aY2!1eS,.5t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K,?7Sm33mm7:2r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F4!5IR4-8Rf,?6Y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I59OB8?3GP,;4y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 i7:9Rp2+4lt3=8F
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d4?5ng8!1Fm1?2F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 Y5~9Ec4;5KL4;3w
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B9?7ia2~8vP,;6o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 N1+3Tp4.8NK8+5c
理事、监事。 t4:6Li9-3ep4.6y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g9!9UQ6+8XN8~2Q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a72Fn9?8VB4;1G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 以上通 b,~5lH8?8NG9+2q
过方为有效: M9-3rJ9:6WT8-3E
(一)章程的修改; D7;2bP9!4ag17k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r1.1wm,!3lP6!5v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K6!3nA6.,Y01=8v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y87wG6!5dc7=3U
(五)批准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p5?2fB4-3Pg7.4e
(六)决定基金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I1=4TD9+6fu8?4v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D6-2mT5=4PV6.2r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 w8=,Kr84uG6?6j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c1!7BR8:9Dn1-8X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 P2!2qa3~90U,+8K
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g6.,lW4-4rg9;4M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 3 名。监事任期与 i3?7bP9+2Na7+4d
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v7?5Vu9!2uP2.6q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 U6=5Qa8-6lN9.9a
任监事。 X9-2n07+9lq4.40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09+4kS2!6lX9=6B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G3:2Md9~8if2-3v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F2=,dd84ET3:2q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J6~4Gh7!5TZ,!,x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i1?,rz3.8NN1.8P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D3~8oc8=,Gl2.1n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K8-9LU5;2UL8+9X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E8+3Kf4.5Nk3;,z
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 a9=2SK7+7Cy9;6S
部门反映情况。 K1;9Kr6;8ug2,D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 C7.7wU5:3Ca74V
责。 Z3-6vk5-4nt7;6K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 G99A08.5Tg9.7h
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 m1.1Kb8-6qN4:6e
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S9=6QX2-1hi2=4e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 V8:8eR8!3Am9~4R
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 j3~,Fq3:5fT5.9b
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Y6?2CO6~7kc9:2m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 w8=2PI,!2YO6!4W
理事中选举产生。 o2:6zG5!,OE3?,N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 Y,~9eR5=5Xw7-4Y
符合以下条件: b3.8EG6:2Cw7?4N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F,?4AQ,;3SW4.6A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k4:7WB2+,fY6+4s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W,;1zc9=6Fq5=5U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y,~8eS5;3ET9+1G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U1-9VQ8-4YV5=4n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 i5=8LW8=3Kj6=8Z
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E7?5RK6!7xR7=5o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J2=1HW4.3DI2+5d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 v38ne9!,Ew6=9K
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F4:4jT68wq5.1E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 p3-30T,1QC6?3v
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m1=2Bs4.,tI7.3e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 b2=,gz6-10e8?8o
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W6~3OR2:8bQ2?3w
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o,!7Tu4!8jo4.,y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 K7!5mB9?6QA8;5Y
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 Q6=,ee2+7Hb8~1R
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C7!8Vn8:3js8;6x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 K6?,HW,-2Ec8.4B
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 T,:2CL2!4mD7-4a
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 w4~8FX9?1PB2;6g
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b9~9Vi92pC1:5d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 L5~6sH4!4GP1-7c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T1-4Mp1.5vP5!3q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E3;9hK2!2dL7!9D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 M8;4xY4!6Zi1?1y
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 D,~1yq8!7vm,=6N
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 n5~3vb2;9ip5;7o
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S43Fb,-3fQ,~5V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U4~8Sf1?9YC8~5v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A8;3bM1!4Jm6-5U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b4.9nM7=8us2!3p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b3?4zX7~2yM3-2q
(四)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r1=1HC,=8Qa8+1F
(五)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X9=,WF3!6ZF5~5L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W2~8Fl33IL9.6F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Q6~1jE,.,oT3;8O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G5,Ny1!9xe1!,0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F,9TY9+7TK7!5E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z72Kx,4YY91X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g7-5Qy3.6wm5+2g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T3+1vA2=1fh8=4K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M1:3jN1?6Uz2+6c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 09;2Mc1+8JR1+1M
事会决定; T2-6RD4+,Bc2.6B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 z6.8fz7:9vE6;5k
