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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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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7号乐凯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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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网站详情

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简介

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水利电力质协)是水利与电力跨行业的协会,成立于1983年6月,注册机关为民政部,原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挂靠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16年作为全国第一批脱钩试点单位,完成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脱钩,脱钩后党建工作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党建代管单位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l84Fm2?,Eo1-7h

35年来,水利电力质协在各级领导和广大水利、电力职工的支持和参与下,在新老质量工作者的努力下,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大力开展QC小组活动、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卓越绩效标杆评价、现场管理星级评价、质量管理创新成果评价、用户满意工程评价和质量月活动等,为水利和电力行业的质量管理提升做出了贡献,创造了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受到水利、电力行业广泛欢迎。 l6:4K02=3hS,:6l

2018年3月22日水利电力质协召开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六届一次理事会会议,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理事(138家)、常务理事单位(22家)及第六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新一届理事会将带领全体会员单位,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报告和“两会”会议精神,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行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和广大质量管理工作者一起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创新发展,为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P,!5ai8=7Cy7;5b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P93SD,!1dk9+2U

第一条中国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水利电力质协”);英文名称:China Water Conservancy and Electric Power Qua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CWEQA。水利电力质协是水利、电力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 a5:6ua1+5HT99H

水利电力质协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D5;50n5:9od2+4n

第二条水利电力质协的宗旨是:坚持“研究交流、规范发展”理念,积极开展行业性自律管理和技术服务,推进质量管理技术进步,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电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水利电力质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G4~4qu4;5mW8?3e

第三条水利电力质协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u7=7XP1~4HL8-8g

水利电力质协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业务代管单位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W7.8ig9-9mC8=9m

水利电力质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业务代管单位监督管理。 S9:9BP6=2QW2?7F

第四条水利电力质协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o4~3zQ4?7RB38I

第五条水利电力质协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O4!4Dt4;7LQ3-5A

水利电力质协的网址: k2:9Pv2=5hp9~4T

1) www.ceaq.org.cn O6=5eY5-6CN6;1w

第二章 业务范围 o5;5Gf6+80m3~5t

第六条 水利电力质协的业务范围: F8:5xl9:2PF1!4j

(一)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传播现代质量管理核心价值理念,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性管理,建设优秀的行业质量文化; T4-8Zs5!7Ll3:1S

(二)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为政府提供质量调查、质量信息和质量管理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Y1+6Mf8+4ut5+2h

(三)开展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科研成果,为会员提供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交流平台; m4:3wV8?3ea1=3a

(四)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普及教育,培养质量管理人才,为水利、电力行业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做好服务; P8?,kN7;6Cp5!2z

(五)编辑、翻译出版有关水利和电力质量管理期刊、书籍,宣传贯彻国家和国际质量管理标准; r,;4TD7+8JP2!8m

(六)开展质量奖评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开展企业产品及服务用户评价活动,反映用户要求,维护用户正当权益; R6+8du9~,RZ7;2h

(七)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咨询服务,开展QC小组活动,开展国内外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及相关业务培训; T9.7WS4-4bS4!8h

(八)推动行业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 Q5!8ui4-6en,1d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k1=,Cz8-7ED7!9h

第三章 会员 0,?2yc5.4aM,-8Q

第七条 水利电力质协的会员为水利、电力行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H3?1NF5=6lM6?6j

第八条 拥护水利电力质协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水利电力质协: 0,!6EC6=3mu2=6M

(一)承认水利电力质协章程; r6-6WG2!4SM7;4u

(二)认真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b2=2GJ5!2nD2!8L

(三)具有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的意愿和能力。 t7~3t08-2cr2;3B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d3.5Bg8?,TI2~4n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K,?5ou3.6PZ1+8s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G61wf1-,ve8.4T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w3?5qR2!,Ep4;7Q

2. 质量工作开展情况介绍; t3.5GI,8UE6=4N

3. 加盖公章其他证明材料; 09=90h4?8dJ55z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v1~2ub8-3QF8:1p

