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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东盟法律高端人才培养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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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名称为“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英文“China-ASEAN Legal Research Center”, 英文简称“CALRC”。“中心”由中国法学会创办,接受中国法学会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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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简介

本中心名称为“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英文“China-ASEAN Legal Research Center”, 英文简称“CALRC”。“中心”由中国法学会创办,接受中国法学会的指导和管理。 r8~4NU5;8zj3~1N

中心章程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章程(试行) d6.9wh7;6pY9?6j

第一章 总则中心设在中国重庆西南政法大学。“中心”为专门从事中国—东盟法律研究和咨询的机构。中心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为依托,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广泛联络东盟相关组织机构、相关政府机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凝聚国内外一流专家,创设中国东盟法律研究平台,把握和探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新趋势、新制度和新问题,为中国—东盟法律制度的构建实施前瞻性、基础性和系统性研究,为区域一体化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和智力支持。 p6=3bm8;2Qs7?6a

第二章 业务范围本中心将法学学术和实务结合,开展法律教育培训和学习,建设人文基地。积极参与有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立法准备活动,组织研究人员参与自贸区法律问题的咨询和论证。定期出版“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年度报告”,为中央机关、地方政府、中国法学会、科研院所、国内外企业提供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建设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网站。为本研究中心提供一个展示学术成果的前沿窗口,表达学术思想和意见交流园地。为实务部门开展实践活动提供研究平台和理论指导,最快最准确反映中国东盟法律研究的最新成就和进展。组织和参与具有影响力的有关中国—东盟自贸区高端法律论坛。组织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专题座谈会等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与实际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网络,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中国与东盟国家有关自贸区法律制度建设的研究项目,接受科研院所和企业有关东盟的咨询,组织跨国合作研究。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法律人才;为国家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律师界提供相关专业培训。 d5=2oc6+,Yz3-4f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本中心议事咨询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理事长由中国法学会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中国法学会学术交流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和重庆市法学会会长担任。理事由东盟法律专家和实务专家组成。理事会会议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中心决策机构为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处组成。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报请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提议召开。理事长会议决定中心秘书处负责人、理事、咨询委员会人选及其他认为需要决定的事项。本中心日常管理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代表中心处理日常事务,对外开展章程内的业务活动。秘书处设在西南政法大学,秘书长1人,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章程确定的业务需要设立若干部门。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接受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的业务指导。本中心设咨询委员会,由咨询委员和咨询单位组成。咨询委员从国内外权威的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中选聘。咨询单位从在东盟自贸区从事经贸往来的企业和相关专业性团体中选聘。咨询委员的职责主要是对中心研究的项目和方向提出指导性意见。咨询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向研究中心提出咨询单位在对东盟经贸往来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以便于研究中心进行对策研究,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涉及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问题,提交国家有关部委决策参考。本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由研究员和客座研究员组成。从对擅长或熟知法律、国际贸易或框架协定中所涉及事项及由国际贸易协定而产生的争端解决方法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中聘用。理事、咨询单位、咨询委员会和客座研究员不履行职责或有其他不适宜在中心任职的情形,予以解聘。 T6:60r5?7sO9.1a

第四章财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b3=1kH2=2os8;7R

第十六条本中心的经费通过政策支持、课题经费、社会资助及业务合作筹集。 X86oD6=6jK,+7G

第十七条本中心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使资金得到有效的使用。 y6~9vk8:8rx1:7F

第十八条中心加强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z6~6QN7.3MZ7=7K

第十九条中心建立健全中心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术会议、培训人员、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等应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做到有案可查。 X5-6Gt,!6QN7?8v

第二十条中心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和赞助。 R1:,AH4~1ft6+9R

附则 I68eI2+9gH,;3X

第二十一条本中心章程经理事会通过生效,修改章程亦同。 R2!7zh7-3Uy21T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秘书处。 k1.5Yr9+,JV4;4u

咨询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咨询单位 w,=2At1~7nC8+,F

中 国 A4-2aq3!9VY8-8Q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m59kB,=8eX1?2U

云南省律师协会 C7;7EQ,.7tm3+1x

重庆市律师协会 L52wM,+6rw3;3t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 d54gn5-,HK38Y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 d57hB2?9Yq9:9D

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B7?8lp9:4jK35J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T5=3ax2:3mO5.8S

重庆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L6?1qL2-6Qf8?6B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81Mp9:7el12o

东盟国家 i,=3nE1+8wS34E

文莱仲裁协会 Y7.5WS7+4fr1~6F

柬埔寨司法部 F1+3xB96Gj41m

老挝最高人民法院 M1:7TL1-7hD,+,B

老挝司法部 p9=6rx2+7ou6=,I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 m5~8MF7+4jg9;,s

缅甸最高法院 m4;4cV2?4ZL4!6U

菲律宾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 n9-9Av3+1ey5;,K

新加坡钟庭辉律师事务所 p5.7HU99ye1;4c

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 L4+5fA6=3AJ1-1Q

泰国律师协会 k1+1Dq8~3Jd3-,v

泰中法学会 X4=,Pe8~,qY49M

越南法学会 H6.4Sb,!5Ak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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