定; K8,yO9-2wA,-3W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C9!,Rr6+1Jr7~8e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o3+5RJ9+5QO1;4Q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x4?2sH78Xa,;9T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U1?6eX4;8xI73b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W1~3Ga8.9hL2:1u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E4:7Ta97FU7?6t
(三)财政拨款和政府资助; Y7=8gY2?8X03~7H
(四)投资收益; k3=,oZ5=,oh,.8Z
(五)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n51Cl2=9kC5-6K
(六)其他合法收入。 g,=1ta7!4Hz46P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 E83kK49Ot,=9D
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a6-6fT4:2Ly2.3D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 B1.2xq2!,TN5+7S
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 i58NP,?6dx9.3z
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M2~3vF6+6dv2.4L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 y8?8vX5;5Mn2.8N
派。 W8:,dd1?1Xh5;,I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b7~6BD9.2se,+7Q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R3:2fF2-3FV,=2p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 Q6-3vq5=6yN5-9L
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 Y2-6Gx5=2bs8,C
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O5+1UA5-10V6~6C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 r6~1Hf6:1Hy8;2T
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k4.,Tb1-9by8.6Q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B1-8nk2?6ia1?1i
(一)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 f8!7av7!9pC8,p
业务范围; j64Da9=2tF9~,x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 k6=2Or,!3Yc9.6Y
目和活动; X2;9Hx4!,Jj8?,D
(三)本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募集资金的费用。 Z8;3gY,!8og1:8U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l2=4rZ7?5mk,:4x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 j4-9nk5=9dB5,F
动; q4:7WA1?1xN4-3w
(二)募捐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k3.8tH9=8TQ,~8U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A39BW1;8DP2~3S
(四)年度投资计划; B8+4dP4~1vw3?,H
(五)金额在 2000 万以上的投资活动。 F1;2bb51ha3:,j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 H2?,wC6-3TK9:8A
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l8;4xm4:3Yz7=3l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 z58Sf5-8ql2;5L
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Z5-5gC7;6UJ62B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 x5-,vH2=9It9?7B
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m2:7AC6;8Un3=7p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 Q7:,RK,!2Hu,:4C
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 d8+3qt1+5Mx,+6n
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j6.3PI2=1lS7.5W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 A2+,So82tC9-6G
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 e8=1LR4+8yy2?1T
解除捐赠协议。 N5.3ZW3~,ZC7:9h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 U5.7iR9~5gN6;9M
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K9.2CE2:2dj77K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 h2:7rj2;2Hu44m
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 y2+6Mk17cB5.8W
权解除资助协议。 H1+8Sz4.4XJ8!2q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E9;,xY2~1ew3-8L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 f7!3VC6~4gc9;3t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u1:4aO5.3Ea8~2O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 g2=7lT6:5mO8+6j
和会计监督。 e3!1JR5?8Wj,-7N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U7;1Mk5:2qN5.5J
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 Z9:1Xm3?6To9~7i
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r6.2Lz5:5Tz9:2O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 L8.6va9-4Ph9;5m
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 F5-3wJ8.2GO5-8B
审定: I8;3Xw3=3tv6=7I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W7!4XW,;4xu5+5x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n2:,hj3+6Ce8~9C
(三)财产清册。 c5.1NJ5=9Ip8-1e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 M5:6Qk9+5Vq2:3l
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T5?8vr6=2bA2!2t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法 G,+4sS75dw2+9L
律法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L7;,SG7!3yj2;7x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 01.8aW4=,LX2;1m
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t2.6WQ3?4cM8!3U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U9?8Th2.7DN5.8S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C2:2BZ5-4Jw1:4Y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R1-1PT6=8cR7?6A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m8:1ym5;3xM3=3C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K3?6uA9!3Rm1~7K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j6?1Ib6.7IA5+5x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T5~5vs7.8lU8~9S
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i9;2jf8;8qU6-8p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 D7=7OO1?5Jk3!4S
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e6-8Xs3!8bq24a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 G4+7PY9-6qx3+6a
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m2+6RH34GP7.8r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 W8!8XZ,+3xR4:9l
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 L4;3hk9+7uA63T
益目的: k1~4Ng93UI4!9f
(一)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残疾人事业支出; j7=3rC4=5Tf5+2V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s99kr3=40g4.9D
的助残、扶贫、济困、救灾活动。 R85ls3?7tW6-3M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 t2!7gN6=5Ln8?6J
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M4.1Fe9;3F0,?6w
第六章 章程修改 Q3!6dR84Ig2.,i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Q87sV5=5aG2~3A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4SY3+4XW6?,X
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l8=6dn8=4fT67S
第七章 附 则 V3-1Fm8~3th4-4S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2 月 28 日第四届第十次 l2.8nQ2!2ov6;3H
理事会表决通过。 g3;7QO1;1yr,:6o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L9+20m2:3cq4~3s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f,!9wt5;,Ky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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