(四)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放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A7~6Kr2;3gB6;3B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U,+6EW5=9Db3?1Q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z8.,mD,=2lM3.7p

(二)对水利电力质协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i42qh4:5SJ8.,k

(三)参加水利电力质协活动并获得水利电力质协服务的优先权; l3!4AI4?7se7-8m

(四)退会自由。 D6.6Nm,:2HB7!4c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H9=4po,5cp3:3M

(一)遵守水利电力质协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e8.9OA1?6QE23z

(二)执行水利电力质协的决议; R9-9db5+4zy6?3G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J4!7Zw7-4iF1.3E

(四)维护水利电力的合法权益; 02.1VI7,oU6-,Q

(五)向水利电力质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k6?4Qr,+2hg6+7A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水利电力质协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给予下列处分: O,=4yQ8!3kn8;3j

(一)警告; 08?3x093Ig,:4d

(二)通报批评; V6.1BS2~6XZ1.4w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V4~1fA5!1Gg7+9b

(四)除名; C8-8ur2.2nt8.8m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水利电力质协并交回会员证。 v,;2Nc6?1hl5:4b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u7?6xe3:8fM1;4Y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f8?6Ob64fU4~2B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水利电力质协活动; p98cW6:3Vi2~8l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e8?7Sy9!,RH6=5y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G,!5mm3+4kA4~3u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m87gK,.3qV14A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水利电力质协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w7:3SD,-3Ce3!2B

第十六条 水利电力质协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k,?1ee8?5nl8?8Q

第四章 组织机构 L9?5GD64hA8-2K

第一节 会员大会 J6+,pJ2+3AP6~2Q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水利电力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E9?6ML1-9sn,:1a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X34Pc8!7ox5+3a

(二)决定水利电力质协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J2+9oG8!8Tj13I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H5!6dq9=9ZJ4:,q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s2.8hr5-8Zn4;1o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z4=5hh5;,TL5:5M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o8?2fN5!3dR6=5j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g6:8Mu9?7jl1+3s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Y9-1cL34ZM9;4V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X6+8qI5:4vQ7-6p

(十)决定终止事宜; n,2xF3+,LB8~8S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M3+5YR,=6xD5.2C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n9:,On,;8ML69M

水利电力质协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M7~9UW6~7Cq3+6K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E78EH2?5YW7;9h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水利电力质协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G,=8tG1:5CW2-5M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水利电力质协一名负责人主持。 c3=2GH2-,NA4?8w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o8+3zi6!7Te8=,W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水利电力质协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y5-6La1-9Jr3=5Y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T62cl4.1rv5+9a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v7-9Ri2+1Rh5-8i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K9:4eq7-,nn4:6I

第二节 理事会 z,+3wA4:4kV9.1Y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水利电力质协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a4+,GA3~9ZQ7+9a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20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p5,XQ5.8TB5:2D

水利电力质协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f4~9iP4?7Sh2=1l

(一)在水利、电力质量管理及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会员; d,:1jr8;9VX7:5Z

(二)热心水利电力质协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开展水利电力质协事业和引领水利电力行业质量管理发展的会员; U9!1fr8;6CG1+3y

(三)在组织与参加水利电力质协的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做出成绩的会员。 b1;1Vm93VF9=5U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P4?7PJ4;7uf,.3w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L5+6bK3!1sk7.4m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水利电力质协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C2?8bR,:2om2!8h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q6?4ea2!,UU6~8J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W8;7kS6+8YZ,;9h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d5=2QQ2=4Mo9.5P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水利电力质协,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l4=8Rz7~40m8=4B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j6-3Lw7.3Kr910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t6!5iC2;,zX5?1A

(二)对水利电力质协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S12RC5!8SA3~9g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D7!3KE6-3PL7.5j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h6~1Ni19aY2~,z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水利电力质协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q7-2CE,?4VD9-,C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H2-3vJ81Ba2=5y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b4!8xi7:5kH4:2J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I8!3CV7-2CA,+3b

(四)不从事损害水利电力质协合法利益的活动; i8?5N05=2lK7~7t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水利电力质协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g3=1GN1!3NJ6?,w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v9+,SG9.5rX3+5F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b8.3QX,:6mE1!3Q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p5!5Lo,-,Gb96h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I2-2dA8!7Ce,;9y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f2~4FC7?4qm7-3O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L7~60Z8:4Gj52n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f9:,Ap2.4Xc88d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F1?1sk8~3RW1=1N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T6;1Tl1+4ms8.1H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M8.3tq9!8rT2~8i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u4:6nA3=1z05-3B

(八)领导水利电力质协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n5;1pF7=8lV4+4d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I7~9Fg6:8n09-8b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04?4Dl4=2Ul5?1Q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s9~9ia,+9f0,5A

(十二)决定水利电力质协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L6;8uO5~6kC8=6C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r3+6id,=1Kv3:5O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l9-6kg1;2on1:,c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S5.4Ks2+6Xm7=1U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m5;8jH8;2Tp,.4Q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t1!7eS3?1lF3:2D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J6-1tk2+5sV3=5H

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O7;8MG4=8T0,.4f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i8-2wy2-7OC4+3i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A4:2Yw64UN8?9k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k2.2rc9!3Xn5?4B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O5+7mn4+9mD5!7R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水利电力质协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e9~6mg2~,kL1,F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I9!3VF2?4ag5~1U

第三十三条 水利电力质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11-51 人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u2:6Qz8+5iF8.6u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O1-6qb6-1fw8.2u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g,=1Pl2~3My5:7Y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k1+3dm2?2hW55N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个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K7!9TV2.3ei6+1u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d,.3sS6.4ps4!3l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水利电力质协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g3-7ev,:,oU23e

第四节 负责人 w98rL3-6wb5~2Q

第三十六条 水利电力质协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 4-24 名,秘书长1名。 y4!3DG9=,wE3.9v

水利电力质协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g22aK9?6jV6?4E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u4=1pm5.3iK2.1f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B3~9OK56cF3;1A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水利电力质协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s3:7Bj2!9jx2~1g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65岁且为专职; h,-5Nt5!9MC2+2q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s6:5td6~,UD5.5y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水利电力质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R2-5sF3:,Nh6=4b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m,;3gU1;8LI9,q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Z9:3vT4=2RC1?6z

第三十七条 水利电力质协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J,+7bN8~1Rn,?6f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j7?1G05~2vN,.7L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N8~9Zt7-2RJ2?8O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水利电力质协法定代表人。 t4!6qd4+7Wt,:9U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水利电力质协法定代表人。 t7=5oE9-1Aw4;3Y

法定代表人代表水利电力质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r7:5wO6=6vj,!,D

水利电力质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J,2gv4.2hf7.40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水利电力质协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水利电力质协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G6;5jL1-3sE9;9C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水利电力质协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f5?,005?50r8~9c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N45kR1=5mS5=8d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u7~6gK3:6zy9~1v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G3+9Yz,;,cy3;,B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v6;5U05=,tR3:7Z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Y5:,OL6:9mQ9-2o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Y1:,GJ5.6hy7!6y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Z7.6FV9-8sG6-5F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07-1R043k02~8M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x8:8co35zl2,n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s3~4NG1:9PM5-,G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v,-8sc6.90U3+7Y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X2!9Vi6!,Zj7!5P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Z9-8AA31KX9:6r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e5~9tK9?4PN7~2W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h4?3Cl7~,zN4!1S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Q5:8rD1=6lV5~7c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r5=2mi7=6va5~8Y

第五节 监事会 u4!9Dz4!7yY8!4r

第四十三条 水利电力质协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x,~2ZN2+8EA5~2z

水利电力质协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q4!,Ag2-9Mo1=9V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G1-,Hg4!,Hd,-,m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n7?5vB9:1Qv3~4d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z5:4Sl2!8iy6;7O

第四十五条 水利电力质协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水利电力质协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n4:,OJ4!2d08!1t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u1+,Xr41Ut8+6t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A47Wt3+9qo9-6j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水利电力质协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水利电力质协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c18ku1:3BK5:4J

(三)检查水利电力质协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U5~5Fl9;,oq,!3O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水利电力质协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D9.6LJ7~,US73W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水利电力质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x7=1Jd7;7PL,?6g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x5!9af1=7Gl,6g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e7=8xI7!,hh1.,h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电力质协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N1?4SB5:,MB3:9Y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水利电力质协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水利电力质协承担。 S4=1HZ5!8Ne7!7J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j2-9jS2:5mL1;5u

第四十九条 水利电力质协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水利电力质协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水利电力质协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水利电力质协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水利电力质协承担。 U9.9RB3?1JN7!8N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水利电力质协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水利电力质协的业务范围。 q8;2gs3=2gt2,U

第五十条 水利电力质协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Y,9pI9;6Zf1!3V

第五十一条 水利电力质协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K,+,Ob6.6cn5-5h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o4:4WQ3;8wx3:8z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水利电力质协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e,+2DT4=4ht8-3j

第五十四条 水利电力质协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S6+8NY35Bo6:6y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g2:9dr2;3lg2!7i

第五十五条 水利电力质协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E1!9qo4?9zO2.7T

第五十六条 水利电力质协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水利电力质协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j6?9Sa7-9QM4=7a

第五十七条 水利电力质协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b2+5Yb2;2Ne77e

第五十八条 水利电力质协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y4~8Tc6~,sa3.9H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x5-,jo4?8Ov8:9r

第五十九条 水利电力质协收入来源: u4~6vl3.,kf5?80

(一)会费; m,.2mq,=2FM6?1y

(二)捐赠; b2=6Kx8;7bo2!,z

(三)政府资助; t8!,Ie9!6FV5?1C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F1+7ub,+5ct5=1x

(五)利息; r4=5SL,+3Me4=,s

(六)其他合法收入。 Z,?9FF5.2Qn5?2e

第六十条 水利电力质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c2:2Go3=7HG4?7b

第六十一条 水利电力质协的收入除用于与水利电力质协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O3-4vh1:4WE58H

第六十二条 水利电力质协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X1;6yE,;7ku3+6d

第六十三条 水利电力质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k4.7dq,;,Le6!9a

第六十四条 水利电力质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s38fH8+2pc1=2e

第六十五条 水利电力质协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g9+4ZB1~7rs1!4Q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O1+8f08+3gc1=4f

第六十七条 水利电力质协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p2.5DQ7.8Av9~6p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j7?5aE1~6Au8~10

第六十八条 水利电力质协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水利电力质协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w71fD8!4em3+9Q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Y3+,eB4-8cL8,O

第六十九条 水利电力质协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G9;7Fc8:2Qd23Y

水利电力质协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水利电力质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p7-9HB5=2eg4+7L

第七十条 水利电力质协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S7!2GY3.8yR7=3d

第七十一条 水利电力质协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r8!3jH4.3sC2=6o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k5-8ks5;,Az93d

第七十二条 对水利电力质协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G2;6WD2!2cu8=5T

第七十三条 水利电力质协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07:,oR1=1vZ3+9K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i,.4hW4-8Uq7!,t

第七十四条 水利电力质协终止动议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52zz4?,Cj5?6h

第七十五条 水利电力质协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d,.4Bm5-2Bc38X

第七十六条 水利电力质协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Q4!3UW1!7TO5!4O

第七十七条 水利电力质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水利电力质协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e2-2dS8-8rG5?7F

第九章 附则 x5~8wT3:2ui7?1c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年 3 月 22 日第 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2?9CR1.,OK8;9f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水利电力质协的理事会。 s1~90Z,+8SX,~1s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L,=8Xy1!4tD8.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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